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九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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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令部纪事三

    祥刑典第九十一卷

    律令部纪事三

    《周书孝闵帝本纪》:元年“二月丁亥,楚国公赵贵谋反, 伏诛。诏曰:朕文考昔与群公洎列将众官,同心戮力, 共治天下。自始及终,二十三载,迭相匡弼,上下无怨。 是以群公等用升余于大位。朕虽不德,岂不识此?是 以朕于群公,同姓者如弟兄,异姓者如甥舅。冀此一 心,平定宇内,各令子孙,享祀百世。而朕不明,不能辑” 睦,致使楚公贵不悦于朕,与万俟几通、叱奴兴、王龙 仁、长孙僧衍等阴相假署,图危社稷。事不克行,为开 府宇文盛等所告。及其推究,咸伏厥辜。兴言及此,心 焉如痗。但法者天下之法,朕既为天下守法,安敢以 私情废之。《书》曰:“善善及后世,恶恶止其身。”其贵、通、兴、 龙仁罪止一家,僧衍止一房,馀皆不问。惟尔文武咸 知时事。

    《隋书李德林传》:“德林字公辅,博陵安平人也。高祖登 阼,依班例授上仪同,进爵为子。开皇元年,敕令与太 尉任国公于翼、高颎等同修律令,事讫奏闻,别赐九 环金带一腰,骏马一匹,赏损益之多也。格令班后,苏 咸每欲改易事条,德林以为格式已颁,义须画一,纵 令小有踳驳,非过蠹政害民者不可数有改。张威又” 奏置五百家乡正,即令理民间词讼。德林以为“本废 乡官判事,为其里闾亲戚剖断不平,今令乡正专治 五百家,恐为害更甚。且今时吏部总选人物,天下不 过数百县,于六七百万户内诠简数百县令,犹不能 称其才,乃欲于一乡之内选一人能治五百家者,必 恐难得。又即时要荒小县有不至五”百家者,复不可 令两县共管一乡。敕令内外群官就东宫会议,自皇 太子以下,多从德林议。苏威又言废郡,德林诘之云: “修令时公何不论废郡为便?今令才出,其可改乎?”然 高颎同威之议,称德林狼戾,多所固执。由是高祖尽 依威议。

    《长孙平传》:“平转工部尚书,名为称职。时有人告大都 督邴绍非毁朝廷为愦愦者,上怒,将斩之。平进谏曰: ‘川泽纳污,所以成其深;山岳藏疾,所以就其大。臣不 胜至愿,愿陛下弘山海之量,茂宽裕之德。鄙谚曰:‘不 痴不聋,未堪作大家翁’。此言虽小,可以喻大。邴绍之 言,不应闻奏,陛下又复诛之,臣恐百代之后,有亏圣 德’。上于是赦绍。因敕群臣,诽谤之罪,勿复以闻。” 《刘行本传》:“高祖践阼,迁黄门侍郎。上尝怒一郎,于殿 前笞之。行本进曰:‘此人素清,其过又小,愿陛下少宽 假之’。上不顾。行本于是正当上前曰:‘陛下不以臣不 肖,置臣左右。臣言若是,陛下安得不听?臣言若非,当 致之于理,以明国法。岂得轻臣而不顾也?臣所言非 私’。”因置笏于地而退。上敛容谢之,遂原所笞者。 雍州别驾元肇言于上曰:“有一州吏,受人馈钱二百 文,依律合杖一百。然臣下车之始,与其为约,此吏故 违,请加徒一年。”行本驳之曰:“律令之行,并发明诏,与 民约束。今肇乃敢重其教命,轻忽宪章,欲申己言之 必行,忘朝廷之大信,亏法取威,非人臣之礼。”上嘉之, 赐绢百匹。

    《李士谦传》,士谦尝论刑罚,遗文不具载。略曰:帝王制 法,沿革不同,自可损益,无为顿改。今之赃重者死,是 酷而不惩也。语曰:“人不畏死,不可以死恐之。”愚谓此 罪宜从肉刑,刖其一趾,再犯者断其右腕;流刑刖去 右手三指,又犯者下其腕。小盗宜黥,又犯则落其所 用三指,又不悛下其腕,无不止也。无赖之人,窜之边 “裔,职为乱阶,适所以召戎矣,非求治之道也。博奕淫 游,盗之萌也,禁而不止,黥之则可。”有识者颇以为得 治体。

    《开河记》,“睢阳有王气。”谏议大夫萧怀静奏曰:“臣闻秦 始皇时,金陵有王气,始皇使人凿断砥柱,王气遂绝。 今睢阳有王气,又陛下喜在东南,欲泛孟津,又虑危 险。况大梁西北有故河道,乃是秦时王离畎水灌大 梁之处。欲乞陛下广集兵夫,于大梁起首开掘,西自 河阴引孟津水入,东至淮放孟津水出。此间地不过 千里,况于睢阳境内过,一则路达广陵,二则凿穿王 气。”帝闻奏大喜,群臣皆默。帝乃出敕朝堂:有谏开河 者斩之。诏以征北大总管麻叔谋为开河都护,以荡 寇将军李渊为副使。渊称疾不赴,即以左屯卫将军 令狐达代李渊为开渠副使都督自大梁起首,于乐 台之北,建修渠所署,命之为卞渠,因名其府署为“卞渠上源传舍”也。诏发天下丁夫,男年十五以上、五十 以下者皆至,如有隐匿者,斩三族。

