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05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0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91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51 条 ( 19.12.26 ) 土地法 第 100 条 ( 35.04.2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租赁定有期限者,无土地法第一百条之适用,已见院解字第三四八九号解释,故租赁期限届满时,如无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情形,依同法第四百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其租赁关系即为消灭,出租人自得向承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