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八十九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九十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九十一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九十卷目录

     律令部纪事二

    祥刑典第九十卷

    律令部纪事二

    《魏志何夔传》:“夔迁长广太守,是时太祖始制新科,下 州郡,又收租税绵绢。夔以郡初立,近以师旅之后,不 可卒绳以法,乃上言曰,自丧乱已来,民人失所,今虽 小安,然服教日浅,所下新科,皆以明罚敕法,齐一大 化也。所领六县,疆域初定,加以饥馑,若一切齐以科 禁,恐或有不从教者,有不从教者,不得不诛,则非观 民设教随时之意也。先王辨九服之赋以殊远近,制 三典之刑以平治乱。愚以为此郡宜依远域新邦之 典,其民间小事,使长吏临时随宜,上不背正法,下以 顺百姓之心。比及三年,民安其业,然后齐之以法,则 无所不至矣。”太祖从其言。

    《卢毓传》:“文帝为五官将,召毓署门下,贼曹崔琰举为 冀州主簿。时天下草创,多逋逃,故重士亡法,罪及妻 子。亡士妻白等始适夫家,数日未与夫相见,大理奏 弃市。毓驳之曰:夫女子之情,以接见而恩生,成妇而 义重。故《诗》云:‘未见君子,我心伤悲。亦既见止,我心则 夷’。又礼,未庙见之妇而死归葬,女氏之党,以未成妇 也。今白等生有未见之悲,死有非妇之痛,而吏议欲 肆之大辟,则。若同牢合卺之后,罪何所加。且《记》曰:‘附 从轻’。言附人之罪以轻者为比也。又《书》云:‘与其杀不 辜,宁失不经’。恐过重也。苟以白等皆受礼聘,已入门 庭刑之则可,杀之为重。”太祖曰:“毓执之是也。又引经 典有意,使孤叹息。”由是为丞相法曹“议令史。”

    《高柔传》:文帝践阼,以柔为治书侍御史,赐爵关内侯, 转加治书执法。民间数有诽谤妖言,帝疾之,有妖言 辄杀而赏告者。柔上疏曰:“今妖言者必戮,告之者辄 赏,既使过误无反善之路,又将开凶狡之群,相诬罔 之渐,诚非所以息奸省讼,缉熙治道也。昔周公作诰, 称殷之祖宗,咸不顾小人之怨。在汉太宗,亦除妖言” 诽谤之令,“臣愚以为宜除妖谤赏告之法,以隆天父 养物之仁。”帝不即从,而相诬告者滋甚。帝乃下诏:“敢 以诽谤相告者,以所告者罪罪之。”于是遂绝校事刘 慈等,自《黄初》初,数年之间,举吏民奸罪以万数,柔皆 请惩虚实,其馀小小挂法者,不过罚金。四年,迁为廷 尉。

    《吴志阚泽传》:初以吕壹奸罪发闻,有司穷治,奏以大 辟,或以为宜加焚裂,用彰元恶,权以访泽,泽曰:“盛明 之世,不宜复有此刑。”权从之。又诸官司有所患疾,欲 增重科防,以检御臣下,泽每曰:“宜依礼律。”其和而有 正,皆此类也。

    《晋书裴楷传》:“楷字叔则。父徽,魏冀州刺史。楷明悟有 识量,弱冠知名,尤精《老》《易》。少与王戎齐名,锺会荐之 于文帝,辟相国掾,迁尚书郎。贾充改律令,以楷为定 科郎。事毕,诏楷于御前执读,平议当否。楷善宣吐,左 右属目,听者忘倦。”

    《贾充传》:“充字公闾,平阳襄陵人也。袭父爵为侯,拜尚 书郎,典定科令。初充前妻李氏,淑美有才行,生二女 褒、裕。褒一名荃,裕一名浚。父丰诛李氏,坐流徙。后娶 阳城太守郭配女,即广城君也。武帝践祚,李以大赦 得还,帝特召充,置左右夫人。充母亦敕充迎李氏。郭 槐怒,攘袂数充曰:‘刊定律令,为佐命之功,我有其分’”, 李那得与我并充?乃答诏托谦,中不敢当两夫人盛 礼,实畏槐也。

    《刘颂传》:“颂字子雅,广陵人。武帝践祚,拜尚书三公郎, 典科律。元康初,从淮南王允入朝,会诛杨骏,颂屯卫 殿中,其夜,诏以颂为三公尚书。又上疏论律令事,为 时论所美。久之,转吏部尚书,建九班之制,欲令百官 居职希迁,考课能否,明其赏罚。贾郭专朝,任者欲速, 竟不施行。”

    《齐献王攸传》:攸三子:蕤、赞、寔。蕤字景回,出继辽东王 定国。太康初,徙封东莱王。元康中,历步兵屯骑校尉。 蕤性强暴使酒,数陵侮弟冏,冏以兄故容之。冏起义 兵,赵王伦收蕤及弟北海王寔系廷尉,当诛。伦太子 中庶子祖纳上疏谏曰:“罪不相及,恶止其身。”此先哲 之弘谋,百王之达制也。是故鲧既殛死,禹乃嗣兴。二 叔诛放,而邢卫无责。逮乎战国,及至秦汉,明恕之道 寝,猜嫌之情用,乃立质任以御众,设从罪以发奸,其 所由来,盖三代之弊法耳。蕤寔献王之子,明德之嗣, 宜蒙特宥,以全穆亲之典。会孙秀死,蕤等悉得免。 《卫瓘传》:初瓘为司空时,帐下督荣晦有罪,瓘斥遣之及难作,随兵讨瓘,故子孙皆及于祸。楚王玮之伏诛 也,瓘女与国臣书曰:“先公名谥未显,无异凡人,每怪 一国蔑然无言。《春秋》之失,其咎安在?悲愤感嘅,故以 示意。”于是繇等执黄幡,挝登闻鼓,上言曰:“初矫诏者 至,公承诏当免,即便奉送章绶,虽有兵仗,不施一刃。 重敕出第,单车从命。如矫诏之文,唯免公官。右军以 下,即承诈伪。违其本文”,辄戮宰辅,不复表上。横收公 子孙,辄皆行刑,贼害大臣父子九人。伏见诏书,为楚 王所诳误,非本同谋者皆弛遣。如《书》之旨,谓里舍人 被驱逼赍白杖者耳。《律》“受教杀人,不得免死”,况乎手 害功臣,贼杀忠良,虽云非谋,理所不赦。今元恶虽诛, 杀贼犹存,臣惧有司未详事实,或有纵漏,不加精尽, 使公父“子仇贼不灭。冤魂永恨,诉于穹苍,酷痛之臣, 悲于明世。臣等身被创痍,殡敛始讫。谨条瓘前在司 空时帐下给使荣晦,无情被黜”,知瓘家人数小孙名 字,晦后转给右军。其夜晦在门外扬声大呼,宣诏免 公还第。及门开,晦前到中门,复读所赍伪诏,手取公 章绶貂蝉,催公出第。晦按次录瓘家口及其“子孙,皆 兵仗将送,著东亭道北围守。一时之间,便皆斩斫。害 公子孙,实由于晦。及将人劫盗府库,皆晦所为。考晦 一人,众奸皆出。乞验尽情伪,加以族诛。”诏从之。 《李特载记》:时罗尚贪残,为百姓患。而特与蜀人约法 三章,施舍赈贷,礼贤拔滞,军政肃然。百姓为之谣曰: “李特尚可,罗尚杀我。”

