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65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6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0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4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一)合于制药用之烟毒查缉毒品给奖及处理办法既设有特别规定,依修正之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十七条末段,自应依该办法处理。
(二)于上开办法施行前已宣告没收销毁之烟毒,如经裁判确定,仍应予以销毁。
(三)烟毒案件对于应行没收之烟毒,祇须裁判主文内宣示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