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第085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八十五卷 |
第八十五卷目录
丧葬部总论五
春秋四传〈成公三年 四年 五年 八年 九年 十年 十有三年 十有五
年 十有七年 十有八年 襄公元年 二年 四年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十
有二年 十有八年 二十有三年 二十有八年 三十年 三十有一年 昭公元年
三年 六年 八年 十有一年 十有二年 十有三年 十有四年 十有五年 十有
九年 二十有五年 二十有六年 三十有二年 定公元年 四年 十有五年 哀公
五年 十年 十有二年〉
礼仪典第八十五卷
丧葬部总论五
春秋四传
成公三年
《春秋》:“春王正月,公会晋侯、宋公、卫侯、曹伯伐郑。”
〈注〉宋、卫未葬,而称爵以接邻国,非礼也。
《胡传》:“宋、卫未葬,曷为称爵?背殡越境以吉礼从金革 之事也。”
《春秋》辛亥,葬卫穆公。
〈大全〉高氏曰:此见卫侯背殡出师,不临先君之丧。王氏曰:“六月乃葬,非礼也。”
成公四年
《春秋》冬,郑伯伐许。
《公羊》。〈无传〉
〈注〉未逾年君称“伯”者,时乐成君位,亲自伐许,故如其意以著其恶。
《胡传》:“丧未逾年,以吉礼从金革之事,则忘亲矣。称爵 非美词,所以著其恶也。”
成公五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己丑,公会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 伯、曹伯、邾子、杞伯,同盟于虫牢。”
《胡传》:“按《左氏》,许灵公诉郑伯于楚,郑伯如楚讼,不胜, 归而请成于晋。盟于虫牢,郑服也。郑服则何以书?同 盟?天王崩,赴告已及,在诸侯之策矣。以所闻先后而 奔丧,礼也。而九国诸侯会盟不废,故特书同盟,以见 其皆不臣。《春秋》恶盟誓,于恶之中又有恶焉者,此类 是也。”
〈大全〉王氏曰:“是盟,乃何休所谓‘同心为恶,恶必成’者也。盖诸侯之同盟,实有同外楚之心,而不知悖于尊王之义。天子之丧,人道终始之大变。诸侯相见揖让,入门而闻讣,则不得终礼;况已闻而犹相与会盟,不亦无人心乎?《春秋》之诸侯不知有王,故襄王方崩,则晋、鲁之卿会盟王都之侧而不奔丧;简王方崩,而邾与晋”、卫修朝聘于鲁,而不修吊事,盖将以是为常,而不知愧。甚者,灵王之讣音已达于天下,而诸侯并朝于荆楚,且俟致襚、执绋,越岁逾时而后返,而曾不遣一介行李,问国恤于京师也。吁,可叹哉!
成公八年
《春秋》:“冬,十月癸卯,杞叔姬卒。”
〈注〉前五年来归者,女既适人,虽见出弃,犹以成人礼书之,终为杞伯所葬,故称“杞叔姬。”〈大全〉陆氏曰:“凡内女为诸侯夫人则书卒,以公为之服也。嫁为诸侯夫人而不书卒,时鲁君非其兄弟及兄弟之子也。诸侯无大功以下之服,故杞叔姬虽出犹书者,为丧归杞故也。” 汪氏曰:“或谓为杞所出,不当系之杞;鲁人未许其绝,故不以吾女卒之,非也。苟不书杞,则同于未嫁之女矣;不卒可也;书卒而不系杞,不可”也。
《左传》:“冬,杞叔姬卒。来归自杞,故书。”
〈注〉愍其见出来归,故书“卒”也。若更适大夫,则不复书“卒。”
成公九年
《春秋》:“春王正月,杞伯来逆叔姬之丧以归。”
《左传:九年》“春,杞桓公来逆叔姬之丧,请之也。”
〈注〉叔姬已绝于杞,鲁复强请杞,使还取葬。
“杞叔姬卒”,为《杞》故也。
〈注〉还为杞妇,故卒称“杞。”
“逆叔姬”,为我也。
〈注〉既弃而复逆其丧,明为鲁故。
《公羊传》:“杞伯曷为来逆叔姬之丧以归?内辞也,胁而 归之也。”
〈注〉已弃而胁归其丧,悖义,耻深恶重,故使若杞伯自来逆之。
《穀梁传》:传曰:“夫无逆出妻之丧而为之也。”
〈疏〉释曰:《公羊》以为鲁胁杞使逆其丧,《左氏》以为鲁人请之,故杞伯来逆。此传不说归之所由,要叔姬免犯七出之愆,反归父母之国,恩已绝矣。杞伯今复逆出妻之丧,而违礼伤教,言其不合为而为之也。徐邈云:“为犹葬也。”言夫无逆出妻之丧而葬。理亦通矣。但范不训为为葬也。
胡传:“凡笔于经者,皆经邦大训也。杞叔姬一女子尔而四《书》于策何也?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 有父子,故《春秋》慎男女之配,重大昏之礼,以是为人 伦之本也。事有大于此者乎?男而贤也,得淑女以为 配,则自家刑国可以移风俗;女而贤也,得君子以为 归,则承宗庙,奉祭祀,能化天下以妇道,岂曰小补之” 哉?夷考杞叔姬之行虽贤,不若宋共姬,亦不至如鄫 季姬之越礼也。杞伯初来朝鲁,然后出之,卒而复逆 其丧以归者,岂非叔姬本不应出,故鲁人得以义责 之,使复归葬乎?
〈大全〉家氏曰:夫妇天伦,以义合者也。有过而出,事之必不获已者也。叔姬之归,传不言其故,而自始归至逆丧,皆系之杞,《春秋》与之归,而为之书也。 汪氏曰:“宋襄公母出归于卫,襄公即位,其母思之,义不可往,赋《河广》之诗而圣人取之,则出妻固与庙绝,不可复反。是以啖氏谓出妇未反而逆其丧,非礼也。《春秋》书叔姬卒”,与“杞伯逆丧以归”,悉无贬辞,则知叔姬盖无悖德反义之行,故杞桓公犹逆其丧。夫在而逆丧,归葬自应祔庙,与宋襄母不同矣。
鲁在春秋时,内女之归不得其所者有矣。
〈大全〉汪氏曰:“内女出而来归者三:郯伯姬、齐子叔姬,皆不书卒。”
圣人详录其始卒,欲为后鉴,使得有终而无弊也。其 经世之虑远矣。
成公十年
《春秋》:“秋,七月,公如晋。”
《左传》:“秋,公如晋。晋人止公使送葬。冬,葬晋景公。公送 葬诸侯莫在,鲁人辱之,故不书,讳之也。”
《胡传》:“此葬晋侯也”,而不书,讳之也。天子之丧,动天下, 属诸侯;诸侯之丧,动通国,属大夫。公之葬晋侯,非礼 也,唯天子之事焉可也。《传》以晋人止公送葬,诸侯莫 在焉,鲁人辱之,故讳而不书,非矣。假令诸侯皆在,鲁 人不以为辱,而可书乎?
