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九十一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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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令部纪事四

    祥刑典第九十二卷

    律令部纪事四

    《宋史刑法志》:律令者,有司之所守也。太祖以来,其所 自断,则轻重取舍,有法外之意焉。然其末流之弊,专 用已私,以乱祖宗之成宪者多矣。乾德伐蜀之役,有 军大校割民妻乳而杀之。太祖召至阙,数其罪,近臣 营救颇切,帝曰:“朕兴师伐罪,妇人何辜,而残忍至此!” 遂斩之。

    时,郡县吏承五季之习,黩货厉民,故尤严贪墨之罪。 开宝三年,董元吉守英州,月馀,受赃七十馀万。帝以 岭表初平,欲惩掊克之吏,特诏弃市。峡州民范义超, 周显德中以私怨杀同里常古真家十二口,古真小 子留、留幸脱走,至是擒义超,诉有司。峡州奏引赦当 原。帝曰:“岂有杀一家十二人可以赦论邪?”命正其罪。 《太宗本纪》:太平兴国三年夏五月“戊申,以秦州节度 判官李若愚子飞雄矫制乘驿至清水县,缚都巡检 周承琎及刘文裕、马知节等七人,将劫守卒,据城为 叛。文裕觉其诈,擒缚飞雄按之,尽得其状。诏诛飞雄 及其父母妻子同产,而哀若愚宗奠无主,申戒中外 臣庶,自今子弟有素怀凶险,屡戒不悛者,尊长闻诸 州县,锢送阙下,配隶远处,隐不以闻,坐及期功。”以上 《刘文裕传》:文裕,字以宁,太平兴国二年,出为秦陇巡 检。有李飞雄者,太保致仕𬭸之孙,秦州节度判官若 愚之子,性凶险,不为其家所容,常往来京师、魏博间, 与无赖恶少游处,纵酒蒲博为务。以其父故,尽知秦 州仓库所积及地形险易,兵籍多少。又有妻父张季 英为凤翔盩厔尉,飞雄自京师往省之,因乘季英马, 诈为使者,夜抵厩,置呼卒索马。卒秉炬出迎,飞雄以 私市马缨示之,卒不能辨,即授以马,一卒乘一马前 导,以“巡边”为名,因矫诏率巡驿殿直姚承遂至陇州, 率监军供奉官王守定至吴山县,率县尉卢赞皆从 行。先是,秦州内属羌人为寇,朝廷遣周承琎、田仁朗、 王侁、梁崇赞、韦韬、马知节及文裕领兵屯清水县。飞 雄至,称制,尽缚之。承琎等见姚承遂数辈同至,不觉 其诈。仁朗独号泣求诏书,飞雄叱之曰:“我受密旨,以 若辈逗挠,不用命令尽诛汝。岂不闻封州杀李鹤耶? 诏书汝岂得见?”先是,上即位,分命亲信于诸道,廉官 吏善恶,密以闻。岭南使者言封州李鹤不奉法,诬奏 军吏谋反,诏即诛之,故飞雄引以为言,将械承琎等 诣秦州戮之,因据城叛,遂驱承琎等行。初,飞雄诈宣 制时,自言我上南府时亲吏。文裕因哀告飞雄曰:“我 亦尝依晋邸,使者岂不营救之乎?”飞雄低语谓文裕 曰:“尔能与我同富贵否?”文裕觉其诈伪,许之。飞雄即 命左右释文裕缚。文裕策马前,附耳语仁朗,仁朗佯 坠马,若卒中风眩状。飞雄共前视之,又释其缚。仁朗 奋起搏飞雄,与文裕共擒之。飞雄尚呼云:“田仁朗等 谋反,杀使者。”送秦州狱。鞫得实,飞雄、承遂、守、定、赞坐 要斩,夷飞雄家。捕先与飞雄善者何大举等数辈,悉 弃市。厩置卒亦夷其族。因下诏:“中外臣庶之家,子弟 或有乖检,甚为乡党所知,虽加戒勖,曾不悛改者,并 许本家尊长具名闻,州县遣吏锢送阙下,当配隶诸 处。敢有藏匿不以名闻者,异时丑状彰露,期功以上, 悉以其罪罪之。”

    《刑法志》:太平兴国六年,自春涉夏不雨,太宗意狱讼 冤滥,会归德节度推官李承信因市葱笞园户,病创 死,帝闻之,坐承信弃市。初,太祖尝决系囚,多得宽贷, 而开封妇人杀其夫前室子,当徒二年,帝以其凶虐 残忍,特处死。至是有泾州安定妇人,怒夫前妻之子 妇,绝其吭而杀之,乃下诏曰:“自今继母杀伤夫前妻” 子,及姑杀妇者,同“凡人论。”

    《刁衎传》:“衎字元宾,出知睦州桐庐县。会诏群臣言事, 衎上谏《刑书》谓:淫刑酷法,非律文所载者,望诏天下 悉禁止之。巡检使臣捕得盗贼亡卒,并送本部法官 讯鞫,无得擅加酷虐。古者投奸凶于四裔,令远方囚 人尽归京阙,以配务役,最非其宜。且神皋胜地,天子 所居,岂使流囚于此聚役?自今外处罪人,望勿许改 送上京,亦不留于诸务充役。又《礼》曰:‘刑人于市,与众 弃之’。则知黄屋、紫宸之中,非用刑行法之处。望自今 御前不行决罚之刑。”殿前引见司钳黥法具,并赴御 史台。廷尉之狱,敕杖不以大小,皆引赴御史、廷尉。京 府或出中使,或命法官,具礼监科,以重圣皇明刑慎 法之意。或有犯劫盗亡命罪重者,刖“足钉身,国门布令。此乃小民昧于刑宪,逼于衣食,偶然为恶,义不及 他,被其惨毒,实伤风化,亦望减除其法。如此则人情 不骇,各固其生,和气无伤,必臻上瑞。”

    《李昌龄传》:“淳化二年,擢礼部郎中,逾月为枢密直学 士。昌龄上言,广州市舶,每岁商舶至,官尽增价买之, 良苦相杂,少利。自今请择其良者,官如价给之,苦者 恣其卖,勿禁。雷、化、新、白、惠、恩等州山林有群象,民能 取其牙,官禁不得卖。自今宜令送官,以半价偿之,有 敢隐匿及私市与人者,论如法。”

    《刑法志》:“端拱初,广定军民安崇绪隶禁兵,诉继母冯 与父知逸离,今夺资产与己子大理当,崇绪讼母罪 死,太宗疑之,判大理张佖固执前断,遂下台省杂议。 徐铉议曰:‘今第明其母冯尝离,即须归宗,否即崇绪 准法处死。今详案内不曾离异,其证有四,况不孝之 刑,教之大者。宜依刑部、大理寺断’。”右仆射李昉等四 十三人议曰:“法寺定断为不当。若以五母皆同,即阿 蒲虽贱,乃崇绪亲母,崇绪特以田业为冯强占,亲母 衣食不给,所以论诉。若从法寺断死,则知逸何辜绝 嗣?阿蒲何地托身?臣等议:田产并归崇绪,冯合与蒲 同居,供侍终身。如是则子有父业可守,冯终身不至 乏养,所犯并准赦原。”诏从昉等议,铉、佖各夺俸一月。 咸平间,有三司军将赵永昌者,素凶暴,督运江南,多 为奸赃,知饶州韩昌龄廉得其状,乃移转运使冯亮, 坐决停职,遂挝登闻鼓,讼昌龄与亮讻谤朝政,仍伪 刻印作亮等求解之状。真宗察其诈,于便殿自临讯, 永昌屈伏,遂斩之,释亮不问,而昌龄以他事贬郢州 团练副使。曹州民苏庄蓄兵器,匿亡命,豪夺民产,积 赃计四十万,御史台请籍其家,帝曰:“暴横之民,国有 常法,籍之斯过也”,论如律。其纵舍轻重,必当于义,多 类此。凡岁饥,强民相率持杖劫人仓廪,法应弃市,每 具狱上闻,辄贷其死。真宗时,蔡州民三百一十八人, 有罪皆当死。知州张荣、推官江嗣宗议,取为首者杖 脊,馀悉论杖罪。帝下诏褒之,遣使巡抚诸道,因谕之 曰:“平民艰食,强取糇粮以图活命尔,不可从盗法科 之。”

