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85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85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85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诉讼印纸贴用第二审法院亦应依法调查如有不足应令补缴

  法院核定诉讼标的亦须经过一定之程序若不能认第一审法院已经审核确定则上诉至第三审时仍得自行审查核定

  第三审未缴讼费驳斥上诉后当事人以在第二审缴费之收据提起再审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