    《范坚传》:“坚字子常,博学善属文。永嘉中,避乱江东,拜 佐著作郎抚军参军,讨苏峻,赐爵都亭侯,累迁尚书 右丞。时廷尉奏殿中帐吏邵广盗官幔三张,合布三 十匹,有司正刑,弃市。广二子宗,年十三,云年十一,黄 幡挝登闻鼓,乞恩,辞求自没,为奚官奴,以赎父命。尚 书郎朱映议,以为天下之人,父无子者少,一事遂行”, 便成永制。惧死罪之刑于此而弛,坚亦同映议。时议 者以广为钳徒,二儿没入,既足以惩,又使百姓知父 子之道,圣朝有垂恩之仁,可特听减广死罪为五岁 刑,宗等付奚官为奴,而不为永制。坚驳之曰:“自淳朴 浇散,刑辟仍作,刑之所以止刑,杀之所以止杀。虽时 有赦过宥罪,议狱缓死,未有行小不”忍而轻易典刑 者也。且既许宗等宥广以死,若复有宗比而不求赎 父者,岂得不摈绝人伦,同之禽兽耶?按主者今奏云: “惟特听宗等,而不为永制。”臣以为王者之作,动关盛 衰,嚬笑之间,尚慎所加,况于国典,可以徒亏。今之所 以宥广,正以宗等耳。人之爱父,谁不如宗?今既居然 许宗之请,将来诉者,“何独匪民?特听之意,未见其益。 不以为例,交兴怨讟。此为施一恩于今,而开万怨于 后。”成帝从之,正广死刑。

    《刘隗传》:“建兴中,丞相府斩督运令史淳于伯,而血逆 流。隗又奏曰,古之为狱,必察五听,三槐九棘,以求民 情,虽明庶政,不敢折狱,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 赎。是以明王哀矜用刑,曹参去齐,以市狱为寄。自顷 蒸荒,杀戮无度,罪同断异,刑罚失宜。谨按行督运令 史淳于伯刑,血著柱,遂逆上,终极柱末二丈三尺,旋” 复下流,四尺五寸。百姓喧哗,士女纵观,咸曰其冤。伯 息忠诉辞称枉,云伯督运讫去二月,事毕代还,无有 稽乏,受赇使役,罪不及死。军是戍军,非为征军,以乏 军兴论,于理为枉。四年之中,供给漕运,凡诸征发,租 调百役,皆有稽停,而不以军兴论。至于伯也,何独明 之?捶楚之下,无求不得,囚人畏痛,饰“辞,应之理曹,国 之典刑,而使忠等称冤明时。”谨按从事中郎周筵,法 曹参军刘引属李匡,幸荷殊宠,并登列曹。当思敦奉 政道,详法慎杀,使兆庶无枉,人不称诉。而令伯枉同 周青,冤魂哭于幽都,诉灵恨于黄泉,嗟叹甚于杞梁, 血妖过于崩城,故有陨霜之人,夜哭之鬼。伯有昼见, 彭生为豕,刑杀失中,“妖眚并见,以古况今,其揆一也。 皆由筵等不胜其任,请皆免官。”于是右将军王导等 上疏引咎,请解职。帝曰:“政刑失中,皆吾暗塞所由,寻 示愧惧,思闻忠告,以补其阙;而引过求退,岂所望也!” 由是导等一无所问。

    《石勒载记》上勒下书曰:“今大乱之后,律令滋烦,其采 集律令之要,为施行条制。”于是命法曹令史贯志造 辛亥制度五千文。施行十馀岁,乃用律令。

    《石勒载记》下:“太兴二年,勒伪称赵王,赦殊死已下,均 百姓田租之半,赐孝悌、力田、死义之孤帛各有差,孤 老鳏寡谷,人三石,大酺七日,依春秋列国。汉初,侯王 每世称元,改称赵王。元年,始建社稷,立宗庙,营东西 官署。从事中郎裴宪、参军傅畅、杜嘏并领经学祭酒, 参军续咸、庾景为律学祭酒,任播、崔浚为史学祭酒”, 中垒支雄、游击王阳并领门臣祭酒,专明胡人辞讼。 以张离、张良、刘群、刘谟等为门生,主书司典。胡人出 内,重其禁法,不得侮易。衣冠华族,号“胡为国人。”遣使 循行州郡,劝课农桑。加张宾大执法,专总朝政,位冠 寮首。署石季龙为单于元辅、都督禁卫诸军事。署前

    将军李寒领司兵勋,教国子击刺战射法,命记室佐
    考证
    明楷、程机撰《上党国记》,中大夫傅彪、贾蒲、江轨撰《大

    将军起居注》,参军石泰、石同、石谦、孔隆撰《大单于志》。 自是朝会常以天子礼乐飨其群下,威仪冠冕,从容 可观矣。群臣议请论功,勒曰:“自孤起军,十六年于兹 矣。文武将士从孤征伐者,莫不蒙犯矢石,备尝艰阻。 其在葛陂之役,厥功尤著,宜为赏之先也。若身见存, 爵封轻重,随功位为差,死事之孤,赏加一等,庶足以 慰答存亡,申孤之心也。”又下书“禁国人不听报嫂及 在丧婚娶,其烧葬令如本俗。”勒宫殿及诸门,就始 制法令甚严,讳胡尤峻。有醉胡乘马突入止车门,勒 大怒,谓宫门小执法冯翥曰:“夫人君为令,尚望威行 天下,况宫阙间乎?向驰马入门,为是何人,而不弹白 耶?”翥惶惧忘讳,对曰:“向有醉胡乘马驰入,甚呵御之, 而不可与语。”勒笑曰:“胡人正自难与言,恕而不罪。” 《烈王无忌传》:烈王无忌,字公寿,承之难,以年小获免。 咸和中,拜散骑侍郎,累选屯骑校尉、中书黄门侍郎。 江州刺史褚裒当之镇,无忌及丹杨尹桓景等饯于 板桥。时王廙子丹杨丞耆之在坐,无忌志欲复仇,拔 刀将手刃之。裒、景命左右救捍,获免。御史中丞车灌 奏无忌欲专杀人,付廷尉科罪。成帝诏曰:“王敦作乱, 闵王遇祸,寻事原情,今王何责?然公私宪制,亦已有 断。王当以体国为大,岂可寻绎由来,以乱朝宪?主者 其申明法令,自今以往,有犯必诛。”于是听以赎论。 《石季龙载记》上:咸康元年,季龙下书,令刑赎之家,得 以钱代财帛,无钱听以谷麦皆随时价输水次仓。 咸康二年,禁郡国不得私学星谶,有犯者诛。

    时大旱,白虹经天,季龙下书曰:“朕在位六载,不能上 和乾象,下济黎元,以致星虹之变。其令百寮各上封 事,解西山之禁,蒲苇鱼盐除岁供之外,皆无所固。公 侯卿牧不得规占山泽,夺百姓之利。”又下书曰:“前以 豊国、渑池二冶初建,徙刑徒配之,权救时务,而主者 循为恒法,致起怨声。自今罪犯流徒,皆当申奏,不得” 辄配也。京狱见囚,非手杀人,一皆原遣,其日澍雨。 季龙志在穷兵,以其国内少马,乃禁畜马,匿者腰斩。 收百姓马四万馀匹,以入于公。