〈大全〉高氏曰:“公昔不奔天王之丧,今乃奔晋侯之丧,又为晋人所执,使之送葬,故圣人于景公之葬,没而不书。” 《家氏》曰:“州蒲傲惰无状,止望国之君使之送葬,是以王礼自居也。”
成公十有三年
《春秋》,夏,五月,曹伯卢卒于师。
〈大全〉高氏曰:“非战死也,死于行耳,故不书地。”
《穀梁传》传曰:“闵之也。”公大夫在师曰师,在会曰会。 《春秋》冬葬曹宣公。
《穀梁传》:“葬时正也。”
〈疏〉释曰:嫌卒于师,失正葬,故重发之。葬正则是无危,不日卒者,盖非嫡子为君故也。
成公十有五年
《春秋》:“夏六月,宋公固卒。秋八月庚辰,葬宋共公。”
〈注〉三月而葬,速。
《谷粱传》:“月卒日葬,非葬者也。”
〈注〉宋共公正立卒,当书日,葬无甚危,则当录月。今反常违例,故知不葬者也。然则共公之不宜书“葬”,昏乱故。〈疏〉释曰:“葬书时,正也。”注“不以时决,而以月决之”者,以葬书时,葬为正,书月有故书日,危不得葬。今共公月犹不得,明不葬可知,故不以时决之。然共公失德,所以不全去葬文者,为伯姬书葬,故不得不存共公之葬。但书日以表失德,且不全去葬文,嫌是鲁之不会,无以明其失德也。
此其言“葬”,何也?以其葬共。�不可不葬共公也。葬共 姬,则其不可不葬共公,何也?夫人之义,不逾君也,为 贤者崇也。
〈注〉贤崇伯姬,故书“共公葬。”
成公十有七年
《春秋》:“冬,十有一月壬申,公孙婴齐卒于狸脤。”
〈注〉“《十一月》无壬申”日,误也。〈大全〉苏氏曰:“大夫卒不地,其地在外也。”
《公羊传》:“非此月日也。曷为以此月日卒之?待君命,然 后卒大夫。曷为待君命然使卒大夫?前此者,婴齐走 之晋。公会晋侯,将执公,婴齐为公请,公许之。反为大 夫,归至于狸轸而卒。无君命,不敢卒大夫。”
〈注〉国人未被君命,不敢使从大夫礼。
公至,曰:“吾固许之,反为大夫,然后卒之。”
〈注〉善其不敢自专,故引其死。日下就公,至月卒之。
《穀梁传》:“十一月无壬申,壬申乃十月也。致公而后录, 臣子之义也。其地未逾竟也。”
〈注〉须公事毕,然后书“臣卒”,先君后臣之义也。
成公十有八年
《春秋》:“秋八月己丑,公薨于路寝。”
《左传》:“秋八月己丑,公薨于路寝”,言道也。
〈注〉《在路寝》,得君薨之道。
《穀梁传》:“路寝,正也;男子不绝妇人之手,以齐终也。” 《春秋》:“冬十有二月丁未,葬我君成公。”
《左传》:“丁未,葬我君成公。”书,顺也
〈注〉薨于路寝,五月而葬。国家安静,世适承嗣,故曰“书,顺也。”
襄公元年
《春秋》:“秋九月辛酉,天王崩。邾子来朝。冬,卫侯使公孙 剽来聘。晋侯使荀罃来聘。”
〈注〉《冬》者,十月初也。王崩,赴未至,皆未闻丧,故各得行朝聘之礼而传善之。
《穀梁》。〈无传〉
〈疏〉《礼》,诸侯为天子斩衰。若其闻丧,岂天子以九月崩,当月即邾子来朝,冬初即晋、卫来聘,鲁是有礼之国,焉得受之?明知赴未至,故各得行朝聘之礼也。若然,经书“九月天王崩”者,赴虽在十月之末,告以九月崩耳。
《胡传》:“简王崩,赴告已及,藏在诸侯之策矣,则宜以所 闻先后而奔丧。今邾子方来修朝礼,卫侯、晋侯方来 修聘事于王丧,若越人视秦人之肥瘠,曾不与焉,而 《左氏》以为礼,此何礼乎?滕定公薨,世子定为三年丧, 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也’。”丧纪 益废,民习于耳目而不察,故后世以日易月,人子安 而行之。不知《春秋》之义,无君臣之礼,岂不惜哉!
〈大全〉高氏曰:“凡诸侯嗣立,必朝于天子,而童子侯不朝者,天子不与为礼也。童子侯虽不朝,而闻天王之丧必奔者,明臣子之于君父,非有老少也。丧事尚质,无周旋之礼,但尽悲哀而已矣。襄公虽幼,不朝而亦不奔,天王之丧,矧以四岁即位,而小国来朝,大国来聘,安能以礼相接乎?” 庐陵李氏曰:“三国之朝聘,胡氏本泰”山,孙氏说贬之,然《穀梁注》及《公羊疏》皆同,杜氏说盖如胡氏,则此条当与《虫牢》同讥,但《虫牢》明书己酉、己丑,相去四十日,赴告之及必矣,胡氏得之,此则下“无日”,未有以辨其久近,且三《传》皆无贬文,恐杜说亦有可取。
襄公二年
《春秋》。“夏五月庚寅,夫人姜氏薨。秋七月己丑,葬我小 君齐姜。”
〈注〉齐谥也。“三月而葬,速。”〈大全〉唐氏曰:穆姜有美槚颂琴,文子取之以葬。《公羊》不知妇先姑薨,故疑之也。
《左传》夏,齐姜薨。初,穆姜使择美槚,以自为榇与颂琴, 季文子取以葬。君子曰:“非礼也。礼无所逆,妇,养姑者 也。亏姑以成妇,逆莫大焉。”
〈注〉穆姜,成公母;齐姜,成公妇。
《诗》曰:“其惟哲人,告之话言,顺德之行。”季孙于是为不 哲矣。且姜氏,君之妣也。
〈注〉襄公适母,故曰“君之妣。”
《诗》曰:“为酒为醴,烝畀祖妣。以洽百礼,降福孔偕。”
〈注〉言敬事祖妣,则鬼神降福。季孙葬姜氏不以礼,是不敬祖妣。
《公羊传》“齐姜者何?齐姜与缪姜,则未知其为宣夫人 与?成夫人与?”
〈注〉齐姜者,宣公夫人九年。缪姜者,成公夫人也。传家“依违”者,襄公服缪姜丧未逾年,亲自伐郑,有恶,故传从内义,不正言也。
襄公四年
《春秋》:“秋七月戊子,夫人姒氏薨。”
〈注〉“成公妾。”襄公母姒,杞姓。〈疏〉正义曰:二年“齐姜薨葬”者,是成公夫人,故此为成公之妾也。据《传》匠庆之言,知是襄公之母。以子既为君,故得称夫人而言薨也。
《左传》:“秋,定姒薨,不殡于庙,无榇,不虞。”
〈注〉“榇亲身棺”,季孙以定姒本贱,既无器备,议其丧制,欲殡不过庙,又不反哭。
匠庆谓《季文子》曰:“子为正卿,而小君之丧不成,不终 君也。”
〈注〉不终事君之道。
君长,谁受其咎?
〈注〉言襄公长,将责季孙。
初,季孙为己树六槚于蒲圃东门之外,匠庆请木。
〈注〉为定姒作《榇》。
季孙曰:《略》。
〈注〉不以道取为略。
匠庆用“蒲圃之槚,季孙不御。”
〈注〉御,止也。《传》曰:“遂得成礼”,故经无异文。
君子曰:“《志》所谓‘多行无礼,必自及也’”,其是之谓乎!
