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第209卷 中华文库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百九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二百九卷目录
宗庙祀典部汇考三
晋〈武帝泰始二则 咸宁三则 大康四则 元帝太兴二则 明帝太宁一则 成帝咸
和二则 咸康三则 穆帝宋和二则 升平二则 简文帝咸安一则 孝武帝太元五则
安帝义熙二则〉
宋〈武帝永初二则 文帝元嘉四则 孝武帝孝建二则 大明七则 明帝泰始二则
泰豫一则 后废帝元徽一则〉
礼仪典第二百九卷
宗庙祀典部汇考三
晋
武帝泰始二年七月营太庙十一月迁祖祢神主于太庙
按《晋书武帝本纪》,“泰始二年春正月丁亥,有司请建 七庙,帝重其役,不许。秋七月辛巳,营太庙,致荆山之 木,采华山之石,铸铜柱十二,涂以黄金,镂以百物,缀 以明珠。冬十一月己丑,追尊景帝夫人夏侯氏为景 怀皇后。辛卯迁祖祢神主于太庙。”按《礼志》,泰始元 年十二月景寅受禅,丁卯,追尊皇祖宣王为宣皇帝, 伯考景王为景皇帝,考文王为文皇帝,宣王妃张氏 为宣穆皇后,景王夫人羊氏为景皇后。二年正月,有 司奏置七庙。帝重其役,诏宜权立一庙。于是群臣议 奏:“上古清庙一宫,尊远神祇。逮至周室,制为七庙,以 辨宗祧,圣旨深弘远迹。上世敦崇唐、虞,舍七庙之繁 华,遵一宫之远旨。昔舜承尧禅受,终于文祖,遂陟帝 位。盖三十载,月正元日,又格于祖,遂陟帝位。此则虞 氏不改唐庙,因仍旧宫。可依有虞氏故事,即用魏庙。” 奏可。于是追祭征西将军、豫章府君、颍川府君、京兆 府君,与宣皇帝、景皇帝、文皇帝为三昭三穆。是时宣 皇未升,太祖虚位,所以祠六世,与景帝为七庙,其礼 则据王肃说也。七月,又诏曰:“主者前奏就魏旧庙,诚 亦有准。然于祗奉明主,情犹未安,宜更营造。”于是改 创宗庙。十一月,追尊景帝夫人夏侯氏为景怀皇后。 任茂议以为夏侯初嫔之时,未有王业。帝不从。 泰始七年,有事于太庙,夕牲始亲拜。
按《晋书武帝本纪》,不载。按《礼志》,泰始七年四月,帝 将亲祠,车驾夕牲,而仪注还不拜。诏问其故,博士奏 “历代相承如此。帝曰:‘非致敬宗庙之礼也’。”于是实拜 而还。遂以为制,夕牲必躬临拜。
咸宁元年冬十二月丁亥追尊宣帝庙曰高祖景帝曰世宗文帝曰太祖
按:《晋书武帝本纪》云云。
咸宁二年六月癸丑荐荔枝于太庙。
按:《晋书武帝本纪》云云。
咸宁五年十一月巳酉,弘训羊太后崩,宗庙废一时 之祀。
按《晋书武帝本纪》。不载。按《礼志》云云。〈按本纪后崩于四年六月
今依礼志
〉太康元年以灵寿公主祔于太庙荐渌酒
按《晋书武帝本纪》,不载。按《礼志》,“太康元年,灵寿公 主修丽祔于太庙。”周汉未有其准。魏明帝则别立平 原主庙,晋又异魏也。
按《册府元龟》:“太康元年五月丁卯,荐渌酒于太庙。 太康八年,改营太庙,有司请仍旧制。”
按《晋书武帝本纪》,太康八年春正月戊申,太庙殿陷。 九月,改营太庙。按《礼志》,太康八年,因庙陷,当改修 创。群臣又议奏曰:“古者七庙所自,宜如礼。”又曰:“古虽 七庙,自近代以来,皆庙七室。于礼无废,于情为叙,亦 随时之宜也。其便仍旧。”
太康九年,始建宗庙。
按《晋书武帝本纪》,不载。按《礼志》,“晋初仍魏,无所损 益,至太康九年,始建宗庙。”
太康十年太庙成迁神主于新庙。
按《晋书武帝本纪》,“太康十年夏四月,太庙成。乙巳,迁 神主于新庙,帝迎于道左,遂祫祭,大赦,文武增位一 等,作庙者二等。”按《礼志》,太康十年,改筑于宣阳门 内,穷极壮丽,然坎位之制犹如初耳。庙成,帝用挚虞 议,率百官迁神主于新庙,自征西以下,车服导从,皆 如帝者之仪。
元帝太兴二年诏琅琊恭王宜称皇考以贺循议不果
按《晋书元帝本纪》,不载。按《礼志》,太兴二年有诏,琅 琊恭王宜称皇考。贺循议云:“礼典之义,子不敢以己 爵加其父号。”帝又从之。
太兴三年,始更定七庙之制,并祔元敬皇后于庙。 按《晋书元帝本纪》,“太兴三年八月戊午,尊敬王后虞 氏为敬皇后,辛酉,迁神主于太庙。”按《礼志》,武帝崩 则迁征西,及惠帝崩,又迁豫章。而惠帝世,愍怀太子、 二子哀太孙臧冲太孙尚并祔庙。元帝世,怀帝、殇太
子又祔庙,号为阴室。四殇怀帝初,又策谥武后杨后曰武悼皇后,改葬峻阳陵侧,别祠弘训宫,不列于庙。元帝既即尊位,上继武,于元为祢,如汉光武上继元 帝故事也。是时,西京神主,湮灭虏庭,江左建庙,皆更 新造。寻以登怀帝之主,又迁颍川。位虽七室,其实五 世,盖从刁协以兄弟为世数故也。于时百度草创,旧 礼未备,毁主权居侧室。至太兴三年正月乙卯,诏曰: “吾虽上继世祖,然于怀愍皇帝皆北面称臣。今祠太 庙,不亲执觞酌,而令有司行事,于情理不安。可依礼 更处。”太常恒言:“今圣上继武皇帝,宜准汉世祖故事, 不亲执觞爵。”又曰:“今上承继武帝而庙之,昭穆四世 而已。前太常贺循、博士傅纯并以为惠、怀及愍宜别 立庙。然臣愚谓庙室当以客主为限,无拘常数。殷世 有二祖三宗,若拘七室,则当祭祢而已。推此论之,宜 还复豫章、颍川,全拘七庙之礼。”骠骑长史温峤议:“凡 言兄弟不相入庙,既非礼文。且光武奋剑振起,不策 名于孝平,务神其事,以应九世之谶。又古不共庙,故 别立焉。今上以策名而言,殊于光武之事,躬奉烝尝, 于继既正”,于情又安矣。太常恒欲还二府君以全七 世,峤为是宜。骠骑将军王导从峤议。峤又曰:“其非子 者,可直言皇帝,敢告某皇帝。又若以一帝为一世,则 不祭祢,反不及庶人。”帝从峤议,悉施用之。于是乃更 定制,还复豫章、颍川于昭穆之位,以同惠帝嗣武故 事,而惠、怀、愍三帝自从《春秋》尊卑之义,在庙不替也。
按《贺循传》,“循拜太常时,宗庙始建,旧仪多阙” ,或以