    《唐书刑法志》:“广州都督党仁弘尝率乡兵二千助高 祖,起封长沙郡公。仁弘交通豪酋,纳金宝,没降獠为 奴婢,又擅赋夷人。既还,有舟七十,或告其赃,法当死。 帝哀其老且有功,因贷为庶人。乃召五品以上谓曰: ‘赏罚所以代天行法,今朕宽仁弘死,是自弄法以负 天也。人臣有过,请罪于君。君有过,宜请罪于天。其令 有司设槁席于南郊三日,朕将请罪’。”房元龄等曰:“宽 仁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请?百寮顿首三请,乃止。” 《刘德威传》:“德威入为大理卿,太宗问曰:‘比刑网寖密, 咎安在’?德威曰:在君不在臣。下之宽猛,视主之好,失 入者减三,失出者减五。今坐入者无辜,坐出者有罪, 所以吏务深文,为自营计,非有教使然也。”帝然其言。 《敬播传》:播,蒲州河东人,贞观初,擢进士第,迁太子司 议郎。有司建言:谋反大逆,惟父子坐死,不及兄弟,请 更议。诏群臣更议。播曰:“兄弟虽孔怀之重,然比于父 子则轻,故生有异室,死有别宗。今高官重爵,本荫唯 逮子孙,而不及昆季,乌有荣隔其荫,而罪均其罚?”诏 从播议。

    《李昭德传》:“昭德,雍州长安人。父乾祐,贞观初为殿中 侍御史。鄃令。裴仁轨私役门卒,太宗欲斩之,乾祐曰: ‘法令与天下共之,非陛下独有也。仁轨以轻罪致极 刑,非画一之制,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帝意解, 由是免死’。”

    《崔仁师传》:仁师迁给事中,时有司以律,反逆者缘坐, 兄弟没官为轻。诏八坐议,咸言汉、魏、晋谋反,夷三族, 请改从死。仁师曰:“‘父子天属,足累其心,此而不恤,何 爱兄弟’?房元龄曰:‘祖有荫孙义,则孙祖亲重而兄弟 属轻。今应重者流而轻者死,非用刑意’。”遂不改。 《大唐新语》规谏太宗:有人言尚书令史多受赂者,乃 密遣左右以物遗之,司门令史果受绢一匹。太宗将 杀之,裴矩谏曰:“陛下以物试之,遽行极法,使受陷其 罪,恐非道德《齐礼》之义。”乃免。

    谀佞。代州都督刘兰谋反,腰斩之。将军丘行恭希旨, 探心肝而食。太宗责之曰:“典自有常科,何至如此!若 食逆者心肝而为忠孝,则兰之心肝,当为太子诸王 食,岂到汝乎?”行恭惭谢而退。兰本青州明经,遇乱为 乡里所称,保完青郡,远近归之。初降李密,密败归国, 在代州为游客所告,遂灭族。

    持法张元素为侍御史,弹乐蟠令叱奴骘盗官粮,太 宗大怒,特令处斩。中书舍人张文瓘执据律不当死。 太宗曰:“仓粮事重,不斩恐犯者众。”魏徵进曰:“陛下设 法,与天下共之。今若改张,人将法外畏罪。且复有重 于此者,何以加之?”骘遂免死。

    太宗时,刑部奏:盗贼律,反逆缘坐兄弟没官为轻,请 改从死。给事中崔仁师驳之曰:“自羲、农以降,或设狱 而人不犯,或画象而不知禁。三代之盛,泣辜解网,父 子兄弟,罪不相及,咸臻至理,俱为称首。及其叔世,乱 狱滋繁,周之季年,不胜其弊。《刑书》原于子产,峭涧起 于安于,秦严其法,以至于灭。”又曰:“且父子天属,昆弟 同气,诛其父子,或累其心,如此不顾,何爱?”《兄弟》文多 不尽载,朝廷从之。

    《唐书唐临传》:永徽元年,拜御史大夫。萧龄之尝任广 州都督,受赇当死,诏群臣议,请论如法,诏戮于朝堂。 临建言:“群臣不知天子所以议之之意,在律有八:王 族戮于隐,议亲也;刑不上大夫,议贵也。今龄之贪赃 狼扈,死有馀咎。陛下以异于他囚,故议之有司又令 入死。非尧舜所以用刑者,不可为后世法。”帝然之。龄 之,齐高帝五世孙,由是免死。

    《于志宁传》:“晋王为皇太子,复拜左庶子,迁侍中,加光 禄大夫,进封燕国公,监修国史。永徽二年,洛阳人李 弘泰诬告太尉长孙无忌反,有诏不待时斩之。志宁 以为方春少阳用事,不宜行刑,且诬谋非本恶逆,请 依律待秋分乃决,从之。”

    《旧唐书刑法志》:永徽六年七月,上谓侍臣曰:“律通比 附,条例太多。”左仆射志宁等对:“旧律多比附断事,乃 稍难解。科条极众,数至三千。隋日再定,惟留五百,以 事类相似者比附科断。今日所停,即是参取隋律修 易,条章既少,极成省便。”

