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86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86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86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覆判案件该章程所未规定者当准用刑诉法草案第九条之当然解释数人犯一罪其事物管辖不同者可由上级审判衙门合并管辖

  覆判章程所称应核准与更正之部分互见时以应更正论等语不过为制成覆判书之形式而于执行刑期为被告人利益起见仍可按照追认性质办理

  核准更正应用判决复审应用决定如一案而并用核准更正复审时可参照覆判章程第四条二项三款之法意制判形式应为复审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