    《洪湛传》:“湛与王钦若同知贡举。咸平五年春,有河阴 民常德方讼临津尉任懿纳贿登第,事下御史台,鞫 得懿款云:‘咸平二年,补太学生,寓僧仁雅舍,因仁雅 求院之主僧惠泰为道地,署纸,许银七铤。仁雅、惠泰 隐其二,易为五铤。惠泰素识王钦若已在贡院,乃因 馆客甯文德仆夫徐兴,纳署纸于钦若妻李,李密召’” 家仆祁睿,书懿名于左臂,并口传许赂之,数入省告 钦若及懿过五揭。睿衡持汤饮至省,钦若遣睿语李, 令取其银,懿未即与。既而懿预奏名授官,未行,丁内 艰,还乡里。仁雅驰书索银,形于诅骂。德方者卖卜县 市,获其书以告。中丞赵昌言具其事奏白,请逮钦若 属吏。先是,钦若为亳州判官,睿其厅干。及代归,以睿 从行,而未除州之役籍。及贡举事毕,会州人张续还 乡,行服讫,为睿去籍名。至是,钦若诉云:睿休役之后, 始佣于家,而惠泰未尝及门。钦若方被宠顾,乃诏翰 林侍读学士邢昺、内侍副都知阎承翰,并驿召知曹 州边肃、知许州母宾古就太常寺别鞫,懿易款云:“有 妻兄张驾举进士,识”湛,懿亦与驾同造湛门,常以石 榴二百枚、木炭百秤馈之。懿之输银也,但凭二僧达 一主司,实不知谁何,迺以为湛纳其银。湛适使陕西, 中途召还,时张驾已死,甯文德、徐兴悉遁去,钦若近 参机务,门下仆使多新募至,不识惠泰,故无与左证, 又固执知举时未有神睿,遂以湛受银,法当死,特诏 削籍,流儋州。懿杖脊配隶忠靖军。惠泰坐受简札及 隐银未入己,以年七十馀当赎铜八斤,特杖一百,黥 面配商州坑冶。仁雅杖脊配隶郢州牢城,而不穷用 银之端。初,王旦与钦若知举,出拜枢密副使,以湛代 领其事。湛之入贡院,懿已试第三场毕,及官收湛赃, 家实无物。湛素与梁颢善,或假颢白金器,乃取以输 官。六年,会赦移惠州,至化州调马驿卒,年四十一。湛 时一子偕行,甚幼,州以闻,特诏赐钱二万,官为护丧 还扬州。因诏命官配流岭外而没者,悉给缗钱,听其 归葬。如亲属幼稚者,所在遣牙校部送之。 《赵湘传》:湘擢殿中侍御史,权判三司勾院,上言:“汉章 帝以《月令》冬至之后有‘顺阳助生’之”文,而无鞫狱断 刑之政。遂定令毋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今季冬诞 圣之月,而决大辟不废,愿诏有司,自仲冬留大辟弗 决,俟孟春临轩阅视,情可矜恻者贷之,他论如法。真 宗曰:“此固善矣,然虑系囚益淹久,吏或因缘为奸尔。” 《王济传》:济字巨川,召判登闻鼓院,拜监察御史。咸平 初,济以刑网尚繁,建议请删定制敕,乃命张齐贤领 其事,济预焉。《刑统》旧条,持杖行劫,不以赃有无,悉抵 死。齐贤议贷不得财者,济曰:“刑期于无刑,以死惧之 尚不畏,况缓其死乎?”因与齐贤廷争数四,济词气甚 厉,目齐贤为腐儒,然卒从齐贤议。人以济为刻

    《厚德录》。王章惠公随知戎州,戎人多蓄逃卒,或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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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执以求赏,故坐法。众随至,下令“能自归者免,仍隶

    旧籍”,多所全活。

    《苏州府志》:“宋马寻字子正,郓州人。祥符初进士,授吴 江簿。兄彝戒之曰:‘到任半载,可诵律书,为治民之本’。 后彝至县,诘之,答曰:‘治在孔道,疲于宾钱,未暇及也’。 彝不悦,寻曰:‘少缓期讽之’。至冬,果精律学,继登朝籍, 久参法寺,有平允之誉,彝之力也。”

    《宋史刑法志》:天圣初,吏同时以赃败者数人,悉窜之 岭南,下诏申儆在位。有平羌县尉郑宗谔者,受赇枉 法抵死,会赦,当夺官。帝问辅臣曰:“尉奉月几何,岂禄 薄不足自养耶?”王钦若对曰:“奉虽薄,廉士固亦自守。” 特杖宗谔,配隶安州。其后数惩贪吏。至其末年,吏知 以廉自饰,犯法者稍损于旧矣。

    仁宗时,四方无事,户口蕃息,而克自抑畏,其于用刑 犹慎。即位之初,诏内外官司听狱决罪,须躬自阅实, 毋枉滥淹滞。刑部尝荐详覆官,帝记其姓名曰:“是尝 失入人罪,不得迁官者,乌可任法”吏举者皆罚金, 复仇。后世无法,仁宗时,单州民刘玉父为王德殴死, 德更赦玉私杀德,以复父仇。帝义之,决杖编管 虢州。周日宣诡奏水灾,有司论请如《上书不实法》,帝 曰:“州郡多言符瑞,至水旱之灾,或抑而不闻。今守臣 自陈垫溺官私庐舍,意实在民,何可加罪?”

    仁宗听断,尤以忠厚为主。陇安县民诬平民五人为 劫盗,尉悉执之,一人掠死,四人遂引服。其家辨于州, 州不为理,悉论死。未几,秦州捕得真盗,陇州吏当坐 法,而会赦,帝怒,特贬知州孙济为雷州参军,馀皆除 名,流岭南,赐钱粟,五家复其役三年。因下诏戒敕州 县。广州司理参军陈仲约误入人死,有司当仲约公 罪应赎,帝谓审刑院张揆曰:“死者不可复生,而狱吏 虽废,复得叙官。”命特治之,会赦,勿叙用。尚书比部员 外郎师仲说请老,自言恩得任子,帝以仲说尝失入 人死罪,不与。其重人命如此。

    《龙川别志》:庆历中,劫盗张海横行数路,将过高邮,知 军姚仲约度不能御,谕军中富民出金帛市牛酒,使 人迎劳,且厚遗之。海悦径去不为暴。事闻,朝廷大怒, 时范文正在政府,富郑公在枢府,郑公议欲诛仲约 以正法,范公欲宥之,争于上前,富公曰:“盗贼公行,守 臣不能战,不能守,而使民醵钱遗之,法所当诛也。”不 “诛,郡县无复肯守者矣。闻高邮之民疾之,欲食其肉, 不可释也。”范公曰:“郡县兵械足以战守,遇贼不御,而 又赂之,此法所当诛也。今高邮无兵与械,虽仲约之 义,当勉力战守,然事有可恕,戮之恐非法意也。小民 之情,得醵出财物而免于杀掠,理必喜之,而云欲食 其肉,传者过也。”仁宗释然从之,仲约由此免死。既而 富公愠曰:“方今患法不举,而多方沮之,何以整众?”范 公密告之曰:“祖宗以来,未尝轻杀臣下,此盛德事,奈 何欲轻坏之?且吾与公在此,同僚之间,同心者有几, 虽上意亦未知所定也。而轻导人主以诛戮臣下,它 日手滑,虽吾辈亦未敢自保也。”富公终不以为然。及 二公迹不自安,范公出按陕西,富公出按河北,范公 因自乞守边。富公自河北还,及国门,不许入,未测朝 廷意,比夜彷徨不能寐,绕床叹曰:“范六丈圣人也!” 京城举人张彦泽事温成皇后,私作告身,事败,陈升 之鞠之,事连温成母及公卿家,升之不敢穷治。狱具, 朝臣杜枢请录问,骇之,特旨不录问,杀彦泽,公议枉 之。未几,张尧佐除枢密副使,御史中丞包拯言其不 当,未决,留百官班争之。枢在班中,出班问曰:“枢密欲 闻中丞所言何事,而后敢留,以实告之。”枢曰:“以此留 枢可也。”人益壮之。宋公序顷亦预彦泽事,疾枢奏言 小臣不合越职妄言,责监江宁酒税。未几而死,识者 哀之。