    季龙性既好猎,其后体重,不能跨鞍,乃造猎车千乘, 辕长三丈,高一丈八尺,置高一丈七尺格兽车四十 乘,立三级行楼二层于其上。克期将校猎,自灵昌津 南至荥阳,东极阳都,使御史监察其中禽兽,有犯者 罪至大辟。御史因之擅作威福,百姓有美女好牛马 者,求之不得,便诬以犯兽,论死者百馀家。海、岱、河、济 间,人无宁志矣。

    遣凉州刺史麻秋等伐张重华,尚书朱轨与中黄门 严生不协,会大雨霖,道路陷滞不通,生因而谮轨不 修道,又讪谤朝政,季龙遂杀之。于是立私论之条,偶 语之律,听吏告其君,奴告其主,威刑日滥,公卿已下, 朝会以目,吉凶之问,自此而绝。轨之囚也。冠军苻洪 谏曰:“臣闻圣主之驭天下也,土阶三尺,茅茨不翦,食 不累味,刑措而不用,亡君之驭海内也,瑶宫琼榭,象 著玉杯,截胫剖心,脯贤刳孕,故其亡也忽焉。今襄国 邺宫,足康帝字,长安洛阳,何为者哉?盘于游田,耽于 女德,三代之亡,恒必由此。而忽为猎车千乘,养兽万 里,夺人妻女,十万盈宫,尚书朱轨纳言大臣,以道路 不修,将加酷法。此自陛下政之失和,阴阳灾沴暴降, 霖雨七旬,霁方二日,纵有鬼兵百万,尚未及修之,而 况人乎!刑政如此,其如史笔何?其如四海何?特愿止 作徒,休宫女,赦朱轨,允众望。”季龙省之不悦,惮其强, 但寝而不纳,弗之罪也。乃停二京作役焉。

    命石宣祈于山川,因而游猎,乘大辂,羽葆华盖,建天 子旌旗,十有六军,戎卒十八万,出自金明门。季龙从 其后宫升陵霄观望之,笑曰:“我家父子如是,自非天 崩地陷,当复何愁!但抱子弄孙,日为乐耳。”宣既驰逐 无厌,所在陈列行宫四面,各以百里为度。驱围禽兽, 皆暮集其所。文武跪立,围守重行,烽炬星罗,光烛如 昼,命劲骑百馀驰射其中。宣与嬖姬、显德美人乘辇 观之,嬉娱忘反,兽殚乃止。其有禽兽奔逸,当之者坐, 有爵者夺马步驱,一日无爵者鞭之一百。峻制严刑, 文武战栗,士卒饥冻而死者万有馀人。宣弓马衣食, 皆号为“御”,有乱其间者,以冒禁罪罪之。所过三州十 五郡,资储靡有孑遗。

    《苻坚载记》:上黄门侍郎程宪言于坚曰:“赵掇等皆商 贩丑竖,市郭小人,车马衣服,僣同王者,官齐君子,为 藩国列卿,伤风败俗,有尘圣化。宜肃明典法,使清浊 显分。”坚于是推检,引掇等为国卿者,降其爵。乃下制 非命士已上,不得乘车马,于都城百里之内,金银锦 绣、工商皂隶妇女不得服之,犯者弃市。

    《王坦之传》:坦之字文度,征拜侍中,袭父爵。时卒士韩 怅逃亡归首,云失牛故叛。有司劾怅偷牛,考掠服罪。 坦之以为怅束身自归,而法外加罪,懈怠失牛,事或 可恕,加之木石,理有自诬,宜附罪疑从轻之例。遂以 见原《殷仲堪传》:仲堪临荆州桂阳人黄钦生,父没已久,诈 服衰麻,言迎父丧。府曹先依律诈取父母,卒弃市。仲 堪乃曰:“律,诈取父母,宁依殴詈法弃市。原此之旨,当 以二亲生存,而横言死没,情事悖逆,忍所不当,故同 之殴詈之科,正以大辟之刑。今钦生父实终没,墓在 旧邦,积年久远,方诈服迎丧,以此为大妄耳,比之于 父存言亡,相殊远矣。”遂活之。又以异姓相养,《礼律》所 不许。子孙继亲族无后者,唯令“主其蒸尝”,不听别籍 以避役也。佐吏咸服之。

    《忠王尚之传》:“忠王尚之,字伯道,初拜秘书郎,迁散骑 侍郎。敬王恬镇京口,尚之为振威将军广陵相,父忧 去职。服阕,为骠骑咨议参军。宗室之内,世有人物。”王 国宝之诛也,散骑常侍刘镇之,彭城内史刘涓子,徐 州别驾徐放,并以同党被收,将加大辟。尚之言于会 稽王道子曰:“刑狱不可广,宜释镇之等。”道子以尚之 “昆季并居列职,每事仗焉”,乃从之。

    《姚兴载记》上兴下书:“禁百姓造锦绣及淫祀。”命百 寮举殊才异行之士,刑政有不便于时者皆除之。兵 部郎金城边熙上陈军令烦苛,宜遵简约,兴览而善 之,乃依孙、吴誓众之法以损益之。兴立《律学》于长安, 召郡县散吏以授之,其通明者还之郡县,论决刑狱, 若州郡县所不能决者,谳之廷尉。兴常临咨议堂,听 决疑狱,于时号“无冤滞。”

    兴下书,“将帅遭大丧,非在疆场崄要之所,皆听奔赴, 及期乃从王役。临戎遭丧,听假百日。若身为边将,家 有大变,交代未至,敢辄去者,以擅去官罪罪之。” 《姚兴载记》下:兴疾笃,其太子泓屯兵于东华门,侍疾 于咨议堂。姚弼潜谋为乱,姚懿于蒲坂誓将以赴泓 难。兴疾瘳朝其群臣曰:“朕过庭无训,使诸子不睦,愧 于四海。卿等各陈所怀,以安社稷。”尹昭曰:“广平公弼 恃宠不虔,阻兵怀贰,自宜寘之《刑书》,以明典宪。陛下 若含忍,未便加法者,且可削夺威权,使散居藩国,以 纡窥𨵦之祸,全天性之恩。”兴谓梁喜曰:“卿以为何如?” 喜曰:“臣之愚见,如昭所陈。”兴以弼才兼文武,未忍致 法,免其尚书令,以将军公就第。懿等闻兴疾瘳,各罢 兵还镇。懿、恢及弟谌等皆抗表罪弼,请致之刑法,兴 弗许。

    时姚懿、姚洸、姚宣、姚谌来朝,使姚裕言于兴曰:“懿等 今悉在外,欲有所陈。”兴曰:“汝等正欲道弼事耳,吾已 知之。”裕曰:“弼苟有可论,陛下所宜垂听。若懿等言违 大义,便当肆之刑辟,柰何距之!”于是引见咨议堂,宣 流涕曰:“先帝以大圣起基,陛下以神武定业,方隆七 百之祚,为万世之美,安可使弼谋倾社稷!宜委之有 司,肃明刑宪,臣等敢以死请。”兴曰:“吾自处之,非汝等 所忧。”先以大司农窦温、司徒左长史王弼皆有密表, 劝兴废立,兴虽不从,亦不以为责。抚军东曹属姜虬 上疏曰:“广平公弼,怀奸积年,谋祸有岁,倾陷群竖,为 之画足,衅成逆着,取嗤戎裔。文武之化,刑于寡妻;圣 朝之乱,起自爱子。今虽欲含忍其瑕,掩蔽其罪,而逆 党犹繁,扇惑不已。弼之乱心,其可革耶!宜斥散凶徒, 以绝祸始。”兴以虬表示梁喜曰:“天下之人,莫不以吾 儿为口实,将何以处之?”喜曰:“信如虬言,陛下宜早裁 决。”兴默然。

