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第179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明伦汇编 第一百七十九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一百七十九卷目录
公辅部汇考三
宋〈总一则 太宗太平兴国一则 淳化一则 仁宗庆历一则 英宗治平二则 神宗
熙宁一则 元丰四则 哲宗元祐三则 徽宗崇宁二则 政和三则 重和一则 宣和
三则 钦宗靖康一则 高宗建炎一则 绍兴五则 孝宗乾道一则 淳熙四则 光宗
绍熙一则〉
官常典第一百七十九卷
公辅部汇考三
宋
宋承唐制,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师,以太尉、司徒、司 空为三公。后以三师为三公,罢旧三公,更依《周官》立 三少。其门下省有侍中,中书省有令,皆侍郎贰之。尚 书省有令,以仆射、丞贰之。后以左仆射兼门下侍郎, 行侍中之职;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而 仆射又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侍郎又改参知政事。 或以仆射为太宰,少宰又为左右丞相。历代更制不 一。
按《宋史职官志》:“三师、三公,宋承唐制,以太师、太傅、太 保为三师,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为宰相、亲王、使相 加官,其特拜者不预政事,皆赴于尚书省。凡除授则 自司徒迁太保,自太傅迁太尉,检校官亦如之。太尉 旧在三师下,由唐至宋加重,遂以太尉居太傅之上。 若宰臣官至仆射致仕者,以在位久近,或已任司空”、 司徒,则拜太尉、太傅等官。若太师则为异数。自赵普 以开国元勋,文彦博以累朝耆德,方特拜焉。虽太傅 王旦、司徒吕夷简,各任宰相三十年,止以太尉致仕。 熙宁二年,富弼除守司空、兼侍中、平章事,辞司空、侍 中。三年,曾公亮除守司空、检校太师、兼侍中,以两朝 定策之功辞相位也。六年,文彦博除守司徒兼侍中。 九年,彦博除守太保、兼侍中,辞太保。元丰三年,以曹 佾检校太师、守司徒兼中书令。九月,诏检校官除三 公、三师外并罢。又以文彦博落兼侍中,除守太尉,富 弼守司徒,皆录定策之功也。六年,彦博守太师致仕。 八年,王安石守司空,曹佾守太保。元祐元年,文彦博 落致仕太师、平章军国重事,吕公著守司空、同平章 军国重事。崇宁三年,蔡京授司空,行尚书左仆射。大 观元年,蔡京为太尉,二年为太师。政和二年,京落致 仕,依前太师三日一至都堂治事。九月,诏以“太师、太 傅、太保,古三公之官,今为三师,古无此称,合依三代 为三公”,为真相之任。司徒、司空,周六卿之官;太尉,秦 主兵“之任,皆非三公,并宜罢之。”仍考《周制》,立三孤,少 师、少傅、少保亦称三少,为三次相之任。至是京始以 三公任真相。三公自国初以来,未尝备官,独宣和末 三公至十八人,三少不计也。太师三人:蔡京、童贯、郑 绅。太傅四人:王黼、燕王俣、越王偲、郓王楷;太保十一 人:蔡攸、肃王枢至仪王㮙。渡江后,秦桧为太师,张俊、 韩世忠为太傅,刘光世为太保。乾道初,杨沂中、吴璘 并为太傅。绍熙初,史浩为太师,嗣秀王为太保。自绍 熙后,三公未尝备官。其后韩𠈁胄、史弥远、贾似道专 政,皆至太师焉。宰相之职,佐天子总百官,平庶政,事 无不统。宋承唐制,以同平章事为真相之任,无常员, 有二人,则分日知印,以丞郎以上至三师为之,其上 相为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其次为集贤殿大学 士。或置三相,则昭文、集贤二学士并监修国史各除。 唐以来,三大馆皆宰臣兼,故仍其制。国初,范质昭文 学士,王溥监修国史,魏仁浦集贤学士,此为三相例 也。神宗《新官制》,于三省置侍中、中书令、尚书令,以官 高不除人,“而以尚书令之贰。左、右仆射为宰相,左仆 射兼门下侍郎以行侍中之职,右仆射兼中书侍郎 以行中书令之职。”政和中,改左、右仆射为太宰、少宰, 乃兼两省侍郎。靖康中,复改为左、右仆射。建炎三年, 吕颐浩请参酌三省之制,左、右仆射并加同中书门 下平章事,门下、中书二侍郎并改为参知政事,废尚 书左、右丞。从之。乾道八年,诏:尚书左、右仆射可依汉 制改为左、右丞相。详定敕令所言:“近承诏旨,改左、右 仆射为左、右丞相《令》,删去侍中、中书、尚书令,以左、右 丞相充。缘旧左、右仆射非三省长官,故为从一品。今 左、右丞相系充侍中、中书、尚书令之位,即合为正一 品。”从之。丞相官以大中大夫以上充。
平章军国重事,元祐中置,以文彦博太师、吕公著守 司空相继为之,序宰臣上,所以处老臣硕德,特命以 宠之也。故或称“平章军国重事”,或称“同平章军国事”, 五日或两日一朝,非朝日不至都堂。其后,蔡京、王黼 以太师总三省事,三日一朝,赴都堂治事。开禧元年, 韩𠈁胄拜平章,讨论典礼,乃以“平章军国事”为名。盖 省“重”字则所预者广,去“同”字则所任者专,边事起,乃 命一日一朝,省印亦归其第,宰相不复知印。其后贾 似道专权,窃位日久,尊宠日隆,位皆在丞相上使相、亲王、枢密使、留守、节度使兼侍中、中书令、同平 章事者,皆谓之使相,不预政事不书敕,惟宣敕除授 者,敕尾存其衔而已。乾道二年,范质等三相皆罢,以 赵普同平章事。李崇矩枢密使命下,无宰相书敕,使 问翰林陶谷,谷谓:“自昔辅相未尝虚位,惟唐太和中 甘露事数日无宰相。时左仆射令狐楚等奉行制书, 今尚书亦南省长官,可以书敕。”窦仪曰:“谷之所陈,非 承平令典。今皇弟开封尹、同平章事,即宰相之任也, 可书敕。”从之。
