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戎政典 第十七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十八卷
经济汇编 戎政典 第十九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十八卷目录

     兵制部汇考四

      周四僖王二则 惠王一则 襄王四则 定王二则 灵王二则 景王一则 元王

      一则 显王二则

      秦始皇四则 二世一则

    戎政典第十八卷

    兵制部汇考四

    周四

    僖王元年齐作内政寄军令僖王元年庚子齐桓公五年按史记齐世家桓公既得管仲与鲍叔隰朋高傒修齐国政连五家之兵

    《管子》制“国,五家为轨,十轨为里,四里为连,十连为乡,以为军令。”

    按《国语管子》曰:“昔者圣王之治天下也,参其国而伍 其鄙,定民之居,成民之事,而慎用其六柄焉。”

    “国郊以内也,鄙郊以外也。”谓三分国都以为三军,五分其鄙以为五属也。

    又按《国语》:桓公曰:“定民之居若何?”管子对曰:“制国以 为二十一乡。”桓公曰:“善。”管子于是制国以为二十一 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

    二千家为一乡,工商之乡六,工商各三也,二者不从戎役也。士,军士也。十五乡合三万人,是为三军,农不在数。

    公帅五乡焉,国子帅五乡焉,高子帅五乡焉。参国起 案,以为三官。臣立三宰,工立三族,市立三乡,泽立三 虞,山立三衡。

    “五乡万人”,是谓“中军”,公所帅也。国子、高子各帅五乡,为左右军也。

    桓公曰:“吾欲从事于诸侯,其可乎?”管子对曰:“未可。国 未安。”桓公曰:“安国若何?”管子对曰:“修旧法,择其善者 而业用之,遂滋民与无财而敬百姓,则国安矣。”桓公 曰:“诺。遂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遂滋民与无财 而敬百姓,国既安矣。”桓公曰:“国安矣,其可乎?”管子对 曰:“未可。君若正卒伍,修甲兵。”

    五人为伍,百人为卒。

    则大国亦将正卒伍,修甲兵,则难以速得志矣。君有 攻伐之器,小国诸侯有守御之备,则难以速得志矣。 君若欲速得志于天下诸侯,则事可以隐,令可以寄 政。

    “匿军令,托于国政,若有征伐,邻国不知也。”

    桓公曰:“为之若何?”管子对曰:“作内政而寄军令焉。”桓 公曰:“善。”《管子》于是制国,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 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 焉,以为军令。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 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 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 人帅之。五乡一帅,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三 军,故有中军之鼓,有国子之鼓,有高子之鼓”,春以蒐 振旅,秋以狝治兵。是故卒伍整于里,军旅整于郊。内 教既成,令勿使迁徙。伍之人祭祠同福,死丧同恤,祸 灾共之。人与人相畴,家与家相畴,世同居,少同游,故 夜战声相闻,足以不乖;昼战目相视,足以相识,其欢 欣足以相死。居同乐,行同和,死同哀。是故守则同固, 战则同强。君有此士也三万人,以方行于天下,以诛 无道,以屏周室,天下大国之君莫之能御也。

    又按《国语》:桓公问曰:“夫军令则寄诸内政矣。齐国寡 甲兵,为之若何?”管子对曰:“轻过而移诸甲兵。”

    《移诸甲兵》,谓轻其过,使以甲兵赎罪。

    桓公曰:“为之若何?”管子对曰:“制重罪赎以犀甲一戟, 轻罪赎以”“盾一戟,小罪谪以金,分宥闲罪索讼者, 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美金以铸剑戟,试诸 狗马;恶金以铸锄夷斤欘,试诸壤土,甲兵大足。” 按《管子小匡》篇:“桓公曰:‘吾欲从事于天下诸侯,其可 乎’?管子对曰:‘未可。民心未吾安’。公曰:‘安之奈何’?管子 对曰:‘修旧法,择其善者,举而严用之。慈于民,予无财, 宽政役,敬百姓,则国富而民安矣’。”公曰:“民安矣,其可 乎?”管子对曰:“未可。君若欲正卒伍,修甲兵,则大国亦 将正卒伍,修甲兵;君有征战之事,则小国诸侯之臣 有守圉之备矣,然则难以速得意于天下。公欲速得 意于天下诸侯,则事有所隐,而政有所寓。”公曰:“为之 奈何?”管子对曰:“作内政而寓军令焉,为高子之里,为 国子之里为公里。三分齐国以为三军,择其贤民使 为里君。乡有行、伍、卒长,则其制令且以田猎,因以赏 罚,则百姓通于军事矣。”桓公曰:“善。”于是乎《管子》乃制 五家以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 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以为军令。是故五家

    为轨,五人为任,轨长率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
    考证
    戎,里有司率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率之;

