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86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8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7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县参议员纵无违法失职事实,依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亦得由原选举之乡镇民代表或职业团体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三分之二议决罢免之。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8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7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县参议员纵无违法失职事实,依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亦得由原选举之乡镇民代表或职业团体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三分之二议决罢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