    《慕容超载记》:超不恤政事,畋游是好,百姓苦之。其仆 射韩𧨳切谏不纳。超议复肉刑九等之选,乃下书于 境内曰:“阳九数缠,永康多难,自北都倾陷,典章沦灭, 律令法宪,靡有存者,纲理天下,此焉为本。既不能导 之以德,必须齐之以刑。且虞舜大圣,犹命咎繇作士, 刑之不可已已也如是。先帝季兴,大业草创,兵革尚 繁,未遑修制。朕猥以不德,嗣承大统,抚御寡方,致萧 墙衅发,遂戎马生郊,典仪寝废。今四境无虞,所宜修 定,尚书可召集公卿,至如不忠不孝,若封嵩之辈,枭 斩不足以痛之,宜致烹轘之法,亦可附之条律,纳以 大辟之科。”肉刑者,乃先圣之经,不刊之典,汉文易之, 轻重乖度。今犯罪弥多,死之者稍众。肉刑之于化也, 济育既广,惩惨尤深。光寿、建兴中,二祖已议复之,未 及而晏驾。其令博士已上,参考旧事,依吕刑及汉、魏 晋律令,消息增损。议成《燕律》,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 大于不孝。孔子曰:“非圣人者无法,非孝者无亲。”此大 乱之道也。轘裂之刑,烹煮之戮,虽不在五品之例,然 亦行之自古。渠弥之轘,著之《春秋》,哀公之烹,爰自中 代。世宗都齐,亦愍刑罚失中,咨嗟寝食。王者之有刑 纠,犹人之左右手焉。故孔子曰:“刑罚不中,则人无所 措手足。”是以萧何定法令而受封,叔孙通以制仪为 奉常。立功立事,古之所重。其明议损益,以成一代准 式。周汉有贡士之条,魏立九品之选,二者孰愈?亦可 详闻。群下议多不同,乃止。

    《宋书何尚之传》,“何尚之字彦德,父叔度。义熙五年,吴 兴武康县民王延祖为劫,父睦以告官。新制:凡劫身 斩刑,家人弃市。睦既自告,于法有疑。时叔度为尚书, 议曰:设法止奸,本于情理。非一人为劫,阖门应刑,所以罪及同产,欲开其相告,以出为恶之身。睦父子之 至,容可悉共逃亡,而割其天属,还相缚送,螫毒在手”, 解腕求全,于情可愍,理亦宜宥,使凶人不容于家,逃 刑无所,乃大绝根源也。睦既纠送,则馀人无应复告, 并全之。

    《蔡廓传》:“宋台建为侍中,建议以为鞫狱不宜令子孙 下辞,明言父祖之罪,亏教伤情,莫此为大。自今家人 与囚相见,无乞鞫之诉,使民以明伏罪,不须责家人 下辞。朝议咸以为允,从之。”

    《何承天传》:“义旗初,长沙公陶延寿以为其辅国府参 军,遣通敬于高祖,因除浏阳令,寻去职还都。抚军将 军刘毅镇姑孰,版为行参军。毅尝出行,而鄢陵县史 陈满射鸟,箭误中直帅,虽不伤人,处法弃市。承天议 曰:狱贵情断,疑则从轻。昔惊汉文帝乘舆马者,张释 之劾以犯跸,罪止罚金,何者?明其无心于惊马也,故” 不以乘舆之重,加以异制。今满意在射鸟,非有心于 中人。按《律》“过误伤人,三岁刑。”况不伤乎?微罚可也。 谢晦镇江陵,请为南蛮长史。时有尹嘉者,家贫,母熊 自以身贴钱为嘉偿责,坐不孝当死。《承天议》曰:“被府 宣令普议尹嘉大辟事,称法吏葛滕签母告子不孝 欲杀者,许之。《法》云:谓违犯教令,敬恭有亏,父母欲杀, 皆许之。其所告惟取信于所求而许之。谨寻事原心, 嘉母辞,自求质钱,为子还责。嘉虽亏犯教义,而熊无” 请杀之辞。熊求所以生之而今杀之,非随所求之谓。 始以不孝为劾,终于和卖结刑,倚旁两端,母子俱罪, 滕签法文,为非其条。嘉所存者大,理在难申,但明教 爰发,矜其愚蔽。夫明德慎罚,文王所以恤下;议狱缓 死,《中孚》所以垂化。言情则母为子隐,语敬则礼所不 及。今舍“乞宥”之评,依“请杀”之条,责敬“恭之节,于饥寒 之隶,诚非罚疑从轻,宁失有罪之谓也。愚以谓降嘉 之死,以普春泽之恩;赦熊之愆,以明子隐之宜。则蒲 亭虽陋,可比德于盛明;豚鱼微物,不独遗于今化。”事 未判,值赦并免。

    《王韶之传》:高祖受禅,加骁骑将军,本郡中正,黄门如 故。西省职解,复掌《宋书》。有司奏东治士朱道民禽三 叛士,依例放遣。韶之启曰:“尚书金部奏事如右。斯诚 检忘一时权制,惧非经国弘本之令典。臣寻旧制,以 罪补士,凡有十馀条,虽同异不紊,而轻重实殊。至于 诈列父母死,诬罔父母淫乱,破义反逆,此四条实穷 乱抵逆,人理必尽,虽复殊刑过制,犹不足以塞莫大 之罪。既获全首领,大造已隆,宁可复遂拔徒隶,缓带 当年,自同编户,列齿齐民乎!臣惧此制永行,所亏实 大。方今圣化惟新,崇本弃末,一切之令,宜加详改。愚 谓此四条,不合加赎罪之恩,侍中褚淡之同韶之三 条,却宜仍旧。”诏可。

    《傅隆传》:“太祖元嘉初,除司徒右长史,迁御史中丞。当 官而行,甚得司直之体,转司徒右长史。时会稽剡县 民黄初妻赵,打息载妻王死亡遇赦,王有父母及息 男称息女叶,依法徙赵二千里外。隆议之曰:原夫礼 律之兴,盖本之自然,求之情理,非从天堕,非从地出 也。父子至亲,分形同气,称之于载,即载之于赵,虽云” 三世,为体犹一,未有能分之者也。称虽创巨痛深,固 无仇祖之义,若称可以杀赵,赵当何以处载?将父子 孙祖互相残戮,惧非先王明罚咎繇立法之本旨也。 向使日䃅之孙,砥锋挺锷,不与二祖同戴天日,则石 碏、秺侯何得流名百代,以为美谈者哉!《旧令》云:“杀人 父母,徙之二千里外。”不施父子孙祖明矣。赵当避王 期功千里外耳。《令》亦云:“凡流徙者,同籍亲近,欲相随 者,听之。”此又大通情体,因亲以教爱者也。赵既流移, 载为人子,何得不从?载从而称不行,岂名教所许如 此称赵,竟不可分。赵虽内愧终身,称当沈痛没齿,孙 祖之义,自不得永绝,事理固然也。从之。

