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议_(四部丛刊本)/卷第十九 中华文库
故唐律疏议 卷第十九 唐 长孙无忌 等奉敕撰 宋 孙奭 等撰律音义张元济 撰校勘记 吴潘氏滂憙斋藏宋刊本 音义用景宋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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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唐律䟽议卷第十九〈贼盗凡一十七条〉
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谓供神御者帷〉
〈帐几杖亦同〉其拟供神御〈谓营造未成者〉
䟽议曰盗大祀神御之物公取窃取皆为盗
大祀谓天地宗庙神州等其供神御所用之
物而盗之者流二千五百里注云谓供神御
者帷帐几杖亦同谓见供神御者虽帷帐几
杖亦得流罪故云亦同其拟供神御谓上文
神御之物及帷帐几杖营造未成拟欲供进
者故注云谓营造未成者
及供而废阕若飨荐之具已馔呈者徒二年〈飨荐〉
〈谓玉币牲牢之属馔呈谓已入祀所经祀官省视者〉未馔呈者徒一年半
巳阕者杖一百〈巳阕谓接神礼毕〉若盗釡甑刀匕之属
并从常盗之法
䟽议曰供而废阕谓神御之物供𥙊巳讫退
还所司者故云废阕若享荐之具已馔呈馔
者谓牲牢枣栗脯修之属已入神所呈阅祀
官讫而盗者各徒二年故注云飨荐谓玉币
牲牢之属未馔呈者徒一年半谓以上玉币
牲牢馔具之属未馔呈祀官而盗者徒一年
半巳阕者谓神前饮食荐飨已了退而盗者
得杖一百若盗釡甑刀匕之属谓并不用供
神故从常盗之法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
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罪止加役流言之
属谓盘盂杂器之类
诸盗御宝者绞乘舆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
〈谓供奉乘舆之物服通衾茵之属真副等皆须监当之官部分拟进乃为御物〉其拟供
服御及供而废阕若食将御者徒二年〈将御谓已呈监〉
〈当之官〉拟供食御及非服而御者徒一年半
䟽议曰称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亦同
皇太子减一等皇帝八宝皆以玉为之有神
宝受命宝皇帝行宝皇帝之宝皇帝信宝天
子行宝天子之宝天子信宝此等八宝皇帝
所用之物并为御宝其三后宝以金为之并
不行用盗者俱得绞刑其盗皇太子宝准例
合减一等流三千里若盗皇太子妃宝亦流
三千里后宝既与御宝不殊妃宝明与太子
无别乘舆服御物谓供奉乘舆服用之物三
后服御之物亦同盗者流二千五百里若盗
皇太子及妃所服用物准例减一等合徒三
年计𧷢重者即准𧷢同常盗之法加一等注
云谓供奉乘舆之物服通衾茵之属称之属
者毡褥之类真副等真谓见供服用之衣副
谓副二之服皆须监当之官部分拟进者乃
为御物其拟供服御谓营造未成及供而废
阕谓已供用事毕是名废阕若食将御者谓
御食已呈监当之官拟进而盗及食者从拟
进而盗及食者从拟供服御以下各徒二年
故注云将御谓已呈监当之官拟供食御谓
未呈监当之官及非服而御之物者若食及
盗各徒一年半𧷢重者各计𧷢以常盗论加
一等
