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63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36 页 相关法条:印花税法 第 16 条 ( 36.06.0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独资商号记载资本之簿册,不得谓非关于营业所用之账簿,自应依修正之印花税法第十六条及税率表第十四目贴明印花税票。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36 页 相关法条:印花税法 第 16 条 ( 36.06.0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独资商号记载资本之簿册,不得谓非关于营业所用之账簿,自应依修正之印花税法第十六条及税率表第十四目贴明印花税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