    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率之”;“五乡一师,故 万人一军,五乡之帅率之。”“三军故有中军之鼓,有高 子之鼓,有国子之鼓。春以田曰蒐振旅,秋以田曰狝 治兵”,是故卒伍政定于里,军旅政定于郊,内教既成, 令不得迁徙,故卒伍之“人,人与人相保,家与家相爱, 少相居,长相游,祭祀相福,死丧相恤,祸福相忧,居处 相乐,行作相和,哭泣相哀。是故夜战其声相闻,足以 无乱;昼战其目相见,足以相识,驩欣足以相死。是故 以守则固,以战则胜。”君有此教,士三万人,以横行于 天下,诛无道以定周室,天下大国之君莫之能圉也。 正月之朝,乡长复事,公亲问焉,曰:“于子之乡,有居处 为义,好学聪明、质仁,慈孝于父母长弟,闻于乡里者, 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贤,其罪五。”有司已于 事而竣。公又问焉,曰:“于子之乡,有拳勇股肱之力,筋 骨秀出于众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才,其 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公又问焉,曰:“于子之乡,有不 慈孝于父母、不长弟于乡里,骄躁淫暴,不用上令者, 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下比,其罪五。”有司已于 事而竣,于是乎乡长退而修德进贤。桓公亲见之,遂 使役之官。公令官长期而书伐以告,且令选官之贤 者而复之,曰:“有人居我官,有功休德,维顺端悫以待 时,使使民恭敬以劝其称,秉”言,则足以补官之不善 政。公宣问其乡里而有考验,乃召而与之坐省,相其 质,以参其成功成事可立,而时设问国家之患而不 肉,退而察问其乡里,以观其所能而无大过,登以为 上卿之佐,名之曰“三选高子。”国子退而修乡,乡退而 修连,连退而修里,里退而修轨,轨退而修家。是故匹 夫有善,故可得而举也;匹夫有不善,故可得而诛也。 政既成,乡不越长,朝不越爵;罢士无伍,罢女无家。士 三出妻逐于境外,女三嫁,入于舂谷。是故民皆勉为 善。士与其为善于乡,不如为善于里;与其为善于里, 不如为善于家。是故士莫敢言一朝之便,皆有终岁 之计;莫敢以终岁为议,皆有终身之功。正月之朝,五 属大夫复事于公,择其寡功者而谯之,曰:“列地分民 者若一,何故独寡功?何以不及人?教训不善政事,其 不治,一再则宥,三则不赦。”公又问焉,曰:“于子之属,有 居处为义、好学、聪明、质仁、慈、孝于父母长弟、闻于乡 里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贤,其罪五。”有司 已事而竣,公又问焉,曰:“于子之属,有拳勇股肱之力, 秀出于众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才,其罪 五。”有司已事而竣。公又问焉,曰:“于子之属,有不慈孝 于父母,不长弟于乡里,骄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则 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下比,其罪五。”有司已事而竣。 于是五属:大夫退而修属,属退而修连,连退而修乡, 乡退而修卒,卒退“而修邑,邑退而修家。故匹夫有善 可得而举,有不善可得而诛。政成国安,以守则固,以 战则强,封内治,百姓亲,可以出征四方,立一霸王矣。” 四年冬,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军为晋侯。僖王四年癸卯 鲁庄公十六年晋武公元年

    按《春秋左传》云云。

    曲沃武公遂并晋国,僖王因就命为晋侯。小国故“一军。”正义曰:桓八年传称“曲沃武公灭翼。其年冬,王命虢仲立晋哀侯之弟缗于晋”,至是乃并之也。《晋世家》云:“曲沃武公伐晋侯缗,灭之,尽以其宝器赂献于周僖王。僖王命曲沃武公为晋君,列为诸侯,于是尽并晋地而有之。”曲沃武公已即位三十七年矣。自桓叔始封曲沃,以至武公灭晋,凡六十七岁,而卒代晋为诸侯,是僖王命之事也。《周礼》“小国一军。”晋土地虽大,以初并晋国,故以小国之礼命之。

    惠王十六年晋作二军惠王十六年庚申鲁闵公元年晋献公十六年按春秋左传闵公元年晋侯作二军公将上军太子申生将下军赵夙御戎毕万为右以灭耿灭霍灭魏

    按《国语》十六年,公作二军,公将上军,太子将下军,以 伐霍。师未出,士𫇭言于诸大夫曰:“夫太子,君之贰也, 恭以俟嗣,何官之有?今君分之土而官之,是佐之也, 吾将谏以观之。”乃言于公曰:“夫太子,君之贰也,而帅 下军,无乃不可乎?”公曰:“下军,上军之贰也。寡人在上, 申生在下,不亦可乎?”士𫇭对曰:“下不可以贰上。”公曰: “何故?”对曰:“贰若体焉,上下左右,以相心目,用而不倦, 身之利也。上贰代举,下贰代履,周旋变动,以役心目, 故能治事以制百物。若下摄上,与上摄下,周旋不变, 以违心目,其反为物用也,何事能治?”故古之为军也, 军有左右阙,从补之,成而不知,是以寡败。若以下贰 上,阙而不变,败弗能补也,变非声章弗能移也。声章 过数则有衅,有衅则敌入,敌入而“凶”,救败不暇,谁能 退敌?敌之如志,国之忧也。可以陵小,难以征大,君其 图之。