〈疏〉季孙言略,令匠庆略他木也。官非无木可用,意欲不成其丧。请木。不顺其意,怒庆此请,令略木为之也。匠庆又忿季孙未必无木可用,故取季孙之槚。季孙令之为略。匠庆奉命而略,虽自被略,不得止之。
《春秋》:“秋,八月辛亥,葬我小君定姒。”〈无传〉
〈注〉赴同祔姑反哭,成丧,皆以正夫人礼。“母以子贵,逾月而葬,速。”〈疏〉正义曰:旧说妾子为君,其母不得成为夫人,故杜详言之。于例,赴同称薨也,“祔,姑称
小君也。反哭成丧,书葬也。今定姒三礼皆具,薨葬备文,皆以正夫人之礼者,由母以子贵故也。《释例》曰:“凡妾子为君,其母犹为夫人。虽先君不命其母,母以子贵。其适夫人薨,则尊得加于臣子,而内外之礼皆如夫人矣。” 故姒氏之丧,责以小君不成。成风之丧,王使来会葬。传曰:“礼也。” “夫人姒氏薨葬,皆以礼备为文。” 明“季子虽议从略,贱闻匠庆之言,惧而备礼,殡葬无阙也。《礼》,公子为其母练冠縓缘,既葬除之。及其嗣位为君,非复公子适母薨,则申其母尊,而先儒同之公子,亦谬矣。” 是杜言妾母得为夫人之意也。季孙初议,欲不成定姒之丧,匠庆以君长惧之,乃略取季孙之木,君子谓之“多行无礼,必自及也。” 则季孙初议,是无礼也。既季孙议为无礼,明知于礼得成,是知妾母成尊,是为正法。但尊无二上,适母若在,君尚不得尽礼于其母,臣民岂得以夫人之礼事之哉?适母既薨,则君得尽礼,君既尽夫人之礼事其母,臣民岂得以妾母遇之哉?故适母薨则妾母尊也。哀姜既薨,成风乃正;出姜既出,敬嬴乃正;齐姜既薨,定姒乃正。襄公一世无娶夫人之文,故齐归得正也。郑元以为正夫人,以有罪废妾母得成为夫人也。哀姜虽被齐杀,僖公请而葬之。按《经》薨、葬备文,安得以罪黜也?又齐姜非以罪黜,定姒薨,葬成尊,成风、定姒并无讥,故知其法得成也。
襄公五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辛未,季孙行父卒。
《左传》:“冬,季文子卒,大夫入敛,公在位。”
〈注〉在《阼阶》西乡。
宰庀家器为葬备,无衣帛之姜,无食粟之马,无藏金 玉,无重器备,君子是以知季文子之忠于公室也:“相 三君矣,而无私积,可不谓忠乎?”
襄公六年
《春秋》:“春王三月壬午,杞伯姑容卒。”
《左传》:六年春,杞桓公卒。始赴以名,同盟故也。
襄公七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公会晋侯、宋公、陈侯、卫侯、曹伯、莒 子、邾子于鄬。郑伯髡顽如会,未见诸侯。丙戌,卒于鄵。” 〈鄵公谷作操〉
〈注〉实为子驷所弑,以疟疾赴,故不书弑。称名为“书卒”,同盟故也。
《公羊传》:“操者何?郑之邑也。诸侯卒,其封内不地,此何 以地?隐之也。何隐尔?弑也。郑伯髡原何以名?伤而反, 未至乎舍而卒也。未见诸侯,其言如会何?致其意也。” 《穀梁传》:“未见诸侯,其曰如会何也?致其志也。礼,诸侯 不生名,此其生名,何也?卒之名也。卒之名则何为加 之?如会之上,见以如会卒也。其地于外也,其日未逾” 竟也。“日卒时葬”,正也。
〈疏〉释曰:葬在八年,此处发之者,以郑伯被弑而同正卒,既同正卒,宜同正葬,故连言也。重发正卒之传者,今被弑而同正卒,嫌与他例异,故明之也。
襄公八年
《春秋》。夏,葬郑僖公。〈无传〉
《公羊传》:“贼未讨,何以书葬?为中国讳也。”
〈注〉探顺事上,使若无贼,然不月者,本实当去,葬责臣子,故不足也。
襄公十有二年
《春秋》:“秋,九月,吴子乘卒。”
〈注〉五年,“会于戚”,公不与盟,而赴以名。
《左传》:“秋,吴子寿梦卒,临于周庙,礼也。”
〈注〉周庙,文王庙也。周公出文王,故鲁立其庙。吴始通,故曰《礼》。
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
〈注〉于城外向其国。
同姓于宗庙。
〈注〉所出王之庙:〈疏〉《正义》曰:此即《周庙》也。异姓之国无所出,王之庙者,其哭同姓,必不得同诸异姓,亦当于祖庙。
同宗于祖庙。
〈注〉始封君之庙。
“同族于祢庙”,是故鲁为诸姬,临于周庙;为邢、凡、蒋、茅、 胙、祭,临于周公之庙。
〈注〉“同族”,谓高祖以下。
襄公十有八年
《春秋》:冬,十月,公会晋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邾 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同围齐。书“伯负刍卒于师。”
〈注〉《礼》当与许男“同三同盟。”〈疏〉正义曰:僖四年许男新臣卒,传曰:“葬之以侯礼也。”凡诸侯薨于朝会,加一等。诸侯命有三等,男加一等,葬之以侯礼。此曹是伯爵,与许男同,当葬以公礼也。
《穀梁传》:“闵之也。”
===襄公二十有三年===《春秋》:“春三月己巳,杞伯丐卒。”
《左传》:“春,杞孝公卒,晋悼夫人丧之。”
〈注〉“悼夫人”,晋平公母杞孝公姊妹。
平公不彻乐,非礼也。《礼》,为邻国。阙。
〈注〉《礼》,“诸侯绝期,故以邻国责之。”〈疏〉正义曰:杞孝公,晋平公之舅也,尊同则相为不降。平公于礼,为舅当服缌麻三月,但缌服既轻,其恩不过邻国,故传言“礼为邻国阙也。”杜言“诸侯绝期”者,据礼之正法。言诸侯尊降,其亲虽有本服赐者,亦当为之阙,故以邻国责之。《礼》:父在为母服期,丧绝旁期,非母也。
襄公二十有八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
〈注〉灵王也。
乙未,楚子昭卒。
