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89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8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2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9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就他人应纳之所得税,向主管征收机关具书承认愿负缴纳全责者,非所得税法第二十条所称之纳税义务人,关于其人不缴纳时之处置,可参照院字第二五九九号解释办理。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8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2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9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就他人应纳之所得税,向主管征收机关具书承认愿负缴纳全责者,非所得税法第二十条所称之纳税义务人,关于其人不缴纳时之处置,可参照院字第二五九九号解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