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06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0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3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3、273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本夫或第三人于奸夫奸妇行奸之际杀死奸夫,是否可应认为当场激于义愤而杀人,应依实际情形定之,但不得认为正当防卫。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0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3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3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3、273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本夫或第三人于奸夫奸妇行奸之际杀死奸夫,是否可应认为当场激于义愤而杀人,应依实际情形定之,但不得认为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