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04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解字第360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院解字第360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0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4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90 页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原呈所载确定判决主文,应解为广告提出典价时,被告应将所典房屋返还原告,不得谓非命被告返还典物之执行名义。 (二)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营业税法第十九条所定之罚锾,不得援用罚金、罚锾提高标准条例予以提高。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