参知政事掌副宰相,毗大政,参庶务。乾德二年置,以 枢密直学士薛居正、兵部侍郎吕馀庆并本官参知 政事。先是,已命赵普为相,欲置之副,而难其名称,以 问翰林学士陶榖曰:“下宰相一等,有何官?”对曰:“唐有 参知机务、参知政事,故以命之。仍令不押班,不知印, 不升政事堂,殿廷别设专位,敕尾著衔,降宰相月俸”, 杂给半之,未欲与普齐也。开宝六年,始诏居正、馀庆 于都堂与宰相同议政事。至道元年,诏宰相与参政 轮班知印,同升政事堂,押敕齐衔,行则并马。自寇准 始,以后不易。元丰新官制,废参知政事,置门下、中书 二侍郎,尚书左右丞,以代其任。建炎三年,以复门下、 中书侍郎为参知政事,而省左右丞。乾道八年,改左 右仆射为左、右丞相,其参知政事如故。以中大夫以 上克常除二员或一员,嘉泰三年,始除三员。故事,丞 相谒告,参预不能进拟。惟丞相未除,则轮日当笔,然 多不逾年,少仅旬月。淳熙初,叶衡罢相,龚茂良行相 事,近三年,亦刱见也。
门下省受天下之成事,审命令,驳正违失,受发通进 奏状,进请宝印。凡中书省画黄、录黄,枢密院录白、画 旨,则留为底。及尚书省、六部所上有法式事,皆奏覆 审驳之。给事中读,侍郎省侍中审进入,被旨画闻,则 授之尚书省、枢密院。即有舛误应举驳者,大则论列, 小则改正。凡文书自内降者,著之籍,章奏至,则受而 通进,俟颁降,分送所隶官司。凡吏部拟六品以下职 事官,则给事中校其仕历功状,侍郎、侍中引验审察, 非其人则论奏。凡迁改爵秩、加叙、勋封、四选、拟法奏 钞之事,有舛误,退送尚书省。覆刑部、大理寺所断狱, 审其轻重枉直,不当罪,则以法驳正之。国初循旧制, 以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之职,复用两制官一员 判门下省事。《官制》行,始厘正焉。凡官十有一:侍中、侍 郎、左散骑常侍各一人,给事中四人,左谏议大夫、起 居郎、左司谏、左正言各一人。先是,中书人吏分掌五 房,曰孔目房、吏房、户房、兵礼房、刑房,又有主事、勾销 二房。至是,釐中书为三省,分兵与礼为六房,各因其 省之事而增益之。门下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户房,曰 礼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视其房之名,而主行 尚书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曰“开拆房,曰章奏 房”,曰“制敕库房”,亦皆视其名,而受遣文书表状与供 阅《敕令格式》、拟官爵封勋之类,惟《班簿》本省杂务则 归吏房。吏四十有九,录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书 令史“十有八人,守当官十有九人,而外省吏十有九 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六人,守阙守当官 十人。”元丰八年,以门下、中书外省为后省,门下外省 复置催驱房。元祐三年,诏吏部注通判赴门下引验, 应省、台、寺、监诸司人吏,四分减一,复置点检房。四年, 又别立吏额。绍圣二年,守阙、守当官、门下、“中书省各 以百人,尚书省百五十人为额。”四年,三省吏员并依 元丰七年额。
侍中掌佐天子议大政,审中外出纳之事。大祭祀则 版奏“中严外办,导舆辂,诏升降之节。”皇帝斋则请就 斋室,大朝会则承旨宣制,告成礼,祭祀亦如之。册后 则奉宝以授司徒。国朝以秩高罕除。自建隆至熙宁, 真拜侍中才五人,虽有用他官兼领,而实不任其事。 官制行,以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职,别置侍郎 以佐之。南渡后,置左右丞相,省侍中不置。
侍郎“掌贰侍中之职,省中外出纳之事。”大祭祀则前 导舆辂,诏进止。大朝贺则授表以奏祥瑞。册后则奉 节及宝位。与知枢密院、同知枢密院、中书侍郎、尚书 左右丞为执政官。南渡后,复置参知政事,省门下侍 郎不置。
左散骑常侍、 左谏议大夫、 左司谏、 左正言同 掌规谏讽谕。凡朝政阙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 省至百司事有违失,皆得谏正。国初,虽置谏院,知院 官凡六人,以司谏、正言充职,而他官领者,谓之知谏 院。正言、司谏亦有领他职而不预谏诤者。官制行,始 皆正名。元丰八年,谏议大夫孙觉言:“据《官制格目》,谏 官之职发令今举事,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大则廷 议,小则上封。若贤良之遗滞于下,忠孝之不闻于上, 则以事状论荐。乞依此以修举职事。”八月,门下省言: “谏议大夫、司谏,正直合通为一。”诏并从之。十月,诏仿 《六典》置谏官员。元祐元年二月,诏谏官虽不同省,许
二人同上殿。后又从司谏虞策之请,如独员,许与台官同对。九月,左、右正言久阙,侍御史王岩叟言:“国家仿近古之制,谏官六员,方之先王,已自为少。望诏补 足,无令久空职。”十月,司谏王觌言:“自今中书舍人阙, 勿以谏官兼权。”从之。十一月,岩叟又言:“近降圣旨,两 省谏官各令出入异户,勿与给事中、中书舍人通实。 欲限隔谏官,不使在政事之地,恐知本末,数论列尔。” 寻诏谏官直舍仍旧。八年,诏执政亲戚不除谏官。建 中靖国元年,言者谓谏官论事,惟凭询访,而百司之 事,六曹所报外,皆不得其详。遂诏谏官案计关台察, 给事中四人分治六房,掌读中外出纳及判后省之 事,若政令有失当,除授非其人,则论奏而驳正之。凡 章奏,日录目以进,考其稽违而纠治之。故事,诏旨皆 付银台司封驳。官制行,给事中始正其职,而封驳司 归门下。元丰五年五月,诏给事中许书画黄,不书草, 著为令。六月,给事中陆佃言:“三省、密院文字已读者 尚令封驳,虑失之重复。”诏罢封驳房。六年,诏驳正事 赴执政禀议。七年,有旨举驳事依中书舍人封还词 头例,既而令禀议如初。