“惠、怀二帝,应各为世,则颍川世数过七,宜在迭毁。”事 下太常。循议,以为:“《礼》,兄弟不相为后,不得以承代为 世。殷之盘庚,不序阳甲;汉之光武,不继成帝,别立庙 寝,使臣下祭之。此前代之明典,而承继之著义也。惠 帝无后,怀帝承统。弟不后兄,则怀帝自上继世祖,不 继惠帝,当同殷之阳甲、汉之成帝。议者以圣德冲远, 未便改旧。兹如此礼,通所未论。”是以惠帝尚在太庙, 而怀帝复入,数则盈八。盈八之理,由惠帝不出,非上 祖宜迁也。下世既升,上世乃迁,迁毁对代,不得相通, 未有下升一世,而上毁二世者也。惠怀二帝,俱继世 祖,兄弟旁亲,同为一世,而上毁二为一世。今以惠帝 之崩,已毁豫章,怀帝之入,复毁颍川,如此则一世再 迁,祖位横折,求之古义,未见此例。惠帝宜出,尚未轻 论,况可轻毁一祖,而无义例乎?颍川既无可毁之理, 则见神之数,居然自八,此盖有由而然,非谓数之常 也。既有八神,则不得不于七室之外,权安一位也。至 尊于惠怀,俱是兄弟,自上后世祖,不继二帝,则二帝 之神,行应别出,不为“庙中恒有八室也。”又武帝初成 太庙时,正神止七,而杨元后之神,亦权立一室。永熙 元年,告世祖谥,于太庙八室,此是苟有八神,不拘于 七之旧例也。又议者以景帝俱已在庙,则惠怀一例, 景帝盛德元功,王基之本,义著祖宗,百世不毁,故所 以特在本庙。且亦世代尚近,数得相容,安神而已,无 逼上“祖。如王氏昭穆既满,终应别庙也。以今方之,既 轻重义异,又七庙七世之亲,昭穆父子位也。若当兄 弟旁满,辄毁上祖,则祖位空悬,世数不足,何足于三 昭三穆与太祖之庙,然后成七哉!今七庙之义,出于 王氏。从祢以上至于高祖,亲庙四世;高祖以上复有 五世、六世无服之祖,故为三昭三穆,并太祖而七也。 故世祖郊定庙礼,京兆、颍川,曾高之亲,豫章五世,征 西六世,以应此义。”今至尊继统,亦宜有五六世之祖, 豫章六世,颍川五世,俱不应毁。今既云豫章先毁,又 当重毁颍川,此为庙中之亲,惟从高祖已下,无复高 祖以上二世之祖。于王氏之义,三昭三穆,废阙其二, 甚非宗庙之本所据承。又违世祖祭征西、豫章之意。 于一王定礼,所阙不少。时尚书仆射刁协与循异议, 循答义深备,辞多不载,竟从循议焉。按《元敬虞皇 后传》,帝为琅琊王,纳后为妃,无子,永嘉六年薨,时年 三十五。帝为晋王,追尊为王后。有司奏王后应别立 庙。令曰:“今宗庙未成,不宜更兴作,便修饰陵上屋以 为庙。”太兴三年,奉册赠皇后玺绶,祀以太牢,乃祔于 太庙。
明帝大宁 年复迁豫章府君庙
按《晋书明帝本纪》不载。按《礼志》,“元帝崩则豫章复 迁。”然元帝神位犹在愍帝之下,故有坎室者十也。
成帝咸和 年又迁颍川府君庙
按《晋书成帝本纪》,不载。按《礼志》,明帝崩而颍川又 迁,犹十室也。于时续广太庙,故三迁主并还西储,名 之曰“祧”,以准远庙。
咸和三年,温峤等立行庙于白石,以讨苏峻,告帝后 庙。
按《晋书成帝本纪》,不载。按《礼志》,咸和三年,苏峻覆 乱京都,温峤等立行庙于白石,复行其典。告先帝及 后曰:“逆臣苏峻,倾覆社稷,毁弃三正,污辱海内。臣侃、 臣峤、臣亮等,手刃戎首,龚行天罚。惟中宗元皇帝、肃 祖明皇帝、明穆皇后之灵,降鉴有罪,剿绝其命,翦此 群凶,以安宗庙。臣等虽陨首摧躯,犹生之年
咸康元年诏为豫章郡君别立庙于京都
按《晋书成帝本纪》,不载。按《后妃传》:“豫章君荀氏,元 帝宫人也。初有宠,生明帝及琅琊王。太宁元年,帝迎 还台内。及成帝立,尊重同于太后。咸康元年薨。诏曰: ‘朕少遭悯凶,慈训无禀,抚育之勤,建安君之仁也。一 旦薨殂,实思报复,永惟平昔,感痛哀摧。其赠豫章郡 君,别立庙于京都’。”
咸康二年夏四月丁巳,皇后见于太庙。
按:《晋书成帝本纪》云云。
咸康八年三月以武悼皇后配享武帝庙六月帝崩 庙号“显宗。”
按《晋书成帝本纪》:咸康八年三月,初以武悼夏皇后 配享武帝庙。六月癸巳,帝崩,葬兴平陵,庙号显宗。 按《册府元龟》,虞潭为卫将军,咸康八年,诏使内外详 议武悼夏后配庙之仪。潭议曰:“世祖武皇帝光有四 海,元皇后应干作配。元后既往,悼后继作。至杨骏肆 逆,祸延天母,孝怀皇帝追复号谥,岂不以鲧殛禹兴, 义”在不替者乎?又太宁二年,臣忝宗正《帝谱》,泯弃罔 所循按。时博咨旧齿,以定昭穆,与故骠骑将军华峤、 尚书荀嵩、侍中荀邃,因旧谱参论撰次,尊号之重,一 无改替。今圣上孝思,祗肃禋祀,询及群司,将以恢定 大礼,臣辄思详。伏见惠皇帝《起居注》,群臣议奏,列骏 作逆,谋危社稷,引鲁之文姜,汉之吕后。臣窃以文姜 虽庄公之母,实为父仇,吕后宠树私戚,几危刘氏。按 此二事,异于今日。昔汉章帝窦后,杀和帝之母,和帝 即位,尽诛诸窦,当时议者欲贬窦后,及后之亡,欲不 以礼葬和帝以奉事十年,义不可为。臣子之道,务从 丰厚,仁明之称,表于往代。又见故尚书仆射裴𫖮议 悼后故事,称继母虽出,追服无改。是以孝怀皇帝尊 崇号谥,还葬峻陵,此则母子道全,而废事荡革也。于 时祭于弘训之宫,未入太庙,盖是事之未尽,非义典 也。若以悼后复位为宜,则应配食世祖,若复之为非, 则号谥宜阙,未有位谱居正,而偏祀别室者也。若以 孝怀皇帝私隆母子之道,特为立庙者,此苟崇私情, 有亏国“典,则国谱帝讳,皆宜除弃,匪徒不得同祀于 世祖之庙也。”会稽王昱、中书监庾冰、中书令何充、尚 书令诸葛恢、尚书谢广、光禄勋留擢、丹阳尹殷融、护 军将军冯怀、散骑常侍邓逸等咸从潭议。由是太后 配食武帝。
穆帝永和二年七月迁京兆府君于祧室
按《晋书穆帝本纪》,不载。按《礼志》,穆帝立,永和二年 七月,有司奏:“十月殷祭,京兆府君当迁祧室。昔征西、 豫章、颍川三府君毁主,中兴之初,权居天府,在庙门 之西。咸康中,太常冯怀表续太庙,奉还于西储夹室, 谓之为祧,疑亦非礼。今京兆迁入,是为四世远祖,长 在太祖之上。昔周室太祖世远,故迁有所归。今晋庙 宣皇为主,而四祖居之,是屈祖就孙也;殷祫在上,是 代太祖也。”领司徒蔡谟议:“四府君宜改筑别室,若未 展者,当入就太庙之室。人莫敢卑其祖,文武不先不 窋。殷祭之日,征西东面,处宣皇之上。其后迁庙之主, 藏于征西之祧,祭荐不绝。”护军将军冯怀议:“《礼》,无庙 者为坛以祭,可立别室藏之,至殷禘则祭于坛也。”辅 国将军谯王司马无忌等议:“禘诸儒谓太王、王季迁 主藏于文武之祧。如此,府君迁主,宜在宣帝庙中,然 今无寝室,宜变通而改筑。”又殷祫太庙,征西,东面。尚 书郎孙绰与无忌议同曰:“太祖虽位始九五,而道以 从畅,替人爵之尊,笃天伦之道,所以成教本而光百 代也。”尚书郎徐禅议:“《礼》,去祧为坛,去坛为𫮃,岁祫则 祭之。今四祖迁主,可藏之石室,有祷则祭于坛𫮃。”又 遣禅至会稽,访处士虞喜。喜答曰:“汉世韦元成等以 毁主瘗于园,魏朝议者云应埋两阶之间。且神主本 在太庙,若今侧室而祭,则不如永藏。又四君无追号 之礼,益明应毁而无祭。”是时,简文为抚军,与尚书郎 刘邵等奏:“四祖同居西祧,藏主石室,禘祫乃祭,如先 朝旧仪。”时陈留范宣兄子问此礼,宣答曰:“舜庙所以 祭,皆是庶人,其后世远而毁,不居舜庙上,不序昭穆。 今四君号犹依本,非以功德致祀也。若依虞主之瘗, 则犹藏子孙之所;若依夏主之埋,则又非本庙之阶。 宜思其变,则筑一室,亲未尽则禘、祫处宣帝”之上,亲 尽则无缘下就子孙之列。其后太常刘遐等同蔡谟 议:“博士或疑陈于太祖者,皆其后之毁主。凭按古义, 无别前后之文也。禹不先鲧,则迁主居太祖之上,亦 何疑也?”于是京兆迁入西储,同谓之祧,如前三祖迁 主之礼。故正室犹十一也。
