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0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0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0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93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服务法 第 14 条 ( 36.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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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文所述情形,如该省参议员系应选后始兼任公务员,则内政部拟准其辞去兼职,专任省参议员,于法尚无不合。至中央训练团教育人员训练班少将副主任,不得比照公立学校校长之例,兼任省参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