诸盗官文书印者徒二年馀印杖一百〈谓贪利之而非〉
〈行用者馀印谓印物及畜产者〉
䟽议曰印者信也谓印文书施行通逹上下
所在信受故曰官文书印盗此印者徒二年
馀印杖一百馀印谓给诸州封凾及畜产之
印在令式印应官给但非官文书之印盗者
皆杖一百注云谓贪利之而非行用者皆谓
藉以为财不拟行用若将行用即从伪造伪
冩封用规避之罪科之
诸盗制书者徒二年官文书杖一百重害文书
加一等纸券又加一等〈亦谓贪利之无所施用者重害谓徒罪以上狱〉
〈案及婚姻良贱勲赏黜陟授官除免之类〉
䟽议曰盗制书徒二年敕及奏抄亦同敕㫖
无御书奏抄即有御书不可以御书奏抄轻
于敕㫖各与盗制书罪同官文书谓在司寻
常施行文书有印无印等重害文书加一等
合徒一年注云亦谓贪利之亦如上条盗印
藉为财用无所施行重害谓徒罪以上狱案
及婚姻良贱勲赏黜陟授官除免之类称之
类者谓仓粮财物行军文簿帐及户籍手实
之属盗者各徒一年若欲动事盗者自从増
减之律
即盗应除文案者依凡盗法
䟽议曰即盗应除文案者依令文案不须常
留者每三年一拣除既是年乆应除即非见
行文案故依凡盗之法计𧷢科罪
诸盗宫殿门符发兵符传符者流二千里使节
及皇城京城门符徒三年馀符徒一年门钥各
减三等盗州镇及仓厨厩库𨵿门等钥杖一百
县戍等诸门钥杖六十
䟽议曰开闭殿门皆用铜鱼合符用符钥法
式已于擅兴律解讫发兵符以铜为之左者
进内右者付州府监及提兵镇守之所并留
守应执符官人其符虽通馀用为发兵事重
故以发兵为目传符谓给将乘驿者依公式
令下诸方传符两京及北都留守为麟符东
方青龙西方白虎南方朱雀北方玄武两京
留守二十左十九右一馀皆四左三右一左
者进内右者付外州府监应执符人其两京
及北都留守符并进内须遣使向四方皆给
所诣处左符书于骨帖上内着符里用泥封
以门下省印印之所至之处以右符勘合然
后承用盗者合流二千里节者皇华出使黜
陟幽明𬨎轩奉制宣威殊俗皆执旌节取信
天下及皇城门谓朱雀等门京城门谓明德
等门盗此门符及使节者各徒三年馀符徒
一年馀符谓禁苑及交巡等符案擅兴律凡
言馀符者契亦同即契应发兵者同发兵符
法然则盗发兵契各同鱼符之罪门钥各减
三等谓各减所开闭之门鱼符三等假有盗
宫殿门符合流二千里门钥减三等得徒二
年馀钥应减门符并准此若是禁苑门钥不
可轻于州镇𨵿门等钥盗州镇及官仓厨厩
库及𨵿门等钥各杖一百县戍等诸门钥称
诸门钥者谓内外百司及坊市门官有门禁
盗其钥者各杖六十
诸盗禁兵器者徒二年甲弩者流二千里若盗
罪轻同私有法盗馀兵器及旌旗幡帜者杖九
十若盗守卫宫殿兵器者各加一等即在军及
宿卫相盗还𠑽官用者各减二等
䟽议曰盗禁兵器者徒二年谓非弓箭刀楯
短矛私家不合有者皆为禁兵器甲弩者流
二千里盗罪轻者同私有法即盗弩一张流
二千里盗甲一领亦流二千里案擅兴律私
有甲一领及弩三张流二千里盗甲三领及
弩五张绞即盗甲三领或盗弩五张并得绞
罪是名盗罪轻同私有法其盗馀兵器谓虽
是官兵器私家合有者及旌旗幡帜者杖九
十并据盗官物计𧷢重加凡盗一等若盗守
卫宫殿兵器者又各加一等谓见用守卫宫
殿加凡盗二等即在军谓在行军之所若宿
卫相盗还𠑽官用者各减二等若入私者各
同上文盗法
诸盗毁天尊像佛像者徒三年即道士女冠盗
毁天尊像僧尼盗毁佛像者加役流真人菩萨
各减一等盗而供养者杖一百〈盗毁不相须〉
䟽议曰凡人或盗或毁天尊若佛像各徒三
年道士女冠盗毁天尊像僧尼盗毁佛像者
各加役流为其盗毁所事先圣形像故加役
流不同俗人之法真人菩萨各减一等凡人
盗毁徒二年半道士女冠盗毁真人僧尼盗
毁菩萨各徒三年盗而供养者杖一百谓非
贪利将用供养者但盗之与毁各得徒流之
