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23号解释 中华文库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2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29 页 相关法条:破产法 第 98、103 条 ( 26.05.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来文所称之欠赋,于纳税义务人宣告破产时自属破产债权,除法律别有优先受偿之规定外,应与其他破产债权平均分配 (参照院解字三五七八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2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29 页 相关法条:破产法 第 98、103 条 ( 26.05.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来文所称之欠赋,于纳税义务人宣告破产时自属破产债权,除法律别有优先受偿之规定外,应与其他破产债权平均分配 (参照院解字三五七八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