    《大唐新语持法》权善才,高宗朝为将军中郎将。范怀 义宿卫昭陵,有飞骑犯法,善才绳之。飞骑因番请见, 先涕泣不自胜,言善才等伐陵柏,大不敬。高宗悲泣 不自胜,命杀之。大理丞狄仁杰断善才罪,止免官。高 宗大怒,命促刑。仁杰曰:“法是陛下法,臣仅守之,奈何 以数株小柏而杀大臣?请不奉诏。”高宗涕泣曰:“善才 斫我父陵上柏,我为子不孝,以至是。知卿好法官,善 才等终须死。”仁杰固谏,侍中张文瓘以笏筑令出。仁 杰乃引张释之、高庙、辛毗牵裾之例曰:“臣闻逆龙鳞, 忤人主,自古以为难,臣以为不难。居桀、纣时则难,尧、

    舜时则不难。臣今幸逢尧、舜,不惧比千之诛。陛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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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臣言,臣暝目之后,羞见释之、辛毗”于地下。高宗曰:

    “善才情不可容,法虽不死,朕之恨深矣,须法外杀之。” 仁杰曰:“陛下作法,悬诸象魏,徒流及死,具有等差,岂 有罪非极刑,特令赐死?法既无恒,万方何所措其手 足。陛下必欲变法,请今日为始。”高宗意乃解,曰:“卿能 守法,朕有法官。”命编入史。又曰:“仁杰为善才正,朕岂 不能为朕正天下耶!”授侍御史。后因谏事,高宗笑曰: “卿得权善才便也。”时左司郎中王本立恃宠用事,朝 廷惧之。仁杰按之,请付法,高宗特原之。仁杰奏曰:“虽 国之英秀,岂少本立之类。陛下何惜罪人而亏王法? 必不欲推问,请曲赦之,弃臣于无人之境,以为忠贞 将来之戒。”高宗乃许之。由是朝廷肃然。

    《唐书赵冬曦传》:“冬曦,定州鼓城人。进士擢第,历左拾 遗。神龙初,上书曰:‘古律条目千馀。隋时奸臣侮法,著 律曰:‘律无正条者,出罪举重以明轻,入罪举轻以明 重’。一辞而废,条目数百。自是轻重沿爱憎,被罚者不 知其然,使贾谊见之,恸哭必矣。夫法易知则下不敢 犯而远机阱,文义深则吏乘便而朋附盛。律令格式’”, 谓宜刊定科条,直书其事。其以“准加减、比附量情及 举轻以明重,不应为”之类皆勿用,使愚夫愚妇相率 而远罪,犯者虽贵必坐。律明则人信,法一则主尊,当 时称是。

    《狄仁杰传》:“仁杰为豫州刺史,时越王兵败,支党馀二 千人论死。仁杰释其械,密疏曰:‘臣欲有所陈,似为逆 人申理不言,且累陛下钦恤意。表成复毁,自不能定。 然此皆非本恶,诖误至此’。”有诏悉谪戍边。囚出宁州, 父老迎劳曰:“狄使君活汝邪?”出,相与哭碑下,囚斋三 日乃去,至流所,亦为立碑。

    《刘延祐传》:“徐敬业败,诏延祐持节到军。时吏议敬业 所署五品官殊死,六品流。延祐谓诬胁,可察以情,乃 论授五品官当流,六品以下除名,全宥甚众。”

    《徐齐聃传》:“齐聃子坚,迁万年主簿。天授三年上言,书 有五听,令有三覆,虑失情也。比犯大逆,诏使者勘当, 得实辄决,人命至重,万有一不实,欲诉无由,以就赤 族,岂不痛哉!此不足检,下之奸乱,适长使人威福耳。 臣请如令覆奏,则死者无恨。又古者罚不逮嗣,故郤 芮乱国而缺升诸朝,嵇康蒙戮而绍死于难,则于它” 亲不复致疑。今选部广责逆人亲属,至无服者,尚数 十条。且《诏书》“与逆同堂亲不任京畿,缌麻亲不得侍 卫。”臣请如诏书外,一切不禁,以申旷荡。

    《徐有功传》:“有功字弘敏,举明经,累补蒲州司法参军, 袭封东莞县男。为政仁,不忍杖罚,民服其恩,更相约 曰:‘犯徐参军杖者必斥之,讫代不辱一人’。累迁司刑 丞。时武后僭位,博州刺史琅邪王冲责息钱于贵乡, 遣家奴督敛,与尉颜馀庆相闻,知奴自市弓矢还。会 冲坐逆诛,魏州人告馀庆豫冲谋,后令俊臣鞠治,以” 反状闻。有司议馀庆更《永昌赦》,法当流。侍御史魏元 忠谓:“馀庆为冲,督偿通书,合谋明甚,非曰支党,请殊 死籍其家。”诏可。有功曰:“‘‘《永昌赦令》,与虺贞同恶,魁首 已伏诛,支党未发者,原之。《书》曰:‘歼厥渠魁’,律以造意 为首’。寻赦已伏诛,则魁首无遣’。馀庆赦后被言,是谓 支党。今以支为首,是以生入死,赦而复罪,不如勿赦; 生而复杀,不如勿生。窃谓朝廷不当尔。”后怒曰:“何谓 魁首?”答曰:“魁者大帅,首者元谋。”后曰:“馀庆安得不为 魁首?”答曰:“若魁首者,虺贞是已。既已伏诛,馀庆今方 论罪,非支党何?”后意解,乃曰:“公更思之。”遂免死。有韩 纪孝者,受徐敬业伪官,前已物故,推事使顾仲琰籍 其家,诏已报可。有功追议曰:“律,谋反者斩,身亡即无 斩法,无斩法则不得相缘,所缘之人亡,则所因之罪 减。”诏从之,皆以更赦免。如此护宥者数十。百姓累转 秋官郎中。凤阁侍郎任知古、冬官尚书裴行本等七 人,被诬当死,后谓宰相曰:“古人以杀止杀,我今以恩 止杀,就群公丐知古等赐以再生,可乎?”俊臣、张知默 固请如法,后不许,俊臣独引行本更验前罪。有功奏 曰:“俊臣违陛下再生之赐,不可以示信。”于是悉免死。 道州刺史李仁褒兄弟为人诬构,有功争不能得。秋 官侍郎周兴劾之曰:“汉法,附下罔上者斩,面欺者亦 斩。在古析言,破律者杀。有功,故出反囚,罪当诛,请按 之。”后不许,犹坐免官。俄起为左肃政台侍御史,辞曰: “臣闻鹿走山林,而命系庖厨者,势固自然。陛下以法 官用臣,臣守正行法,必坐此死矣。”后固授之。天下闻 有功复进,洒然相贺。时有诏,公坐流,私坐徒以上。会 赦免,逾百日不首者复论。有功奏曰:“陛下宽殊死罪, 已发者原之,是通改过之心、自新之路。故律,告赦前 事,以其罪坐之;若无告言,所犯终不自发。如告言赦 前事,则与《律》乖。今赦前之罪,不自言者,还以法论,即 恩虽布天下,而一罪不能贷,臣窃为陛下不取。”后更 诏五品以上议。可