坐故注云盗毁不相须其非真人菩萨之像
盗毁馀像者若化生神王之类当不应为从
重有𧷢入己者即依凡盗法若毁损功庸多
者计庸坐𧷢论各令修立其道士等盗毁佛
像及菩萨僧尼盗毁天尊若真人各依凡人
之法
诸发冡者加役流〈发彻即坐招魂而葬亦是〉已开棺椁者绞
发而未彻者徒三年
䟽议曰礼云葬者藏也欲人不得见古之葬
者厚衣之以薪后代圣人易之以棺椁有发
者加役流注云发彻即坐招魂而葬亦是
谓开至棺椁即为发彻先无尸柩招魂而葬
但使发彻者并合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谓
有棺有椁者必须棺椁两开不待取物触尸
俱得绞罪其不用棺椁葬者若发而见尸亦
同已开棺椁之坐发而未彻者谓虽发而
未至棺椁者徒三年
其先穿及未殡而盗尸柩者徒二年半盗衣
服者减一等器物砖版者以凡盗论
䟽议曰其先穿谓先自穿䧟旧有隙者
未殡谓尸犹在外未殡埋而盗尸柩者徒二
年半谓盗者元无恶心或欲诈代人尸或欲
别处改葬之类盗衣服者减一等得徒二年
计𧷢重者以凡盗论加一等此文既称未殡
明上文发殡讫而发者亦是若盗器物砖
版者谓先穿取其明器等物或砖若版以
凡盗论
问曰发者加役流律既不言尊卑贵贱未
知发子孙得罪同凡人否
答曰五刑之属条有三千犯状既多故通比
附然尊卑贵贱等数不同刑名轻重粲然有
别尊长发卑㓜之坟不可重于杀罪若发尊
长之据法止同凡人律云发者加役流
在于凡人便减杀罪一等若发卑㓜之须
减本杀一等而科之巳开棺椁者绞即同巳
杀之坐发而未彻者徒三年计凡人之罪减
死二等卑㓜之色亦于本杀上减二等而科
若盗尸柩者依减三等之例其于尊长并同
凡人
诸盗园陵内草木者徒二年半若盗他人墓茔
内树者杖一百
䟽议曰园陵者三秦记云帝王陵有园因谓
之园陵三辅黄图云谓陵四䦨门通四园然
园陵草木而合芟刈而有盗者徒二年半若
盗他人墓茔内树者杖一百若𧷢重者准下
条以凡盗论加一等若其非盗唯止斫伐者
准杂律毁伐树木稼穑各准盗论园陵内徒
二年半他人墓茔内树杖一百
诸盗官私马牛而杀者徒二年半
䟽议曰马牛军国所用故与馀畜不同若盗
而杀者徒二年半若准𧷢重于徒二年半者
以凡盗论加一等其有盗杀𤛆牛之类郷俗
不用耕驾者计𧷢以凡盗论
诸盗不计𧷢而立罪名及言减罪而轻于凡盗
者计𧷢重以凡盗论加一等
䟽议曰从盗大祀神御之物以下不计𧷢科
唯立罪名亦有减处并谓得罪应重故别立
罪名若减罪轻于凡盗者各须计𧷢以凡盗
论加一等假有盗他人马牛而杀评马牛𧷢
直绢二十疋若计凡盗合徒二年半以盗杀
马牛故加凡盗一等处徒三年及言减罪轻
于凡盗者上条盗尸柩者徒二年半盗衣服
者减一等假有盗尸柩上服直绢二十疋依
凡盗徒二年半文称减一等只徒二年故依
凡盗加一等亦徒三年是名以凡盗论加一
等若盗皇太子服用及盗中小祀等物虽得
减罪亦是盗不计𧷢
诸强盗〈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若与人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
〈亦是即得阑遗之物殴击财主而不还及窃盗发觉弃财逃走财主追捕因相拒捍如此之类〉
〈事有因缘者非强盗〉
䟽议曰强盗取人财注云谓以威若力假有
以威胁人不加𠒋力或有直用𠒋力不作威
胁而劫掠取财者先强后盗谓先加迫胁然
后取财先盗后强谓先窃其财事觉之后始
加威力如此之例俱为强盗若饮人药酒或
食中加药令其迷谬而取其财者亦从强盗
之法即得阑遗之物财主来认因即殴击不
肯还物及窃盗取人财财主知觉遂弃财逃
走财主逐之因相拒捍如此之类是事有因