    ==襄王七年晋作州兵襄王七年丙子鲁僖公十五年晋惠公六年按春秋左传僖公十五年晋吕甥言于众曰征缮以==《辅孺子》:“诸侯闻之,丧君有君,群臣辑睦,甲兵益多,好 我者劝,恶我者惧,庶有益乎?”众说,晋于是乎作《州兵》。

    “五党”为州,州二千五百家也。因此又使州长各缮甲兵。正义曰:《周礼》,“卿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州长则否。”今以州长管人既少,督察易精,故使州长治之。

    十九年,《晋》作“三军。”襄王十九年戊子鲁僖公二十七年晋文公三年 按《春秋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冬,楚子及诸侯围宋。宋 公孙固如晋告急。先轸曰:“‘报施救患,取威定霸,于是 乎在矣’。狐偃曰:‘楚始得曹而新昏于卫,若伐曹卫,楚 必救之,则齐、宋免矣’。”于是乎蒐于被庐,作三军。 按《国语》,“‘晋文公即位二年,欲用其民。子犯曰:‘民未知 义,盍纳天子以示之义’?乃纳襄王于周。公曰:可矣乎’? 对曰:‘民未知信。盍伐原以示之?信’。”乃伐原,曰:“可矣乎?” 对曰:“民未知礼。盍大蒐备师,尚礼以示之。”乃大蒐于 被庐。作三军,使郤縠将中军,以为大政。郤溱佐之。子 犯曰:“可矣。”遂伐曹。卫出谷戍,释宋围,败楚师于城濮。 于是乎遂伯。

    二十三年,《晋》作“五军。”襄王二十三年壬辰晋文公七年 按《国语》,晋文公使原季为卿。辞曰:“夫三德者,偃之出 也,以德纪民,其章大矣,不可废也。”使狐偃为卿。辞曰: “毛之知贤于臣,其齿又长,毛也,不在位,不敢闻命。”乃 使狐毛将上军,狐偃佐之。狐毛卒,使赵衰代之。辞曰: “城濮之役,先且居之佐军也,善军伐有赏,善君有赏, 能其官有赏。且居有三赏,不可废也。且臣之伦,箕、郑”、 胥婴先都在,乃使先且居将军。公曰:“赵衰三让,其所 让皆社稷之卫也。废让是废德也。”以赵衰之故,蒐于 清原,作五军。

    于上军、中军、下军之外,新设上、下军。

    使赵衰将新上军,箕郑佐之;胥婴将新下军,先都佐 之。子犯卒,蒲城伯请佐。公曰:“赵衰三让不失义,让推 贤也,义广德也,德广贤至,有何患矣?请令衰也从子。” 乃使赵衰佐新上军。

    三十一年,《晋》舍二军。襄王三十一年庚子鲁文公六年晋襄公七年 按《春秋左传,文公六年》“春,晋蒐于夷舍二军。使狐射 姑将中军,赵盾佐之。阳处父至自温”,改“蒐于董”易中 军。

    僖三十一年,“晋蒐。”清原作“五军”,今舍二军,复三军之制,夷晋地。前年四卿卒,故蒐以谋军帅。正义曰:清原之蒐,五军十卿,有先轸、郤溱、先且居、狐偃、栾枝、胥臣、赵衰、箕郑、胥婴、先都。箕之役,先轸死。往岁赵衰、栾枝、先且居,胥臣卒八年,传说此蒐之事,云“晋侯将登郑父先都”,则郤溱、狐偃、胥婴亦先卒矣。清原十卿,唯有箕郑、先都在耳,故蒐以谋军帅。服虔云:“使射姑代先且居,赵盾代赵衰也。”箕郑将上军,林父佐也。先蔑将下军,先都佐也。改蒐于董。赵盾将中军,射姑奔狄,先克代佐中军。