    《大唐新语》:持法李日知为司刑丞,尝免一死囚,少卿 胡元礼异,判杀之,与日知往复至于再三。元礼怒,遣 府吏谓曰:“元礼不离刑曹,此囚无活法。”日知报曰:“日知不离刑曹,此囚无死法。”竟以两闻,日知果直。 魏元忠、张说为二张所构,流放岭南。夏官侍郎崔贞 慎、将军独孤袆之、郎中皇甫伯琼等八人,并追送于 郊外。易之乃假作告事人柴明状,称贞慎等与元忠 谋反。则天命马怀素按之,曰:“此事并实,可略问,速以 闻。”斯须,中使催迫者数焉,曰:“反状皎然,何费功夫!”遂 至许时。怀素奏请柴明对问,则天曰:“我亦不知柴明 处,但据此状,何须柴明?”怀素执贞慎等无反状,则天 怒曰:“尔宽纵反者耶?”怀素曰:“魏元忠以国相流放,贞 慎等以亲故相送,诚则可责。若以为谋反,臣岂诬罔 神明?只如彭越以反伏诛,栾布奏事尸下,汉朝不坐。 况元忠罪非彭越,陛下岂加追送者罪耶?陛下当生 杀之柄,欲加之罪,取决圣衷足矣。今付臣推勘,臣但 守法耳。”则天曰:“尔欲㹅,不与罪耶?”怀素曰:“臣识见庸 浅,不见贞慎等罪。”则天意解,曰:“卿守我法。”乃赦之。时 朱敬则知政事,对朝堂执怀素手曰:“马子,马子,可爱! 可爱!”时人深赏之。

    公直。长安末,诸酷吏并诛死,则天悔于枉滥,谓侍臣 曰:“近者朝臣多被周兴、来俊臣推勘,递相牵引,咸自 承伏。国家有法,朕岂能违?中间疑有滥者,更使近臣 就狱推问,得报皆自承引,朕不以为疑,即可其奏。自 周兴、俊臣死,更不闻有反逆者,然已前就戮者,岂不 有冤滥耶?”夏官侍郎姚崇对曰:“自垂拱以后,被告身 死破家者,皆枉酷自诬而死,告事者特以为功,天下 号为罗织,甚于汉之党锢。陛下令近臣就狱问者,近 臣亦不自保,何敢辄有动摇?赖上天降灵,圣情发寤, 诛灭凶竖,朝廷宴安。今日已后微躯及一门百口,保 见在内外官吏无反逆者。”则天大悦,曰:“已前宰相皆 顺成其事,陷朕为淫刑之主,闻卿所说,甚合朕心。”乃 赐银一千两。

    《唐书张嘉贞传》:“帝数幸东都,洛阳主簿王钧者,为嘉 贞缮第,会以赃闻,有诏杖之朝堂。嘉贞畏蔑染,促有 司速毙以灭言。秘书监姜晈得罪,嘉贞希权幸意,请 加诏杖。已而晈死。会广州都督裴伷先抵罪,帝问法 如何,嘉贞复援晈比。张说曰:‘不然,刑不上大夫,以近 君也。士可杀,不可辱。向晈得罪,官三品,且有功,若罪 应死即杀,独不宜廷辱,以卒伍待也。况勋贵在八议 乎?事往不可咎,伷先岂容复滥哉’!”帝然之。嘉贞退不 悦曰:“言太切。”说曰:“宰相时来则为,非可长保。若贵臣 尽杖,正恐吾辈及之,渠不为天下士君子地乎?” 《裴耀卿传》:“夷州刺史杨浚以赃抵死,有诏杖六十,流 古州。耀卿上言,刺史县令,异诸吏为人父”母,风化所 瞻。今使裸躬受笞,事大逼辱,法至死则天下共之。然 一朝下吏,屈挫牵顿,民且哀怜,是忘免死之恩,而有 伤心之痛,恐非崇守长、劝风俗意。又杂犯抵死无杖 刑必三覆后决,今非时不覆,或夭其命,非所以宽宥 之也。凡大暑决囚多死,秋冬乃有全者。请今贷死决 杖,会盛夏生长时并停,则有再生之实。

