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0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0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0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3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营业税法第二十条仅规定本法之罚锾由法院以裁定行之,并无停止其营业亦由法院裁定之明文,如有必须为停止营业之处分时,自应由该管行政官署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