缘并非强盗自从闘殴及拒捍追捕之法
问曰据捕亡律被盗虽傍人皆得捕系未审
盗者将财逃走傍人追捕因即格伤或绝时
不绝时得罪同强盗否
答曰依律盗者虽是傍人皆得捕系以送官
司盗者既将财逃走傍人依律合捕其人乃
拒伤捕者即是先盗后强绝时以后捕者既
无财主寻逐便是不知盗由因相拒格唯有
拒捕之罪不成强盗
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疋加一等十疋
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杀伤奴婢亦同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皆是〉
其持仗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五疋绞伤人者
斩
䟽议曰盗虽不得财徒二年若得一尺即徒
三年每二疋加一等𧷢满十疋虽不满十疋
及不得财但伤人者并绞杀人者并斩谓因
盗而杀伤人者注云杀伤奴婢亦同诸条奴
婢多悉不同良人于此杀伤奴婢亦同良人
之坐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皆是无问良贱
皆如财主之法盗人若持仗虽不得财犹流
三千里𧷢满五疋合绞持仗者虽不得财伤
人者斩罪无首从
诸窃盗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
等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五十疋加役流
䟽议曰窃盗人财谓潜形隐面而取盗而未
得者笞五十得财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
即是一疋一尺杖七十以次而加至𧷢满五
疋不更论尺即徒一年每五疋加一等四十
疋流三千里五十疋加役流其有于一家频
盗及一时而盗数家者并累而倍论倍谓二
尺为一尺若有一处𧷢多累倍不加重者止
从一重而㫁其倍𧷢依例緫徴
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若亲主财物而〉
〈监守自盗亦同〉加凡盗二等三十疋绞〈本条已有如者亦累加之〉
䟽议曰假如左藏库物则太府卿丞为监临
左藏令丞为监事见守库者为主守而自盗
库物者为监临主守自盗又如州县官人盗
部内人财物是为盗所监临注云若亲王财
物依令皇兄弟皇子为亲王监守自盗王家
财物亦同官物之罪加凡盗二等一尺杖八
十一疋加一等一疋一尺杖九十五疋徒二
年五疋加一等是名加凡盗二等三十疋绞
注云本条已有加者亦累加之谓监临主守
自盗所监主不计𧷢之物计𧷢重者以凡盗
论加一等即是本条已有加于此又加二等
假有武库令自盗禁兵器计𧷢直绢二十疋
凡人盗者二十疋合徒二年半以盗不计𧷢
而立罪名计𧷢重者加凡盗一等徒三年监
主又加二等流二千五百里如此之类是本
条已有加者亦累加之
诸故烧人舎屋及积聚之物而盗者计所烧减
价并𧷢以强盗论
䟽议曰贼人奸诈千端万绪滥窃穿窬触途
诡谲或有烧人舎屋及积聚之物因即盗取
其财计所烧之物减价并于所盗之物计𧷢
以强盗论十疋绞
问曰有人持仗烧人舎宅因即盗取其财或
烧伤物主合得何罪
答曰依杂律故烧人舎屋徒三年不限强之
与窃然则持仗烧人舎宅止徒三年因即盗
取财物便是元非盗意虽复持仗而行事同
先强后盗计𧷢以强盗科罪火若伤人者同
强盗伤人法