    《李岘传》:初,东京平,陈希烈等数百人待罪,议者将悉 抵死,帝意亦欲惩天下,故崔器等附致深文。岘时为 三司,独曰:“法有首有从,情有重有轻,若一切论死,非 陛下与天下惟新意。且羯胡乱常,谁不凌污,衣冠奔 亡,各顾其生,可尽责邪?陛下之亲戚勋旧子若孙,一 日皆血铁砧,尚为仁恕哉?《书》称‘歼厥渠魁,胁从罔治’, 况河北残孽劫服官吏,其人尚多,今不开自新之路 而尽诛之,是坚叛者心,使为贼致死。困兽犹斗,况数 万人乎!”于是器与吕𬤇皆龊龊文吏,操常议,不及大 体,尚腾颊固争,数日乃见听衣冠蒙更生贼,亦不能 使人归怨天子,岘力也。

    《李勉传》:“勉迁司膳员外郎,关东献俘百,将即死,有叹 者,勉过问曰:‘被胁而官,非敢反’。勉入见帝曰:‘寇乱之 污半天下,其欲澡心自归无繇。如尽杀之,是驱以助 贼也’。帝驰骑完宥。后归者日至。累为河东王思礼、朔 方河东都统李国贞行军司马,进梁州刺史。勉假王 晬南郑令。晬为权幸所诬,诏诛之。勉曰:‘方藉牧宰为 人父母,岂以谗杀良吏乎’?”即拘晬,为请得免。晬后以 推择为龙门令,果有名。

    《贾至传》:“至历中书舍人。至德中,将军王去荣杀富平 令杜徽。肃宗新得陕,且惜去荣材,诏贷死以流人使 自效。至谏曰:‘圣人诛乱,必先示法令,崇礼义。汉始入 关,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不易之法也’。”按:将军去荣以 朔方偏裨,提数千士,不能整行列,挟私怨,杀县令,有 犯上之逆。或曰:去荣善守陕,新下,非去荣不可守。臣 谓不然。李光弼守太原,程千里守上党,许叔冀守灵 昌,鲁炅守南阳,贾贲守雍丘,张巡守睢阳,初无去荣, 未闻贼能下也,以一能而免死。彼弧矢绝伦,剑术无 前者,恃能犯上,何以止之?若舍去荣,诛将来是法不 一而招罪人也。惜一去荣,杀十去荣之材,其伤盖多。 彼逆乱之人,有逆于此而顺于彼乎?“乱富平而治于 陕乎?悖县令能不悖于君乎?律令者,太宗之律令,陛 下不可以一士小材废祖宗大法。”帝诏群臣议,太子太师韦见素、文部郎中崔器等皆以为:“法者,天地大 典,王者不敢专也。帝王不擅杀,而小人得擅杀者,是 权过人主。开元以前,无敢专杀,尊朝廷也。今有之,是 弱国家也。太宗定天下,陛下复鸿业,则去荣非至德 罪人,乃《贞观》罪人也。其罪祖宗所不赦,陛下可易之 耶?”诏可。

    《大唐新语持法》:“肃宗初克复,重将帅之臣,而武人怙 宠,不遵法度。将军王去荣打杀本县令,据法处尽。肃 宗将宥之,下百寮议。韦陟议曰:‘昔汉高约法,杀人者 死。今陛下出令,杀人者生。伏恐不可为万代之法’。” 《唐书。严郢传》:“郢字叔敖,大历末,进拜京兆尹。御史台 请天下断狱,一切待报,唯杀人许偿,死论徒者得悉 徙”边。郢言:“罪人徙边,即流也。流有三而一,用之诚难。 且杀人外,犹有十恶:伪造用符印强光火诸盗,今一 徙之法太轻,不足禁恶。又罪抵徒,科别差殊,或殴伤 夫妇,离非义绝,养男别姓,立嫡不如式,私度关冒户 等不可悉,而与十恶同徒,即轻重不伦。又按京师天 下聚论徒者至广,例不覆谳。今若悉待报有司,断决 有程,月不啻五千狱,正恐牒按填委,章程紊挠。且边 及近边犯死、徒、流者,若何为差?请下有司更议。”炎恶 异己,阴讽御史张著劾郢匿发民浚渠,使怨归上,系 金吾、长安中日数千人遮建福门讼郢冤,帝微知之, 削兼御史中丞。人知郢得原,皆迎拜。

    《柳浑传》:“浑字夷旷,贞元元年,迁兵部侍郎。三年以本 官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仍判门下省。玉工为帝作带, 误毁一銙,工不敢闻,私市它玉足之。及献,帝识不类, 擿之。工人伏罪。帝怒其欺,诏京兆府论死。浑曰:陛下 遽杀之则已,若委有司,须详谳乃可。于法误伤乘舆 器服,罪当杖,请论如律。由是工不死。”

    《窦参传》:“参,刑部尚书诞四世孙。学律令,为人矜严,悻 直,果于断。以荫累为万年尉。同舍当夕,直者闻亲疾 惶遽,参为代之。会失囚,京兆按直簿劾其人。参曰:‘彼 以不及谒而往,参当坐’。乃贬江夏尉,人皆义之。迁奉 先尉。男子曹芬兄弟隶北军,醉暴其妹,父救不止,恚 赴井死。参当兄弟重辟,众请俟免丧,参曰:‘父繇子死, 若以丧延,是杀父。不坐’。”皆榜杀之,一县畏伏。