    《何尚之传》:南郡王义宣,车骑将军臧质反。义宣司马 竺超民,臧质长史陆展兄弟,并应从诛。尚之上言曰: “刑罚得失,治乱所由,圣贤留心,不可不慎。竺超民为 贼,既遁走,一夫可禽,若反复昧利,即当取之,非惟免 愆,亦可要不义之赏。而超民曾无此意,微足观过知 仁。且为官保全城府,谨守库藏,端坐待缚。今戮及兄” 弟,与向始末无论者,复成何异?《陆展》尽质复灼然,便 同之巨逆,于事为重。臣豫蒙顾待,自殊凡隶,苟有所 怀,不敢自默,《超民》坐者,由此得原。

    《顾觊之传》:“觊之字伟仁,大明元年征守度支尚书,领 本州中正,二年转吏部尚书,四年致仕,不许。时沛郡 相县唐赐,往比邨朱起母彭家饮酒还,因得病,吐蛊 虫十馀枚。临死语妻张:死后刳腹出。病后,张手自破 视,五藏悉糜碎。郡县以张忍行刳剖,赐子副,又不禁 驻。事起赦前,法不能决。律伤死人四岁刑妻,伤夫五” 岁刑子,不孝父母弃市,并非科例。三公郎刘思议赐 妻痛往,遵言儿识谢及理,考事原心,非存忍害,谓宜 哀矜。觊之议曰:“法移路尸,犹为不道,况在妻子而忍 行?凡人所不行,不宜曲通小情,当以大理为断。”谓副为不孝,张同不道。诏如觊之议。

    《刘秀之传》:“大明二年,广陵王诞为逆,秀之入守东城。 其年迁尚书右仆射。四年,改定制令疑民杀长吏科, 议者谓值赦宜加徙送。秀之以为律文虽不显民杀 官长之旨,若值赦但止徙送,便与悠悠杀人曾无一 异。民敬官长,比之父母行害之身,虽遇赦,谓宜长付 尚方,穷其天命,家口令补兵。从之。”

    《沈约自序》:“沈亮,字道明。未弱冠,州辟从事。会稽太守 孟𫖮在郡不法,亮纠劾免官。又言灾异,转西曹主簿。 世祖出镇历阳,行参征虏军事。民有盗发冢者,罪所 近村民与符伍遭劫不赴救同坐。亮议曰:‘寻发冢之 情,事止窃盗,徒以侵亡犯死,故同之严科。夫穿掘之 侣,必衔枚以晦其迹;劫掠之党,必讙呼以威其事。故 赴凶赫者易,应潜密者难。且山原为无人之乡,丘垄 非恒涂所践,至于防救,不得比之村郭。督实效名,理 与劫异,则符伍之坐,居宜降矣。又劫罚之科,虽有同 符伍之限,而无远近之断。夫冢无村界,当以比近坐 之,若不域之以界,则数步之内,与十里之外,便应同 罹其责。防民之禁,不可顿去,止非之’”宪,宜当其律。愚 谓相去百步同赴告不时者,一岁刑。自此以外,差不 及罚。

    《陈书废帝本纪》光大元年九月乙巳,诏曰:“逆贼华皎, 极恶穷凶,遂树立萧岿,谋危社稷。弃亲即仇,人神愤 惋。王师电速,水陆争前,枭剪之期,匪朝伊暮。其家口 在北里尚方,宜从诛戮,用明国宪。”

    《沈洙传》:“废帝嗣位,重为通直散骑常侍,兼尚书左丞, 迁戎昭将军轻车衡阳王长史,行府国事,带琅邪彭 城二郡丞。梁代旧律,测囚之法日一上,起自晡鼓,尽 于二更。及比部郎范泉删定律令,以旧法测立时久, 非人所堪,分其刻数日再上。廷尉以为新制过轻,请 集八座丞郎并祭酒孔奂行事,沈洙五舍人会尚书” 省详议。时高宗《录尚书》,集众议之。都官尚书周弘正 曰:“未知狱所测人,有几人款,几人不款?须前责取人 名及数,并其罪目,然后更集。”得廷尉监沈仲由列称: 别制已后,有寿羽儿一人,坐杀寿慧;刘磊渴等八人, 坐偷马仗家口渡北,依法测之,限讫不款。刘道朔坐 犯七改偷,依法测立,首尾二日而款。陈法满坐被使 封藏,阿法受钱,未及上而款。弘正议曰:“凡小大之狱, 必应以情正言,依准《五听》,验其虚实,岂可全恣考掠, 以判刑罪?且测人时节,本非古制,近代已来,方有此 法。起自晡鼓,迄于二更,岂是常人,所能堪忍?所以重 械之下,危墯之上,无人不服,诬枉者多。朝晚二时,同 等刻数,进退而求,于事为衷。若谓小促前期,致实罪 不伏;如复时节延长,则无𠍴妄款。且人之所堪,既有 强弱;人之立意,固亦多途。至如贯高榜笞刺爇,身无 完肤,戴就熏针并极,困笃不移,岂关时刻长短,掠测 优劣?夫与杀不辜,宁失不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斯 则古之圣王,垂此明法。愚谓依《范泉》著制,于事为允。” 舍人盛权议曰:“‘‘‘比部范泉新制,尚书周弘正明议,咸 允《虞书》惟轻之旨,《殷颂》敷正之言。窃寻廷尉监沈仲 由等列新制以后,凡有狱十一人,其所测者十人,款 者惟一。愚谓梁罪之囚,狱官宜明加辩析,穷考事理。 若罪有可疑,自宜启审分判,幸无滥测。若罪有实验, 乃可启审测立此则枉直有分,刑宥斯理’。范泉今牒 述《汉律》云:死罪及除名,罪证明白,考掠已至,而抵隐 不服者,处当列上’。杜预注云:‘处当证验明白之状,到 其抵隐之意’。窃寻旧制深峻,百中不款者一;新制宽 优,十中不款者九。参会两文,宽猛实异,处当列上,未 见厘革。愚谓宜付典法,更详处当列上’之文。”洙议曰: “夜中测立,缓急易欺,兼用书漏,于事为允。但漏刻赊 促,今古不同。《汉书律历》何承天、祖冲之、暅之父子,《漏 经》,并自关鼓至下鼓,自晡鼓至关鼓,皆十三刻,冬夏 四时不异。若其日有长短,分在中时前后。今用梁末 改漏,下鼓之后,分其短长,夏至之日各十七刻,冬至 之日各十二刻。伏承命旨,刻同。勒令检一日之刻乃 同,而四时”之用不等。廷尉今牒,以时刻短促,致罪人 不款。愚意愿去夜测之昧,从昼漏之明,斟酌今古之 间,参会二漏之义。舍秋冬之少刻,从夏日之长晷,不 问寒暑,并依今之夏至,朝夕上测,各十七刻。比之古 漏,则上多昔四刻;即用今漏,则冬至多五刻。虽冬至 之时,数刻侵夜,正是少日,于事非疑。庶罪人不以漏 短而为捍,狱囚无以在夜而致诬。求之鄙意,窃谓允 合。众议以为宜依范泉前制。高宗曰:“沈长史议得中, 宜更博议。”左丞宗元饶议曰:“窃寻沈议,非顿异范,正 是欲使四时均其刻数,兼斟酌其佳,以会优剧。”即同 牒请写还删定曹详改前制。高宗依事施行。

    《魏书李冲传》:“冲迁尚书仆射,后尚书疑元拔、穆泰罪 事,冲奏曰:‘前彭城镇将元拔与穆泰同逆,养子降寿, 宜从拔罪。而太尉咸阳王禧等以为律文,养子而为 罪,父及兄弟不知情者不坐。谨审律意,以养子于父

