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61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6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8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5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来文所述情形,该仓之爆炸既系民夫失慎致所负荷之手榴弹滑坠下地而引起,其结果并非由于甲乙自己行为所发生,即无防止发生之义务,甲乙二人均负不刑事责任。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6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8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56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来文所述情形,该仓之爆炸既系民夫失慎致所负荷之手榴弹滑坠下地而引起,其结果并非由于甲乙自己行为所发生,即无防止发生之义务,甲乙二人均负不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