〈注〉康王也。十二月,无“乙未”,日误。〈疏〉甲寅之后四十二日,始得乙未,则甲寅、乙未不得同月。《长历》推此年十二月戊戌朔,甲寅是十七日,其月无乙未也。经有十一月、十二月,月不容误,知日误也。
《左传》:“王人来告丧,问崩日,以甲寅告,书之,以征过也。”
〈注〉征,审也。缓告非有事宜直。臣子怠慢,故于此发例。
《公羊》。〈无传〉
〈注〉乙未与甲寅相去四十二日,盖闰月也。葬以闰数,卒不书闰者,正取期月,明期。三年之丧始死,得以闰数,非死月不得数闰。〈疏〉哀五年“闰月,葬齐景公”,传云“闰不书,何以书”,注云“据楚子昭卒不书闰”,传云“丧以闰数也”,注云“谓《丧服》大功以下诸丧,当以闰月为数”,《传》又云“丧曷为以闰数”,注云“据卒不书闰”,传云“丧数略也”,注云“略犹杀也,以月数恩杀,故并闰数。”然则大功以下以月为数,故得数之,故此注云“葬以闰数。”云“卒不书闰者,正取期月”者,以其取期月,故不得书闰矣。何者?以闰非正月故也。以此言之,明期三年之丧始死,在闰月得数之。何者?正以闰月者,前月之馀,故得继前月言之。若闰不在始死之月,则不得数之。何者?期三年皆以年计,若通闰数之,则不满期三年故也。
《胡传》:“甲寅,天王崩。乙未,楚子昭卒”,相距四十二日,则 闰月之验也。然不以闰书,见丧服之不数闰也。齐景 公葬,书闰月,明杀恩之非礼也。
〈大全〉吕氏曰:“此明闰月之验,然不书闰者,承前月而受其馀日,故书闰月之日”,系前月之下。史策常体,又有定例,故不必每月发传,此范甯之说也。杜预以十二月无乙未日,误。孔颖达以为甲寅、乙未,不得同月,是皆不知闰月之日,系前月之下耳。
襄公三十年
《春秋》:“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宋共姬。”
〈注〉叔弓,叔老之子。卿共葬事,礼过厚,三月而葬,速。〈疏〉正义曰:昭三十年传曰:“先王之制,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葬。则夫人之丧不得过之也。”昭三年传云:“文、襄之霸也,君薨,大夫吊,卿共葬事;夫人,士吊,大夫送葬。是法皆不使卿也。伯姬,鲁女,以灾而死,鲁人愍之,故使卿共葬事,礼过厚也。”
《公羊传》:外夫人不书葬,此何以书?隐之也。何隐尔?宋 灾,伯姬卒焉。其称谥何?贤也。何贤尔?宋灾,伯姬存焉。 有司复曰:“火至矣,请出”伯姬曰:“不可。吾闻之也,妇人 夜出,不见傅母,不下堂。傅至矣,母未至也,逮乎火而 死。”
《穀梁传》:“外夫人不书葬,此其言葬,何也?吾女也。卒灾, 故隐而葬之也。”
〈疏〉释曰:外夫人卒亦不书,而云不书葬者,传云“外夫人不葬”者,谓鲁女嫁于诸侯者,唯当书卒,不合称葬,非谓不是鲁女也。
《春秋》:“冬,十月,葬蔡景公。”〈无传〉
《公羊传》:“贼未讨,何以书葬?君子辞也。”
〈注〉君子为中国讳使,若加“弑月”者,弑父比髡,原耻尢重,故足讳辞。〈疏〉上七年冬,十二月,“郑伯髡原如会,未见诸侯。”“丙戌,卒于操”,传云“诸侯卒,其封内不地,此何以地?隐之也。何隐尔?弑也。孰弑之?其大夫弑之。曷为不言其大夫弑之?为中国讳也”;八年“夏,葬郑僖公”,传云“贼未讨,何以书葬?为中国讳也”,何氏云“探顺上事,使若无贼然。不月者,本实当去,葬责臣子,故不足也。”然则案彼髡原为大夫所弑,虽为中国讳,而书其葬,犹责不足其文。今此蔡侯为子所弑,比于髡原,为耻尢重,是以足其讳辞,备书时月也。
《穀梁传》:“不日卒而月葬,不葬者也。卒而葬之,不忍使 父失民于子也。”
〈注〉郑嗣曰:“夫葬者,臣子之事也。景公无子,不可谓无民。无民则景公有失于民,有民则罪归于子,若不书葬则嫌亦失民,故曰不忍使父失民于子。”
《胡传》“《春秋》大法,君弑而贼不讨,则不书葬,况世子之于君乎?蔡景公何以独书葬?遍刺天下之诸侯也。葬 送之礼,在春秋时,视人情之疏密而为之者也。有尝 同盟,卒而不”赴者;有虽同姓,赴而不会者,则以哀死 而致襚为轻,吊生而归赙为重,必矣。今蔡世子般弑 其君,藏在诸侯之策,而往会其葬,是恩义情礼之笃 于世子般,不以为贼而讨之也,岂不废人伦、灭天理 乎?故《春秋》大法,“君弑贼不讨,则不书葬。”而蔡景公特 书葬者,圣人深痛其所为,遍刺天下之诸侯也。
襄公三十有一年
《春秋》:“夏六月辛巳,公薨于楚宫。”
〈注〉公不居先君之路,寝而安所?乐失其所也。
《穀梁传》:“楚宫”,非正也。
《春秋》:“秋九月癸巳,子野卒。”
〈注〉不书“葬’,未成君。
《左传》:“立胡女敬归之子子野,次于季氏。秋九月癸巳, 卒。”毁也。
《穀梁传》:“子卒日,正也。”
〈疏〉释曰:“子野正卒”,书“日”,嫌与子般同,故传发之,以明昭公之继正也。
《胡传》:子般、子赤弑而书卒,子野、过毁亦书卒,何以别 乎?曰:闵公内无所承,不书即位,则子般之弑可知。下 书“夫人姜氏归于齐”,上书“公子遂、叔孙得臣如齐”,赤 之卒也,隐而不日,则子赤之弑可知,与子野异矣。子 野有命立昭公,故穆叔虽不欲而不能止也。
〈大全〉孙氏曰:子野,襄公太子,未逾年之君也。名,未葬也。不薨不地,降成君也。 汪氏曰:“居丧毁瘠不形者,先王之礼也。毁不灭性者,先王之教也。故不胜丧者,比于不慈不孝。野过哀毁瘠,以致灭性,亦不子矣。”
《春秋》:“冬,十月,滕子来会葬。癸酉,葬我君襄公。”