诸恐喝取人财物者〈口恐喝亦是〉准盗论加一等虽
不足畏忌财主惧而自与亦同〈展转传言而受财者皆为从坐〉
〈若为人所侵损恐喝以求僃偿事有因縁之𩔖者非〉
䟽议曰恐喝者谓知人有犯欲相告诉恐喝
以取财物者注云口恐喝亦是虽口恐喝亦
与文牒同计𧷢准盗论加一等谓一尺杖七
十一疋加一等五疋徒一年半五疋加一等
三十五疋流三千里虽不足畏忌但财主惧
而自与财者亦同恐喝之罪注云展转传言
假若甲遣乙丙传言于丁恐喝取物五疋甲
合徒一年半乙丙并各徒一年是名展转传
言受财者皆为从坐若为人所侵损恐喝以
求备偿假有甲为乙践损田苗遂恐喝于乙
得倍苗之外更取财者为有损苗之由不当
恐喝之坐苗外馀物即当非监临主司因事
受财坐𧷢论科㫁此是事有因縁之类者非
恐喝
问曰恐喝取财五疋首不行又不受分传言
者二人一人受财一人不受财各合何罪
答曰律称准盗须依盗法案下条共盗者并
𧷢论造意及从行而不受分即受分而不行
各依本首从法若造意不行又不受分即以
行人专进止者为首造意为从至死减一等
从者不行又不受分笞四十其首不行又不
受分即以传言取物者为首五疋合徒一年
半造意者为从合徒一年又一人不受分亦
合为从笞五十
又问监临恐喝所部取财合得何罪
答曰凡人恐喝取财准盗论加一等监临之
官不同凡人之法名例当条虽有罪名所为
重者自从重理从强乞之律合准枉法而科
若知有罪不虚恐喝取财物者合从真枉法
而㫁
若财未入者杖六十即缌麻以上自相恐喝者
犯尊长以凡人论〈强盗亦准此〉犯卑㓜各依本法
䟽议曰恐喝取财无限多少财未入者杖六
十即缌麻以上自相恐喝者犯尊长以凡人
准盗论加一等强盗亦准此者谓别居期亲
以下卑㓜于尊长家行强盗者虽同于凡人
家强盗得罪若有杀伤应入十恶者仍入十
恶犯卑㓜各依本法谓恐喝缌麻小功卑㓜
取财者减凡人一等五疋徒一年大功卑㓜
减二等五疋杖一百期亲卑㓜减三等五疋
杖九十之类
诸本以他故殴击人因而夺其财物者计𧷢以
强盗论至死者加役流
䟽议曰谓本无规财之心乃为别事殴打因
见财物遂即夺之事类先强后盗故计𧷢以
强盗论一尺徒三年二疋加一等以先无盗
心之故𧷢满十疋应死者加役流若夺财物
不得者止从故闘殴法文称计𧷢以强盗论
夺物𧷢不满尺同强盗不得财徒二年既元
无盗心虽持仗亦不加其罪
因而窃取者以窃盗论加一等若有杀伤者各
从故闘法
䟽议曰先因他故殴击而辄窃取其财以窃
盗论加一等一尺杖七十一疋加一等若有
杀伤者谓本因殴击杀伤元非盗财损害各
从故闘法谓因闘致死者绞故杀者斩称各
者从强夺及窃取各以故闘论
问曰临官司本以他故殴击部内之人因
而夺其财物或窃取三十疋者合得何罪
答曰律称本因他故殴击人元即无心盗物
殴讫始夺事与强盗相类准𧷢虽依强盗罪
止加役流故知其𧷢虽多法不至死因而窃
取以窃盗论加一等者为临主司殴击部
内因而窃物以窃盗论加凡盗三等上文强
盗既不至死下文窃盗不可引入绞刑三十
疋者罪止加役流
又问名例云称以盗论者与真犯同此条因
而窃取以窃盗论加一等既云加一等即重
于窃之法临窃三十疋者绞今答不死理
有未通
答曰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文称
夺其财物者以强盗论至死者加役流又云
加者不得加至于死是明本以他故殴人因
而夺物纵至百疋罪止加役流况于窃取人
财岂得加入于死临虽有加罪加法不至
死刑况下条略奴婢及和诱各依强窃等法
罪止流三千里注云虽临主守亦同即此
条虽无临之文亦不加入于死
故唐律䟽议卷第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