永和十二年。十二月庚戌。以有事于五陵。告于太庙 按《晋书穆帝本纪》云云。
升平元年正月壬戌朔帝加元服告于太庙冬十月皇后见于太庙
按:《晋书穆帝本纪》云云。
升平五年十月己卯,殷祀,以帝崩后不作乐。
按《晋书穆帝本纪》。不载。按《礼志》云云
简文帝咸安 年颍川京兆二主复还昭穆之位
按《晋书简文帝本纪》,不载。按《礼志》,“穆帝崩而哀帝、 海西并为兄弟,无所登除。”咸安之初,简文皇帝上继 元皇,世秩登进。于是颍川、京兆二主,复还昭穆之位。 至简文崩,颍川又迁。
孝武帝太元元年春正月壬寅朔帝加元服见于太庙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云云。
太元十一年,以皇女亡,烝祠,使三公行事。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不载。按《礼志》,太元十一年九 月,皇女亡,及应烝祠。中书侍郎范甯奏:“按《丧服传》,有 死宫中者,三月不举祭,不别长幼之与贵贱也。皇女 虽在婴孩,臣窃以为疑。”于是尚书奏使三公行事。 太元十二年,诏议太庙之制。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不载按《宋书礼志》,太元十二 年五月诏曰:“昔建太庙,每事从俭。太祖虚位,明堂未 建。郊祀国之大事,而稽古之制阙然,便可详议。”祠部 郎中徐邈议:圆丘郊祀,经典无二。宣皇帝尝辩斯义, 而检以圣典,爰及中兴,备加研极,以定南北二郊,诚 非异学所可轻改也。谓仍旧为安武皇帝建庙六世, 三昭三穆。宣皇帝创基之主,实惟太祖,而亲则王考, 四庙在上,未及迁世,故权虚东向之位也。兄弟相及, 义非二世,故当今庙祀,世数未足,而欲太祖正位,则 违事七之义矣。又《礼》曰:“庶子王,亦禘祖立庙。”盖谓支 引授立,则亲近必复。京兆府君于今六世,宜复立此 室,则宣皇未在六世之上,须前世既迁,乃太祖位定 耳。京兆迁毁,宜藏主石室,虽禘祫犹弗及。何者?《传》称 “毁主升合乎太祖。”升者自下之名,不谓可降尊就卑 也。太子、太孙,阴室四主,储嗣之重,升祔皇祖,所配之 庙,世远应迁,然后从食之孙,与之俱毁。明堂方圆之 制,纲领已举,不宜阙配帝之祀。且王者以天下为家, 未必一邦,故周平、光武“无废于二京也。明堂所祀之 神,积疑莫辩。按《易》,殷荐上帝,以配祖考,祖考同配,则 上帝亦为天,而严父之义显。《周礼》旅上帝者,有故,告 天,与郊祀常礼同用四圭,故并言之。若上帝是五帝 经文,何不言祀天旅五帝,祀地旅四望乎?”侍中车引 议同,于是奏行所改。
太元十六年正月改筑太庙九月太庙成迁主设脯 醢之奠。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太元十六年春正月庚申,改筑 太庙,秋九月癸未,新庙成。”按《礼志》,“太元十六年,始 改作太庙,殿正室十四间,东西储各一间,合十六间, 栋高八丈四尺,备法驾,迁神主于行庙。征西至京兆, 四主及太孙各用其位之仪。”服四主不从帝者仪,是 与太康异也。诸主既入庙,设脯醢之奠。及新庙成,神 主还室,又设脯醢之奠。
太元十九年,为宣太后立庙。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太元十九年夏六月壬子,追尊 会稽王太妃郑氏为简文宣太后。按《礼志》,太元十 九年二月,追尊简文母会稽太妃郑氏为简文皇帝。 宣太后立庙太庙道西。按《简文宣郑太后传》,太元 十九年,孝武帝下诏曰:“会稽太妃文母之德,徽音有 融,诞载圣明,光延于晋。先帝追尊圣善,朝议不一,道 以疑屈。朕述遵先志,常惕于心。今仰奉遗旨,依《阳秋》 二汉孝怀皇帝故事,上太妃尊号曰简文太后。”于是 立庙于太庙路西陵曰嘉平。时群臣希旨,多谓郑太 后应配食于元帝者,帝以问太子前率徐邈,邈曰:“臣 按《阳秋》之义,母以子贵。鲁隐尊桓,母别考仲子之宫, 而不配食于惠庙。又,平素之时,不伉俪于”先帝。至于 子孙,岂可为祖考立配。其崇尊尽礼,由于臣子,故得 称“太后,陵庙备典。若乃祔葬配食,则义所不可。”从之。
安帝义熙元年诏议迁毁之礼
按《晋书安帝本纪》,不载。按《礼志》,孝武崩,京兆又迁, 如穆帝之世四祧故事。义熙元年四月,将殷祠,诏博 士议迁毁之礼。大司马琅琊王德文议:“泰始之初,虚 太祖之位,而缘情流远,上及征西,故世尽则宜毁,而 宣帝正太祖之位。又汉光武移十一帝主于洛邑,则 毁主不设,理可推矣。宜筑室以居四府君之主,永藏 而弗祀也。”大司农徐广议:“四府君当处庙堂之首,歆 率土之祭。若埋之幽壤,于情理未必咸尽。谓可迁藏 西储,以为远祧,而禘飨永绝也。”太尉咨议参军袁豹 议:“仍旧无革,殷祠犹及四府君,情理为允。”时刘裕作 辅,意与大司马议同,须后殷祠行事。改制。
义熙二年范泰等以“小君哀不得行殷礼”孔安国劾 之诏皆白衣领职。
