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50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44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45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5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1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71 页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依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谓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在缓刑期内不得充任律师,其已充律师者不得执行律师职务。 (二)违禁物为必须没收之物品,既经司法警察机关扣押,虽未随案移送,仍应于裁判时宣告没收。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