    非天性,于兄弟非同气,敦薄既差,故刑典有降。是以
    考证
    养子虽为罪,而兄弟不预。然父兄为罪,养子不知谋’”,

    易地均情,岂独从戮乎?理固不然。臣以为依据《律文》, 追戮于所生,则从坐于所养明矣。又律惟言父不从 子,称子不从父,当是优尊厉卑之义。臣禧等以为律 虽不正,见互文起制于乞也,举父之罪于养也,见子 坐,是为互起,互起两明,无罪必矣。若以嫡继养与生 同,则父子宜均,祇明不坐。且继养之“注云:‘若有别制, 不同此律’。又《令文》云:‘诸有封爵,若无亲子及其身卒, 虽有养继,国除不袭’。是为有福不及己,有罪便预坐。 均事等情,律令之意,便相矛盾。伏度律旨,必不然也。 臣冲以为指例条寻,罪在无疑,准令语情,颇亦同式。” 诏曰:“仆射之议,据律明矣。太尉等论,于曲矫也。养所 以从戮者,缘其已免”所生,故不得复甄于所养。此独 何福,长处吞舟于国。所以不袭者,重列爵,特立制,因 天之所绝,推而除之耳,岂复报对刑赏?于斯则应死, 可特原之。

    《韩麒麟传》:“麒麟子显宗,字茂亲。太和初,除著作佐郎, 兼中书侍郎。既定迁都,显宗上言曰:夫帝皇所以居 尊以御下者,威也;兆庶所以徙恶以从善者,法也。是 以有国有家,必以刑法为治,生民之命,于是而在。有 罪必罚,罚必当辜,则虽棰挞之刑而人莫敢犯也。有 制不行,人得侥幸,则虽参夷之诛不足以肃。自太和” 以来,多坐盗弃市,而远近肃清。由此言之,止奸在于 防检,不在严刑也。今州郡牧守,邀当时之名,行一切 之法,台阁百官,亦咸以深酷为无私,以仁恕为容盗, 迭相敦厉,遂成风俗。陛下居九重之内,视人如赤子; 百司分万务之要,遇下如仇雠。是则尧、舜止一人,而 桀、纣以千百。和气不至,盖由于此。《书》曰:“与其杀不辜, 宁失不经。”实宜敕示百寮,以惠元元之命。

    《刑罚志》:世宗延昌二年秋,符玺郎中高贤、弟员外散 骑侍郎仲贤、叔司徒府主簿六珍等,坐弟季贤同元 愉逆,除名为民。会赦之后,被旨勿论。尚书邢峦奏:“案 季贤既受逆官,为其传檄,规扇幽、瀛,遘兹祸乱,据律 准犯,罪当孥戮。兄叔坐法,法有明典,赖蒙大宥,身命 获全,除名还民,于其为幸。然反逆坐重,故支庶相及”, 体既相及,事同一科,岂有赦前皆从流斩之罪,赦后 独除反者之身?又缘坐之罪,不得以职除流。且货赇 小愆,寇盗微戾,赃状露验者,会赦犹除其名,何有罪 极裂冠,衅均毁冕,父子齐刑,兄弟共罚。赦前同斩从 流,赦后有复官之理。依律则罪合孥戮,准赦则例皆 除名。古人议无将之罪者,毁其室,洿“其宫,绝其踪,灭 其类。其宅犹弃,而况人乎!请依律处,除名为民。”诏曰: “死者既在赦前,又员外非在正侍之限,便可悉听复 仕。”

    延昌三年,尚书李平奏:“冀州阜城民费羊皮,母亡家 贫,无以葬卖。七岁子与同城人张回为婢。回转卖于 鄃县民梁定之,而不言良状。案《盗律》,掠人、掠卖人、和 卖人为奴婢者,死。回故买羊皮女,谋以转卖,依律处 绞刑。”诏曰:“《律》称和卖人者,谓两人诈取他财。今羊皮 卖女告回称良,张回利贱,知良公买诚,于律俱乖,而” 两各非诈。此女虽父卖为婢,体本是良回,转卖之日, 应有迟疑,而卖者既以有罪,买者不得不坐。但卖者 以天性难夺,支属易遗,尊卑不同,故罪有异。买者知 良,故买又于彼无亲,若买同卖者,即理不可。何者?卖 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此亦非掠,从其真买,暨于 致罪,刑死大殊。明知买者之坐,自应一例,不得全如 《钧议》云:“买者之罪,不过卖者之咎也。”且买者于彼,无 天性支属之义,何故得有差等之理?又案别条,知人 掠盗之物而故买者,以随从论。依此律文,知人掠良, 从其宜买,罪止于流。然其亲属相卖,坐殊凡掠,至于 买者,亦宜不等。若处同流坐,于法为深。准律斟降,合 刑五岁。至如买者,知“是良人,决便真卖,不语前人得 之由绪。前人谓真奴婢,更或转卖,因此流洞,罔知所 在。家人追赎,求访无处,永沈贱隶,无复良期。案其罪 状,与掠无异。且法严而奸易息,政宽而民多犯,水火 之喻,先典明文。今谓买人亲属而复决卖,不告前人 良状由绪,处同掠罪。”太保高阳王雍议曰:“州处张回, 专引”盗律。检回所犯,本非和掠,保证明然,去盗远矣。 今引以《盗律》之条,处以和掠之罪,原情究律,实为乖 当。如臣钧之议,知买掠良人者,本无罪文,何以言之? 群盗、强盗无首从,皆同和掠之罪,故应不异。明此自 无正条,引类以结罪。臣鸿以转卖流、漂,罪与掠等,可 谓罪人斯得。《案贼律》云:“谋杀人而发觉者,流,从者五 岁刑;已伤及杀而还苏者死,从者流,已杀者斩,从而 加功者死,不加者流。”详沈贱之与身死,流漂之与腐 骨,一存一亡,为害孰甚?然《贼律》杀人有首从之科,盗 人卖买无唱和差等,谋杀之与和掠,同是良人,应为 准例。所以不引杀人减之降从强盗之一科。纵令谋 杀之与强盗,俱得为例,而似从轻,其义安在?又云:“知 人掠盗之物,而故买者,以随从论。”此明禁暴掠之原, 遏奸盗之本,非谓市之于亲尊之手,而同之于盗掠之刑。窃谓五服相卖,俱是良人,所以容有差等之罪 者,明去掠盗理远,故从亲疏为差级,尊卑为轻重。依 《律》诸共犯罪,皆以发意为首,明卖买之元有由,魁末 之坐宜定。若羊皮不云卖,则回无买心。则羊皮为元 首,张回为从坐,首有沾刑之科,从有极默之戾,推之 《宪律》,法刑无据,买者之罪,宜各从卖者之坐。又详臣 鸿之议,有从他亲属买得良人,而复真卖,不语后人 由状者,处同掠罪。既一为婢,卖与不卖,俱非良人,何 必以不窦为可,原,转卖为难,恕张回之愆,宜鞭“一百。 卖子葬亲,孝诚可美,而表赏之议未闻,刑罚之科已 降,恐非敦风厉俗,以德导民之谓。请免羊皮之罪,公 酬卖直。”诏曰:“《羊皮》卖女葬母,孝诚可嘉,便可特原。张 回虽买之于父,不应转卖,可刑五岁。”

