司法院院字第8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5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附设于高等分院之地方庭,既未特设长官,该庭对内、对外各种事务,均由分院院长兼管,则对于当事人就执行上有所声请或声明异议时,自应由兼管地方庭事务之分院院长裁断,不服该裁断提起抗告,为维持裁判公平起见,应送由高等法院合议庭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