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07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0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93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服务法 第 14 条 ( 36.07.1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来文所述情形,如该省参议员系应选后始兼任公务员,则内政部拟准其辞去兼职,专任省参议员,于法尚无不合。至中央训练团教育人员训练班少将副主任,不得比照公立学校校长之例,兼任省参议员。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0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93 页 相关法条:公务员服务法 第 14 条 ( 36.07.1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来文所述情形,如该省参议员系应选后始兼任公务员,则内政部拟准其辞去兼职,专任省参议员,于法尚无不合。至中央训练团教育人员训练班少将副主任,不得比照公立学校校长之例,兼任省参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