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9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39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39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39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4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28 页相关法条:民法 第 179、767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土地所有人因被非法强制实行三七分租三七退租受累弃产者,除应依绥靖区土地处理办法处理者外,如其土地为他人无权占有,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条规定,请求占有人返还所有物,其因被迫退还地租致佃户,受有不当得利者,得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请求返还其利益。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