    定王十七年春三月鲁作丘甲定王十七年辛未鲁成公元年按春秋成公元年三月作丘甲

    《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赋,今鲁使丘出之,讥重敛,故书。正义曰:《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小司徒职》文也。《司马法》:“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具,为之乘马。”然则杜之此注,多是《司马法》文,而独以《周礼》冠之者,以《司马法》祖述《周礼》,其所陈者即是周法,言此是周之礼法耳,不言《周礼》有此文也。郑注《论语》云:“《司马法》,成方十里,出革车一乘。”与此不同者,郑注《小司徒》云:“方十里为成,缘边一里,治沟洫,实出税者,方八里八十四井。”案:郑注《小司徒》又引《司马法》云:“成出革车一乘,甲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千井革车十乘,甲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万井革车百乘,甲士千人,徒二千人。”与此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不同者,《小司徒》“辨畿内都鄙之地域”,郑所引“士十人,徒二十人”者,谓公卿大夫畿内采地之制。此之所谓诸侯邦国出军之法,故不同也。古者用兵,天子先用六乡,六乡不足取六遂,六遂不足取公卿采邑及诸侯邦国。若诸侯出兵,先尽三乡、三遂,乡、遂不足,然后总征竟内之兵。案此一车甲士步卒总七十五人。《周礼大司马》:“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大致不同者,《大司马》所云,谓乡遂出军及临时对敌布阵用兵之法。此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谓征课邦国出兵之时,所征之兵既至临陈,还同乡、遂之法。必知临敌用乡、遂法者,以桓五年,“战于𦈡葛”,先偏后伍;又宣十二年,广有一卒,卒偏之两

    及《尚书牧誓》云“千夫长、百夫长” ,是临时对敌皆用卒,两师旅也。长毂、马牛、甲兵、戈楯,皆一甸之民同共此物,若乡遂所用车马甲兵之属,皆国家所共知者,以一乡出一军,则是家出一人,其物不可私备故也。此言“四丘为甸” ,并据上地言之。若以上中下地相通,则二甸共出长毂一乘耳。甸即乘也。六十四井出车一乘,是故以甸为名。此一乘甲兵,甸之所赋,今鲁使且出甸赋,乃四倍于常,讥其重敛,故书之也。《穀梁传》曰:“作,为也。丘为甲也。丘甲,国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古者立国家,百官具,农工皆有职以事上。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丘作甲,非正也。” 其意以为四邑为丘,使一丘农民皆作甲,以农为工,失其本业,故讥之。今《左氏》经传并言“作丘甲” 耳。重敛之事,传无明文,而知必异。《穀梁》以为丘作甸甲者,以传云“为齐难,故作丘甲” ,以虑有齐难而多作甲兵,知使丘为甸甲而倍作之也。士卒马牛悉倍于常,而独言甲者,甲是新作之物,其馀敛充之耳,非作之也。讥其新作,故举甲言之。初税亩言初,此不言初者,此备齐难,暂为之耳,非是终用,故不言初。然则筑城备难,非时不讥,此亦备难而讥之者,鲁是大国,甲兵先多。僖公之世,《颂》云“公车千乘。” 昭公之蒐,传称“革车千乘” ,此时不应然也。其甲足以拒敌,而又加之重敛,故讥之。

    按《左传》,“为齐难”,故作“丘甲。”

    前年鲁乞师于楚,欲以伐齐,楚师不出,故惧而作《丘甲》。

    按:《公羊传》“何以书?讥。何讥尔?始丘使也。”

    四井为邑,四邑为丘。甲,铠也。讥始使民作铠也。

    按《穀梁传》“作,为也。丘为甲也。丘甲,国之事也。”丘作甲, 非正也。丘作甲之为非正,何也?古者立国家,百官具, 农工皆有职以事上。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 农民、有工民。夫甲,非人人之所能为也,丘作甲,非正 也。

    使一丘之民皆作甲。

    十九年冬十二月,晋始作“六军。”

    按《春秋左传》,成公三年“十二月甲戌,晋作六军,韩厥、 赵括、巩朔、韩穿、荀骓、赵旃皆为卿。赏鞍之功也。”

    “为六军”,僭王也。万二千五百人为军。韩厥为新中军,赵括佐之;巩朔为新上军,韩穿佐之;荀骓为新下军,赵旃佐之。晋旧自有三军,今增此,故为六军。正义曰:杜知韩厥为新中军及上、下新军将佐者,以下六年传云“韩厥将新中军,且为仆大夫。”时晋更增置新中、上、下三军。韩厥将新中军,名居其首,故杜依名配其将佐。

    灵王十年鲁作三军灵王十年己亥鲁襄公十一年按春秋襄公十有一年春王正月作三军

    增立中军万二千五百人为军。正义曰:昭五年云“舍中军”,明此年作而彼年舍,故知旧有二军,今增立中军也。然则正是作中军耳。而云“作三军”者,传言“三子各毁其乘”,则旧时属己之乘,毁之以足成三军。是旧军尽废,而全改作之,故云“作三军”也。杜见其以二改三,复据彼中军之文,故言“增立中军”耳。万二千五百人为军,《周礼夏官序》文。

    按《左传》“十一年春,季武子将作三军。”

