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78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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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7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9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51 页 | |
单纯盐硝既非爆裂物,其贩卖自不成立刑法第二零一条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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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盐硝既非爆裂物,其贩卖自不成立刑法第二零一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