给事中韩忠彦言:“给、舍职位 颇均,一则不禀白而听封还,一则许举驳而先禀议, 于理未允。且朝廷之事,执政所行,职当封驳,则已与 执政异,自当求决于上,尚何禀议之有?”诏从之。绍圣 四年,叶祖洽言:“两省置给、舍,使之互察。今中书舍人 兼权封驳,则给事中之职遂废。”诏特旨书读不回避, 馀互书判。元符三年,翰林学士曾肇言:“门下之职,所 以驳正中书违失。近日给事封驳,中书录黄,乃令舍 人书读行下,隳坏官制,有损治体。愿正纪纲,为天下 后世法。”重和元年,给事中张叔夜言:“凡命令之出,中 书宣奉,门下审读,然后付尚书颁行,而密院被旨者, 亦录付门下,此神宗官制也。今急速文字不经三省, 而诸房以空黄先次书读,则审读殆成虚设矣。乞立 法禁。”从之。凡分案五:曰上案,主宝礼及朝会所行事; 曰下案,主受发文书;曰封驳案,主封驳及试吏,校其 功过;曰谏官案,主关报文书;曰记注案,主录起居注。 其杂务则所分案掌焉。绍兴以后,止除二人,或一人 起居郎一人。掌记天子言动。御殿则侍立,行幸则从, 大朝会则与起居舍人对立于殿下螭首之侧。凡朝 廷命令赦宥、礼乐法度,损益因革、赏罚劝惩、群臣进 对、文武臣除授及祭祀宴享、临幸引见之事,四时气 候、四方符瑞、户口增减、州县废置,皆书以授著作官。 国朝旧置起居院,命三馆校理以上修起居注。熙宁 四年,诏谏官兼修注者,因后殿侍立许奏事。元丰二 年,兼修注王存乞复起居郎、舍人之职,使得尽闻明 天子德音,退而书之。神宗亦谓:人臣奏对有颇僻谗 慝者,若左右有史官书之,则无所肆其奸矣。然未果 行。故事,左右史虽日侍立,而欲奏事,必禀中书俟旨, 存因对及之。八月,迺诏:虽不兼谏职,许直前奏事。盖 存发之也。官制行,改修注为郎、舍人。六年,诏左右史 分记言动。元祐元年,仍诏不分。七年,诏迩英阁讲读 罢,有留身奏事者,许侍立。绍圣元年,中丞黄履言:“所 奏或干机密,难令旁立,仍依先朝故事。”先是,御后殿 则左右史分日侍立。崇宁三年,诏如前殿之仪,更不 分日。大观元年,诏:“事有足以劝善惩恶者,虽秩卑亦 书之。”绍兴二十八年,用起居郎洪遵言,起居郎、舍人 自今后许依讲读官奏事。隆兴元年,用起居郎兼侍 讲胡铨言,前殿依后殿,轮左右史侍立。
符宝郎二人,掌外廷符宝之事。禁中别有内符宝郎。 官制行,未尝除。大观初,八宝成,诏依《唐六典》增置。靖 康罢之。
通进司隶给事中,掌受三省、枢密院、六曹、寺、“监百司 奏牍,文武近臣表疏及章奏房所领天下章奏案牍, 具事目进呈,而颁布于中外。”
进奏院,隶给事中,掌受诏敕及三省、枢密院宣札,六 曹、寺、监百司符牒,颁于诸路。凡章奏至,则其事目上 门下省。若案牍及申禀文书,则分纳诸官司。凡奏牍 违戾法式者,贴说以进。熙宁四年,诏:“应朝廷擢用材 能、赏功罚罪、事可惩劝者,中书检正、枢密院检详官 月以事状录付院,誊报天下。”元祐初,罢之。绍圣元年, 诏如熙宁旧条。靖康元年二月,诏:“诸道监司、帅守文 字,应边防机密急切事,许进奏院直赴通进司投进。” 旧制,通进、银台司知司官二人,两制以上充。通进司, 掌受银台司所领天下章奏案牍,及阁门在京百司 奏牍、文武近臣表疏以进御,然后颁布于外。银台司, 掌受天下奏状案牍,抄录其目进御,发付勾检,纠其 违失,而督其淹缓。发敕司掌受中书、枢密院《宣敕》,著 籍以颁下之。
登闻检院,隶谏议大夫;登闻鼓院,隶司谏、正言掌 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 害、军期机密、陈乞恩赏、理雪冤滥,及奇方异术、改换 文资、改正过名。无例通进者,先经鼓院进状,或为所 抑,则诣检院,并置局于阙门之前。中兴后,检鼓粮、审 官官告进奏,谓之“六院。”例以京官知县有政绩者充亦有自郡守除者,继即除郎,恩数略视职事官,而不 入“杂压。”绍兴十一年,胡汝明以料院除监察御史,遂 迁侍御史。乾道后,相继入台者数人,六院弥重为察 官之储。淳熙初,班寺、监丞之上。绍熙五年,诏六院官 复入杂压,在九寺簿之下,六院各随所隶。
中书省,掌进拟,无务宣奉命令,行台谏章疏,群臣奏 请,典刱改革,及中外无法式事应取旨事。凡除省、台、 寺、监长贰以下,及侍从、职事官,外任监司、节镇知州 军、通判,武臣、遥郡横行以上除授,皆掌之。凡命令之 礼有七:曰《册书》,立后妃,封亲王、皇子、大长公主,拜三 师、三公、三省长官则用之;曰《制书》,处分军国大事,颁 赦宥德音,命尚书左右仆射、开府仪同三司、节度使, 凡告廷除授,则用之。曰《诰命》,应文武官迁改职秩,内 外命妇除授及封叙赠典,应合命词,则用之。曰《诏书》, 赐待制、大卿监、中大夫、观察使以上则用之。曰《敕书》, 赐少卿监、中散大夫、防御使以下则用之。曰《御扎布》, 告登封、郊祀、宗祀及大号令,则用之。曰“敕榜赐酺”,及 戒励百官、晓谕军民,则用之。皆承制画旨,以授门下 省,令宣之,侍郎奉之,舍人行之,留其所得旨为底。大 事奏禀,得旨者为“画黄”;小事拟进,得旨者为“录黄。”凡 事干因革损益而非法式所裁者,论定而上之。诸司 传宣特旨,承报审覆,然后行下。设官十有一,令,侍郎、 右散骑常侍各一人,舍人四人,右谏议大夫、起居舍 人、右司谏、右正言各一人。分房八:曰吏房,曰户房,曰 兵礼房,曰刑房,曰工房,曰主事房,曰班簿房,曰制 敕库房。元祐以后,拆《兵》《礼》为二,增催驱、点检,分房十 有一。后又改主事房为“开拆。”凡吏房,掌行除授、考察、 升黜、赏罚、废置、荐举、假故,一时差官文书;曰“户房”,掌 行废置、升降郡县调发,边防军需,给贷钱物。曰“礼房”, 掌行郊祀、陵庙典礼,后妃、皇子、公主、大臣封册、科举 考官、外夷书诏。曰“兵房”,掌行除授诸蕃国王爵官封。 曰“刑房”,掌行赦宥及贬降叙复。曰“工房”,掌行营造计 度及河防修闭。凡尚书省所上奏请,给、谏所陈章疏, 内外臣僚官司申请无法式应取旨者,六房各视其 名而行之;曰“主事房”,掌行受发文书;曰“班簿房”,掌百 官名籍具员;曰“制敕库房”,掌编录供检《敕令格式》及 架阁库;曰“催驱房”,督趣稽违;曰“点检房”,省察差失。吏 四十有五,录事三人,主事四人,令史七人,书令史十 有四人,守当官十有七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 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六人,守阙守当官十人。元 丰八年,诏待制以上磨勘本省进拟。元祐三年,诏“应 除授从中批付中书省者,并三省行。”绍圣五年,诏臣 僚上殿札子,中书省进呈取旨。其承受传宣、内降,非 有司所可行者,申中书省或枢密院奏审。
