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07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20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20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20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9月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82 页相关法条:民法 第 431、758、83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铺屋之承租人加建或改建屋之上盖或装修屋之门面,并不因而取得地上权或其他之物权,向铺屋之前承租人承顶铺位家私杂物者亦同,虽在地方习惯上称为铺底顶手权,亦无从认为不动产物权予以登记。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