    宋公序为参知政事,仁宗眷之。许公当国,公序阴欲 倾之而不得其要。范希文在延安擅焚元昊国书,而 以私书复之。事闻朝廷,诸公议之,许公谬谓“大不可。” 公序信之,亟于上前乞斩范公,许公徐救之。公序仓 卒失措,相次以事罢去。范氏至今恨之。

    《厚德录》:王沂公曾知审刑院。初,违制之法,无故失,率 坐徒二年。公请分故失,非亲被制书者,止以失论。上 不悦曰:“如是无复有违制者。”曾曰:“如陛下言,亦无复 有失者矣。”自是违制遂分故失。

    《邻几杂志》:二月三日疏决罪人。开封府罪人宿车院 中夜,车上有人伏其中,执而殴之至死,有司以为大 辟论,论云:决臀杖二十,刺配牢城。宰相以为大辟当 为流耳。再奏云:“上交云:‘决臀杖二十’。”诸公下殿,方悟 圣断之精审。盖此为情可矜,则当上请,因降为流。今 经疏决,则流下降为杖矣。

    《宋史刑法志》:英宗在位日浅,于政令未及有所更制, 然以吏习平安,慢于奉法,稍欲振起其怠惰。三班奉 职和钦贷所部纲钱至绞,帝命贷死免杖,刺隶福建 路牢城。知审刑院卢士宗请稍宽其罪,帝曰:“刑故而 得宽,则死者滋众,非刑期无刑之道。俟有过误,贷无伤也。”富国仓监官受米湿恶,坏十八万石,会恩当减, 帝特命夺官停之。

    熙宁元年,苏州民张朝之从兄以枪㪬死朝父逃去, 朝执而杀之。审刑、大理当朝十恶不睦罪死。案既上, 参知政事王安石言:朝父为从兄所杀,而朝报杀之 罪,止加流役,会赦应原。帝从安石议,特释朝不问,更 命吕公著等定议刑名。议不称安石意,乃自具奏。初, 曾公亮以中书论正刑名为非,安石曰:“有司用刑不 当,则审刑大理当论正。审刑大理用刑不当,即差官 定议,议既不当,即中书自宜论奏取决人主此所谓 国体,岂有中书不可论正刑名之理?”

    诏狱,本以纠大奸慝,故其事不常见。初,群臣犯法体 大者多下御史台狱,小则开封府、大理寺鞫治焉。神 宗以来,凡一时承诏置推者,谓之制勘院,事出中书, 则曰推勘院狱已乃罢。熙宁二年,命尚书都官郎中 沈衡鞫前知杭州祖无择于秀州,内侍乘驿追逮。御 史张戬等言:“无择三朝近侍,而骤系囹圄,非朝廷以 廉耻风厉臣下之意,请免其就狱,止就审问。”不从。又 命崇文院校书张载鞫前知明州、光禄卿苗振于越 州。狱成,无择坐贷官钱及借公使酒,谪忠正军节度 副使。振坐故人裴士尧罪及所为不法,谪复州团练 副使,狱半年乃决,辞所连逮官吏,坐勒停、冲替、编管 又十馀人,皆御史王子韶启其事。自是诏狱屡兴,其 悖于法及国体所系者著之,其馀不足纪也。

    熙宁二年,内殿崇班郑从易母、兄俱亡于岭外,岁馀 方知,请行服。神宗曰:“父母在远,当朝夕为念,经时无 安否之问,以至逾年不知存亡邪?”特除名勒停。 熙宁八年,沂州民朱唐告前馀姚主簿李逢谋反,提 点刑狱王庭筠言其无迹,但谤讟语涉指斥,及妄说 休咎,请编配。帝疑之,遣御史台推直官蹇周辅劾治。 中书以庭筠所奏不当,并劾之。庭筠惧,自缢死;逢,辞 连宗室秀州团练使世居医官刘育等,河中府观察 推官徐革,诏捕系台狱,命中丞邓绾、同知谏院范百 禄与御史徐禧杂治。狱具,赐世居死。李逢、刘育及徐 革并凌迟处死。将作监主簿张靖、武进士郝士宣,皆 腰斩。司天监学生秦彪、百姓李士宁杖脊,并湖南编 管,馀连逮者,追官落职,世居子孙贷死除名、削属籍。 旧《勘鞫官吏并劾罪》。李士宁者,挟术出入贵人门,常 见世居母康,以仁宗御制诗上之。百禄谓士宁荧惑 世居致不轨,且疑知其逆谋,推问不服。禧乃奏:“士宁 赠诗实仁宗御制,今狱官以为反因,臣不敢同。”百禄 以士宁尝与王安石善,欲锻链附致妖言,死罪,卒论 士宁徒罪,而奏“禧故出之以媚大臣”,诏详劾理屈者 以闻,百禄坐报上不实,落职。若凌迟、腰斩之法,熙宁 以前,未尝用于元凶巨蠹,而自是以口语狂悖致罪 者,丽于极法矣。

    元丰元年,青州民王赟父为人殴死,赟幼,未能复仇, 几冠,刺仇,断支首祭父墓,自首论当斩。帝以杀仇祭 父,又自归罪,其情可矜,诏贷死,刺配邻州。

    宣州民叶元有同居兄乱其妻,缢杀之;又杀兄子,强 其父与嫂为约契不讼。邻里发其事,州为上请。帝曰: “罪人以死,奸乱之事特出叶元之口,不足以定罪。且 下民虽无知,固宜哀矜。然以妻子之爱,既罔其父,又 杀其兄,戕其侄,逆理败伦,宜以殴兄至死律论。” 元丰三年,周清言:“审刑院、刑部奏断妻谋杀案问自 首,变”从故杀法,举轻明重,断入恶逆斩刑。窃详律意, 妻谋杀夫,已杀,合入恶逆,以按问自首,变从故杀法, 宜用妻殴夫死法定罪。且《十恶条》,谋与故斗杀夫,方 入恶逆,若谋而未杀,止当不睦。既用举轻明重,宜从 “谋而未杀”法。依敕当决重杖处死,恐不可入恶逆斩 刑。下审刑院、刑部参详,如清议。

    邵武军奏,谳妇与人奸,谋杀其夫,已而夫醉归,奸者 自杀之。法寺当妇谋杀为从,而刑部郎中杜纮议,妇 罪应死。

    又兴元府奏,谳梁怀吉往视出妻之病,因寄粟,其子 辄取食之,怀吉殴其子死。法寺以盗粟论,而当怀吉 杂犯死罪,引赦原。而纮议出妻受寄粟,而其子辄费 用,不入捕法。议既上,御史台论纮议不当,诏罚金,仍 展年磨勘。而侍郎崔台符以下三人,无所可否,亦罚 金。

    《王安石传》:“安石纠察在京刑狱,有少年得斗鹑,其侪 求之不与,恃与之昵辄持去,少年追杀之。开封当此 人死,安石驳曰:‘按律,公取、窃取皆为盗。此不与而彼 携以去,是盗也;追而杀之,是捕盗也,虽死当勿论’。”遂 劾府司失入。府官不伏,事下审刑、大理,皆以府断为 是。诏放安石罪,当诣阁门谢。安石言:“我无罪。”不肯谢。 御史举奏之,置不问。