按《晋书安帝本纪》,不载。按《宋书礼志》,安帝义熙二 年六月,白衣领尚书左仆射孔安国启云:“元兴三年 夏应殷祠。昔年三月,皇舆旋轸,其年四月夏应殷。而 太常博士徐干等议云:应用孟秋。”台寻校自泰和四 年,相承皆用冬夏。干等既伏应孟冬,回复追明孟秋, 非失。御史中丞范泰议:“今虽既祔之后,得以烝尝,而无”殷荐之比。太元二十一年十月应殷,烈宗以其年 九月崩,至隆安三年,国家大吉,乃修殷事。又《礼》,“有丧 则废吉祭,祭新主于寝。”今不设别寝,既祔祭于庙,故 四时烝尝,以寄追远之思;三年一禘,以习昭穆之序, 义本各异。三年丧毕则合食太祖,遇时则殷,无取于 限三十月也。当是内台常以限月成旧。“就如所言,有 丧可殷。隆安之初,果以丧而废矣。月数少多,复迟速 失中,至于应寝而修,意所未譬。”安国又启范泰云:“今 既祔,遂祭于庙,故四时烝尝如泰。”此言。殷与烝尝,其 本不同,既祔之后,可亲烝尝,而不得亲殷也。太常刘 瑾云:“章后丧未一周,不应祭。”臣寻升平五年五月,穆 皇帝崩,其年七月,山陵,“十月,殷。兴宁三年二月,哀皇 帝崩。泰和元年五月,海西夫人庾氏薨,时为皇后,七 月,葬,十月,殷。”此在哀皇再周之内,庾夫人既葬之后, 《二殷策》文见在庙。又文皇太后以隆安四年七月崩, 陛下追述先旨,躬服重制,五年十月,殷。再周之内,不 以废事。今以小君之哀而泰,更谓不得行大礼。臣寻 永和十“年至今五十馀载,用三十月辄殷,皆见于注 记。是依《礼》五年再殷,而泰所言,非真难臣乃以圣朝 所用,迟速失中,泰为宪司,自应明审是非。群臣所启 不允,即当责失奏弹,而愆堕稽停,遂非忘旧。请免泰、 瑾官。”丁巳,诏皆白衣领职。
宋
武帝永初元年夏六月即皇帝位追尊皇考为孝穆皇帝皇妣为穆皇后秋七月戊申迁神主于太庙车驾亲奉
按《宋书武帝本纪》云云。按《礼志》,武帝初受晋命为 宋王,建宗庙于彭城。依魏晋故事,立一庙。初祀高祖 开封府君,曾祖武原府君,皇祖东安府君,皇考处士 府君。武敬臧后从诸侯五庙之礼也。既即尊位,乃增 祀七世右北平府君、六世相国掾府君,为七庙。永初 初,追尊皇考处士为孝穆皇帝,妣赵氏为穆皇后。 按《隋书礼仪志》,“晋江左以后,乃至宋齐相承,始受命 之主,皆立六庙,虚太祖之位。宋武初为宋王,立庙于 彭城,但祭高祖已下四世。”
永初三年,武帝崩,祔于太庙。
按《宋书武帝本纪》,不载。按《礼志》,“高祖崩,神主升庙, 犹从昭穆之序,如魏晋之制,虚太祖之位也。庙殿亦 不改构,又如晋初之因魏也。”
文帝元嘉元年追尊所生胡婕妤曰章皇太后立庙京师
按《宋书文帝本纪》,元嘉元年,追尊所生胡婕妤为皇 太后。按《礼志》,元嘉初,追尊所生胡婕妤为章皇太 后,立庙西晋宣太后地。孝武昭太后、明帝宣太后,并 祔章太后庙。
元嘉六年,徐道娱请“更定宗庙迎牲、送神之仪,及烝 祠、殷祠之制”,不报。
按《宋书文帝本纪》,不载。按《礼志》,元嘉六年七月,太 学博士徐道娱上议曰:“伏见太庙烝尝仪注,皇帝行 事毕,出便坐,三公已上献,太祝送神于门,然后至尊 还拜,百官赞拜,乃退。谨寻清庙之道,所以肃安神也。 《礼》曰:‘庙者,貌也。神灵所凭依也。事亡如存,若常在也。 既不应有送神之文,自陈豆荐俎,车驾至止,并弗奉 迎。夫不迎而送,送而后辞,暗短之情,实用未达。按时 人私祠,诚皆迎送,由于无庙,庶感降来格,因心立意, 非王者之礼也。《仪礼》虽太祝迎尸于门,此乃延尸之 仪,岂是敬神之典?恐于礼有疑,谨以议上’。”有司奏下 礼官详判,博士江邃议:“在始不逆,明在庙也;卒事而 送,节孝思也。若不送而辞,是舍亲也;辞而后送,是遣 神也。故孝子不忍违其亲,又不忍遣神。是以祝史送 神,以成烝尝之义。”博士贺道期议:“乐以迎来,哀以送 往。《祭统》迎牲而不迎尸,《诗》云‘钟鼓送尸’。郑云:‘尸,神象 也’。与今仪注不迎而后送,若合符契。”博士荀万秋议: “古之事尸,与今之事神,其义一也。《周礼》:‘尸出,送于庙 门,拜尸不顾。《诗》云‘钟鼓送尸’。则送神之义,其来久矣。 《记》曰:‘迎牲而不迎尸’,别嫌也。尸在门外,则疑于臣;入 庙中,则全于君。君在门外,则疑于君;入庙则全于臣。 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义’。”邃等三人谓旧仪为是,唯 博士陈珉同道娱议。参详邃等议虽未尽,然皆依拟 经礼。道娱、珉所据难从。今众议不一,宜遵旧礼。诏可。 九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议曰:“祠部下,十月三日殷 祠,十二日烝祀。谨按禘祫之礼,三年一,五年再。《公羊》 所谓‘五年再殷祭’也,在四时之间,《周礼》所谓‘凡四时 之间礼也。盖历岁节月无定,天子诸侯,先后弗同。《礼》 称‘天子祫尝,诸侯烝祫,有田则祭,无田则荐’。郑注:‘天 子先祫,然后时祭,诸侯先时祭然后祫。有田者既祭 又荐新,祭以首时,荐以仲月’’。”然则大祭四祀,其月各 异。天子以孟月殷,仲月烝;诸侯孟月尝,仲月祫也。《春 秋》僖公八年秋七月,禘。文公二年八月,“大事于太庙。” 《穀梁传》曰:“著祫、尝也。”昭公十五年二月“有事于武宫。”
《左传》曰:“礼也。”又《周礼》“仲冬享烝。”《月令》季秋尝稻,晋春烝曲沃,齐十月尝太公。此并孟仲区别不共之明文矣。凡祭必先卜日,用丁巳,如不从,进卜远日,卜未吉, 岂容二事?推期而往,理尢可知。寻殷烝祀重,祭荐礼 轻,轻尚异月,重宁反同?且祭不欲数,数则渎。今隔旬 频享,恐于礼为烦。自经纬坟诰,都无一月两献。先儒 旧说,皆云殊朔,晋代相承,未审其原。国事之重,莫大 乎祀。愚管肤“浅,窃以惟疑,请详告。”下议寝不报。 元嘉七年,以掖庭有故,宗庙使有司行事。
按《宋书文帝本纪》,不载。按《礼志》,元嘉七年四月乙 丑,有司奏曰:“《礼丧服传》云:‘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 月不举祭’。今礼祀既戒,而掖庭有故。”下太常依礼详 正。太学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娱、陈珉等议,参互不同。 殿中曹郎中领祠部谢元议以为:“遵依礼传,使有司 行事,于义为安。辄重参详。”宗庙敬重,飨祀精明,虽圣 情“罔极,必在亲奉,然苟曰有疑,则情以礼屈,无所称 述,于义有据。请听如元所上。”诏可。
元嘉十年,敕“以后宗庙雌鸡俱改用雄。”
按《宋书文帝本纪》,不载。按《礼志》,元嘉十年十二月 癸酉,太祝令徐闰刺署典宗庙社稷祠祀,荐五牲,牛 羊豕鸡并用雄,其一种市买由来送雌。窃闻周景王 时,宾起,见雄鸡自断其尾,曰:“鸡惮牺不祥,今何以用 雌?”求下礼官详正。勒太学依礼详据博士徐道娱等 议,称“案《礼》,孟春之月,是月也,牺牲无用牝如此,是春 月不用雌尔,秋冬无禁。雄鸡断尾,自可是春月。”太常 丞司马操议:“‘寻《月令》,孟春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无用 牝’。若如学议,春祀三牲以下,便应一时俱改,以从《月 令》,何以偏在一鸡?”重更勒太学议答。博士徐道娱等 又议称:“凡宗祀牲牝不一,前惟《月令》不用牝者,盖明 在春必雄,秋冬可雌,非以山林同宗庙”也。四牲不改, 在鸡偏异,相承来久,义或有由,诚非末学所能详究, 求详议告。报如所称。令参详。闰所称,粗有证据,宜如 所上。自今改用雄鸡。