    《崔光传》:“光除中书令,进号镇东将军。永平元年秋,将 刑元愉妾李氏,群官无敢言者,敕光为诏。光逡巡不 作,奏曰:伏闻当刑元愉妾李,加之屠割,妖惑扇乱,诚 合此罪。但外人窃云,李今怀妊,例待分产。且臣寻诸 旧典,兼推近事,戮至刳胎,谓之虐刑。桀纣之主,乃行 斯事。君举必书,义无隐昧,酷而乖法,何以示后?陛下 春秋已长,未有储体,皇子襁褓,至有夭失。臣之愚识, 知无不言。乞停李狱,以俟育孕。”世宗纳之。

    《邢峦传》:“峦叔祖祐,祐从子虬,为尚书右丞,徙左丞,多 所纠正,台阁肃然。时雁门人有害母者,八座奏轘之 而潴其室,宥其二子。虬驳奏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 今谋逆者戮及期亲,害亲者今不及子。既逆甚枭獍, 禽兽之不若,而使禋祀不绝,遗育永传,非所以劝忠 孝之道,存三纲之义。若圣教含容,不加孥戮,使父子’” 罪不相及,恶止于其身,不则宜投之四裔。敕所在不 听配匹。《盘庚》言“无令易种于新邑。”汉法五月食枭羹, 皆欲绝其类也。奏入,世宗从之。

    《刑罚志》:熙平中,有冀州妖贼延陵王买负罪逃亡,赦 书断限之后,不自归首。廷尉卿裴延俊上言:“法例律, 诸逃亡,赦书断限之后,不自归首者,复罪如初。依贼 律,谋反大逆,处置枭首。其延陵法权等所谓月光童 于刘景晖者,妖言惑众,事在赦后,亦合死坐正。崔纂 以为景晖云能变为蛇雉,此乃傍人之言,虽杀晖为” 无理,恐赦晖复惑众,是以依违,不敢专执。当今不讳 之朝,不应行无罪之戮。景晖九岁小儿,口尚乳臭,举 动云为,并不关己,月光之称,不出其口,皆奸吏无端, 横生粉墨。所谓“为之者巧,杀之者能。”若以妖言惑众, 据律应死,然更不破。惑众,赦令之后,方显其律,令 之外更求其罪。赦律何以取信于天下,天下焉得不 疑于赦律乎?《书》曰:“与杀无辜,宁失有罪。”又案《法例律》: 八十已上,八岁已下,杀伤论坐者上请。议者谓悼耄 之罪,不用此律。愚以老智如尚父,少惠如甘罗,此非 常之士,可如其议。景晖愚小,自依凡律。灵太后令曰: “景晖既经恩宥,何得议加横罪?可谪略阳民。馀如奏。” 时司州表河东郡民李怜生行毒药案以死坐。其母 诉称一身年老,更无期亲,例合上请。检籍不谬,未及 判申。怜母身丧,州断三年服终,后乃行决。司徒曹参 军许琰谓州判为允。主簿李玚驳曰:“案《法例律》,诸犯 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无成人子孙旁无 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 在原赦之例。检上请之言,非应府州所决。毒杀人者 斩,妻子流,计其所犯,实重馀宪,准之情律,所亏不浅。 且怜既怀鸩毒之心,谓不可参邻人任。计。其母在,犹 宜阖门投𢌿,况今死也,引以三年之礼乎?且给假殡 葬,足示仁宽,今已卒哭,不合更延,可依法处“斩,流其 妻子,实足诫彼氓庶,肃是刑章。”尚书萧宝夤奏,从玚 执诏从之。

    旧制:直阁、直后、直斋,武官队主、队副等以比视官,至 于犯谴,不得除罪。尚书令任城王澄奏:“案诸州中正, 亦非《品令》所载,又无禄恤。先朝已来,皆得当刑。直阁 等禁直,上下有宿卫之勤,理不应异。”灵太后令准中 正。

    神龟中,兰陵公主驸马都尉刘辉坐与河阴县民张 智寿妹容妃陈庆和妹慧猛奸乱耽惑,殴主伤胎,辉 惧罪逃亡,门下处奏,各入死刑。智寿、庆和并以知情 不加防限,处以流坐。诏曰:“容妃、慧猛恕死,髡鞭付宫, 馀如奏。”尚书三公郎中崔纂执曰:“伏见旨,募若获刘 辉者,职人赏二阶,白民听出身进一阶;厮役、免役,奴” 婢为良。案辉无叛逆之罪,赏同反人刘宣明之格。又 寻门下处奏,以容妃慧猛与辉私奸,两情耽惑,令辉 挟忿,殴主伤胎,虽律无正条,罪合极法,并处入死。其 智寿等二家,配敦煌为兵。天慈广被,不即施行,虽恕 其命,窃谓未可。夫律令高皇帝所以治天下,不为喜 怒增减,不由亲疏改易。案《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 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 而故杀者,各加一等。虽王姬下降,贵殊常妻,然人妇 之孕,不得非一夕生。永平四年,先朝旧格,诸刑流及 死皆首罪,判官后决从者,事必因本,以求支狱。若以辉逃避,便应悬处。未有舍其首罪,而成其末愆。流死 参差,或时未允。门下中禁大臣,职在敷奏。昔邴吉为 相,不存斗毙,而问牛喘,岂不以司别故也。案容妃等 罪,止于奸私,若擒之秽席,众证分明,即律科处,不越 刑坐。何得同宫掖之罪,齐奚官之律?案智寿口诉,妹 适司士曹参军罗显贵,已生二女于其夫,则他家之 母。《礼》云“妇人不二夫。”犹曰不二天。若私门失度,罪在 于夫,衅非兄弟。昔魏晋未除五族之刑,有免子戮母 之坐。何曾诤之,谓“在室之女,从父母之刑;已醮之妇, 从夫家之刑。”斯乃不刊之令轨,古今之通议。《律》,期亲 相隐之谓凡罪,况奸私之丑,岂得以同气相证?论刑 过其所犯,语情又乘律宪。案《律》,奸罪无相缘之坐,不 可借辉之忿,加兄弟之刑。夫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爵 人于朝,与众共之。明不私于天下,无欺于耳目,何得 以非正刑书施行四海?刑名一失,驷马不追。既有诏 旨,依即行下,非律之案,理宜更请。”尚书元修议以为: “昔哀姜悖礼于鲁,齐侯取而杀之,《春秋》所讥。又夏姬 罪滥于陈国,但责征舒而不非父母,明妇人外成,犯 礼之愆,无关本属。况出适之妹,舋及兄弟乎?”右仆射 游肇奏言:“臣等谬参枢辖,献替是司,门下出纳,谟明 常则。至于无良犯法,职有司存,劾罪结案,本非其事。 容妃等奸状,罪止于刑,并处极法,准律未当。出适之 女,坐及其兄。推据典宪,理实为猛。又辉虽逃刑,罪非 孥戮,募同大逆,亦谓加重。乖律之案,理宜陈请。乞付 有司,重更详议。”诏曰:“辉悖法者之罪不可纵,厚赏悬 募,必望擒获。容妃慧猛,与辉私乱,因此耽惑,主致非 常,此而不诛,将何惩肃!且已醮之女,不应坐及昆弟, 但智寿、庆和,知妹奸情,初不防御,招引刘辉,共成淫 丑。败风秽化,理深其罚。特敕门下结狱,不拘恒司,岂 得一同常例,以为通准?且古有诏狱,宁复一归”大理, 而尚书治本,纳言所属,弗究悖理之浅深,不详损化 之多少。违彼义途,苟存执宪,殊乖任寄,深合罪责。崔 纂可免郎都坐,尚书悉夺禄一等。