“令掌佐天子议大政,授所行命令而宣之。祀大神祗 则升坛,享宗庙则升阼阶而相其礼。临轩册命则读 册,建储则升殿宣制,持册及玺绶以授太子。大朝会 则诣御坐前奏方镇表及祥瑞。”国朝未尝真拜,以他 官兼领者不预政事,然止曹佾一人,馀皆赠官。官制 行,以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令之职,别置侍郎以佐 之。中兴后,置左右丞相,省令不置。
侍郎掌贰令之职,参议大政,授所宣诏旨而奉之。凡 大朝会则押表及祥瑞案。临轩册命则押册引案,以 所奏文及册书授令。四夷来朝则奏其表疏,以贽币 付有司。南渡后,复置参知政事,省中书侍郎,不置 舍人四人。旧六人,掌行命令,为制词,分治六房,随房 当制。事有失当及除授非其人,则论奏,封还词头。国 初,为所迁官,实不任职。复置知制诰及直舍人院,主 行词命,与学士对掌内外制。凡有除拜,中书吏赴院 纳词头;其大除拜,亦有宰相召舍人面授词头者。若 大诰命,中书并敕进入,从中而下,馀则发敕官受而 出之。及修《官制》,遂以实正名,而判后省之事。分案五: 曰“上案”,掌册礼及朝会所行事;曰“下案”,掌受付文书; 曰“制诰案”,掌书录制词及试吏校其功过;曰“谏官案”, 掌授诸司关报文书;曰“记注案”,掌录记注。其杂务则 随所分案掌之。元丰六年,诏中书省置点检房,令舍 人通领。元祐元年,诏舍人各签诸房文字,其命词则 输日分草。九月,诏时暂阙官,依门下、尚书省例,送本 省官兼权。绍圣四年,蹇序辰请自今命词,以元行遣 文书同检送两制舍人。从之。建炎后同。他官兼摄者 则称权舍人,资浅者为直舍人院。
起居舍人一人,掌同门下省起居郎,侍立修注官。元 丰前,以起居郎、舍人寄录,而更命他官领其事,谓之 “同修起居注。”官制行,以郎、舍人为职任。淳熙十五年, 罗点自户部员外郎为起居舍人,避其祖讳,乃以为 太常少卿兼侍立修注官。其后两史或阙而用资浅 者,则降旨以某人权侍立修注官。
右散骑常侍、 右谏议大夫、 右司谏、 右正言与 门下省同,但左属门下,右属中书,皆附两省班籍,通 谓之“两省官。”元丰既新官制,职事官未有不经除授
者,惟御史大夫、左右散骑常侍始终未尝一除人。盖两官为台谏之长,无有启之者。中兴初,诏谏院不隶两省。绍兴二年,诏并依旧赴三省,元置局处。淳熙十 五年,用林栗言,置左右补阙、拾遗,专任谏正、不任纠 劾之事。逾年,减罢法司令史、书令史、守当官各一人, 守阙守当官三人。乾道六年减二人。
检正官五房各一人,掌纠正省务。熙宁三年置,以京 朝官充,选人即为习学公事。《官制》行,罢之,而其职归 左右司。建炎三年,中书门下省言:“军兴以来,天下多 事,中书别无属官。元丰以前有检正官,后因置左右 司,遂不差,致朝廷及应报四方行移稽留,无检举催 促。今欲差官两员充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内 一员检正吏、礼、兵房,一员检正户、刑、工房。”从之。至次 年,诏并罢。绍兴二年,诏中书门下省复置检正官一 员。建炎三年,指挥,中书门下省并为一。中书省录事、 主事、令史、书令史、守当官共四十三人,门下省录事、 主事、令史、书令史、守当官共四十六人,依祖额以八 十九人为额,隶阙。守当官两省各一百人,共存留一 百五十人,中书省六分,门下省四分。
尚书省掌施行制命,举省内纲纪程式,受付六曹文 书,听内外辞诉,奏御史失职,考百官庶府之治否,以 诏废置赏罚。曰吏部,曰户部,曰礼部,曰兵部,曰刑部, 曰工部,皆隶焉。凡天下之务,六曹所不能与夺者总 决之;应取裁者,随所隶送中书省、枢密院。事有成法, 则六曹准式具钞,令、仆射、丞检察签书,送门下省画 闻审察。吏部注拟文武官及封爵、承袭、赐勋、定赏之 事。朝廷有疑事,则集百官议其可否。凡更改《申明敕 令格式》,一司条法,则议定以奏覆。太常、考功、《谥议》亦 如之。季终具赏罚劝惩事,付进奏院,颁行于天下。大 祭祀则警戒执事官。设官九:尚书令,左、右仆射,左、右 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各一人;分房十:曰吏房,曰户 房,曰礼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各视其名,而行六 曹诸司所上之事;曰“开拆房”,主受遣文书;曰“都知杂 房”,主行进制敕目、班簿,具员考察都事以下功过迁 补;曰“催驱房”,主考督文牍稽违;曰“制敕库房”,主编检 敕令格式,简纳架阁文书。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 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书令史三十有五人,守当 官六人。元丰四年,诏尚书都省及六曹各轮郎官一 员宿直。五年,诏得旨行下,并用札子。绍圣元年,诏在 京官司所受传宣、内降,随事申尚书省或枢密院覆 奏。二月,诏尚书省都弹奏六察御史紏不当者, 令掌佐天子议大政,奉所出命令而行之。其属有六 曹,凡庶务皆会而决之。凡官府之纪纲程式,无不总 焉。大事三省通议,则同执政官合班;小事尚书省独 议,则同仆射、丞分班论奏。若事由中书、门下,而有失 当应奏者,亦如之。与三师、三公、侍中、中书令俱以册 拜,自建隆以来不除,惟亲王、元佐、元俨以使相兼领, 不与政事。政和二年诏:“尚书令太宗皇帝曾任”今宰 相之官已多,不须置。然是时说者以谓“为令者唐太 宗也”,熙陵未尝任此,盖时相蔡京不学之过。宣和七 年,诏复置令,亦虚设其名,无有除者。南渡后,并省不 置。