    《许遵传》:“遵字仲涂,泗州人,为审刑院详议官,知宿州、 登州。遵累典刑狱,强敏明恕。及为登州,执政许以判 大理。遵欲立奇以自鬻,会妇人阿云狱起,初云许嫁 未行,嫌婿陋,伺其寝田舍,怀刀斫之,十馀创不能杀断其一指。吏求盗弗得,疑云所为,执而诘之,欲加讯 掠,乃吐实。遵按云纳采之日,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 谳于朝,有司当为谋杀已伤。”遵驳言云:“彼问即承,应 为按问,审刑大理当绞刑,非是。”事下刑部,以遵为妄, 诏以赎论。未几,果判大理,耻用议法,坐劾。复言:“刑部 定议,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今弃敕不用,但引断例, 一切按而杀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唯轻之义。” 诏司马光、王安石议,光以为不可,安石主遵。御史中 丞滕甫、侍御史钱觊皆言遵所争戾法意,自是廷论 纷然。安石既执政,悉罪异己者,遂从遵议,虽累问不 承者,亦得为按问。或两人同为盗劫,吏先问左则按 问在左,先问右则按问在右。“狱之生死,在问之先后 而非盗之情。”天下益厌其说。

    《退斋笔录》:神宗时,以陕西用兵失利,内地出令斩一 漕臣。明日宰相蔡确奏知。上曰:“昨日批出斩某人已 行否?”确曰:“方欲奏知。”上曰:“此事何疑?”确曰:“祖宗以来, 未有杀士人事,不意自陛下始。”上沉吟久之曰:“可与 刺面,配远恶处。”门下侍郎章惇曰:“如此即不若杀之。” 上曰:“何故?”曰:“士可杀,不可辱。”上声色俱厉曰:“快意事 便做不得一件。”惇曰:“如此快意事,不做得也好。” 《贡父诗话》:张湍为河南司录府,当祭社,买猪呈尹,而 猪辄突入湍家,湍即捉杀之。湍对尹曰:“律云:‘猪无故 夜入人家,主人登时杀之,勿论’。”尹笑之,为别市猪。 《石林燕语》:熙宁中,苏子容判审刑院,知金州张仲宣 坐枉法赃,论当死。故事,命官以赃论死,皆贷命,杖脊 黥配海岛。苏请曰:“古者刑不上大夫,可杀则杀。仲宣 五品,虽有罪得乘车,今杖而黥之,使与徒隶为伍,得 无重污多士乎?”乃诏免杖,黥,止流岭外,自是遂为例。 前世常患加役流法太重,官有监驱之劳,而配隶者 有道路奔亡困踣之患。苏子容元丰中建议,请依古 置圜土,取当流者治罪讫,髡“首错足,昼夜居作,夜则 置之圜土,满三岁而后释。未满岁而遇赦者,不原;既 释,仍送本乡,讥察出入。又三岁不犯,乃听自如。”崇宁 中,蔡鲁公始行之,人不以为善也。

    《梦溪笔谈》:“鞠真卿守润州,民有斗殴者,本罪之外,别 令先殴者出钱以与后应者。小人靳财,兼不愤输钱 于敌人,终日纷争,相视无敢先下手者。”

    《宋史刑法志》:徽宗即位,改正元祐诉理之人。右正言 陈瓘言:“诉理得罪,自语言不顺之外,改正者七百馀 人。无罪者既蒙昭雪,则看详之官如蹇序辰、安惇者, 安可以不加罪乎?序辰与惇受大臣讽谕,迎合绍述 之意,因谓诉理之事,形迹先朝,遂使纷纷不已。考之 公议,宜正典刑。”会中书省亦请治惇、序辰罪,诏蹇序 “辰、安惇并除名,放归田里。”

    《挥麈后录》:建中靖国初,陆农师执政时,天下奏案率 不贷命。农师语时相云:“罪疑惟轻,所以谳上一门引 领以望其生。今一切从死,所伤多矣。”时相然其言,自 是有末减者。乾道初,忽降旨挥云:“法令禁奸,理宜画 一。比年以来,旁缘出入,引例为弊,殊失刑政之中。应 今后犯罪者,有司并据情款,直引条法定断,更不奏” 裁。是时,外舅方务德为刑部侍郎,入议云:“切详今来 旨挥,今后犯罪者,有司并据情款,直引条法定断,更 不奏裁。切恐其间有情重法轻、情轻法重、情理可悯、 刑名疑虑、命官犯罪议亲贵之类,州郡难以一切定 断。今来除并不得将例册引用外,其有载在敕律条 令,明言合奏裁事件,欲乞并依建隆二年二月五日 敕文,参详到事理施行。”得旨从请。二者皆仁人之言, 其利溥哉。

    《宋史刑法志》:“靖康初,元既戮梁方平,太傅王黼责授 崇信军节度副使,永州安置。言者论黼欺君罔上,专 权怙宠,蠹财害民,坏法败国,朔方之衅。黼主其谋,遣 吏追至雍丘杀之,取其首以献,仍籍其家。又诏赐拱 卫大夫、安德军承宣使李彦死。彦根括民田,夺民常 产,重敛租课,百姓失业,愁怨溢路。官吏稍忤意,捃摭” 送狱,多至愤死,故特诛之。暴少保、梁师成朋比王黼 之罪,责彰化军节度副使,行一日,追杀之。台谏极论 “朱勔肆行奸恶,起花石纲,竭百姓膏血,罄州县帑藏, 子侄承宣观察者数人,厮役为横行,媵妾有封号、园 第、器用,悉拟宫禁。”三月,窜勔广南,寻赐死。赵良嗣者, 本燕人马植。政和初,童贯使辽国,植邀于路,说以覆 宗国之策,贯挟之以归,卒用其计以基南北之祸,至 是伏诛。七月,暴童贯十罪,遣人即所至斩之。九月,言 者论“蔡攸兴燕山之役,祸及天下,骄奢淫佚,载籍所 无。”诏诛攸并弟翛。

    高宗承大乱之后,治王时雍等卖国之罪,洪刍、余大 均、陈冲、张卿才、李彝、王及之、周懿文、胡思文并下御 史台狱。狱具,刑寺论“刍纳景王宠姬,大均纳乔贵妃 侍儿,及之苦辱宁德皇后女弟,当流”;冲括金银自盗, 与宫人饮,当绞;懿文、卿才、彝与宫人饮,卿、才、彝当徒, 懿文当杖;思文于《推择张邦昌状》内添“谄奉之词,罚 铜十斤,并该赦。”上阅状大怒,李纲等共解之。上亦新政重于杀士大夫,乃诏刍、大、均、冲各特贷命,流沙门 岛,永不放还。卿、才、彝及之、懿文、思文并以别驾安置 边郡。宋齐愈下台狱,法寺以犯在五月一日赦前奏 裁。诏齐愈谋立异姓,以危宗社,非受伪命臣僚之比, 特不赦,腰斩都市。诏东京及行在官“擅离任者,并就 本处根勘之。”淮宁守赵子嵩,靖康末传檄四方,语颇 不逊。二年,诏御史置狱,京口鞫之,情得。帝不欲暴其 罪,以弃镇江罪,贬南雄州。

    建炎三年四月,苗傅等疾阉宦恣横,及闻王渊为枢 密,愈不平,乃与王世修谋逆,诏御史捕世修,鞫之,斩 于市。七月,韩世忠执苗傅等磔之。建康统制王德擅 杀军将陈彦章,台鞫当死,帝以其有战功,特贷之。庆 远军节度使范琼领兵入见,面对不逊,知枢密院张 浚奏琼大逆不道,付大理寺鞫之,狱具,赐死。越州守 郭仲荀,寇至弃城遁,过行在,不朝,付御史台、大理寺 杂治,贬广州。神武军统制鲁玨,坐贼杀不辜,掠良家 子女,帝以其有战功贷之,贬瑞州。