    《侯刚传》:熙平初,除左卫将军,宠任既隆。后刚坐掠杀 试射羽林,为御史中尉元匡所弹,廷尉处刚大辟。尚 书令任城王澄为之言于灵太后:“侯刚历仕前朝,事 有可取,纤芥之疵,未宜便致于法。”灵太后乃引见廷 尉卿裴延俊,少卿袁翻于宣光殿问曰:“刚因公事掠 人,邂逅致死,律文不坐。卿处其大辟,竟何所依?”翻对 曰:“案《律》,邂逅不坐者,谓情理已露,而隐避不引。必须 棰挞,取其款言,谓挝挞以理之类。至于此人,问则具 首,正宜依犯结案,不应横加棰扑。兼刚口唱打杀,挝 筑非理,本有杀心,事非邂逅,处之大辟,未乖宪典。”太 后曰:“卿等且还,当别有判。”于是令曰:“廷尉执处侯刚, 于法如猛。刚意在为公,未宜便依所执,但轻剿民命, 理无全舍,可削封三百户,解尚衣典御。”刚于是颇为 失意。

    《窦瑗传》:“瑗字世珍,辽西辽阳人。天平中,除镇东将军, 寻除广宗太守,治有清白之称。后授使持节本将军 平州刺史,在州政如治郡,又为齐献武王丞相府右 长史。瑗无军府断割之才,不甚称职。又行晋州事。既 还京师,上表曰:臣在平州之日,蒙班麟趾新制,即依 朝命,宣示所部,士庶忻仰,有若三章。臣闻法象巍巍”, 乃大舜之事;政道郁郁,亦隆周之轨。故元首股肱,可 否相济,声教之闻,于此为证。伏惟陛下应图临㝢,握 纪承天,克构洪基,会昌宝历,式张琴瑟,且调宫羽,去 甚删泰,革弊迁浇,俾高祖之德,不坠于地。画一既歌, 万国欢跃。臣伏读至《三公曹》第六十六条,“母杀其父, 子不得告,告者死。”再三反复之,未得其门。何者?案《律》: “子孙告父母、祖父母者死。”又汉宣云:“子匿父母,孙匿 大父母,皆勿论。”盖谓父母、祖父母,小者攘羊,甚者杀 害之类,恩须相隐,律抑不言。法理如是,足见其直,未 必指母杀父,止子不言也。若父杀母,乃是夫杀妻,母 卑于父,此子不告是也。而母杀父,不听子告,臣诚下 愚,辄以为惑。昔楚康王欲杀令尹子南,其子弃疾为 王御士,而上告焉。对曰:“泄命重刑,臣不为也。”王遂杀 子南。其徒曰:“行乎?”曰:“吾与杀吾父,行将焉入?”曰:“臣乎?” 曰:“杀父事仇,吾不忍。”乃缢而死。注云:“弃疾自谓不告 父为与杀,谓王为仇,皆非礼,《春秋》讥焉。”斯盖门外之 治,以义断恩,知君杀父而子不告是也。母之与父,同 在门“内,恩无可掩,义无断割。知母将杀,理应告父,如 其已杀,宜听告官。”今母杀父而子不告,便是知母而 不知父,识比野人,义近禽兽。且母之于父,作合移天。 既杀已之天,复杀子之天,二天顿毁,岂容顿默。此母 之罪,义在不赦;下手之日,母恩即离,仍以母道不告, 鄙臣所以致惑。今圣化淳洽,穆如《韶》《夏》,食椹怀音,枭 獍犹变,况承风禀教,识善知恶之民哉!脱下愚不移, 事在言外,如或有之,可临时议罪,何用豫制斯条,用 为训诫。诚恐千载之后,谈者喧哗,以明明大朝有尊 母卑父之论,以臣管见,实所不取。如在淳风厚俗,必 欲行之。且君父一也,父者子之天,被杀事重,宜附“父谋反大逆子得告”之条,父“一而已,至情可见。窃惟圣 王有作,明贤赞成,光国宁民,厥用为大,非下走顽蔽 所能上测。但受恩深重,辄献瞽言,倘蒙收察,乞付评 议。”诏付尚书三公郎封君义立《判》云:“身体发肤,受之 父母,生我劳悴,续莫大焉。子于父母,同气异息,终天 靡报,在情一也。今忽欲论其尊卑,辨其优劣,推心未 忍,访古无”据。母杀其父,子复告母,母由告死,便是子 杀。天下未有无母之国,不知此子将欲何之?案《春秋》 庄公元年不称即位,文姜出故。服虔注云:文姜通兄, 齐襄与杀公而不反。父杀母出,隐痛深讳,期而中练, 思慕少杀,念至于母,故经书“三月夫人逊于齐。”既有 念母深讳之文,明无仇疾告列之理。且圣人设法,所 以防淫禁暴,极言善恶,使知而避之。若临事议刑,则 陷罪多矣。恶之甚者,杀父害君,著之律令,百王罔革, 此制,何嫌独求削去。既于法无违,于事非害,宣布有 年,谓不宜改。瑗复难云:“寻局判云,子于父母,同气异 息,终天靡报,在情一也。今欲论其尊卑,辨其优劣,推 心未忍,访古无据。”瑗以为“《易》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 又曰:“乾,天也,故称父;坤,地也,故称母。”又曰:“乾为天,为 父;坤为地,为母。”《礼丧服经》曰:“为父斩衰三年,为母齐 衰期。”尊卑优劣,显在典章,何言访古无据,局判云:“母 杀其父,子复告母。母由告死,便是子杀。天下未有无 母之国,不知此子将欲何之?”瑗案典律,未闻母杀其 父,而子有隐母“之义,既不告母,便是与杀父。天下岂 有无父之国,此子独得有所之乎?”《局判》又云:“案《春秋》 庄公元年不称即位,文姜出。故。服虔注云:‘文姜通于 兄齐襄与杀公而不反。父杀母出,隐痛深讳,期而中 练,思慕少杀,念至于母,故经书‘三月夫人逊于齐’。既 有念母深讳’之文,明无仇疾告列之理。瑗寻注义,隐” 痛深讳者,以父为齐所杀,而母与之。隐痛父死,深讳 母出,故不称即位,非为讳母与杀也。是以下文以义 绝,其罪不为与杀明矣。《公羊传》曰:“‘君杀子,不言即位, 隐之也。期而中练,父忧少衰,始念于母,略书夫人逊 于齐’。是内讳出奔,犹为罪文。《传》曰:‘不称姜氏,绝不为 亲,礼也’。注云:‘夫人有与杀桓之罪,绝’”不为亲,得尊父 之义。善庄公思大义,绝有罪,故曰“礼也。”以大义绝有 罪,得礼之衷,明有仇疾告列之理。但《春秋》桓庄之际, 齐为大国,通于文姜,鲁公谪之,文姜以告齐襄,使公 子彭生杀之。鲁既弱小,而惧于齐,是时天子衰微,又 无贤霸,故不敢仇之,又不敢告列,惟得告于齐曰:“无 所归咎,恶于诸侯。”请“以公子彭生除之。”齐人杀公子 彭生,案即此断。虽有援引,即以情推理,尚未遣惑,事 遂停寝。除大宗正卿,寻加卫将军。宗室以其寒士,相 与轻之,瑗案法推治,无所顾避,甚见仇疾。官虽通显, 贫窘如初,清尚之操,为时所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