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85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85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85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检察官须先从事侦查因侦查而得有证据依再适当之条理辨认足断为嫌疑而后可声请预审或起诉若仅有侦查之动机自不足称为犯有犯罪嫌疑

  检察官声请预审并无特定某犯罪行为系某人所为之认识时祗应依通常之预审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