左仆射、 右仆射掌佐天子议大政,贰令之职,与三 省长官皆为宰相之任。大祭祀则掌百姓之警戒,视 涤濯告洁,赞玉币爵坫之事。自官制行,不置侍中、中 书令,以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 侍中、中书令职事。政和中,诏曰:“昔我神考,训迪厥官, 有司不能奉承。仰惟前代以仆臣之贱,充宰相之任, 可改左仆射为太宰,右仆射为少宰。”靖康元年,诏依 元丰旧制,复为左右仆射。南渡后,置左右丞相,省仆 射不置。
左丞。 右丞掌参议大政,通治省事,以贰令、仆射之 职。仆射轮日当笔,遇假故,则以丞权当笔知印。大祭 祀酌献,荐馔进熟,则受爵酒以授仆射。旧班六曹尚 书下,官制行,升其秩为执政。元丰五年五月,诏左、右 仆射、丞合治省事。是月,御史言:“左、右丞蒲宗孟、王安 礼于都堂下马,违法犯分。”安礼争论帝前,神宗是之, 令左右丞于都堂上下马,自此始。南渡后,复置参知 政事,省左右丞不置。
左司郎中、 右司郎中、 左司员外郎、 右司员外 郎各一人,掌受六曹之事,而举正文书之稽失,分治 省事。左司治吏、户、礼、奏、钞、班、簿房,右司治兵、刑、工、案、 钞房,而开拆制、敕、御史。元丰六年,都司置御史房,主 行弹纠。御史案察失职,催驱封桩。印房则通治之,有 稽迟则以期限举催。初于都司置吏设案,而议者谓 台郎宰掾不当目为“官司”,遂随省房分治所领之事, 惟置手分、书奏各四人,主行校定省吏、都事以下功 过及迁补之事。元丰七年,都司御史房置簿,以书御 史、六曹官纠察之多寡、当否为殿最,岁终取旨升黜。 绍圣元年,诏都司以岁终点检六曹稽违最多者,具 郎官姓名上省取旨。二年,诏御史台察六曹稽缓违 失者,送左司籍记。宣和二年,左司员外郎王蕃奏:“都司以弥纶省闼为职,事无不预。今宰、丞入省,诸房文 字填委,次第呈覆,自朝至于日中,或昏暮,仅绝其势, 不暇一一检阅细故,而省吏径禀宰、丞请笔,以草检 令承从官赍赴郎官厅,落日押字”,谓宜遵守元丰及 崇宁旧法,诸房各具签帖,先都事自点检,次郎官押 讫,赴宰、丞请笔行下。于是诏曰:“先帝肇正三省,诏给、 舍、都司以赞省务。今都司寖以旷官,缘省吏强悍,敢 肆侵侮。自今违法事,其左右司官、尚书具事举劾。”建 炎三年,诏减左右司郎官两员,置中书门下省检正 诸房公事二员。至次年,检正省罢,其左右司郎官依 旧四员。绍兴三十二年,诏“尚书省吏房、兵房,三省枢 密院机速房,尚书省刑房、户房、工房,三省枢密院看 详”、赏功房,尚书省礼房令左右司郎官四员,从上分 房书拟。隆兴元年,诏左、右司郎官各差一员。乾道六 年,诏榷货务、都茶场依建炎三年指挥,委都司官提 领措置。乾道七年,复添置右司郎官二人。
榷货务、都茶场。〈都司提领〉提辖官一员。〈京朝官充〉监场官二员。 〈京选通差〉掌鹾、茗、香、矾钞引之政令,以通商贾、佐国用。旧 制,置务以通榷易。建炎中兴,又置都茶场,给卖茶引, 随行在所榷货务置场,虽分两司,而提辖官、监官并 通御管干。外置建康、镇江务场,并冠以“行在”为名,以 都司提领,不系户部经费。建康、镇江续分隶总领所。 开禧初,以总领所侵用储积钱,令径隶提领所。乾道 七年,提领所置干办官一员。右提辖官与杂买务、杂 卖场、文思院、左藏东西库提辖并称“四辖”,外补则为 州,内迁则为寺、监、丞、簿,亦有径为杂监司或入三馆。
〈注〉乾道间,榷务王禋除市舶左藏,王揖除“坑冶铸钱司。”淳熙间,熊克自《文思》除“校书郎。”
绍熙以后,往往更迁六院官,或出为添倅,有先后轻 重之异焉。左藏封桩库〈都司提领〉监官一员,监门官一员。 淳熙九年,以都司提领。初刱,非奉亲与军须不支。后 或拨入内库,或以供宫廷诸费,亦以备振恤之用。 提举修敕令。自熙宁初编修《三司令式》,命宰臣王安 石提举,是后皆以宰执为之。详定官,以侍从之通法 令者充。旧制二员,宣和中,增至七员。靖康初,减为三 员。删定官,无常员。先是,尝别修一司敕令。大观三年, 诏六曹删定官并入详定一司敕令所为一局, 制置三司条例司,掌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 之利。熙宁二年置,以知枢密院陈升之、参知政事王 安石为之,而苏辙、程颢等亦皆为属官。未几,升之相, 乃言:“条例者,有司事尔,非宰相之职,宜罢之。”帝欲并 归中书,安石请以枢密副使韩绛代升之焉。三年,判 大名府韩琦言:“条例司虽大臣所领,然止是定夺之 所。今不关中书而径自行下,则是中书之外又有一 中书也。”五月,罢归中书。
三司会计司,熙宁七年置于中书,以宰相韩绛提举。 先是,绛言“总天下财赋而无考较盈虚之法”,乃置是 司。既而事多濡滞。八年,绛坐此罢相,局亦寻废。 编修条例司,熙宁初置,八年罢。
经抚房专治边事。宣和四年,宰臣王黼主“代燕”之议, 置于三省,不复以关枢密院。六年,罢。
提举讲议司崇宁元年七月,诏“如熙宁条例司故事, 都省置讲议司,以宰相蔡京提举,侍从为详定官,卿 监为参详官,又置检讨官。凡宗室冗官、国用、商旅、盐 铁、赋调、尹牧每一事各三人主之。”
〈注〉时又分“武备”一房别为枢密院讲议司。三年三月,知枢密院事蔡卞奏罢。
三年四月,结局。宣和六年,又于尚书省置讲议司。十 二月,命太师致仕蔡京兼领,听就私第裁处,仍免签 书。
仪礼局。大观元年,诏于尚书省置,以执政兼领。详议 官二员,以两制充。应凡礼制本末,皆议定取旨。政和 三年,《五礼仪注》成,罢局。
礼制局讨论古今宫室、车服、器用、冠昏、丧祭沿革制 度。政和二年,置于编类御笔所。有“详议司详议官。”宣 和二年,诏与大晟府制造所协声律官并罢。
