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73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4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19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原由兼理军法职权之县长判决确定之烟案人犯,于此项案件之审判权移归司法机关后声请再审,应由继受该审判权之司法机关管辖之。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4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19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原由兼理军法职权之县长判决确定之烟案人犯,于此项案件之审判权移归司法机关后声请再审,应由继受该审判权之司法机关管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