    《邓肃传》:“张邦昌僭位,肃义不屈,奔赴南京,擢左正言。 朝臣受伪命者众,肃请分三等定罪。上以肃在围城 中,知其姓名,令具奏。肃言:‘叛臣之上者,其恶有五:诸 侍从而为执政者,王时雍、徐秉哲、吴幵、吕好问、莫俦、 李回是也;诸庶官及宫观而起为侍从者,胡思、朱宗、 周懿文、卢襄、李擢、范宗尹是也。撰劝进文与赦书者’”, 颜博文、王绍是也。朝臣之为事务官者,私结十友,讲 《册立邦昌之仪》者是也。因张邦昌改名者,《何昌言改 为善言》,其弟昌辰改为“知辰”是也。乞寘之岭外。所谓 叛臣之次者,其恶有三:诸执政、侍从、台谏称臣于伪 庭执政,冯澥、曹辅是也。侍从者已行遣,独李会尚为 中书舍人。台谏中有为金人根括而“被杖,一以病得 免者,其馀无不在伪楚之庭,以庶官而升擢者,不可 胜数。乞委留守司按籍考之,则无有遗者,愿为奉使 者,黎确、李健、陈戬是也。乞于远小处编管。若夫庶官 任位供职不废者,但苟禄而已。乞赦其罪而录其名, 不复用为台谏、侍从。”上以为然。

    《齐东野语》:“王公衮复仇王宣子尚书母,葬山阴狮子 坞,为盗所发。时宣子为吏部员外郎,其弟公衮待次 乌江尉,居乡,物色得之,乃本村无赖嵇泗德者所为, 遂闻于官,具服其罪,止从徒断黥隶他州。公衮不胜 悲愤。时犹拘留钤辖司,公衮遂诱守卒饮之以酒,皆 大醉,因手断贼首,朝复提之自归有司。宣子亟以状” 白堂,纳官以赎弟罪。事下给、舍议。时杨椿元老为给 事,张孝祥安国兼舍人,书《议状》曰:“复仇义也。夫仇可 复,则天下之人将交仇而不止,于是圣人为法以制 之。当诛也,吾为尔诛之;当刑也,吾为尔刑之。以尔之 仇丽吾之法。于是凡为人子而仇于父母者不敢复, 而惟法之听。何也?法行则复仇之议”在焉故也。今夫 佐公衮之母,既葬而暴其骨,是僇尸也。父母之仇,孰 大于是?佐公衮得贼而辄杀之,义也,而莫之敢也,以 为有法焉。《律》曰:“发冢开棺者绞。”二子之母遗骸,散逸 于故藏之外,则贼之死无疑矣。贼诚死,则二子之仇 亦报。此佐公衮所以不敢杀之,于其始获而必归之 吏也。狱成而吏出之,“使贼阳阳出入闾巷,与齐民等。 夫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者也。二子之始不敢杀也,盖 不敢以私义故乱法。”今狱已成矣,法不当死,二子杀 之,罪也。法当死而吏废法,则地下之辱,沈痛郁结,终 莫之伸。为之子者,尚安得自比于人也哉?佐有官守, 则公衮之杀,是贼协于义而宜于法者也。《春秋》之义, 复仇“公衮起儒生,尪羸如不胜衣,当杀贼时,奴隶皆 惊走,贼以死捍,公衮得不死,适耳。且此贼掘冢至十 数,尝败而不死,今又败焉,而又不死,则其为恶,必侈 于前。公衮之杀之也,岂特直王氏之冤而已哉!”椿等 谓公衮复仇之义可嘉,公衮杀掘冢法应死之人为 无罪,纳官赎弟之请当不许;故纵失刑,有“司之罚宜 如律。”诏给舍议是。其后,公衮于乾道间为敕令所删 定官,一日登对,孝宗顾问左右曰:“是非手斩发冢盗 者乎?”意颇喜之。未几,除左司。公衮为人癯甚,王龟龄 尝赠诗有云“貌若尪羸中甚武”者,盖纪实也。 《智囊辑要》:胡霆桂开庆间为铅山主簿,时私酿之禁 甚严,有妇诉其姑私酿者,霆桂诘之曰:“汝事姑孝乎?” 曰:“孝。”曰:“既孝,可代汝姑受。”责以私酿律笞之,政化遂 行,县大治。

    《过庭录》:祖宗时,有陕民值凶荒,母妻之别地受佣。民 居家耕种自给,逾月一往省母外日省母,少俟其妻 出,让其夫曰:“我与尔母在此,乃不为意,略不相顾乎?” 民与妻相诟责不已,民曰:“尔拙于为生,受佣于人,乃 复怨我。”妻曰:“谁不为佣耶?”民意妻讥,其母怒,以犁柄 击妻,一中而死。事至有司,当位者皆以故杀十恶论。 案成,一明法者折之曰:“其妻既受人佣,义当暂绝,若 以十恶故杀论,民或与其妻奸,将以夫妻论乎?以平 人论乎?”众皆晓服,遂定以斗杀情理轻。奏闻,折之者 被褒赏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十三年五月甲辰,尚书省奏,邓 州民范三殴杀人当死,而亲老无侍。上曰:“在丑不争 谓之孝,孝然后能养。”斯人以一朝之忿。忘其身。而有 事亲之心乎。可论如法。其亲官与养济

    大定十五年十一月乙卯,上幸东宫。初,唐古部族节 度使移刺毛得之子杀其妻而逃,上命捕之。至是皇 姑梁国公主请赦之,上谓宰臣曰:“公主妇人,不识典 法,罪尚可恕。毛得请托至此,岂可贷宥。”不许。

    大定十八年十一月丙子,尚书省奏:“崇信县令石安 节买车材于部民,三日不偿其直,当削官一阶,解职。” 上因言:“凡在官者,但取其贪污与清白之尤者数人 黜陟之,则人自知惩劝矣。夫朝廷之政,太宽则人不 知惧,太猛则小玷亦将不免于罪,惟当用中典耳。” 大定二十一年三月丁未,上初闻蓟、平、滦等州民乏 食,命有司发粟粜之,贫不能籴者贷之。有司以贷贫 民,恐不能偿,止贷有户籍者。上至长春宫,闻之,更遣 人阅实赈贷。以监察御史石抹元礼、郑达卿不纠举, 各笞四十,前所遣官皆论罪。乙丑,上谓宰臣曰:“近闻 宗州节度使阿思懑行事多不法,通州刺史完颜守 能,既与招讨职事,犹不守廉,达官贵要”,多行非理,监 察未尝举劾。《斡睹只》群牧副使仆散那也取部人二 球杖至细事也,乃便劾奏,谓之称职可乎?今监察职 事修举者与迁擢不称者,大则降罚,小则决责,仍不 许去官。

    《刑志》:大定二十一年,尚书省奏,“巩州民马俊妻安姐 与管卓奸,俊以斧击杀之,罪当死。”上曰:“可减死一等, 以戒败风俗者。”

    大定二十三年,尚书省奏:益都民范德年七十六,为 刘祐殴杀,祐法当死,以祐父母年俱七十馀,家无侍 丁,上请。上曰:“范德与祐父母年相若,自当如父母相 待,至殴杀之,难议末减,其论如法。”尚书省奏《招讨司 官及秃里乞取本部财物制》,上曰:“远人止可矜恤,若 进贡不阙,更以兵邀之,强取财物,与盗何异且或因 而生事,何可不惩!”又曰:“朕所行制条,皆臣下所奏行 者。天下事多,人力有限,岂能一一尽之。必因一事奏 闻,方知有所窒碍,随即更定。今有圣旨条理,复有制 条,是使奸吏得以轻重也。”大兴府民赵无事带酒乱 言,父千捕告,法当死。上曰:“为父不恤其子而告捕之, 其正如此,人所甚难,可特减死一等。”武器署丞奕、直 长《骨𧹞》坐受草畔卒财,奕杖八十,《骨𧹞》笞二百。监察 御史梁襄等坐失纠察,罚俸一月。上曰:“监察,人君之 耳目,事由朕发,何以监察为上以法司断狱,以汉字 译女直字会法,又复各出情见,妄生穿凿,徒致稽缓。” 遂诏罢《情见》。