孝武帝孝建元年七月东平冲王殇议祔景王庙十月议章皇太皇庙毁置之礼十二月以禫内不祭改殷祠于次年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不载。按《礼志》,孝建元年七月 辛酉,有司奏:“东平冲王年稚无后,唯殇服五月。虽臣 不殇,君,应有主祭。而国是追赠,又无其臣,未详毁灵 立庙,为当它祔与不。辄下礼官详议。太学博士臣徐 宏议:王既无后,追赠无臣,殇服既竟,灵便合毁。《记》曰: ‘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又曰:‘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 祔于祖之为士大夫者’。”按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冲王 则宜祔诸祖之庙,为王者应祔长沙景王庙。诏可。十 月戊辰,有司奏章皇太后庙毁置之礼,二品官议者 六百六十三人。太傅江夏王义恭以为“经籍残伪,训 传异门,谅言之者罔一,故求之者鲜究。是以《六宗》之 辩,舛于兼儒;迭毁之论,乱于群学。章皇”太后神诞启 圣,礼备中兴,庆流祚引,德光义远,宜长代崇芬,奕叶 垂则,岂得降侔通伦,反遵常典。夫议者成疑,实傍纪 传,知一爽二,莫穷书旨。按《礼记》不代祭,爰及慈母,置 辞令有所施。《穀梁》于孙止别主立祭,则亲执虔祀,事 异前志。将由大君之宜,其职弥重;人极之贵,其数特 中。且汉代鸿风,遂登配“祔,晋氏明规,咸留荐祀。远考 史策,近因暗见,未应毁之,于义为长。所据《公羊》,祗足 坚秉,安可以贵等帝王,祭从士庶,缘情访制,颠越滋 甚。谓应同七庙,六代乃毁”,六百三十六人同义恭不 毁。散骑侍郎王法施等二十七人议应毁。领曹郎中 周景远重参议:“义恭等不毁,议为允。”诏可。十二月戊 子,有司奏:“依旧,今元年十月是殷祠之月。”领曹郎范 泰参议:“依永初三年例,须再周之外殷祭。寻祭再周 来,二年三月。若以四月殷,则犹在禫内。”下礼官议正。 国子助教苏玮生议:“‘案《礼》,三年丧毕,然后祫于太祖’。 又云:‘三年不祭,唯天地社稷越绋行事’。且不禫即祭, 见讥。《春秋》求之古礼,丧服未终,固无祼享之义。自汉 文以来,一从权制,宗庙朝聘,莫不皆吉,虽祥禫空存, 无綅缟之变。烝尝荐祀,不异平日。殷祠礼既弗殊,岂 独以心忧为碍?”太学博士徐宏议:“三年之丧,虽从权 制,再祥周变,犹服缟素,未为纯吉,无容以祭。谓来四 月,未宜便殷,十月则允。”太常丞臣朱膺之议:“《虞礼》云: ‘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谓二十七月既禫祭, 当四时之祭日,则未以其妃配,哀未忘也。推此而言, 未禫不得祭也。又《春秋》闵公二年,吉禘于庄公。郑元 云:“闵公心惧于难,务自尊成,以厌其祸。”凡二十二月 而除丧,又不禫。云又不禫,明禫内不得禘也。案王肃 等言于魏朝云:“今权宜存古礼,俟毕三年。”旧说三年 丧毕,遇禘则“禘,遇祫则祫。郑元云:‘禘以孟夏,祫以孟 秋’。今相承用十月,如宏所上《公羊》之文,如为有疑,亦 以鲁闵设服,因言丧之纪制尔,何必全许素冠,可吉 禘。纵《公羊》异说,官以礼为正,亦求量宜。”郎中周景远 参议:“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奏:傅亮议:权制即吉,御世 宜尔。宗庙大礼,宜依古典。则是皇宋开代成准。谓”博士徐宏、太常丞朱膺之议,“用来年十月殷祠为允。”诏 可。
孝建三年,第四皇子出继,备告七庙。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不载。按《礼志》,孝武帝孝建三 年五月丁巳,诏以第四皇子出绍江夏王太子睿为 后。有司奏,“皇子出后,检未有告庙先例,辄敕二学礼 官议正,应告与不告者为告几室。”太学博士傅休议, “礼无皇子出后告庙明文。晋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寔 绍广汉殇王后,告于太庙。汉初帝各异庙,故告不必 同。自汉明帝以来,乃共堂各室,魏、晋依之。今既共堂, 若独告一室,而阙诸室,则于情未安。”太常丞庾亮之 议:“案《礼》,大事则告祖祢,小事则特告祢。今皇子出嗣, 宜告祢庙。祠部朱膺之议,以为:有事告庙,盖国之常 典。今皇子出绍,事非常均,愚以为宜告。贺循云‘古礼 异庙,唯谒一室’是也。既皆共庙,而阙于”诸帝,于情未 安。谓循言为允,宜在皆告。兼古丞、殿中郎徐爰议,以 为:“国之大事,必告祖祢,皇子出嗣,不得谓小。”昔第五 皇子承统庐陵,备告七庙,参议以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二年有司奏章皇太后庙无事殷祭诏仍行祫祭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不载。按《礼志》,大明二年二月 庚寅,有司奏,“皇代殷祭,无事于章后庙。”高堂隆议:魏 文思后依周姜嫄庙禘祫,及徐邈答晋宣太后殷荐 旧事,使礼官议正。博士孙武议:“按《礼记祭法》,置都立 邑,设庙祧坛,𫮃而祭之,乃为亲疏多少之数。是故王 立七庙,远庙为祧。郑云:‘天子迁庙之主,昭穆合藏于 祧中,祫乃祭之’。”《王制》曰:“祫禘。”郑云:“祫,合也。”合先君之 主于祖庙而祭之,谓之祫。三年而夏禘,五年而秋祫, 谓之五年再殷祭。又禘,大祭也。《春秋》文公二年,大事 于太庙。《传》曰:“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 合食太庙。”《传》曰:“合族以食,序以昭穆。”《祭统》曰:“有事于 太庙,则群昭群穆咸在,不失其伦。”