    《裴度传》:“初,元济禁偶语于道,夜不然烛,酒食相馈遗 者,以军法论。度视事,下令唯盗贼斗死抵法,馀一蠲 除,往来不限昼夜,民始知有生之乐。”

    《旧唐书。刑法志》:宪宗元和六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 为父杀仇人秦果,投县请罪。敕:“复仇杀人固有彝典, 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志在 徇节,本无求生之心,宁失不经。特从减死之法,宜决 一百,配流循州。”职方员外郎韩愈献议曰:“伏奉今月 五日敕,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征法令则杀人者 死。礼法二事,皆王教之端,有此异同,必资论辩,宜令 都省集议闻奏者。”伏以子复父仇,见于《春秋》,见于《礼 记》,又见于《周官》,又见于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 罪之者也。最宜详于律,而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 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 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夫律虽本于圣 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经之所明者,制有司也。丁 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 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周官》曰:“凡杀人 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义,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 宜者,子得复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公羊传》曰:“父 不受诛,子复仇可也。”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又《周官》 曰:“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言将复仇,必先言 于官,则无罪也。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 之守,怜孝子之心,示不自专,访议群下。臣愚以为复 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称, 可行于今者;或为官吏所诛,如《公羊》所称,不可行于 今者。又《周官》所称:“子复仇”,先告于士,则无罪者。若孤 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于官,未 可以为断于今也。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宜定其 制曰:“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由,下尚书省,集议 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

    《因话录》:宪宗知权文公甚真,后权长孺知盐铁福建 院,赃污盈积,有司以具狱奏,上曰:“必致极法。”崔相群 救之,云是德舆族子。上曰:“德舆必不合有子弟犯赃, 若德舆在,自犯赃,朕且不赦,况其宗族也。”及知其母 年高,乃免死,杖一百,长流康州。

    《唐书裴潾传》:“穆宗立,潾再迁刑部郎中。前率府仓曹 参军曲元衡杖民柏公成母死,有司以死在辜,外推 元衡父荫赎金。公成受赇不诉,以赦免。潾议曰:‘杖棰 者,官得施所部,非所部,虽有罪,必请有司,明不可擅 也。元衡非在官,公成母非所部,不可以荫免。公成取 贿仇家,利母之死,逆天性,当伏诛’。有诏元衡流,公成” 论死。

    《旧唐书刑法志》:穆宗长庆二年四月,刑部员外郎孙 革奏,“京兆府云阳县人张莅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宪征之,莅承醉拉宪,气息将绝。宪男买得,年十四,将 救其父,以莅角抵力,人不敢㧑解,遂持木锸击莅之 首,见血,后三日致死者。准律,父为人所殴,子往救,击 其人折伤,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即复。父仇者”, 事发,具其事由下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 则经买得救父难是性孝,非暴击张莅是切非凶。以 髫丱之岁,正父子之亲,若非圣化所加,童子安能及 此?《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以权之,慎测浅 深之量以别之。”《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周书》所训,诸罚 有权。今买得生被皇风,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圣 慈。臣职当谳刑,合分善恶。敕:康买得,尚在童年,能知 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沈命之科,恐失 原情之义。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

    《唐书刑法志》:太和六年,兴平县民上官兴以醉杀人 而逃,闻,械其父,乃自归。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 鼎,以其就刑免父,请减死。诏两省议,以为“杀人者死, 百王所守,若许以生,是诱之杀人也。”谏官亦以为言。 文宗以兴免父囚近于义,杖流灵州,君子以为失刑。 文宗好治,躬自谨畏,然阉宦肆孽不能制,至诛杀大 臣,夷灭其族,滥及者不可胜数。心知其冤,为之饮恨 流涕,而莫能救止。盖“仁者制乱而弱者纵之”,然则刚 强非不仁,而柔弱者仁之贼也。

    《旧唐书文宗本纪》:太和七年二月“辛巳,御史台奏,均 王傅王堪男祯,国忌日于私第科决罚人。”诏曰:“准令, 国忌日禁饮酒举乐,决罚人吏,都无明文。起今后,从 有此类,不须举奏。王祯宜释放。”

    《南部新书》:“柳仲郢拜京兆尹,置权量于东西市,使贸 易用之,禁私制者。北司史入粟违约,仲郢杀而尸之, 自是人无敢犯。”

    《东观奏记》:“刘皋为盐州刺史,甚有威名。监军使杨元 价诬奏皋谋叛,函首以进,阖朝公卿面折廷诤。上重 违百辟之言,始坐元价专杀不辜之罪。”

    《五代史郭崇韬传》:河南县令罗贯,为人强直,颇为崇 韬所知。贯正身奉法,不受权豪请托,宦官伶人,由此 切齿。皇太后崩,葬坤陵,陵在寿安。庄宗幸陵作所,而 道路泥涂,桥坏。庄宗止舆,问谁主者。宦官曰:“属河南。” 因亟召贯。贯至对曰:“臣初不奉诏,请诘主者。”庄宗曰: “尔之所部,复问何人?”即下贯狱,狱吏拷掠,体无完肤。 明日传诏杀之。崇韬谏曰:“贯罪无佗,桥道不修,法不 当死。”庄宗怒曰:“太后灵驾将发,天子车舆往来,桥道 不修,卿言无罪,是朋党也。”崇韬曰:“贯虽有罪,当具狱 行法于有司。陛下以万乘之尊,怒一县令,使天下之 人言陛下用法不公,臣等之过也。”庄宗曰:“贯,公所爱, 任公裁决。”因起入宫,崇韬随之,论不已。庄宗自阖殿 门,崇韬不得入,贯卒见杀。