    大定二十六年,监察御史陶钧以携妓游北苑,歌饮 池岛间,道近殿廷,提控官石玠闻而发之。钧令其友 阎恕属玠得缓。既而事觉,法司奏当徒二年半。诏以 钧耳目之官,携妓入禁苑,无上下之分,杖六十,玠、恕 皆坐之。

    《梁肃传》:“肃为济南尹,上疏曰,刑罚世轻世重,自汉文 除肉刑,罪至徒者带镣居役,岁满释之,家无兼丁者, 加杖准徒。今取辽季之法,徒一年者杖一百,是一罪 二刑也。刑罚之重,于斯为甚。今太平日久,当用中典, 有司犹用重法,臣实痛之。自今徒罪之人,止居作,更 不决杖。不报。”

    《刑志》:章宗承安二年,符宝典书:北京奴盗符宝局金 牌,伏诛,仍除属籍。按虎阿虎带失觉察,各杖七十。 《章宗本纪》:泰和六年,明昌初,五斤尝为奉御,出使山 东,至河间,以百姓饥,辄移提刑司开仓赈之,还具以 闻。上初甚悦,太傅徒单克宁言,“陛下始亲大政,不宜 假近侍人权,乞正专擅之罪。”诏杖之二十。克宁又以 为言,乃罢之。后上思之,由泰州都军召为振肃。 《宣宗本纪》:兴定元年八月壬子,削御史大夫永锡官 爵,有司论失律当斩,上以近族,特贳其死。

    《元史刘肃传》:“肃字才卿,威州洺水人。金兴定二年词 赋进士。尝为尚书省令史。时盗内藏官罗及珠,盗不 时得,逮系货珠牙侩及藏吏诬服者十一人。刑部议 皆置极刑。肃执之曰:‘盗无正赃杀之冤’。金主怒。有近 侍夜见肃,具道其旨,肃曰:‘辩析冤狱,我职也,惜一己 而戕十一人之命,可乎’?明日诣省,辩愈力。右司郎中” 张天纲曰:“吾为汝具奏辩析之。”奏入,金主悟,囚得不 死。调新蔡令。先时,县赋民以牛多寡为差,民匿不耕。 肃至,命树畜繁者不加赋,民遂殷富。濒淮民有窜入 宋境,籍为兵而优其粮,间有归者,颇艰于衣食,时出 怨言曰:“不如渡淮。”告者以谋叛论,肃曰:“淮限宋境,一 水耳,果欲叛,不难往也。口虽言而心无实,准律当杖 八十。”奏可。

    《耶律楚材传》:“帝自经营西土,未暇定制,州郡长吏,生 杀任情,至孥人妻女,取货财兼土田。燕蓟留后长官 石抹咸得卜,尤贪暴,杀人盈市。楚材闻之泣下,即入 奏请禁州郡非奉玺书不得擅征发,囚当大辟者必待报,违者罪死。于是贪暴之风稍戢。燕多剧贼,未夕 辄曳牛车指富家取其财物,不与则杀之。时睿宗以” 皇子监国,事闻,遣中使偕楚材往穷治之。楚材询察 得其姓名,皆留。后亲属及势家子尽捕下狱。其家赂 中使将缓之,楚材示以祸福,中使惧,从其言。狱具,戮 十六人于市,燕民始安。且条便宜十八事颁天下,其 略言:“郡宜置长吏牧民,设万户总军,使势均力敌,以 遏骄横。中原之地,财用所出,宜存恤其民。州县非奉 上命,敢擅行科差者,罪之。贸易借贷官物者,罪之。蒙 古、回鹘、河西诸人,种地不纳税者死。监主自盗官物 者死。应犯死罪者,具由申奏待报,然后行刑。贡献礼 物,为害非轻,深宜禁断。”帝悉从之,唯贡献一事不允, 曰:“彼自愿馈献者,宜听之。”楚材曰:“蠹害之端,必由于 此。”帝曰:“凡卿所奏,无不从者,卿不能从朕一事耶!” 《布鲁海牙传》:海牙授断事官,使职如故。时断事官得 专生杀,多倚势作威,而布鲁海牙小心谨密,慎于用 刑。有民误殴人死,吏论以重法,其子号泣请代死,布 鲁海牙戒吏使擒于市,惧则杀之。既而不惧,乃曰:“误 殴人死,情有可宥,子而能孝,义无可诛。”遂并释之,使 出银以资葬埋,且呼死者家谕之,其人悦从。是时,法 制未定,奴有罪者,主得专杀,布鲁海牙知其非法而 不能救,尝出金赎死者数十人。征讨之际,隶军籍者, 惮于行役,往往募人代之。又军中多逃归者,朝廷下 制,“募代者杖百,逃归者死。”命布鲁海牙与断事官十 只儿按顺天等路,及至州县,得募人代者万一千户, 逃者十一人。然募者闻命将下,已潜遣家人易代募 者。布鲁海牙闻之,叹曰:“募者已惧罪往易,逃者因单 弱思归,情皆可矜,吾可不伸理耶!”遂奏其状,皆得轻 减。有丁多产富而家人不往,及未至役所而即逃者, 则曰:“此而不杀,何以戒后?”有窃妓逃者,吏论当死,布 鲁海牙曰:“败乱纲常,罪固宜死,此妓也,岂可例论?”命 杖之。其执法平允类如此。

    《世祖本纪》:“中统三年十一月辛丑,真定民郝兴仇杀 马忠,忠子荣受兴银,令兴代其军役。中书省以荣纳 赂忘仇,无人子之道,杖之,没其银。事闻,诏论如法,有 司失出之罪,俾中书省议之。”

    至元二年夏五月庚寅,令“军中犯法不得擅自诛戮, 罪轻断遣,重者闻奏。”

    至元十年冬十月庚申,“有司断死罪五十人,诏加审 覆,其十三人因斗殴杀人,免死充军,馀令再三审覆 以闻。”

    《王磐传》:“磐字文炳,迁太常少卿,乞致仕,不允。时宫阙 未建,朝仪未立,凡遇称贺,臣庶杂至帐殿前,执法者 患其喧扰不能禁。磐上疏曰:按旧制,天子宫门,不应 入而入者,谓之阑入。阑入之罪,由第一门至第三门, 轻重有差。宜令宣徽院籍两省而下百官姓名,各依 班序,听通事含人传呼赞引,然后进。其越次者,殿中 司纠察定罚;不应入而入者,准阑入罪。庶朝廷之礼, 渐可整肃。”于是仪制始定。

    《董文忠传》:世祖即位,置符宝局,以文忠为郎。至元十 一年,时多盗,诏犯者皆杀无赦。在处系囚满狱,文忠 言:“杀人取货,与窃一钱者均死,惨黩莫甚,恐乖陛下 好生之德。”敕革之。或告汉人殴伤国人,及太府监属 卢甲盗剪官布,帝怒,命杀以惩众。文忠言:“今刑曹于 囚罪当死者,已有服辞,犹必详谳,是岂可因人一言, 遽加之重典!宜付有司阅实,以俟后命。”乃遣文忠及 近臣突满分核之,皆得其诬状,遂诏原之。帝因责侍 臣曰:“方朕怒时,卿曹皆不敢言。非董文忠开悟朕心, 则杀二无辜之人,必取议中外矣。”因赐文忠金尊,曰: “用旌卿直。”裕宗亦语宫臣曰:“方天威之震,文忠从容 谏正,实人臣难能者。”太府监属奉物诣文忠,泣谢曰: “鄙人赖公复生。”文忠曰:“吾素非知子,所以相救于危 急者,盖为国平刑,岂望子见报哉!”却其物不受。 《耶律希亮传》:至元十三年,太府监令史卢贽言于监 官:各路所贡布长三丈,唯平阳加一丈,诸怯薛以 故争取平阳布,苟截其长者与他郡等,则无所争,而 以其所截者为髹漆宫殿器皿之用,甚便。监官从之。 适左右以其事闻,帝以诘监官,监官仓皇莫知所以 对,归罪于贽,帝命斩之。希亮遇诸涂,贽以冤告,希亮 命少缓,具以实入奏。有旨令董文用谳之,竟释贽,而 召御史大夫塔察儿等让之曰:“此事言官当言而不 言,向微秃忽思,不误诛此人耶?”十四年,转嘉议大夫、 礼部尚书,寻迁吏部尚书。帝驻跸察纳儿台之地,希 亮至,奏对毕,董文用问大都近事,希亮曰:“囹圄多囚 耳。”世祖方欹枕而卧,忽寤问其故,希亮奏曰:“近奉旨, 汉人盗钞六文者杀,以是囚多。”帝惊问孰传此语?省 臣曰:“此旨实脱儿察所传。”脱儿察曰:“陛下在南坡,以 语蒙古儿童。”帝曰:“前言戏耳,曷尝著为令式。”乃罪脱 儿察。希亮因奏曰:“令既出矣,必明其错误,以安民心。” 帝善其言,即命希亮至太都谕旨中书。

