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7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7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7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9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5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覆判审发回原县复审之案件,因正式县法院成立移经该县法院审判者,无论处刑是否重于初判,当事人均得上诉,不受覆判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后半之限制 (参照院字第三二四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