    《北梦琐言》:供奉官于延徽巧事权贵,人多拥护。监仓 犯赃,合处极法,侍卫使张从宾方便救之,上曰:“食我 厚禄,偷我仓储,期于决死。苏秦说吾不得,非但卿言。” 竟处死。

    镇州市人刘方遇,家财数十万。方遇妻田氏早卒,田 之妹为尼,常出入方遇家,方遇使尼长发为继室。有 田令遵者,方遇之妻弟也,善货殖,方遇以所积财令 令遵兴殖也。方遇有子年幼,二女皆嫁。方遇疾卒,子 幼不能督家业。方遇妻及二女以家财素为令遵兴 殖,乃聚族合谋,请以令遵姓刘,为方遇继嗣,即令鬻 券人安美为亲族请嗣。券书既定,乃遣令遵服斩衰 居丧。而二女初立令遵时,先邀每月供财二万,及后 求取无厌,而石、李二女夫使二女诣本府论诉,云“令 遵冒姓夺父家财。”令遵下狱。石、李二夫族与本府要 吏亲党,上至府帅判官、行军司马、随使都押衙,各受 方遇二女赂钱数千缗,而以令遵与姊及书券安美 同情共盗,俱弃市,人知其冤。府帅李从敏令妻来朝, 惧事发,令内地弥缝。侍御史赵都嫉恶论奏,明宗惊 怒,下镇州委副使符蒙按问,果得事实。自亲吏高知 柔及判官行军司马及通贷僧人、妇人皆弃市,惟从 敏初欲削官停任,中官哀祈,竟罚一季俸。议者以受 赂曲法杀人,而《八议》之所不及,失刑也。

    搜采异闻,录五代之际,时君以杀为嬉,视人命如草 芥。唐明宗颇有仁心,独能斟酌援救。天成三年,京师 巡检军使浑公儿口奏:“有百姓二人,以竹竿习战斗 之事。”帝即传宣,令付石敬塘处置,敬塘杀之。次日,枢 密使安重诲敷奏,方知悉是幼童为戏。下诏自咎,以 为失刑,减常膳十日,以谢幽冤。罚敬塘一月俸,浑公 “儿削官杖脊,配流登州。小儿骨肉赐绢五十匹,粟麦 各百石,便令如法埋葬。”仍戒诸道州府,“凡有极刑,并 须仔细裁遣。”

    《宋史刘重进传》:“汉法禁牛革甚严。州民崔彦、陈宝选 八人,自本镇持革诣汉祖庙鞔鼓,重进杖遣之。判官 史在德谓重进不善用法,宜置极典。及大理、刑部详 覆,重进所断为是,在德坐故入杖死之。”

    《国老谈苑》:周世宗在汉为诸卫将军,尝游畿甸,谒县令,令是时方聚邑客,蒱博弗得见,世宗颇衔之。及即 位,令因部夫犯赃数百匹,宰相范质以具狱上奏。世 宗曰:“亲民之官,赃状狼籍,法当处死。”质奏曰:“受所监 临财物,有罪止,赃虽多,法不至死。”世宗怒,厉声曰:“法 者,自古帝王之所制,本以防奸。朕立法,杀二赃吏,非” 酷刑也。质曰:“陛下杀之即可,若付有司,臣不敢署敕。” 遂贷其命,因令今后犯者,并以枉法论。质乃奉诏,令 刑统中强率敛入己,并同枉法者是也。质之守正不 回,大率如是。

    《宋史剧可久传》:“可久字尚贤,涿州范阳人。沈毅方正, 明律令,与冯道、赵凤为友。后唐同光初,凤荐于朝,补 徐州司法,以干职闻,召为大理评事,赐绯。逾年,迁大 理正。坐误治狱,责授登州司户。遇赦,召为著作郎。仕 晋,历殿中少监、太子右谕德,大理少卿,赐金紫。晋祖 崩,可久方在病告,有司纠以不赴国哀,坐免。未几,复” 官,迁大理卿。周广顺初,改太仆卿,复为大理卿。会郑 州民李思美妻诣御史台,诉夫私鬻盐,罪不至死,判 官杨瑛寘以大辟,有司摄治瑛,瑛具伏。可久断瑛失 入,减三等,徒二年半。宰相王峻欲杀瑛,召可久谓之 曰:“死者不可复生,瑛枉杀人,其可恕耶?”可久执议益 坚,瑛得免死。由是忤峻,改太仆卿,分“司西京。显德三 年,所举官犯赃,可久坐停任。明年,复起为右庶子。” 《辽史刑法志》:“太祖初年,庶事草创,犯罪者量轻重决 之。其后治诸弟逆党,权宜立法。亲王从逆不磬,诸甸 人或投高崖杀之。淫乱不轨者五车轘杀之。逆父母 者视此讪詈。犯上者以熟铁锥舂其口杀之。从坐者 量罪轻重杖决。杖有二”,大者重钱五百,小者三百。又 为枭磔、生瘗、射鬼箭、炮掷、支解之刑,归于“重法闲民”, 使不为变耳。