    鲁本无中军,唯上下二军皆属于公,有事三卿更帅以征伐,季氏欲专其民人,故假立中军,因以改作。正义曰:以昭五年舍中军,知此时作者作中军,是鲁本无中军也。以闵元年晋侯作二军,谓之上军、下军,知鲁有二军,亦名上下军也。此言“请为三军,各征其军”,知往前二军皆属公也。明其有事,则三卿更互帅之以征伐耳,三卿不得专其民也。此时襄公幼弱,季氏世秉鲁政,因公之少,欲专其民,故假立中军,因以改作也。《礼·明堂位》云:“成王封周公于曲阜,地方七百里”,其时必有三军也。《诗·鲁颂·閟宫》颂僖公能复周公之宇,云“公徒三万。”郑元云:“大国三军,合三万七千五百人。”言三万者,举成数也。则僖公复古制亦三军矣。盖自文公以来,霸主之令,军多则贡事多,自减为二军耳,非是鲁众不满三军也。若然,昭五年舍中军书之于经,往前若减一军,亦应书之,而经不书者,作三军与舍中军,皆是变故改常,卑弱公室。季氏秉国权,专擅改作,故史特书之耳。若国家自量强弱,其军或减或益,国史不须书也。何则?僖公复古,始有三万,则以前无三万矣。僖公作亦不书,何怪舍不书也?苏氏亦云,僖公之时实有三军,自文以后,舍其一军不书者,非是,故有所舍,故不书。苏氏又云:“郑注《诗》公徒三万以为三军”,郑答临硕之问云“公徒三万为二军”者,郑随问而答,当以《诗》、笺为正。苏氏又云:“蒐于红,革车千乘”,所以今不满三军者,以当时采地众多,公邑民少,故不能满三军,三子各毁其乘

    以足之,与前解异也。《周礼小司徒》云:“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 是家出一人,故乡为一军。天子六军,出自六乡,则大国三军,出自三乡。其馀公邑采地之民,不在三军之数。季武子今为三军,则异于是矣。以鲁国属公之民皆分为三,亦谓之三军,其军之民不啻一万二千五百家也。何则?鲁国合竟之民属公者,岂唯有三万七千五百家乎?明其决不然矣。由此言之,此作三军,与《礼》之三军,名同而实异也。春秋之世,兵革递兴,出军多少,量敌强弱,就寇未息,卒士尽行,士卒之数,无复定准。成二年鞍之战,晋车八百乘,讣有六万人,唯三卿帅之。昭十三年平丘之会,晋叔向云,“寡君有甲车四千乘在。” 计四千士卒,成二十四军,尔时晋国唯立三军,则甲车四千属三军尔,其军岂止一万二千五百人乎?昭八年“鲁蒐于红” ,《传》称“革车千乘” ,千乘之众,充三军之数。明知此分合竟之民以为三军,军之所统,其数异于礼也。

    告叔孙穆子曰:“请为三军,各征其军。”

    征,赋税也。三家各征其军之家属。往前民皆属公,公税其民以分赐群臣,今《武子》欲令民即属己,己所应得,自税取之,恐穆子不从,故先言之。请分国内之民以为三军,三家各自征税其军之家属。冀望穆子亦便于己而从其计也。言“军之家属”者,丁壮从军者,官无所税,其家属不入军者,乃税之耳。

    《穆子》曰:“政将及子,子必不能。”

    政者,霸国之政令。《礼》,大国三军,鲁次国,而为大国之制,贡赋必重,故忧不能堪。正义曰:于时天子衰微,政在霸主,霸主量国大小,责其贡赋,若不为三军,则是次国,若作三军,则为大国。大国之制,贡赋必重,故云“霸主重贡之政,将及于子,子必不能堪之。”忧其不能堪之,言三军不可为也。鲁为三军、二军,国之大小同耳。但作三军,则自同大国,自同大国,则霸主必依大国,责其贡重也。

    武子固请之。穆子曰:“然则盟诸?”乃盟诸僖闳,诅诸五 父之衢。正月,作三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三子各 毁其乘。

    坏其车乘分,以足成三军。正义曰:往前民皆属公,国家自有二军,若非征伐,不属三子,故三子自以采邑之民,以为己之私乘,如子产出兵车十七乘之类,是其私家车乘也。今既三分公室,所分得者即是己有,不须更立私乘,故三子各自毁坏旧时车乘部伍,分以足成三军也。坏者,坏其部伍将领也。令使各自属其军,不复立私乘故也。