今殷“祠是合食太 祖而序昭穆。章太后既屈于上,不列正庙,若迎主入 太庙,既不敢配列于正序,又未闻于昭穆之外,别立 为位。若徐邈议,今殷祠就别庙奉荐,则乖禘祫大祭 合食序昭穆之义。邈云:‘阴室四殇不同祫就祭’。”此亦 其义也。《丧服小记》:“殇与无后从祖祔食。”《祭法》:“王下祭 殇。”郑元云:“祭适殇于庙之奥,谓之阴厌。”既从祖食于 庙奥,是殇有位于奥,非就祭别宫之谓。今章太后庙 四时飨荐,虽不于孙,止若太庙禘祫,独祭别宫,与四 时烝尝不异,则非禘大祭之义,又无取于祫合食之 文,谓不宜与太庙同殷祭之礼。高堂隆《答魏文思后》, 依姜嫄庙禘祫,又不辨祫之义,而改祫大飨,盖有由 而然耳。“守文浅学,惧乖礼衷。”博士王燮之议:“按:禘小 祫大,《礼》无正文。求之情例,如有推寻。祫之为名,虽在 合食,而祭典之重,于此为大。夫以孝飨亲,尊爱罔极, 因殷荐太祖,亦致盛祀于小庙。譬有事于尊者,可以 及卑,故高堂隆所谓独以祫故而祭之也。是以魏之 文思,晋之宣后,虽并不序于太庙,而犹均禘于姜嫄, 其意如此。又徐邈所引四殇不祫,就而祭之,以为别 飨之例,斯其证矣。愚谓章皇太后庙亦宜殷荐。”太常 丞孙缅议以为“‘祫祭之名,义在合食,守经据古,孙武 为详。窃寻小庙之礼,肇自近魏,晋之所行,足为前准。 高堂隆以祫而祭,有附情敬。徐邈引就祭四殇以证 别飨。孙武据殇祔于祖,谓庙有殇位。寻事虽同庙,而 祭非合食。且七庙同宫,始自后汉。《礼》之祭殇,各祔厥 祖,既豫祫,则必异庙而祭。愚谓章庙殷荐,推此可知。 祠部朱膺之议閟宫之祀,高堂隆、赵怡并云:周人祫 岁,俱祫祭之’。魏晋二代,取则奉荐,名儒达礼,无相讥 非。不愆不忘,率由旧章。愚意同王燮之、孙缅议。”诏曰: “章皇太后追尊极号,礼同七庙,岂容独阙殷荐,隔兹 盛祠。閟宫遥祫,既行有周,魏晋从飨,式范无替。宜述 附前典,以宣情敬。”
大明三年。以皇女夭,议停尝祭。又议四时庙祠有故。 孟月择吉。惟入致斋,及侵仲月节者。有司行事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不载。按《礼志》,大明三年六月 乙丑,有司奏“来七月十五日尝祠太庙章皇太后庙, 舆驾亲奉,而乘舆辞庙亲戎。太子合亲祠与不。且今 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案礼,宫中有故,三月不举 祭。皇太”子入住上宫,于事有疑。下礼官议正。太学博 士司马兴之议:“‘窃惟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皇太子有 抚军之道,而无专御之义。戎既如之,祀亦宜然。案《祭 统》,‘夫祭之道,孙为王父尸’。又云:‘祭有昭穆,所以别父 子’。太子监国,虽不摄,至于宗庙,则昭穆实存。谓事不 可乱’。又云:‘有故则使人’。准此二三,太子无奉祀之道。 又皇女夭札,则实同宫,一体之哀,理不得异。设今得 祀令,犹无亲奉之义。”博士郁议:“案《春秋》,太子奉社稷 之粢盛,长子主器,出可守宗庙。以为祭主,《易彖》明文。 监国之重,居然亲祭。皇女夭札,时既同宫,三月废祭, 于礼宜停。二议不同,尚书参议,宜以郁议为允。”诏可。 三年十一月朔,有司奏:“四时庙祀,吉日已定,遇雨及举哀,旧停亲奉,以有司行事。先下使礼官博议,于礼 为得迁日与不?”博士江长议:“《礼记祭统》:‘君之祭也,有 故则使人,而君不失其仪’。郑元云:‘君虽不亲,祭礼无 阙,君德不损’。愚以为有故则必使人者,明无迁移之 文。苟有司充事,谓不宜改日。”太常丞陆澄议:“案《周礼》 宗伯之职,若”王不与祭祀,则摄位。郑君曰:“王有故,行 其祭事也。”臣以为此谓在致斋,祭事尽备,神不可渎, 斋不可久。而王有他故,则使有司摄焉。晋太始七年 四月,世祖将亲祠于太庙,庚戌,车驾夕牲。辛亥雨,有 司行事。此虽非人故,盖亦天碍也。求之古礼,未乖周 制。案《礼记》孔子答曾子,当祭而日蚀太庙,火如牲,“至, 未杀则废。”然则祭非无可废之道也,但权所为之轻 重耳。日蚀庙火,变之甚者,故乃牲至,尚犹可废。推此 而降,可以理寻。今散斋之内,未及致斋,而有轻哀甚 雨,日时展事,可以延敬不愆义情,无伤正典,改择令 日,夫何以疑?愚谓散齐而有举哀若雨,可更迁日,唯 入致斋,及日月逼晚者,乃使有司“行事耳。又前代司 空顾和启,南郊车驾已出,遇雨,宜迁日更郊,事见施 用。郊之与庙,其敬可均,至日犹迁,况散斋邪?”殿中郎 殷淡议:“《曾子问》日蚀太庙,火牲未杀则废,纵有故,则 使人清庙敬重,郊禋礼大。故庙焚日蚀,许以可迁,轻 哀微故,事不合改。是以鼷鼠食牛,改卜非礼。晋世祖 有司行事,顾司空之改郊,月既不见,其当时之宜,此 不足为准。愚谓日蚀庙火,天谴之变,迺可迁日。至于 举哀小故,不宜改辰,众议不同。参议既有理据。且晋 氏迁郊,宋初迁祠,并有成准。谓孟月散斋之中遇雨, 及举轻哀,宜择吉更迁,无定限数,唯入致斋及侵仲 月节者,使有司行事。”诏可。
大明四年,诏“宣王所生夫人得列祀于庙。”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不载。按《礼志》,大明四年丁巳, 有司奏,“安陆国土虽建,而奠酹之所未及营立,四时 荐飨,故祔江夏之庙,宣王所生夫人,当应祠不?”太学 博士傅郁议应废祭。右丞徐爰议:“‘按《礼》,慈母妾,母不 代祭’。郑元注以其非正,故传曰:‘子祭孙止’。又云:‘为慈 母后者,为祖庶母可也’。注称:‘缘为慈母后之义。父妾 无子,亦可命己庶子为之后也。考寻斯义,父母妾之 祭,不必唯子。江夏宣王太子,体自元宰,道戚之裔,遭 时不幸,圣上矜悼,降出皇爱,嗣承徽绪,光启大蕃,属 国为祖。始王夫人载育明懿,则一国之正,上无所厌, 哀敬得申。既未获祔享江夏,又不从祭安陆,即事求 情。愚以为宜依祖母,有为后之义,谓合’”列祀于庙,二 议不同,参议以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五年,以太子妃丧,废烝祠。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不载。按《礼志》,大明五年十月 甲寅,有司奏:“今月八日烝祠二庙,公卿行事,有皇太 子献妃服。”