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7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97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7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7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9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50 页 | |
覆判审发回原县复审之案件,因正式县法院成立移经该县法院审判者,无论处刑是否重于初判,当事人均得上诉,不受覆判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后半之限制 (参照院字第三二四号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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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9月1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50 页 | |
覆判审发回原县复审之案件,因正式县法院成立移经该县法院审判者,无论处刑是否重于初判,当事人均得上诉,不受覆判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后半之限制 (参照院字第三二四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