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61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3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牵连罪中有应赦免与不应赦免之部分互见时,应仅就不赦免之部分依法论处,又牵连罪中有应减刑与不应减刑之部分互见,而轻罪不应减刑时,纵令所犯重罪应依赦令减刑,仍不得予以减刑 (参照院解字第三四五四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3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5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牵连罪中有应赦免与不应赦免之部分互见时,应仅就不赦免之部分依法论处,又牵连罪中有应减刑与不应减刑之部分互见,而轻罪不应减刑时,纵令所犯重罪应依赦令减刑,仍不得予以减刑 (参照院解字第三四五四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