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52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45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45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5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7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缝纫工人仅以自己劳力为人缝衣换取工资者,不应征收营业税。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