    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无征,不入者倍征。

    使军乘之人,率其邑役入季氏者,无公征。不入季氏者,则使公家倍征之。设利病,欲驱使入己。故昭五年《传》曰:“季氏尽征之。”民辟倍征,故尽属季氏。

    孟氏使半为臣,若子若弟。叔孙氏使尽为臣,不然,不 舍。

    孟氏“取其子弟之半也。四分其乘之人,以三归公而取其一。叔孙氏尽取子弟,以其父兄归公。制军分民。”不如是,则三家不舍其故而改作也。此盖三家盟诅之本言。

    按《国语》:季武子为三军,叔孙穆子曰:“不可,天子作师, 公帅之以征不德。”

    师谓六军之众也。公谓诸侯为王卿士者也。《周礼》军将皆命卿。

    “《元侯》作师”,卿帅之,以承天子。

    元侯,大国之君也。师,三军之众也。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承天子”,谓从王师,征不义也。

    诸侯有卿无军,帅教卫以赞元侯。

    诸侯,为次国之君也。有卿,有命卿也。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无军,无三军也。若元侯有事,则令卿帅其所教武卫之士,以佐元侯。

    自伯、子、男有大夫,无卿,帅赋以从诸侯。

    《赋》“国中出兵车甲士,以从大国诸侯也。”

    “是以上能征下,下无奸慝。今我小侯也,处大国之闲, 缮贡赋以共从者,犹惧有讨。若为元侯之所,以怒大 国,无乃不可乎?”弗从,遂作中军。自是齐、楚代讨于鲁, 襄、昭皆如楚。

    按《公羊传》:“三军者何?三卿也。”作“三军何以书?”讥。何讥 尔?古者上卿下卿,上士下士。

    说《古制司马官数》。古者诸侯有司徒、司空,上卿各一,下卿各二。司马事省,上下卿各一。上士相上卿,下士相下卿,足以为治。襄公委任强臣,国家内乱,兵革四起,军职不供。不推其原,乃益司马作中卿官,逾《王制》,故讥之。解云:《公羊》以为王官之伯,宜半天子,乃有三军。鲁为州牧,但合二军,司徒、司空将之而已。今更益司马之军,添满三军,是以《春秋》书而讥之,故曰“作三军。”是以隐五年注“礼,天子

    六师,方伯二师,诸侯一师,是其一隅也。何氏之意,以“军” 与“师” 得为通称,而临时名耳。是以或言军,或言师,不必万二千五百人为军也。

    十三年夏,晋舍新军。灵王十三年壬寅鲁襄公十四年 按《春秋左传》襄公十四年:“晋师归自伐秦,晋侯舍新 军,礼也。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周为六军,诸侯之大 者,三军可也。”于是知朔生盈而死。盈生六年而武子 卒,彘裘亦幼,皆未可立也。新军无帅,故舍之。

    朔,知罃之长子。盈,朔弟也。盈生而朔死。裘,《士鲂》子也。十三年,荀罃、士鲂卒,其子皆幼,未任为卿,故新军无帅,遂舍之。

    景王八年春正月鲁舍中军景王八年甲子鲁昭公五年按春秋昭公五年春正月舍中军

    襄十一年,始立中军。

    按《左传》,五年“春,王正月,舍中军,卑公室也。”

    罢中军。季孙称左师,孟孙称右师,《叔孙氏》则自以叔孙为军名。正义曰:襄十一年,初作三军,十二分其国民,三家得七,公得五。国民不尽属公,公室已是卑矣。今舍中军,四分公室,三家自取其税,减己税以贡于公,国民不复属于公,公室弥益卑矣。是舍中军者,三家所以卑弱公室也。作中军,卑公室之渐,舍中军,卑公室之极。《初作》云“作三军”,今不云“舍三军”者,初云作者,旧有二军,今更增一军,人数不足,故总皆浑破,各毁其乘,足成三军,故云作三军。此则惟舍中军之众,属上下二军,其上下二军依旧不动,故惟云舍中军也。刘炫云:“四分公室,制法别耳,还作三军,不得言舍三军。” 鲁之军名,传无其号。晋作三军为上、中、下,则鲁之三军亦当然也。其废中军之后,上下二军分为四分,哀十一年“齐师伐鲁”,《传》称“孟孺子泄帅右师,冉求帅左师。”冉求,季氏宰也。又言“叔孙武叔退而蒐乘”,更无别称,知自以叔孙为军名也。

    毁《中军》于《施氏》,成诸臧氏。

    季孙不用亲,其议敕二家会诸大夫,发毁置之计,又取其令名。《正义》曰:“取其令名”者,季孙实欲自厚,令诸大夫议论,似若己之不与,取其令善廉洁之名也。刘炫以为:“施者,舍也。臧者,善也。成诸臧氏,取其令名也。”其二家谓叔、孟,非谓施、臧二氏也。

