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0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0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0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1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3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参议员经判处有期徒刑并科罚金而未褫夺公权者,除依法罢免或于一会期内因徒刑执行或易服劳役而未出席依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视为辞职外,仍得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