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60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6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8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56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服务法 第 24 条 ( 36.07.1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来函所谓省县公营事业管理处,经查明系指永新县公营事业管理处而言,由该县政府公布之该处组织大纲观之,该处经理及其他职员并非公务员,自非不得被选为省县市参议员,此项公营事业不能认为公务员服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之公营事业,当选为省县市参议员后得否兼任,应由该处董事会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