〈注〉诸侯会葬非礼。〈大全〉陈氏曰:“改葬惠公也。”卫侯来会葬隐公,不见。《春秋》之初,鲁犹秉礼也。晋景公之丧,成公吊焉,亦已卑矣,晋于是止,公使送葬。诸侯莫在,鲁人辱之,虽伯主,未有君会葬者也。葬楚康王也。公及陈侯、郑伯、许男送于西门之外,则天下诸侯有会葬于楚者矣。于是滕子会葬于鲁,是《春秋》之季也。会葬犹可,奔丧甚矣。 家氏曰:“鲁君未尝会天王之葬,而滕君来会鲁葬。滕之来,鲁之受,皆贬也。”
昭公元年
《春秋》:“冬,十有一月己酉,楚子麇卒。”
〈注〉楚以疟疾赴,故不书“弑。”
《胡传》:“按《左氏》,楚令尹围将聘于郑,未出竟,闻王有疾 而还,入问王疾,缢而弑之。使赴于诸侯。应为后之词 曰:‘共王之子围为长’。初,围之未动于恶,入预夏盟,缉 蒲为宫,设服离卫,中国大夫莫不知其有无君之心 矣。虽以疾赴,曷为承伪藏在诸侯之策乎?当是时,仲 尼已生,将志于学,乃所见之世,非祖之所逮闻也。又” 曷为因之而不革乎?曰:“此《春秋》之所以为《春秋》,非圣 人莫能脩之者也。薨则书薨,卒则书卒,弑则书弑,葬 则书葬,各纪其实,载于简策,国史掌之,此史官之所 同,而凡为史者皆可及也。或薨或不薨,或卒或不卒, 或弑或不弑,或葬或不葬”,
〈大全〉汪氏曰:“鲁君夫人没,则书薨;外诸侯没,则书卒,而不曰薨。内大夫书卒,而公子翚则不书卒。外诸侯见弑皆书,惟郑髡原、楚麇、齐阳生不书弑。鲁君见弑者但书薨;外诸侯葬,鲁往会皆书,而吴、楚之君,虽往会不书葬。君弑贼不讨者亦不葬。”
笔削因革,裁自圣心,以达王事,此仲尼之所独,而游、 夏亦不能与焉者也。然则郏敖实弑而书卒何欤?令 尹围弑君以立中国,力所不加,而莫能致讨,则亦已 矣。至大合诸侯于申,与会者凡十有三国,其臣举六 王二公之事,其君用齐桓、召陵之礼,而宋向戍、郑子 产皆诸侯之良也,而皆有献焉,不亦伤乎!若革其伪 赴而正以弑君,将恐天下后世以篡弑之贼,非独不 必致讨,又可从之以主会盟而无恶矣。圣人至此,悯 之甚!惧之甚!悯之甚者,悯中国之衰微而不能振也; 惧之甚者,惧人欲之横流而不能遏也。是故察微显, 权轻重,而略其篡弑,以扶中国,制人欲,存天理,其义 微笑。
昭公三年
《春秋》:“春王正月,丁未,滕子原卒。”
《左传》:“丁未,滕子原卒。同盟,故书名。”
昭公六年
《春秋》:“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
《左传》:六年“春,王正月,杞文公卒,吊如同盟,礼也。”
〈注〉鲁怨杞,因晋取其田,而今不废丧纪,故礼之。
《春秋》“葬秦景公。”
《左传》:“大夫如秦,葬景公,礼也。”
〈注〉合先王士吊、大夫送葬之礼。〈疏〉《正义》曰:“特称礼也”,一以示古制,二以示书。他国之葬,必须鲁会三
以示奉使非卿,不书于经。此皆丘明之微文也。
昭公八年
《春秋》:“冬,十月,葬陈哀公。”
〈注〉嬖人袁克葬之。鲁往会,故书。〈疏〉正义曰:贾服以葬哀公之文,在“杀孔奂”之下,以为楚葬哀公,故杜辩为袁克葬之。按传克欲杀马毁玉,楚人将欲杀克,不得为楚葬之。若是楚葬,宜云“楚人葬陈哀公”,当如“齐侯葬纪伯姬”,不得直言葬也。且诸言葬某公者,皆是鲁往会葬之文,大夫不得书名,言其所为之事而已,故云鲁往会,故书也。按传袁克之葬,乃是私窃葬之。而鲁得会者,诸侯之卒,告卒不告葬。但葬有常期,知卒即往会之,未必得以礼从赴也。〈大全〉孙氏曰:“十月壬午,楚师灭陈。葬陈哀公”,如不灭之辞者,楚子葬之也。不言楚子葬之者,不与楚子灭陈、葬哀公,故以陈人自葬为文,所以存陈也。
黎氏曰:“书‘葬陈哀公’,非谓我往会而书时陈已。”
灭矣。国为楚师所据,鲁岂于其葬而使臣往会之?盖楚入陈,自以其君在殡,因取而葬之,与庄四年“齐侯葬纪伯姬” 同。彼曰“齐” 者,盖上文无“齐灭纪” 之文,故下文云尔。今已书楚师灭陈,则葬陈哀公,蒙上文云。
《穀梁传》:“不与楚灭闵公也。”
昭公十有一年
《春秋》,“夏五月甲申,夫人归氏薨。大蒐于比蒲。”
《榖梁》:〈无传〉
〈注〉时有小君之丧,不讥“丧蒐”者,重守国之卫,安不忘危。
《左传》:五月,齐归薨。“大蒐于比蒲,非礼也。”
《胡传》:其曰《大蒐》,越礼也。
〈大全〉高氏曰:“大云者,僭天子之制也。八年书‘蒐’”,此书“大蒐”,见三家益强,车徒日众也。夫蒐虽素定,然公以夫人之丧不自临也,而大蒐不废,则是三家者以驰骋田猎间君丧也。 王氏《笺义》曰:“蒐于红,夫子黜三家之盛,故不言大。今君有大丧,三家复大蒐于比蒲,故书曰《大蒐》。”
“君有重丧,国不废蒐”,不忌君也。三纲,君政之本,君执 此以驭其下,臣执此以事其上,政之大本于是乎在。 君有三年之戚,而国不废一日之蒐,则无本矣。
〈大全〉家氏曰:“归氏虽非嫡母,鲁君既尊以夫人之礼,则当从大丧之制。今也蒐不为辍,是强家之不忌君,故智者知公室之将卑,干侯之祸不旋踵而作。《春秋》继夫人薨”而书“大蒐”,以其同在此一月之内也。
然则君有重丧,丧不贰事,以简车徒为非礼也。乃有 身从金革而无避者,独何欤?曰:“丧不贰事,大比而简 车徒,则废其常可也。有门庭之寇,而宗庙社稷之存 亡系焉,必从权制而无避矣。”伯禽服丧。
〈大全〉临川吴氏曰:“服武王之丧。”
徐夷并兴,至于东郊出战之师,与筑城之役,同日并 举,度缓急轻重,盖有不得已焉者矣。晋王克用薨,梁 兵压境,而庄宗决胜于夹寨;周太祖殂,契丹入寇,而 世宗接战于高平。若此者,君行为显亲,非不顾也;臣 行为爱君,非不忌也。惟审于缓急轻重之宜,斯可矣。
〈大全〉汪氏曰:“君有丧,既葬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卒哭,弁绖带,从金革之事。恶有小君之丧未葬,不废讲武之常事乎?”
