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9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09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09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2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698 页
相关法条:国籍法 第 2、8 条 ( 18.02.05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依国籍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外国人为中国人妻者,当然取得中华民国国籍,但依其本国法保留国籍者,须依其本国法丧失其国籍后,始取得中华民国国籍,依同款规定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者,应依同法施行条例第二条办理。

  (二)归化人之妻依国籍法第八条但书之规定,不随同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者,须依其本国法丧失其国籍后,始取得中华民国国籍。

  (三)依呈请归化人之本国法不因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而丧失其国籍者,须依其本国法丧失其国籍后,始得为归化之许可,此在国籍法虽无明文,而由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但书及第八条但书避免国籍重复之本旨推之,实为当然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