    太宗时,治渤海人,一依汉法,馀无改焉。会同四年,皇 族舍利郎君谋毒通事解里等,已中者二人,命重杖 之,及其妻流于厥拔离弭河族“造药者。”

    世宗天禄二年,“天德、萧翰、刘哥及其弟盆都等谋反, 天德伏诛,杖翰,流刘哥,遣盆都使辖戛斯国。”夫四人 之罪均而刑异,辽之世同罪异论者盖多。

    “穆宗嗜酒及猎,不恤政事。五坊掌兽、近侍、奉膳、掌酒 人等,以獐鹿、野豕、鹘雉之属亡失伤毙,及私归逃亡, 在告逾期,召不时至,或以奏对少不如意,或以饮食 细故,或因犯者迁怒无辜,辄加炮烙铁梳之刑,甚者 至于无算。或以手刃刺之,斩击射燎,断手足,烂肩股, 折腰胫,划口碎齿,弃尸于野。且命筑封于其地,死者 至百有馀人。京师置百尺牢,以处系囚。”盖其即位未 久,惑女巫肖古之言,取人胆合延年药,故杀人颇众。 后悟其诈,以鸣镝丛射,骑践杀之。及海里之死,为长 夜之饮,五坊掌兽人等及左右给事诛戮者相继不 绝。虽尝悔其因怒滥刑,谕大臣切谏,在廷畏懦,鲜能 匡救,虽谏又不能听。当其将杀寿哥,念古殿前都点 检耶律夷腊葛谏曰:“寿哥等毙所掌雉,畏罪而亡,法 不应死。”帝怒,斩寿哥等,支解之。命有司尽取鹿人之 在系者凡六十五人,斩所犯重者四十四人,馀悉痛 杖之。中有欲寘死者,赖王子必摄等谏得免。已而怒 颇德饲鹿不时,致伤而毙,遂杀之。季年暴虐益甚,尝 谓太尉化葛曰:“朕醉中有处决不当者,醒当覆奏,徒 能言之,竟无悛意,故及于难。虽云虐止亵御,上不及 大臣,下不及百姓,然刑法之制,岂人主快情纵意之 具邪?”

    《景宗本纪》:保宁五年“春二月丁亥,近侍实鲁里误触 神纛,法论死,杖释之。冬十一月辛亥朔,始获应历逆 党近侍小哥花哥、辛古等诛之。”

    《圣宗本纪》:统和六年二月丁未,奚王筹宁杀无罪人 李浩。所司议贵请贷其罪,令出钱赡浩家。从之。 《刑法志》:兴宗重熙五年,时有群牧人窃易官印,以马 与人者,法当死。帝曰:“一马杀二人,不亦甚乎。”咸死论。 又有兄弟犯强盗当死,以弟从兄,且俱无子,特原其 弟。至于枉法受赇,诈敕走递,伪学御书,盗外国贡物 者,例皆免死。郡王贴不家奴弥里吉告其主,言涉怨 望,鞫之无验,当反坐。以钦哀皇后里言,竟不加罪,亦 不断付其主,仅籍没焉。宁远军节度使萧白强掠乌 古敌烈都详稳敌鲁之女为妻,亦以后言免死,杖而 夺其官。梅里狗丹使酒,杀人而逃,会永寿节出首,特 赦其罪。皇妹秦国公主生日,帝幸其第,伶人张隋本 宋所遣的者,大臣觉之,以闻,召诘款伏,乃遽释之。 《耶律庶成传》:庶成与枢密副使耶律德修定法令。上 诏庶成曰:“方今法令轻重不伦。法令者,为政所先,人 命所系,不可不慎。卿其审度轻重,从宜修定。”庶成参 酌古今,刊正讹谬,成书以进。帝览而善之。

    《张俭传》:“有司获盗八人,既戮之,乃获正贼。家人诉冤, 俭三乞申理,上勃然曰:‘卿欲朕偿命耶?俭曰:‘八家老 稚无告,少加存恤,使得收葬,足慰存没矣’。乃从之’。” 《刑法志》:天祚乾统元年,凡大康三年预乙辛所害者, 悉复官爵,籍没者出之,流放者还乡里。至二年,始发乙辛等墓,剖棺戮尸,诛其子孙。馀党子孙减死徙边, 其“家属奴婢,皆分赐被害之家,如耶律挞不也、萧达 鲁古等党人之尤凶狡者,皆以赂免。至于覆军失城 者,第免官而已。行军将军耶律涅里三人,有禁地射 鹿之罪,皆弃市。其职官诸局人有过者,镌降决断之 外,悉从军。”赏罚无章,怨讟日起,剧盗相挻,叛亡接踵。 天祚大恐,益务绳以严酷,由是投崖炮、掷钉割、脔杀 之刑复兴焉,或有分尸五京,甚者至取其心以献祖 庙。虽由天祚救患无策,流为残忍,亦由祖宗有以启 之也。辽之先代,用法尚严,使其子孙皆有君人之量, 知所自择,犹非祖宗贻谋之道,不幸一有昏暴者少, 引以借口,何所不至!然辽之季世,与其先代用刑同 而兴亡异者何欤?盖创业之君施之于法,未定之前, 民犹未敢测也;亡国之主施之于法,既定之后,民复 何所赖焉?此其所为异也。《传》曰:“新国轻典。”岂独权事 宜而已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