    初作中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季氏尽征之,叔孙 氏臣其子弟,孟氏取其半焉。

    正义曰:“将述其舍”,倒本其初,初作“中军”,谓襄十一年也。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者,皆分属三家,就中减以与公,令公自税取也。季氏尽征之,不减入于公,令尽属于己也。叔孙氏臣其子弟,明其更有父兄,以一家之内有此四品,叔孙氏则以父兄之税入公,子弟之税入己,总率所属之人,悉皆如此。若总计父兄之数,不足以子弟添父兄若子弟,不足以父兄添子弟,大率半属于己。以父兄归公者,尊公室也。孟氏则于子弟之中而取其半,于一家之内或取其子,或取其弟,大率而言,三分归公,一分入己也。或以为其军分为四分,假以父兄子弟四分托之,若以假托为言,何得云“若子若弟?”直云“叔孙氏两分归公”,两分入己;孟氏三分归公,一分入己。于文简略,其事易知,何须以父兄子弟虚为假托?故知不然也。鲁之三卿,季强孟弱,纵使如此差之,季氏犹应以一分归公。言尽征之者,季氏专恣也。

    及其舍之也,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 之,而贡于公以书。使杜泄告于殡曰:“子固欲毁中军。” 既毁之矣,故告杜泄曰:“夫子唯不欲毁也。故盟诸僖 闳,诅诸五父之衢,受其书而投之,帅士而哭之。” 按《公羊传》:“舍中军者何?复古也。”然则曷为不言三者, 五亦有中,三亦有中。

    襄十一年时,于“司马”之下为之置中卿之官,令助司马为军将,添前司徒、司空之属为三军,逾王制,故于彼经云“作三军”以讥之。今还依古礼,舍司马不复令作将军,故曰舍中军。

    元王三年越作三军元王三年戊辰越王句践二十四年按国语越王乃之坛列鼓而行之至于军斩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以环瑱通相问也

    环,金玉之属。瑱,塞耳,问遗也。通行赂以乱军。

    明日徙舍,斩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不从其王之令。 明日徙舍,斩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不用王命。”明日 徙舍,至于御儿,斩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淫逸不可 禁也。”王乃命有司大徇于军,曰:“有父母耆老而无昆 弟者以告。”王亲命之曰:“我有大事,子有父母耆老,而 子为我死,子之父母将转于沟壑,子为我礼已重矣。 子归没而父母之世,后若有事,吾与子图之。”明日徇 于军,曰:“有兄弟四五人皆在此者”,以告。王亲命之曰: “我有大事,子有昆弟四五人皆在此,事若不捷,则是 尽也。”择子之所欲归者一人。明日徇于军,曰:“有眩瞀之疾者。告。”王亲命之曰:“我有大事,子有眩瞀”之疾,其 归若已。

    《若》,汝也。已,止也。

    “后若有事,吾与子图之。”明日,徇于军曰:“筋力不足以 胜甲兵,志行不足以听命者。”归莫告。明日,迁军接和。

    “上下皆和”也。

    斩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志行不果。”于是人有致死 之心。王乃命有司大徇于军曰:“谓二三子,归而不归, 处而不处,进而不进,退而不退,左而不左,右而不右, 身斩,妻子鬻。”于是吴王起师,军于江北,越王军于江 南。越王乃中分其师以为左右军,以其私卒君子六 千人为中军。明日,将舟战于江。及昏,乃令左军衔枚 溯江五里以须。

    《须,须》后命也。

    亦令右军衔枚逾江五里,以须夜中,乃令左军、右军 涉江鸣鼓中水,以须吴师。闻之,大骇曰:“越人分为二 师,将以夹攻我师。”乃不待旦,亦中分其师,将以御越。

    不知“越复有中军”,故中分其师以御之。

    越王乃令其中军衔枚潜涉,不鼓不噪,以袭攻之。吴 师大北,越之左军右军乃遂涉而从之,又大败之于 没。

    没地名。

    又郊败之。三战三北,乃至于吴。越师遂入吴国。 按《史记越世家》:“吴王北会诸侯于黄池。句践乃发习 流二千。”

    索隐曰:《虞书》云:“流宥五刑。”按:流放之人,使之习战,任为卒伍,有二千也。正义曰:谓先惯习流利战阵,死者二千人也。

    教士四万人,君子六千人。

    韦昭曰:君子,王所亲近有志行者,犹吴所谓“贤良”,齐所谓士也。虞翻曰:言君养之如子。

    诸御千人伐吴,吴师败。

    《索隐》曰:“诸御”,谓诸理事之官,在军有职掌者。

    显王十年秦卫鞅变法以战功定赏罚显王十年壬戌秦孝公三年

    按《史记秦本纪》:“孝公三年,卫鞅说孝公变法修刑,内 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孝公善之。甘龙、杜挚等弗 然,相与争之,卒用鞅法,百姓苦之。居三年,百姓便之, 乃拜鞅为左庶长。孝公卒,子惠文君立,是岁诛卫鞅。 鞅之初为秦施法,法不行,太子犯禁,鞅曰:‘法之不行, 自于贵戚。君必欲行法,先于太子,太子不可黥黥其 傅师’。”于是法大用,秦人治。及孝公卒,太子立,宗室多 怨鞅。鞅亡,因以为反,卒车裂以徇秦国。