    《世祖本纪》:至元十四年秋七月壬辰,敕犯盗者皆弃市。符宝郎董文忠言,盗有强窃,赃有多寡,似难悉寘 于法。帝然其言,遽命止之。

    十六年正月辛酉,合州安抚使王立以城降。先是,立 遣间使降安西王相李德辉,东川行院与德辉争功, 德辉单舸至城下,呼立出降,川蜀以平。东川行院遂 言立久抗王师,尝指斥宪宗,宜杀之。枢密院以其事 闻,而降臣李谅亦讼立前杀其妻子,有其财物,遂诏 杀立,籍其家赀偿谅。既而安西王具立降附本末来 上,且言:东川院臣愤李德辉受降之故,诬奏诛立。枢 密院臣亦以前奏为非。帝怒曰:“卿视人命若戏耶!前 遣使计杀立久矣,今追悔何及!卿等妄杀人,其归待 罪。”斥出之。会安西王使再至,言未杀立,即召立入觐, 命为潼川路安抚使、知合州事。

    二十九年二月庚辰,月儿鲁等言:“纳速剌丁灭里、忻 都、王巨济党比桑哥,恣为不法,楮弊铨选、盐课、酒税, 无不更张变乱之。衔。命江南理算者,皆严急输期,民 至嫁妻卖女,祸及亲邻。维扬、钱塘受害最惨,无故而 陨其生五百馀人。其初士民犹疑事出国家,今乃知 天子仁爱元元,而使民至此极者,实桑哥及其凶党 之为,莫不愿食其肉。臣等议,此三人既已伏辜,乞依 条论坐,以谢天下。”从之。丁亥,御史台月儿鲁、崔彧等 言冯子振、刘道元指陈桑哥同列罪恶。诏令省、台臣 及董文用、留梦炎等议,其一言:“翰林诸臣撰《桑哥辅 政碑》者,廉访使阎复近已免官,馀请圣裁。”帝曰:“死者 勿论,其存者罚,不可恕也。”三月丁未,纳速剌丁灭里 以盗取官民钞一十三万馀锭,忻都以征理逋负,迫 杀五百二十人,皆伏诛。王巨济虽无赃,帝以与忻都 同恶,井诛之。中书省与御史台共定赃罪十三等,枉 法者五,不枉法者八,罪入死者以闻。制曰:“可。”五月丁 未,中书省臣言:“妄人冯子振尝为诗誉桑哥,且涉大 言,及桑哥败,即告词”臣撰碑,引谕失当。国史院编修 官陈孚发其奸状,乞免所坐,遣还家。帝曰:“词臣何罪? 使以誉桑哥为罪,则在廷诸臣,谁不誉之?朕亦尝誉 之矣。”

    《铁哥传》:“哥进中奉大夫、司农寺达鲁花赤。从猎百杳 儿之地,猎人亦不剌金射兔,误中名驼,驼死。帝怒,命 诛之。铁哥曰:‘杀人偿畜,刑太重’。”帝惊曰:“误耶?史官必 书,亟释之。”庾人有盗凿粳米者,罪当死。铁哥谏曰:“臣 鞫庾人,其母病,盗粳,欲食母耳,请贷之。”牧人有盗割 驼峰者,将诛之。铁哥曰:“生割驼峰,诚忍人也。然杀之 恐乖陛下仁恕心。”诏皆免死。

    《乌古孙良桢传》:“良桢自左曹登政府,多所建白。罢福 建、山东食盐,浙东、西长生牛租,濒海被灾围田税,民 皆德之。尝论《至正格》轻重不伦,吏得并缘为奸。举明 律者数人,参酌古今,重定律书,书成而罢。”

    《武宗本纪》:“至大二年十二月己卯,武昌妇人刘氏诣 御史台,诉三宝奴夺其所进亡宋玉玺一、金椅一、夜 明珠二。奉旨,令尚书省臣及御史中丞冀德方、也可、 札鲁忽赤别铁木儿、中政使搠只等杂问刘氏,称故 翟万户妻三宝奴,谪武昌时,与刘往来。及三宝奴贵, 刘托以追逃婢来京师,谒三宝奴于其家,不答。入其” 西廊,见榻上有逃婢所窃宝鞍及其手缝锦帕,以问 三宝,奴又不答,忿恨而出,即求书状人乔瑜为状。乃 因尹荣往见察院吏李节,入诉于台。狱成,以刘氏为 妄。有旨斩乔瑜,笞李节,杖刘氏及尹荣归之。《元籍》 《仁宗本纪》:延祐元年三月癸丑,晋宁民侯喜儿昆弟 五人并坐法当死。帝叹曰:“彼一家不幸而有是事,其 择情轻者一人杖之,俾养父母,毋绝其祀。”

    《曹白启传》:“白启字士开,延祐五年,迁司农丞,奉旨至 江浙议盐法,罢检校官,置六仓于浙东西,设运盐官, 输运有期,出纳有次,船户仓吏盗卖漏失者有罚,归 报,著为令。”

    《英宗本纪》:仁宗延祐七年二月甲子,铁木迭儿阿散 请捕逮四川行省平章政事赵世延赴京。参议中书 省事乞失监坐鬻官,刑部以法当杖,太后命笞之。帝 曰:“不可。法者天下之公,徇私而轻重之,非示天下以 公也。”卒正其罪。

    《曹白启传》:白启字士开,英宗立,拜集贤学士、御史台 侍御史。有诏同刊定《大元通制》。伯启言:五刑者,刑异 五等。今黥杖徒役于千里之外,百无一生还者,是一 人身备五刑,非五刑各底于人也。法当改易。丞相是 之。会伯启除浙西廉访使,不果行。

    至治二年三月丁酉,驸马许讷之子速怯诉曰:“臣父 谋叛,臣母私从人。”帝曰:“人子事亲,有隐无犯。今有过 不谏。”乃复告讦。命诛之。

    《英宗本纪》:英宗性刚明,尝戒群臣曰:“卿等居高位,食 厚禄,当勉力图报,苟或贫乏,朕不惜赐汝,若为不法, 则必刑无赦。”八思吉思下狱,谓左右曰:“法者祖宗所 制,非朕所得私。八思吉思虽事朕日久,今其有罪,当 论如法。”