前太常丞庾蔚之议:“礼所以有丧废祭,由 祭必有乐。皇太子以元嫡之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 降。既正服大功,愚谓不应祭有故。三公行事,是得祭 之辰,非今之比。卿卒犹不绎,况于太子妃乎?”博士司 马兴之议:“‘夫缌则不祭,礼之大经。卿卒不绎,《春秋》明 义。又寻魏代平原公主薨,高堂隆议,不应三月废祠, 而犹云殡葬之间,权废事改吉,芬馥享祠’。寻此语意, 非使有司。此无服之丧,尚以未葬为废,况皇太子妃 及大功未祔者邪!上寻礼文,下准前代,不得烝祠。”领 军长史周景远议:“案《礼》,缌不祭,大功废祠,理不俟言。 今皇太子故妃,既未山茔,未从权制,则应依礼废烝、 尝。至尊以大功之服,于礼不得亲奉,非有故之谓,亦 不使公卿行事。”右丞徐爰议,以为:“礼缌不祭,盖惟通 议大夫以尊贵降绝,及其有服,不容复异。《祭统》云‘君 有故,使人可者,谓于礼应祭,君不得齐祭,不可阙,故 使臣下摄奉。不谓君不应祭,有司行事也。晋咸宁四 年,景献皇后崩,晋武帝伯母宗庙废一时之祀,虽名 号尊崇,粗可依准。今太子妃至尊,正服大功,非有故 之比。既未山茔,谓烝祠宜废。寻蔚之等议,指归不殊, 阙烝为允。过卒哭祔庙,一依常典’。”诏可。
大明六年,有司以晋陵孝王子云未有嗣,议“国臣除 服后立庙,常使上卿主祭。”诏从之。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不载。按《礼志》,大明六年十月 丙寅,有司奏:“故晋陵孝王子云未有嗣,安庙后三日, 国臣从权制除,释朔望。周忌应还临与不祭之日谁 为主?”太常丞庾蔚之议:“既葬三日,国臣从权制除而 释,灵筵犹存。朔望及期忌,诸臣宜还临哭,变服衣。”� 使上卿主祭。“王既未有后,又无三年服者,期亲服除 之而国尚存,便宜立庙,为国之始祖。服除之日,神主 暂祔食祖庙。诸王不得祖天子,宜祔从祖国庙,还居 新庙之室。未有嗣之前,四时飨荐,常使上卿主之。”左 丞徐爰参议,以蔚之议为允。诏可。
大明七年,议立宣贵妃庙,殷祀用孟秋。复议巡蒐获 肉荐庙,以太尉行事。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不载。按《礼志》,大明七年正月 庚子,有司奏:“故宣贵妃加殊礼,未详应立庙与不。”太学博士虞和议:“《曲礼》云:‘天子有后有夫人’。《檀弓》云:‘舜 葬苍梧,三妃未之从’。《昏义》云:‘后之立六宫,有三夫人’。 然则三妃即三夫人。后之有三妃,犹天子之有三公 也。按《周礼》:‘三公八命,诸侯七命。三公既尊于列国诸 侯,三妃亦贵于庶邦夫人。据《春秋传》,仲子非鲁惠元 嫡,尚得考彼别宫。今贵妃是秩,天之崇班,理应立此 新庙’。”左丞徐爰议:“宣贵妃既加殊命,礼绝五宫,考之 古典,显有成据。庙堂克构,宜选将作大匠,参详以和 爰议为允。”诏可。二月辛亥,有司奏:“四月应殷祠,若事 中未得,为得用孟秋与不?”领军长史周景远议:“案《礼 记》云:‘天子祫禘,祫尝祫烝’。依如礼文,则夏、秋冬三时 皆殷,不唯用冬夏也。晋义熙初,仆射孔安国启议:自 泰和四年相承,殷祭皆用冬夏。安国又启:‘永和十年 至今五十馀年,用三十月辄殷祠。博士徐干据礼难 安国,干又引晋咸康六年七月殷祠,是不专用冬夏。 于时晋朝虽不从干议,然干据礼及咸熙故事,安国 无以夺之。今若来四月,未得殷祠,迁用孟秋,于礼无 违。参议据礼有证,谓用孟秋为允’。”诏可。又是月丙辰, 有司奏:“銮舆巡蒐江左,讲武校猎,获肉先荐太庙、章 太后庙,并设醢酒,公卿行事及献妃阴室室长行事。” 太学博士虞和议:“检《周礼》,四时讲武献牲,各有所施。 振旅、春蒐,则以祭社;茇舍夏苗,则以享礿;治兵秋狝, 则以祀方;大阅冬狩,则以享烝。案《汉祭祀志》:唯立秋 之日,白郊事毕,始扬威武,名曰䝙刘。乘舆入囿,躬执 弩以射牲,以鹿麑;太宰令谒者各一人,载获车驰送 陵庙。然则春田荐庙,未有先准。”兼太常丞庾蔚之议: “和所言是,蒐狩不失其时,此礼久废。今时和表晏,讲 武教人,又虔供干豆,先荐二庙,礼情俱允。社主土神, 司空土官,故祭社使司空行事,太庙宜使上公。参议 蒐狩之礼,四时异议,礼有损益,时代不同。今既无复 四方之祭,三杀之仪,旷废来久。禽获牲物,面伤翦毛, 未成禽不献。太宰令谒者择上杀奉送,先荐庙社二 庙,依旧以太尉行事。”诏可。三月戊戌,有司奏:“新安王 服宣贵妃齐衰期,十一月练,十三月缟,十五月祥,心 丧三年。未详宣贵妃祔庙应在何时?入庙之日,当先 有祔,但入新庙而已。若在大祥及禫中入庙者,遇四 时便祭不?新安王在心制中,得亲奉祭不?”太学博士 虞和议:“‘《春秋传》云‘祔而作主’,烝尝禘于庙’。尝为吉祭 之名,大祥及禫,未得入庙,应在禫除之后。新安王心 丧之内,若遇时节,便应吉祭于庙,亲奉亦在无嫌。祔 之为言,以后亡者祔于先庙也。《小记》云‘诸侯不得祔 于天子’。今贵妃爵视诸侯,居然不得祔于先后。又别 考新宫,无所宜祔。且卒哭之后,益无祔理。”左丞徐爰 议以:“礼有损益,古今异仪,虽云卒哭而祔,祔而作”主, 时之诸侯,皆禫终入庙。且麻衣縓缘,革服于元嘉;苫 绖变除,申情于皇宋。况宣贵妃诞育睿蕃,葬加殊礼, 灵筵庐位,皆主之哲王,考宫刱祀,不得关之朝廷。谓 禫除之后,宜亲执奠爵之礼。若有故,三卿行事贵妃, 上厌皇姑,下绝列国,无所应祔。参议和议大体与爰 不异,宜以爰议为允。诏可。
大明八年,有司请齐敬王子羽庙祭,议“暂祔考庙,祭 毕还新庙,以上卿主祭。”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不载。按《礼志》,大明八年正月 壬辰,有司奏:“故齐敬王子羽将来立后,未详便应作 主立庙,为须有后之日,未立庙者,为于何处祭祀?”游 击将军徐爰议,以为“国无后,于制除罢。始封之君,实 存承嗣。皇子追赠,则为始祖。臣不殇君,事著前准,岂 容虚阙烝尝,以俟有后。谓立庙作主,三卿主祭,依旧 通”关博议,以爰议为允,令便立庙。庙成作主,依晋陵 王近例,先暂祔庐陵考献王庙,祭竟,神主即还新庙。 未立后之前,常使国上卿主祭。
明帝泰始元年十二月壬午车驾谒太庙
按:《宋书明帝本纪》云云。