《春秋》:“秋,九月己亥,葬我小君齐归。”
《公羊传》:“齐归者何?昭公之母也。”
昭公十有二年
《左传》:“夏,齐侯、卫侯、郑伯如晋,朝嗣君也。晋侯享诸侯, 子产相郑伯,辞于享,请免丧而后听命。晋人许之,礼 也。”
〈注〉简公未葬。
《春秋》。夏,五月,葬郑简公。
〈注〉三月而葬,速。
《左传》:“夏六月,葬郑简公。”
〈注〉《传》终子产辞享,明既葬则为免丧。经书“五月”,误。
昭公十有三年
《春秋》:“冬,十月,葬蔡灵公。”
《左传》:“冬,十月,葬蔡灵公,礼也。”
〈注〉国复成礼以葬也。此陈、蔡事,传皆言“礼”,嫌楚所封不得比诸侯,故明之。
《穀梁传》:“变之不葬有三:失德不葬,弑君不葬,灭国不 葬。然且葬之,不与楚灭,且成诸侯之事。”
昭公十有四年
《春秋》:“秋八月,莒子去疾卒。”
《胡传》:“卒,自外录者也。莒人来赴,故鲁之书其卒。葬,自 内录者也。鲁人不往,是以阙其葬。自昭公以来,虽薛、 杞微国,无不会其葬者,何独于莒则不往乎?方是时, 意如专政,而莒尝诉其强郓取郠之罪于方伯而见 执矣,为是怒莒,故不会其葬也。夫怨不弃义,恶不忘亲,怒不废礼。在桓公时,虽与卫战,而宣公卒,则往葬” 之,不以私故,绝吉凶、庆吊、往来、施报之常礼也。以此 见《意如》之专恣矣。
昭公十有五年
《春秋》:“春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宫。龠入,叔弓卒,去乐卒 事。”
〈注〉略书有事,为叔弓卒起也。武宫,鲁武公庙。
《左传》:“二月癸酉,禘叔弓莅事”,龠入而卒,去乐卒事,礼 也。
〈注〉大臣卒为之去乐。
《公羊传》其言“去乐卒事”何?礼也。君有事于庙,闻大夫 之丧,去乐卒事。大夫闻君之丧,摄主而往。
〈注〉主,谓已主祭者。臣闻君之丧,义不可以不即行,故使兄弟若宗人摄行主事而往,不废祭者,古礼也。
“《大夫》闻大夫之丧”,尸事毕而往。
〈注〉《宾》尸事毕而往也。
《穀梁传》:“君在祭乐之中,闻大夫之丧,则去乐卒事,礼 也。君在祭乐之中,大夫有变,以闻可乎?大夫国体也。 古之人重死,君命无所不通。”
〈注〉“死者不可复生,重莫大焉。”是以君虽在祭乐之中,大夫死以闻可也。
《胡传》:“《左氏》曰:‘禘于武宫,叔弓莅事,龠入而卒,去乐卒 事。有事于宗庙,闻大夫之丧,则去乐而祭,可乎?按《曾 子问》君在祭不得成礼者,夫子语之详矣,而无有及 大臣者,是知祭而去乐不可也。有事于宗庙,遭大夫 之变,则以闻可乎?按《礼》,卫有太史柳庄寝疾,君曰:‘若 疾革,虽当祭必告’。是知祭而以闻不可也。礼莫重于’” 当祭,大夫有变而不以闻,则内得尽其诚敬之心于 宗庙,外全隐恤之意于大臣,是两得之也。然则有事 于宗庙,大臣莅事龠入而卒于其所,则如之何?礼虽 未之有,可以义起也。有事于宗庙,大臣莅事龠入而 卒于其所,去乐卒事,其可也。缘先祖之心,见大臣之 卒,必闻乐不乐;缘孝子之心,视已设之馔,必不忍轻 彻,故去乐而卒事,其可也。宗庙合礼者,常事不书,苟 以为可,则《春秋》何书乎?此记礼之变而书之者也。
昭公十有九年
《春秋》冬,“葬许悼公。”
《公羊传》:“贼未讨,何以书葬?不成乎弑也。曷为不成乎 弑?止进药而药杀也。止进药而药杀,则曷为加弑焉 尔?”讥子道之不尽也。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是君子 之听止也;葬许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
《穀梁传》:“日卒时葬不使,止为弑父也。”
昭公二十有五年
《春秋》:“冬十有一月己亥,宋公佐卒于曲棘。”
〈注〉《未同盟》而赴以名。
《公羊传》:“曲棘者何?宋之邑也。诸侯卒其封,内不地,此 何以地?忧内也。”
〈注〉时宋公闻昭公见逐,欲忧纳之,至《曲棘》而卒,故恩录之。
《穀梁传》:“邡,公也。”
〈注〉“邡”当作“访。”访,谋也。言宋公所以卒于曲棘者,欲谋纳公。
《胡传》:“宋元之夫人曹氏生子妻意如。”然则宋元,意如 之外舅也,不此之愿而求欲纳公,是以正伦恤患为 心,而不匿其私亲之恶者也。其贤于当时诸侯远矣, 故虽卒于封内,而特书其地以别之也。
昭公二十有六年
《春秋》:“春,王正月,葬宋元公。”
〈大全〉昭公在外,而《鲁》于宋、晋、郑、曹、滕、薛,每遣使会葬,不废丧纪,则意如之专,鲁与君无异矣。
《左传》:“葬宋元公,如先君礼也。”
〈注〉《善宋》人违命以合礼。
昭公三十有二年
《春秋》:“冬,十有二月己未,公薨于干侯。”
《左传》书曰:“公薨于干侯”,言失其所也。
〈注〉不薨路寝为失所。
定公元年
《春秋》:“元年春,王。”
《公羊传》定何以无正月?正月者,正即位也。定无正月 者,即位后也。即位何以后?昭公在外,得入不得入,未 可知也。曷为未可知?
〈疏〉得入、不得入,谓昭公之丧在外,得入、不得入未可知。不谓据定公之身也。其实定公先在于内,是以上文已称“元年”矣。但以君丧未入,未得正行即位礼,是以即位在正月之后。而《左氏》以为丧及坏𬯎,公子宋乃先入者,何氏所不取之。
在季氏也。
〈注〉今季氏迎昭公丧而事之,定公得即位;“不迎而事之”,则不得即位。〈疏〉定公是时虽以先君之丧未入,未行即位之礼,其实为君之道已成,是以上文
得称“元年春” 矣。但犹微弱,不敢逆其父丧,故云“在季氏” 也。
定、哀多微辞,主人习其读而问其传,则未知己之有 罪焉尔。
《穀梁传》:“不言正月,定无正也。定之无正,何也?昭公之 终,非正终也。”
〈注〉死在外故。〈疏〉释曰:“非正终”,案桓公之薨于齐,与干侯不异。庄公不即位而书正月何?解?以十八年如齐,至即薨,薨而当岁即入,入而庄公继位,行既殡逾年之礼,但以先君杀而后立,不忍行即位之礼。今昭公前年薨,今年丧入,定公既殡,不居正月之前,欲行即位,非逾年之始。非始非正,故未得即位,不得比之庄公。
“定之始”,非正始也。昭无正终,故定无正始。不言即位, 丧在外也。
《春秋》:“夏六月癸亥,公之丧至自干侯。戊辰,公即位。”
〈注〉告于庙,故书“至。”定公不得以正月即位,失其时,故详而日之。
《左传》:“六月癸亥,公之丧至自干侯。戊辰,公即位。”
〈注〉“诸侯薨,五日而殡,殡则嗣子即位。”《癸亥》,昭公丧至。五日,殡于宫,定公乃即位。〈疏〉正义曰:《王制》云:“天子十日而殡,诸侯五日而殡。”自癸亥至戊辰,五日殡讫,则嗣子即位,故定公以此日即位也。《公羊》《穀梁》皆云:“正棺于两楹之间,然后即位。”案:正棺两楹之间,即礼所谓“夷于堂”者也。《丧大记》君薨之礼,“既小敛,男女奉尸夷于堂。”郑元云:“诸侯之小敛,于死者俱三日。”此戊辰去癸亥五日,非正棺之日,不得为正棺即位也。《杂记》云:“诸侯行而死,归至于庙门,遂入适所殡。”郑元云:“适所殡,谓两楹之间,自外来者。正棺于两楹之间,尸亦夷之,于此因殡焉。”殡必于两楹之间者,以其死不于室而自外来,留之于中,不忍远也。郑取二《传》之说,言死从外来者,殡在两楹之间。若谓殡为正棺,则与杜言合矣。
《公羊传》:“癸亥,公之丧至自干侯则曷。为以戊辰之日, 然后即位,正棺于两楹之间,然后即位。”
〈注〉“正棺”者,象既小敛,夷于堂。昭公死于外,不得以君臣礼治其丧,故示尽始死之礼。
子沈子曰:“定君乎国?”