    《文宗本纪》:至顺二年二月戊申,湖广参政彻里帖木儿与速速班丹俱坐出怨言,鞫问得实,刑部议当彻 里帖木儿、班丹杖一百七,速速处死。会赦,彻里帖木 儿流广东,班丹广西,速速徙海南,皆置荒僻州郡。有 旨:“此辈怨望于朕,向非赦原,俱当寘之极刑,可俱籍 其家,速速禁锢终身。”三月辛巳,御史台臣劾奏:“燕南 廉访使卜咱儿前为闽海廉访使,受赃计钞二万二 千馀锭,金五百馀两,银三千馀两,男女生口二十二 人,及它宝货无算。虽遇赦原,乞追夺制命,籍没流窜。” 诏如所言,仍暴其罪示天下。七月壬午,监察御史张 益等言:“钦察台在英宗朝阴与中政使咬住造谋,诬 告脱欢察儿将构异图,辞连潜邸,致”出居海南。及天 历初,倒剌沙据上都,遣钦察台以兵拒命。倒剌沙疑 其有异志,复禽以归,即追言:“昔日咬住之谋以自解。 皇上即位,不念旧恶,擢居中书,而又自贻厥咎,以致 夺官籍产,旋复释宥,以为四川平章。今云南未平,与 蜀接境,其人反复,不可信任,宜削官远窜,仍没入其 家产。”台臣以闻。诏夺其制,命金符同妻孥禁锢于广 东,毋籍其家。仍诏谕御史,凡憸人如钦察台者,其极 言之毋隐。八月己未,诏刑部鞫内侍撒里不花巫蛊 事,凡当死者,杖一百七,流广东西。九月乙亥,御史台 臣劾奏:“四川行省参政马镕,发粮六千石饷云南军, 中道辄还,预借俸钞一十九锭以娶妾,又诟骂平章 汪寿”昌:“罪虽蒙宥,难任宰辅。”帝曰:“纲常之理,尊卑之 分,懵无所知,其何以居上而临下!”亟罢之。

    《李好文传》:好文,字惟中,拜监察御史,录囚河东有李 拜。拜者,杀人,而行凶之仗不明,凡十四年不决。好文 曰:“岂有不决之狱如是其久乎?”立出之。王傅撒都剌 以足蹋人而死,众皆曰:“杀人非刃,当杖之。”好文曰:“怙 势杀人,甚于用刃,况因有所求而杀之,其情为尢重。” 乃置之死,河东为之震肃。

    《王结传》:“结字仪伯,元统元年,拜中书左丞。中宫命僧 尼于慈福殿作佛事,已而殿灾,结言僧尼亵渎,当坐 罪。左丞相疾革,家人请释重囚禳之,结极陈其不可。 先时有罪者,北人则徙广海,南人则徙辽东,去家万 里,往往道死。结请更其法,移乡者止千里外,改过听 还其乡。因着为令。职官坐罪者多从重科,结曰:‘古者 刑不上大夫,今贪墨虽多,然士之廉耻不可以不养 也’。”闻者谓其得体。

    《铁木儿塔识传》:铁木儿塔识,字九龄,至正五年拜御 史大夫。务以静重持大体,不为苛娆以立声威。建言: “近岁大臣获罪,重者族灭,轻者籍其妻孥。祖宗圣训, 父子罪不相及,请除之,著为令。”

    《陈思谦传》:“思谦字景让,为中书省员外郎,上言强盗 但伤事主者,皆得死罪,而故杀从而加之人,与斗而 杀人者,例杖一百七,下得不死,与私宰牛马之罪无 异,是视人与牛马等也。法应加重,因奸杀夫,所奸妻 妾同罪,律有明文。今止坐所犯,似失推明。遂令法曹 议,著为定制。”

    《西樵野记》:睿断,洪武间,人有随母改嫁者,以继父疾, 割股愈之。有司以孝闻。上曰:“继父,尔之仇家也,割父 遗体以愈仇家,是不孝也。”乃置之法。睿断若此,臣下 固不识也。

    《圣君初政记》:“皇祖命图大辟囚造罪被刑之状于锦 衣卫外垣,俾人得见为惩戒。”

    上恶游手者,和州缚一人至,指甲长尺馀。上欲加刑, 陶安谏曰:“此人虽不勤业,亦不为恶,请陛下赦之。”上 遂解其缚,谓安曰:“微卿言,几杀无辜矣。”

    国初犯大辟者,其家属多请代刑,上并宥之,如《五伦 书》所载是也。其后继请者,乃一切许之。

    《剪胜野》闻太祖幸内庭,见宫人遗丝绮些微在地,召 诸姬至,计其蚕缫征税之费而责之,“今后有不悛者 斩。”

    造邦《贤勋录略》博士、金华同知、翰林学士于黼,历官 湖广按察使,会修“《大明令》,为议律官。”

    《明通纪》:“洪武五年六月,命工部造红牌镌戒谕县于 宫中,定宦官禁令。”

    《春明梦馀录》:明太祖尝以律授皇太孙曰:“此酌古准 今,协礼制,宜人情,其熟玩以复。”太孙捧之,退居数日 成诵。问曰:“汝熟其文矣,能解其义乎?”曰:“解。”因问名例 之义,对曰:“名者,圣人所以励世磨钝也。故生人大伦, 名义为重。维持风俗必名教,先以名义。名教为例,庶 几刑罚之中,不失德义之意。”曰:“然。”此书首列一刑图, “次列《八礼图》者,重礼也。但愚民无知,如于本条下即 注宽恤之令,必易犯法,故以广大好生之旨,总列《名 例律》中。善用法者会其意可也。”太孙曰:“《名例律》中某 条尚觉严而不恕,请稍改之可乎?”曰:“试率尔意改来。” 因更定五条,明日呈稿。帝喜曰:“甚善。”因跪而请曰:“明 刑所以弼教,凡与五伦相涉者,宜皆屈法以申恩。今 律中所定,期于尽法,而不必于原情,窃所未安。”曰:“凡 所未安者,汝悉改之。”遂遍考《礼经》,参之历朝《刑法志》, 改定七十三条。帝览竟,大喜曰:“吾当乱世,刑不得不重;汝当平世,刑不得不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如 后用刑,皆宜遵此。

    《明外史陈幼学传》:“幼学字志行,无锡人。布政使刘浑 成里居,其弟灿成助妾杀妻,幼学治如律。浑成为请, 不能得行。太仆卿陈耀文纵家人犯法,幼学捕治之。 两人怒。汝宁知府丘度虑幼学得祸,言于抚按,调繁 中牟。”

    《庞嵩传》:“嵩字振卿,南海人。迁南京刑部员外郎,进郎 中。诸曹鲜习法律,吏得缘为奸,嵩素谙练,为撰《原刑》 《司刑》《祥刑》《明刑》四篇,曰《刑曹志》,时议称之。”

    《明廷杂记》:“徐武宁、王远率兵于吴江,有一货食者,知 武宁号令严肃,凡军民取民食皆斩之。遂证一军人 强食其面,意其以财赂己而求免也,闻于帐下。武宁 虽知其诬,力执其事,剖腹视之,果无有。遂杀货食者, 如彼军人之刑。”

    《明外史张淳传》:“淳字希古,桐城人。初久旱时,劫掠公 行,下令劫夺者死,有夺米五斗者,立杖杀之,四境帖 然。或曰:‘奈何以五斗米杀人’?淳笑曰:‘固生也,所杀者 死囚耳。其政先德教,后刑罚,人咸爱之’。”

    《李骥传》:“骥字尚德,郯城人。时境内多盗,为设火甲,一 户被盗,一甲偿之。犯者大署其门曰‘盗贼之家’。”自是 人咸改行,道不拾遗。

    《文肃公外集椒丘先生传》:“‘先生名乔新,字廷秀,姓何 氏。景泰七年春,擢南京礼部主客司主事,会丁忧解 任。服阕,改刑部陕西司主事,迁本部广东司员外,锦 衣卫,隶广东司。其官校恃侍卫亲军,恣横冒禁,法司 每优容之。先生曰:‘法者,天下之公也’。有犯辄捕治,不 少贷’。繇是官校悚惧,相戒不敢犯。”

    《农田馀话》:愚民惑于妖巫,虽官府严禁,莫之能止。海 上一富家,平日不信巫觋,一旦营屋,巫者令木匠造 木人,置柱拱中,数年其家人病,叩于巫,巫言有厌胜 于柱拱,发而果得之。乃诘之匠者,告以巫前所教也。 闻于官,巫服罪。时县尹何子正大禁淫祀,及巫觋,皆 由此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