枢密院掌军国机务、兵防、边备、戎马之政令,出纳密 命,以佐邦治。凡侍卫诸班直、内外禁兵,招募、阅试、迁 补、屯戍、赏罚之事皆掌之,以升拣、废置、揭帖兵籍。有 调发、更戍,则遣使给降兵符,除授内侍省官及武选 官、将领、路分都监、缘边都巡检使以上。大事则禀奏, 其付授者用宣;小事则拟进,其付授者用札。先具所 得旨,关门下省审覆。面得旨者为“录白”,批奏得画者 为“画旨”,并留为底,惟以白纸录送,皆候报施行。其被 御宝批旨者,即送门下省缴覆。应给诰者,关中书省 命词。即事干大计,造作支移军器,及除都副承旨,三 衙管军、三路沿边帅臣、太仆寺官文臣换右职,仍同 三省取旨。宋初循唐、五代之制,置枢密院与中书对, 持文武二柄,号为“二府。”院在中书之北,印有东院、西 院之文,共为一院,但行东院印,而职事条目颇多。神 宗初政,乃省其务之细者,归之有司,而增置审官西院,专领阁门祗候以上至诸司使差遣。官制行,随事 分隶六曹,专以本兵为职,而国信、民兵、牧马总领仍 旧隶焉。旧分四房:曰兵,曰吏,曰户,曰“礼。”至是厘正,凡 分房十。其后又增支马、小吏二房,凡房十有二:曰“北 面房”,掌行河北、河东路吏卒、北界边防、国信事;曰“河 西房”,掌行陕西路麟、府、丰、岚、石、隰州、保德军吏卒、西 界边防蕃官;曰“支差房”,掌行调发军、湖北路边防,及 京东、京西、江淮、广南东路吏卒迁补殿侍、选亲事官; 曰“在京房”,掌行殿前、步军司事,支移兵器,川陕路边 防,及畿内、福建路吏卒、军头,皇城司卫兵。曰“教阅房”, 掌行中外校习、封桩阙额、请给,催督驿逓,及湖南路 边防;曰“广西房”,掌行招军捕盗、赏罚,广南西路边防 及两浙路吏卒。而禁军转员,则各随其房之所领兵 额治之;曰“兵籍房”,掌行诸路将官差发,禁兵选补卫 军文书;曰“民兵房,掌行三路保甲弓箭手;曰吏房”,掌 行差将领、武臣知州军、路分都监以上,及差内侍官 文书;曰“知杂房,掌行杂务;曰支马房,掌行内外马政, 井坊院监牧吏卒牧马租课;曰小吏房”,掌行两省内 臣磨勘功过,叙用大使臣己上历任事状,及校尉以 上改转迁遣。吏三十有八,逐房副承旨三人,主事五 人,守阙主事二人,令史十三人,书令史十五人。元祐 既刱,支马、小吏二房增令史为十四人,书令史十九 人,刱正名贴房十八人。大观增逐房副承旨为五人, 刱守阙书令史三人,增正名二十八人。中书、密院既 称二府,每朝奏事,与中书先后上殿。庆历中,二边用 兵,知制诰富弼建言边事系国安危,不当专委枢密。 仁宗以为然,即诏中书同议。谏官张方平亦言中书 宜知兵事,乃以宰臣吕夷简、章得象并兼枢密使。熙 宁初,滕甫言:“中书、密院议边事多不合。赵明与西人 战,中书赏功而密院降约束;郭逵修堡栅,密院方诘 之,而中书以下褒诏。愿大臣凡战守、除帅,议同”而后 下。神宗善之。元祐四年,知枢密院安焘以母忧去职。 枢密院官偶独员,谏议大夫梁焘、司谏刘安世言:“国 朝革五代之弊,文武二柄未尝专付一人。乞依故事, 命大臣兼领。”靖康元年,知枢密院事李纲言:“在祖宗 之时,枢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诸军,率臣主兵柄,各 有分守,所以维持军政,万世不易之法。自童贯以领 枢密院事为宣抚使,既主兵权,又掌兵籍、虎符,今日 不可不戒。乞将团结到勤王正兵并付制置使,行营 司兵付三衙。”从之。
“枢密使 知院事, 同知院事, 枢密副使 签书 院事、 同签书院事, 枢密使知院事”,佐天子执兵 政,而同知、副使、签书为之贰。凡边防军旅之常务,与 三省分班禀奏。事干国体则宰相执政官合奏,大祭 祀则迭为献官。国初,官无定制,有使则置副,有知院 则置同知院,资浅则用直学士、签书院事。熙宁元年, 文彦博、吕公弼为使,韩维、邵亢为副使。时陈升之三 至枢府,神宗欲稍异其礼,乃以为知院事,于是知院 与副使并置。元丰五年,将改官制,议者欲废密院归 兵部。帝曰:“祖宗不以兵柄归有司,故专命官以统之, 互相维制,何可废也?”于是得不废。帝又以枢密联职 辅弼,非出使之官,乃定置知院、同知院二人,副使悉 罢。元祐初,复置签书院事,仍以枢密直学士充同签 书枢密院事。治平末,以殿前都虞候郭逵为之,又以 逵判渭州。帝初即位,中丞王陶、御史吕景等皆言之。 逵归,改除宣徽南院使、知郓州。自是不复置。政和六 年,以内侍童贯权签书枢密院、河西北面房事。七年, 贯宣抚陕西、河东北三路,带同签书枢密院。既而诏 元丰官制,即无同签书枢密院事,改为权领枢密院。 然签书院事,元丰亦未尝置。宣和元年,诏童贯领枢 密院事,后复以郑居中为之。建炎初,置御营司,以宰 相为之使。四年罢,以其事归枢密院机速房,命宰相 范宗尹兼知枢密院。绍兴七年,诏:“枢密本兵之地,事 权宜重,可依故事置”枢密使,以宰相张浚兼之。又诏 “立班序立,依宰相例。”其后或兼或否。至开禧以宰臣 兼使,遂为永制。使与知院、同知副使亦或并除,其签 书、同签书并为端明殿学士,恩数特依执政,或以武 臣为之,亦异典也。
都承旨。 副都承旨掌承宣旨命,通领院务。若便殿 侍立,阅试禁卫兵校,则随事敷奏,承所得旨以授有 司。蕃国入见亦如之。检察主事以下功过及迁补之 事。都承旨,旧用院吏逓迁,熙宁三年,始以东上阁门 使李评为之,又以皇城使李绶为之,副,更用四人,自 评、绶始。是月,诏都承旨、副都承旨见枢密副使如阁 门使礼。五年,以同修起居注曾孝宽兼都承旨,参用 儒臣,自孝宽始。元丰五年,客省使张诚一为承旨。都 承旨复用武臣,自诚一始。元祐初,复以文臣为都承 旨。其后以待制充。元符三年,王师约为都承旨。左司 谏陈瓘言:“神考以文臣为都承旨,其副则参求外戚 武臣之可用者。今师约未历边任,擢制枢属”掾文臣 之位,甚非神考试官之意。至崇宁以后,专用武臣。建炎四年,高宗在会稽,以武臣辛道宗为都承旨,颇用 事。绍兴元年,道宗既免,乃诏依元祐职制,都承旨以 两制为之,如未曾任侍从之人,即依权侍郎法,又或 加学士、待制、修撰、贴职。乾道初,再用武臣,自张说始。 淳熙元年,都承旨复用士人,自萧燧始。副都承旨文 武通除。
