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5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5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5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7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营业税之处罚,系以营业商号为处罚主体 (参照营业税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 ,纵营业经理为党务人员并有逃税情事,亦与贪污罪性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