〈注〉定昭公之丧礼于国。
然后即位。即位不日,此何以日?录乎内也。
《穀梁传》:“殡然后即位也。”
〈注〉周人“殡于西阶之上。”
定无正,见无以正也。逾年不言即位,是有故公也。
〈注〉《昭公》在外故。
言《即位》是无故,公也。即位,授受之道也。
〈注〉先君见授,后君乃受,故须棺在殡乃言即位。
先君无正终,则后君无正始也;先君有正终,则后君 有正始也。戊辰,公即位,谨之也。定之即位,不可不察 也。公即位何以日也?戊辰之日,然后即位也。癸亥,公 之丧至自干侯。何为戊辰之日然后即位也?正君乎 国,然后即位也。
〈注〉诸侯五日而殡,今以君始死之礼治之,故须殡而后言“即位。”
《沈子》曰:“正棺乎两楹之间,然后即位也。”
〈注〉《两楹之间》,南面之君听治之处。
内之大事,日即位,君之大事也。其不日,何也?以年决 者,不以日决也。此则其日,何也?著之也。何著焉?“逾年 即位”,厉也。
〈注〉《厉》,危也。公丧在外,逾年,六月乃得即位,危,故“日之。”
于《厉》之中,又有义焉。
〈注〉先君未殡,则后君不得即位。
《未殡》,虽有天子之命犹不敢,况临诸臣乎?
〈注〉以轻喻重也。虽为天子所召,不敢背殡而往,况君丧未殡,而行即位之礼,以临诸臣乎。
周人有丧,鲁人有丧,周人吊,鲁人不吊。周人曰:“固吾 臣也”,使人可也。鲁人曰:“吾君也,亲之者也。”使大夫,则 不可也。故周人吊,鲁人不吊,以其下成、康为未久也。
〈注〉《周道尚明》,无愧于不往。〈疏〉释曰:今定公之世,天子之存,唯祭与号,安得云尚明解此传,以重况轻,陈上世之事,非专今日,下成康为未久,定公未殡,不得即位,以临群臣,轻于王命,王命犹不得背殡,指谓王与鲁并有丧,周人吊,鲁人不吊,既殡,君乃奔丧。丧服,天子之斩哭泣,申父重之情,先殡其父,后奔天子之丧,亦是不夺人之亲。门外之治,义断恩,门内之治恩掩义。至如伯禽越绋赴金革之重,不拘此例。
君,至尊也,去父之殡而往吊犹不敢,况未殡而临诸 臣乎?
《胡传》:“昭公之薨,已越葬期,犹未得返,至于六月癸亥, 然后丧至
〈大全〉汪氏曰:“桓公薨于齐,二十有二日而丧至。昭公薨七月,丧始至,已逾五月而葬之期,故《春秋》详书日,以诛季氏也。”
而定之即位,乃在是月之戊辰。盖迟速进退为意,如 所制不得专也。
〈大全〉孙氏曰:“定公继奔亡之后,制在季氏,故昭公之丧,至六日而始得即位。此制在季氏可知也,故书以著其恶。”
以《周书顾命》考之,“成王之崩在四月乙丑,宰臣太保 即于是日,命仲桓、南宫毛俾爰、齐侯、吕伋以二干戈、 虎贲百人,逆王世子钊于南门之外,延入翼室,宅忧 为天下主,不待崇朝而后定也。”
〈大全〉吕氏曰:“成王方崩,太保以冢宰命桓、毛二臣,使齐侯吕伋逆太子钊,入自端门,延入翼室,为忧居之宗,示天下不可一日无统也。”
今昭公丧至,在葬期之后,公子宋自坏𬯎先入,犹未 得立,是知为意如所制,不得以时定,非谓正棺乎两 楹之间,故定之即位,不可不察也。夫即位,大事也,宗 嗣先定,则变故不生。盖代君享国而主其祭,宜戚宜 惧。
〈大全〉《三国志·魏志》“辛毗女宪英曰:太子代君主宗庙社稷者也。代君不可以不戚,主国不可以不惧。
一失机会,或萌窥伺之心,至于生变,则为不孝矣。”古 人所以贵于早定国家之本也。今昭公之薨,定公之 即位,《春秋》详书于策,非为后法,乃见诸行事,为永鉴 耳。
〈大全〉张氏曰:“意如亲逐其君,既薨暴露七月而后返国,黜适而立不正,至于丧归君立,乃欲辩区区之礼文而行之,岂非所谓不能三年之丧而缌小功之察乎?《春秋》详书,以见乱臣擅国,定公不正,三纲沦斁,鲁之君臣大本既失,而进退举错,尚何礼之足言哉?此所谓为永鉴者也。” 高氏曰:“国不可一日无君,昭公薨至今,统纪之绝若是其久也,故日以谨之。季氏既逐其君,君薨又不即以国君丧礼迎之,今又废其嫡嗣而专立其弟,宋不择所处,污于伪,诱于利。昭公丧至五日而殡,遂自即位,此非受之先君而专受之意如者也。既为意如所立,故不复讨意如之罪。” 庐陵李氏曰:“《公》《谷》所谓定君乎国然后即位者,谓诸”侯五日而殡,今以君始死之礼治之,故须殡而后即位也。胡氏之说,得其大指,但所引康王延入翼室之事,则此乃柩前之定位,而非告庙临群臣之即位也。
《春秋》:“秋,七月癸巳,葬我君昭公。”
〈大全〉高氏曰:“昭公薨半载馀,始以丧归,归及逾月而遽葬,见鲁之臣子无恩于先君如此。”
定公四年
《春秋》:“秋七月,刘卷卒。”
〈注〉即刘蚠也。刘子奉命出盟召陵,死则天王为告同盟,故不具爵。〈疏〉正义曰:畿内之国,不得外交诸侯,必非刘邑之臣来赴,知是天子为告也。天子告臣,略言名、封而已。不言刘子,故书“不具爵。”
《公羊传》:“刘卷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外大夫不卒,此何 以卒?我主之也。”
〈注〉《刘卷》即上会刘子我主之者,因上王鲁文王之张义也。卒者,明主会者当有恩礼也。言刘卷者,主起以大夫卒之,屈于天子也。
《穀梁传》:“此不卒而卒者,贤之也。寰内诸侯也,非列土 诸侯,此何以卒也?天王崩,为诸侯主也。”
《春秋》,“葬刘文公。”
〈注〉赵氏曰:刘文公,天子畿内诸侯,列国不当与行交往之礼,今会其葬,非礼也。 高氏曰:“尹氏、王子虎皆不书葬,此书葬,以鲁特往会之也。”
《公羊传》:“外大夫不书葬,此何以书?录我主也。”
定公十有五年
《春秋》:“夏五月壬申,公薨于高寝。”
〈注〉高寝,宫名。“不于路寝”,失其所。
《穀梁传》:“高寝,非正也。”
《春。秋》。“邾子来奔丧。”〈公羊作邾娄子〉
〈大全〉茅堂胡氏曰:“诸侯为天王服斩衰,崩则奔丧而会其葬。若诸侯或同盟,或同位,或外姻,告终易代,吊赙赠襚固不可缓,而奔其丧,则非礼也。直书于策,失自明矣。” 常山刘氏曰:“当周之衰,天子崩葬,诸侯皆无奔丧会葬之事,而邾、滕反行于强大国,非礼明矣。”
《公羊传》:其言来奔丧何?奔丧非礼也。
〈注〉《礼》,“天子崩,诸侯奔丧会葬。诸侯薨,有服者奔丧,无服者会葬邾娄”,与鲁无服,故以非礼书。
《穀梁传》:“丧急,故以奔言之。”
〈疏〉释曰:奔丧之制,日行百里,故传言“急”,所以申匍匐之情也。
《春秋》:“秋,七月壬申,姒氏卒