泰始二年,孝武昭太后庙,议“以有司行礼祔庙,跻宣 太后之上尝祭。议孝武及昭后庙皆进拜,皇后不复 荐告”,诏从之。
按《宋书明帝本纪》,不载。按《礼志》,明帝泰始二年正 月,孝武昭太后崩。五月甲寅,有司奏,“晋太元中始正 太后尊号。”徐邈议:“庙制自是以来,著为通典。今昭皇 太后于至尊无亲,正特制义服祔庙之礼,宜下礼官 详议。”博士王略、太常丞虞愿议:“正名存义,有国之徽 典,臣子一例,史传之明文。今昭皇太后正位,母仪,尊 号允著,祔庙之礼,宜备彝则。母以子贵,事炳圣文,孝 武之祀,既百代不毁,则昭后之祔,无缘有亏。愚谓神 主应入章后庙,又宜依晋元皇帝之于愍帝,安帝之 于永安后,祭祀之日,不亲执觞爵,使有司行事。”时太 宗宣太后已祔章太后庙长,兼仪曹郎虞和议,以为: “《春秋》之义,庶母虽名同崇号,而实异正嫡,是以犹考 别宫而公子主其祀。今昭皇太后既非所生,益无亲 奉之理。《周礼·宗百职》云:‘若王不与祭则摄位’。然则宜 使有司行其礼事。又妇人无常秩,各以夫氏为定,夫亡以子为次。昭皇太后即正位在前,宣太后追尊在 后,以从序而言,宜跻新祢于上,参详和议为允。”诏可。 六月丁丑,有司奏:“来七月尝祀二庙,依旧车驾亲奉 孝武皇帝,至尊亲进觞爵及拜伏。又昭皇太后室应 拜,及祝文称皇帝讳。又皇后今月二十五日虔见于 祢,拜孝武皇帝、昭皇太后,并无明文。”下礼官议正。太 学博士刘绲议:“寻晋元北面称臣于愍帝,烝尝奉荐, 亦使有司行事。且兄弟不相为后,著于《鲁史》。以此而 推,孝武之室,至尊无容亲进觞爵拜伏。其日亲进章 皇太后庙,经昭皇太后室过。前议既使有司行事,谓 不应进拜。昭皇太后正号久定,登列庙祀,详寻祝文, 宜称皇帝讳。案《礼》,妇无见兄之典,昭后位居傍尊,致 虔之仪,理不容备。孝武、昭后二室,牲荐宜阙。”太常丞 虞愿议:“夫烝尝之礼,事存继嗣,故傍尊虽近”,弟侄弗 祀。君道虽高,臣无祭典。按晋景帝之于武帝,属居伯 父,武帝至祭之日,犹进觞爵。今上既纂嗣文皇,于孝 武室谓宜进拜而已,觞爵使有司行事。按《礼》,“过墓则 轼,过祀则下。”凡在神祇,尚或致恭,况昭太后母临四 海,至尊亲曾北面,兄母有敬,谓宜进拜,祝文宜称皇 帝讳。寻皇后庙见之礼,本修“虔为义。今于孝武,论其 嫂叔,则无通问之典;语其尊卑,亦无相见之义。又皇 后登御之初,昭后犹正位在宫,敬谒之道,久已前备。 愚谓孝武、昭太后二室,并不复荐告。参议以愿议为 允。”诏可。
泰豫元年以在谅暗尝祭有司行事
按:《宋书明帝本纪》,不载。按《礼志》,泰豫元年七月庚 申,有司奏“七月尝祠至尊,谅暗之内,为亲奉与不使。” 下礼官通议。伏寻三年之制,自天子达汉文愍秦馀 之弊,于是制为权典。魏晋以来,卒哭而祔则就吉。案 《礼记王制》,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 郑元云:“唯不敢以卑废尊也。”范宣难杜预、段畅,所以 阙宗庙祭者,皆人理所奉,哀戚之情,同于生者。谯周 《祭志》称:“礼,身有丧,则不为吉祭。缌麻之丧,于祖考有 服者则亦不祭,为神不飨也。”寻宫中有故,虽在无服, 亦废祭三月,有丧不祭。如或非若三年之内必宜亲 奉者,则应禘序昭穆。而今必须免丧,然后禘祫。故知 未祭之意,当似可思。《起居注》,晋武有二“丧,两期之中, 并不自祠,亦近代前事也。伏惟至尊孝越姬文,情深 明发,公服虽释,纯哀内缠,推访典例,则未应亲奉。有 司祗应,祭不为旷,仰思从敬,窃谓为允。臣等参议,甚 有明证,宜如所上。”诏可。
后废帝元徽二年议昭穆太后庙三公行事复议毁昭太后主宣太后室设脯醢以安神诏从之
按《宋书后废帝本纪》,不载。按《礼志》,元徽二年十月 丙寅,有司奏:“至尊亲祠太庙。文皇帝、太后之日,孝武 皇帝及昭穆太后虽亲非正统,而尝经北面,未详应 亲执爵与不下礼官议。”太学博士周山文议:“案礼,尊 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孝武皇帝于至尊,虽亲非正 统,而祖宗之号列于七庙。愚谓亲奉之日,应执觞爵。 昭皇太后既亲非礼正,宜使三公行事。”博士颜燮等 四人同《山文》。兼太常丞韩贲议:“晋景帝之于世祖,肃 祖之于孝武,皆旁尊也,亲执觞杓。今孝武皇帝于至 尊,亲为伯父,功列祖宗,奉祠之日,谓宜亲执。按昭皇 太后于主上,亲无名秩,情则疏远。庶母在我,犹子祭 孙止,况伯父之庶母。愚谓昭后觞爵,可”付之有司。前 左丞孙缅议:“晋世祖宗祠,显宗、烈宗、肃祖,并是晋帝 之伯,今朝明准,而初无有司行事之礼。愚谓主上亲 执孝武皇帝觞爵,有惬情敬。昭皇太后君母之贵,见 尊一时,而与章、宣二庙同飨閟宫,非唯不躬奉,迺宜 议其毁替。请且依旧三公行事。”诏缅议为允。十月,壬 寅,有司奏昭太后庙毁,置,下礼官详议。太常丞韩贲 议:“按君母之尊,义发《春秋》,庶后飨荐,无间。《周典》,七庙 承统,犹亲尽则毁,况伯之所生,而无服代祭,稽之前 代,未见其准。”都令史殷匪子议:“昭皇太后不系于祖 宗,进退宜毁。议者云‘妾祔于妾祖姑,祔既必告,毁不 容异,应告章皇太后一室。按《记》云:‘妾祔于妾祖姑’,无 妾祖姑’”,则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始章太后于昭太 后论昭穆而言,则非妾祖姑,又非女君,于义不当。伏 寻昭太后名位允极,昔初祔之始,自上祔于赵,后即 安于西庙,并皆币告诸室。古者大事必告。又云:“每事 必告。”《礼》牲币杂用。检魏、晋以来,互有不同。元嘉十六 年,下礼官辨正。太学博士殷灵祚议,称“吉事用牲,凶 事用币。”自兹而后,吉凶为判,已是一代之成典。今事 虽不全凶,亦未近吉,故宜依旧以币遍告二庙。又寻 昭太后毁主,无义陈列于太祖,博士欲依虞主薶于 庙两阶之间。按阶间本以薶告币,薶虞主之所。昔虞 喜云:“依《五经典议》,以毁主祔于虞主,薶于庙之北墙”, 最为可据。昭太后神主毁之“薶之后,上室不可不虚 置,太后便应上下升之,既升之顷,又应设脯醢以安 神。今礼官所议,谬略未周,迁毁事大,请广详访。”左仆 射刘康等七人同匪子、左丞王谌重参议,谓:“以币遍告二庙,薶毁殷主于北墙,宣太后上室,仍设脯醢以 安神。匪子议为允。”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