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33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3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3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2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刑法上之窃占罪为即成犯,如其窃占之时期在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即应依罪犯赦免减刑令甲项予以赦免。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3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3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2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刑法上之窃占罪为即成犯,如其窃占之时期在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即应依罪犯赦免减刑令甲项予以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