    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五千石。其爵名:“一为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公大夫,七官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

    按《商君传》:“孝公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 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

    《索隐》曰:“五家为保,十家相连”也。“收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什家连坐,恐变令不行,故设重禁。

    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 敌》同罚。

    索隐曰:谓告奸一人,则得爵一级,故云“与斩敌首同赏”也。《律》:“降敌者,诛其身,没其家。”今匿奸者,言当与之同罚也。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正义》曰:“民有二男,不别为活者,一人出两课。

    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 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 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 籍。”

    《索隐》曰:“谓宗室若无军功,则不得入《属籍》。”谓除其籍,则虽无功,不及爵秩也。

    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 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按《商子·境内篇》:“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者 著,死者削。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 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六日,其役事也,随而 养之。军爵自一级以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 自二级以上至不更,命曰卒。其战也,五人来簿为伍, 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夫劳爵其县, 过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劳爵。能五人一屯长,百人一 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 伯将,屯长赐爵一级。五百主短兵五十人。二五霸主 将之主,短兵百;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 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

    人。国封尉,短兵千人,将短兵四十人,战及死。吏而轻
    考证
    短兵,能一首,则优;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以上,则盈

    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论。吏自操及杖以上大将尽 赏行闲之吏,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 为簪袅,就为不更,故爵为大夫。爵吏而为县尉,则赐 卤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大夫,故爵 大夫就为公,大夫就为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 百家,故爵五大夫,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 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大将御参,皆赐爵 三级,故客卿相论盈。就正卿,就为大庶长,故大庶长; 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以战故暴首三,乃 校三日,将军以不疑,致士大夫劳爵。其县四,尉訾由 丞尉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 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其狱法高爵訾,下 爵级。高爵能无给。有爵。人隶仆爵,自二级以上有刑 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刖矣。小夫死以上至 大夫,其官级一等。其树墓,级一树。其攻城围邑也,国 司空訾其城之广厚之数。国尉分地,以徒校分积尺 而攻之,为期曰:“先已者,当为最国家已者,訾为最殿。” 再訾则废。内通则积薪,积薪则燔柱。陷队之士,面十 八人之队。陷之,士知疾斗,不得斩首。队五人,则陷队 之士人赐爵一级,死则一人后不能死之。千人环规 谏,黥劓于城下。国尉分地,以中卒随之。将军为木,壹 与国正监,与王御史参望之,其先入者举为最口;其 后入者举为最殿。其陷队也,尽其几者,几者不足,乃 以《欲》级益之。

    二十一年,秦初为赋。显王二十一年癸酉秦孝公十四年 按:《史记秦本纪》:“孝公十四年,初为赋。”

    徐广曰:“制贡赋之法也。”《索隐》曰:谯周云“初为军赋也。”

    始皇十一年王翦军归斗食以下什推二人从军

    按:《史记始皇本纪》:“十一年,王翦、桓𬺈、杨端和攻邺,取 九城。王翦攻阏,与轑阳皆并为一军。翦将十八日,军 归,斗食以下,什推二人从军,取邺。安阳,桓𬺈将。”

    《汉书·百官表》曰:“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正义》曰:“一曰得斗粟为料。”《索隐》曰:“言王翦为将,军中皆归斗食以下,无功,佐史什中,唯择二人令从军耳。”

    二十六年,始置郡,郡置尉,以典武职。甲卒。

    按《史记始皇本纪》二十六年,“廷尉李斯议曰:‘周文武 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 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 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 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始皇 曰:‘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 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廷尉议 是。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

    《汉书·百官表》曰:“秦郡守掌治其郡,有丞、尉,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监御史掌监郡。”

    三十三年,以“适”遣戍。

    按:《史记始皇本纪》: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 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戍。”

    徐广曰:“五十万人守五岭。”《正义》曰:“戍,守也。

    三十四年适治狱吏不直者,戍五岭。”

    按:《史记始皇本纪》:三十四年,“适治狱吏不直者,筑长 城及南越地。”

    《正义》曰:“谓戍五岭”,是南方越地。

    二世二年赦郦山徒为兵

    按《史记始皇本纪》:二世二年“冬,陈涉所遣周章等将 西至戏,兵数十万。二世大惊,与群臣谋曰:‘奈何’?少府 章邯曰:‘盗已至,众强,今发郡县不及矣。郦山徒多,请 赦之,授兵以击之,二出,乃大赦天下,使章邯将,击破 周章军而走,遂杀章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