检详官:熙宁四年置,视中书检正官。元丰初,定以三 员及《改官制》置之。建炎三年,复置检详两员,叙位在 左、右司之下。绍兴二年减一员。
计议官四员。建炎四年,罢御营使司,并归枢密院为 机速房,随司减罢属官,置干办官四员。诏并改为计 议官,至绍兴十一年减罢。
编修官随事置,无定员,以本院官兼者,不入御。熙宁 三年,以王存、顾临等同编修《经武要略》,兼删定诸房 例册。初拟都、副承旨提举,神宗谓存等皆馆职,不欲 令承旨提举,诏改为“管干。”绍圣四年,编修刑部军马 司事,令都、副承旨兼领。政和七年,编修《北边条例》,又 别置详覆官、讲议司。崇宁元年,以尚书省讲议、武备 房归枢密院置,以知院蔡卞提举。三年,卞奏“《武备》本 院诸房可行,不必专局。”乃罢之。绍兴置编修官二员, 监三省枢密院门,旧系差小使臣及内侍官充。嘉定 六年,诏以曾经作县通判资序人充小使臣。省罢内 侍官,改以三省枢密院门机察官系御。
主管三省、枢密院架阁文字一员。嘉定八年置,以选 人、京朝官通差。
三省枢密院激赏库“三省枢密院激赏酒库”监官各 二人。
〈注〉初以武臣,嘉泰末始易以“选人。”
二库并因绍兴用兵,刱以备边。后兵罢,专以备堂、东 两厨,应干宰执支遣。若朝廷军期急速钱物金带,以 备激犒诸军将帅告命绫纸,以备科拨、调遣等用。省、 院府吏胥之给,亦取具焉。
“御营使、 提举修政局、 制国用使, 都督诸路军 马。” 中兴多以宰相兼领兵政财用之事,而执政同 预焉,因事刱名,未久遄罢,可以不书。以其关宰相设 施,因记其名称本末附见焉。建炎元年,置御营司,以 宰相为之使,仍以执政官兼副使。其属有参赞军事 以侍从官兼;提举一行事务以大将兼;其将佐有都 统制及五军统制以下官。初以总齐行在军中之政。 三年,诏御营使司止管行在五军营砦军务,其馀应 干边防措置等事,厘正归三省、枢密院。四年,诏自今 宰相兼知枢密院事,罢御营使。时臣僚言:“宰相之职, 无所不统。本朝沿五代之制,政事分为两府,兵权付 于枢密,比年又置御营使,是政出于三也。请罢御营 司,以兵权付之密院,而以宰相兼知,庶几可以渐议 兵政。”故罢使及官属,以其事归密院为机速房。至绍 兴二十九年九月,诏:“祖宗旧制,枢密院即无机速房, 合行减罢。”
〈注〉绍兴三十一年,金主亮来攻,帝将临江视师。其冬,以和义郡王杨存中为御营宿卫使,兵罢复免。明年,孝宗即位,又以“循营使”命之。然但自名一司,掌殿前、忠勇等军,非复建炎之比。未几而罢。存中非宰执,附见于此。
绍兴二年,诏置修政局,令百官条具修车马、备器械, 命右相秦桧提举,参知政事同领之。其下有参详官 一人,侍从为之;参议官二人,检讨官四人,卿郎为之。 如讲议司故事。三月而罢局。乾道四年,诏:“理财之要, 裕财为重。自今宰相可带兼制国用使,参政可同知 国用事。”
〈注〉先是,臣僚言:“近以宰相兼枢密院,盖欲使宰相知兵也。宰相今虽知兵,而财谷出入之原,宰相犹未知也。望法李唐之制,委宰相兼领三司使职事,财谷出纳之大纲,宰相领之于上,而户部治其凡。”故有是命。
五年二月,罢国用司。八年,诏:“官制已定,丞相事无不 统,所有国用一司,与参知政事并不兼带。”嘉泰四年, 诏遵孝宗典故,宰相兼国用使,参知政事同知国用 事,仍于侍从、卿监中择二人充属官,右丞相陈自强 兼国用事,参知政事兼知枢密院事费士寅、参知政 事张岩兼同知国用事。
〈注〉以兵部侍郎薛叔似兼参计官,太府卿陈景思同参计官。先是臣僚言:“今日财计,非钱糓不足可忧,而渗漏日滋之为可虑者。周家以冢宰制国用,而唐亦以宰相兼领度支。是知财赋国家之大计,其出入之数,有馀不足,为大臣者皆所当知,庶可节以制度,关防欺隐。宜略仿祖宗遗意,命大臣兼提领天下财赋。”从之。
陈自强罢,亦废。绍兴五年,制以左通议大夫、尚书左 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知枢密院事赵鼎,左奉 政大夫、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知枢密 院事张浚,都督诸路军马。未几,浚暂往江上措置边防,至七年秋废罢。其馀宰臣执政开府于外者,别载 于篇。
编修敕令所 提举。〈宰相兼〉 同提举。〈执政兼〉 详定。〈侍从 官兼〉 删定官:〈就职事官差兼〉 掌裒集诏旨,纂类成书。绍兴 十二年罢。乾道六年,复置详定一司敕命所,以右丞 相虞允文提举,参知政事梁克家同提举。淳熙十五 年省罢。绍熙二年复置局。庆元二年,复置提举,以右 丞相余端礼兼,同提举以参知政事京镗兼,仍以“编 修敕令所”为名。
太宗太平兴国八年秋八月辛亥诏军国政要令参知政事李昉及枢密院副使一人录送史馆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淳化元年冬十二月辛酉诏中外所上书疏及面奏制可者并下中书枢密三司中覆颁行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仁宗庆历三年秋七月辛未诏许二府不限奏事常制得敷陈留对九月丁丑诏执政大臣非假休不许私第受谒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英宗治平二年夏五月丙子诏自今皇子及宗室属卑者勿授以检校师傅官六月甲寅罢尚书省集议按宋史英宗本纪云云按贾黯传黯迁中书舍人
受诏撰《仁宗实录》,权知审刑院,为群牧使。时封拜皇 子,并除检校太傅。黯言:“太师、太傅、太保,是为三师,天 子之所师法。子为父师,于义不可,盖前世因循弗思 之过。请自今皇子及宗室属卑者,皆毋兼师傅官,随 其迁序,改授三公。”下两制议,请如黯奏。而中书亦谓: “自唐以来,亲王无兼师傅者,国朝以三师、三公皆虚 名,故因而授之,宜正其失。”诏可。
治平三年夏五月戊辰,谓宰相曰:“朕欲与公等日论 治道,中书常务有定制者,付有司行之。”
按:《宋史英宗本纪》云云。