〈大全〉啖氏曰:“自成风之后,妾母皆僭用夫人礼,故亦书薨;书‘夫人’,著其非礼也。哀公母定姒卒时,子未逾年,虽行丧礼,不可加于母,故书卒。子既未成君,故不称夫人也。” 茅堂胡氏曰:“姒氏不称夫人为正名,孟子不称夫人为隐恶。姒氏定公妾也。《公羊》据鲁失礼言之耳。论《春秋》之法,哀虽已君,岂得称夫人乎?来赗仲子会”葬成风,深贬天王而名冢宰,则知哀虽已君,亦不得称夫人矣。 陈氏曰:“自成风讫于宣襄,子苟为君,则其母为夫人。书‘葬定姒’,则是哀公以夫人葬其母,犹宣襄也,则何以卒不称夫人,葬不称小君?徒以丧在殡,不及尊其母焉耳。” 刘氏曰:“《左氏》不称夫人之说非也。安有夫人薨而不书夫人者乎?凡夫”人始卒,则史书之。书之固云“夫人”矣,不待赴祔而书其夫人也。姒氏要为妾母,哀未成君,故亦未敢谓其母夫人尔。
《左传》:“秋,七月壬申,姒氏卒。不称夫人,不赴且不祔也。”
〈注〉赴同祔,姑夫人之礼,二者皆阙,故不曰夫人。
《公羊传》:“姒氏者何?哀公之母也。何以不称夫人?哀未 君也。”
〈注〉未逾年,不称公。
《春秋》:“秋九月,滕子来会葬。”
〈注〉“诸侯会葬”,非礼也。
《穀梁》。〈无传〉
〈注〉邾、滕,鲁之属国。近则来奔丧,远则来会葬于长帅之丧。同之王者,书非礼。
《春秋》:“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戊午,日下昃,乃克 葬。”
〈大全〉茅堂胡氏曰:“葬速则不怀,逾则僭雨,经月不止者有矣,及期而遇,将止以俟之,是僭也。” 孙氏曰:“雨不克葬,讥不能葬也。” 高氏曰:“雨不克葬,无备之甚也。葬敬嬴,言日中而克葬,此言日下昃乃克葬。日中则裕于日昃矣。君子之于亲,不忍一日离也。故葬曰虞,所以宁亲也。日下昃,则失虞之时矣。”
赵氏曰:“《穀梁》云:‘乃急辞也’。” 按:此缓称,乃不得云。
急详《经》意,讥臣子缓慢耳。
《左传》:“葬定公,雨,不克襄事,礼也。”
〈注〉“襄”,成也。雨而成事,若汲汲于欲葬。
《穀梁传》:“葬既有日,不为雨止,礼也。雨不克葬,丧不以 制也,乃急辞也,不足乎日之辞也。”
《春秋》辛巳,葬定姒。
《左传》:“葬定姒,不称小君,不成丧也。”
〈注〉公未葬而夫人薨,烦于丧礼,不赴不祔,故不称“小君”,臣子怠慢也。反哭于寝,故书葬。
《公羊传》:“定姒何以书葬?”
〈注〉据不称《小君》,子般不书葬。〈疏〉子般未逾年,终不成君,故略之。定姒之子终为君,有即尊之渐,母以子贵,故书其葬。但以今未逾年,故其母不称小君,
未逾年之君也。有子则庙,庙则书葬。
〈注〉如未逾年君之礼称谥者,方当逾年称夫人。《曾子问》曰:“并有丧,则如之何?何先何后?”孔子曰:“葬,先轻而后重。其奠也,其虞也,先重而后轻,礼也。”〈疏〉定公五月薨,定姒七月卒,非其并有丧礼,是以“先葬定公,后葬定姒。”若其同月,当定姒先葬矣。
《胡传》《公羊》曰:“有子则庙,庙则书葬。”曾子问:“‘并有丧,则 如之何’?子曰:‘葬,先轻而后重;其奠也,其虞也,先重而 后轻’。”
〈大全〉《礼记曾子问篇》注:“同时有父母或祖父母之丧,葬则先母而后父,奠则先父而后母。葬是夺情之事,故先轻;奠是奉养之事,故先重。”虞祭亦奠之类。
刘氏曰:《左氏》云:“不称小君,不成丧也” ,非也,若姒。
“氏实夫人,固当书夫人。姒氏薨,已而曰葬定姒不称小君,明不成丧以责臣子可也。今曰姒氏卒,非夫人也,何足以见不成丧乎?欲责不成丧而不称夫人,适足贬小君之尊,而不足见臣子之罪也。” 庐陵李氏曰:“诸家皆以为哀未逾年,故止书卒、书葬,而不书夫人,不书薨、不书小君,此皆因诸僭礼而为之辞。其实子” 虽逾年成君亦不可备夫人之礼也,其备之者,非礼之常耳。故胡氏取《公羊》而削未逾年之说。
哀公五年
《春秋》:“冬闰月,葬齐景公。”
〈大全〉刘氏曰:“丧以年断者,不以闰数;以月断者,则以闰数。” 孙氏曰:“闰月,丧事不数。葬齐景公,非礼也,讥其变常也。” 唐陈氏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苟以闰数,则二年之内,已有二十五月,安得谓之三年欤?苟以闰数而书,则诸书崩、薨、卒、葬,皆宜书矣,奚独斯也?”
《公羊传》:“闰不书,此何以书?”
〈注〉据“楚子昭卒”,不书“闰。”
丧以闰数也。
〈注〉谓“《丧服》大功”以下诸侯,当以闰月为数。〈疏〉谓:“九
月,五月、三月之丧,既是数月之物,故得数闰以充之,是以葬亦书闰矣。何者?葬亦数月之物故也。
“《丧曷》为以闰数?”丧数略也。
〈注〉“略”,犹杀也。以月数恩杀,故并闰数。〈疏〉言大功以下之丧,所以得数闰月者,正以恩杀故也。《郑志》赵商问曰:“经曰:‘闰月不告朔,犹朝于庙’。《穀梁传》云:‘闰月,附月之馀日,丧事不数’。又哀五年‘闰月,葬齐景公’。《公羊传》云:‘闰月不书,此何以书?丧以闰数,丧数略也’。此二传义反,于礼断之。”何就?答曰:“居丧之礼,以月数者数闰,以年数者,虽有闰,无与于数也。”然则郑氏之意,以为彼云丧事不数者,谓期与三年也。此云“丧以闰数”者,谓大功以下也。若《穀梁》之意,以为大功以下及葬皆不数闰,云云之说,在襄二十八年。
《穀梁传》:“不正其闰也。”
〈注〉“闰月”,附月之馀日,丧事不数。〈疏〉案:经书“闰月葬”者,年若数闰,则十三月,故书“闰月葬”,以见丧事亦不数之例。
哀公十年
《春秋》:“春三月戊戌,齐侯阳生卒。”
〈注〉以疾赴,故不书“弑。”
《胡传》:“‘按《左氏》公会吴伐齐,齐人弑悼公赴于师’。《春秋》 不著齐人弑君之罪而以卒书者,亦犹郑伯髡顽弑 而书卒,不忍以外国之民加中国之君也,其存天理 之意微矣。”
哀公十有二年
《春秋》:夏,五月“甲辰,孟子卒。”
《左传》:“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于吴,故不书姓。 死不赴,故不称夫人。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
《公羊传》:“孟子者何?昭公之夫人也。其称孟子何?讳娶 同姓,盖吴女也。”
〈注〉不称“夫人”,不言薨,不书葬者,深讳之。
《穀梁传》:“孟子者何也?昭公夫人也。其不言夫人何也? 讳娶同姓也。”
〈注〉葬当书姓讳,故亦不书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