神宗熙宁十年秋九月乙卯诏诸传宣内批面谕事无法守并从中书枢密覆奏其祈恩泽规免罪者劾之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元丰三年罢中书门下省主判官归其事于中书改易宰辅官名
按:《宋史神宗本纪》:三年“夏六月壬子,诏罢中书门下 省主判官,归其事于中书。秋九月乙亥,正官名,以开 府仪同三司易中书令、侍中、同平章事、特进易左右 仆射。”
元丰五年春二月癸丑朔,颁《三省、枢密、六曹条制》。秋 七月壬午,诏罢大理寺官赴中书省谳案。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元丰六年冬十二月庚申,“幸尚书省,官执政五服内 未仕者一人,进尚书以下官一等。”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元丰八年三月戊戌,太子即皇帝位。夏四月丁丑,谕 枢密、中书《通义事》都堂。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哲宗元祐元年夏五月壬午诏文彦博班宰相之上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祐二年夏四月己丑,诏“太师文彦博十日一议事 都堂。”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祐八年。春正月丁亥。御迩英阁。召宰臣读宝训。夏 六月壬戌。中书后从省上元祐在京通用条贯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徽宗崇宁二年秋七月丁酉诏自今戚里宗属勿复为执政官著为令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崇宁四年。秋九月丙辰。诏自今非宰臣毋得除特进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政和二年秋七月癸未正三公三孤官改侍中为左辅中书令为右弼左右仆射为太宰少宰罢尚书令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政和四年秋八月乙巳,改“端明殿学士为延康殿学 士,枢密直学士为述古殿直学士。”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政和六年夏四月庚寅,诏“蔡京三日一朝正公相位, 总治三省事。”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重和元年秋八月壬申诏执政非入谢及丐去毋得独留奏事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宣和二年夏六月丙戌诏三省枢密院额外吏职并从裁汰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宣和五年。夏。五月乙丑。诏正位三公立本班。带节钺。 若领他职者。仍旧班。著为令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宣和七年,诏复《尚书令》虚而勿授,三公为阶官,不领 事。钦宗立,诏非三省、枢密院所得旨,勿行。
按《宋史徽宗本纪》,宣和七年夏五月戊辰,诏行元丰 官制,复尚书令之名,虚而勿授,三公但为阶官,毋领 三省事按《钦宗本纪》,七年十二月庚申,徽宗诏皇 太子嗣位,辛酉即皇帝位,癸亥,诏“非三省、枢密院所 得旨,有司勿行。”
钦宗靖康元年春三月丁卯朔诏非三省枢密院所奉旨诸司不许奉行
按:《宋史钦宗本纪》云云。
高宗建炎二年春二月丁卯复延康述古殿直学士为端明枢密直学士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元年秋八月壬辰置三省枢密院赏功房冬十二月丙寅复置枢密院都承旨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四年夏五月壬申,裁省三省、枢密细务,责六曹 长贰专决。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一年夏四月壬辰,命三省、枢密院复分班奏 事。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六年春三月甲寅,以“边事已定,罢宰相兼 领枢密使。”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三十二年,皇太子即皇帝位。冬十二月乙丑,诏 “宰臣复兼枢密使。”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孝宗乾道元年冬十二月癸卯诏枢密院文书依三省式经中书门下画黄书读至正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四年夏六月甲申诏自今宰执朝殿得旨事须覆奏乃行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七年秋九月癸亥,诏“自今常朝毋称丞相名。”甲 子,命枢密使亦如之。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九年春正月癸未,复枢密院文书“关录两省旧 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六年,罢枢密院审察诸军之制。
按:《宋史光宗本纪》:十六年二月“壬戌,孝宗内禅,帝即 位。冬十月庚子,罢枢密院审察诸军之制。”
光宗绍熙二年夏六月癸巳诏宰臣执政自今不时内殿宣引奏事
按:《宋史光宗本纪》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