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考工典 第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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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考工典

     第十三卷目录

     度量权衡部汇考二

      宋史天文志 律历志 礼志

      三礼图黍尺指尺图考 斛图考 釜图考

      陈旸乐书备数 审度 嘉量 权衡

      律吕新书审度 嘉量 谨权衡 度量权衡

      三才图会度图考 量图衡图考 尺图考 升斗图考 斛图考 庾图考 量

      图考

      明会典斛斗秤尺

    考工典第十三卷

    度量权衡部汇考二

    《宋史》

    《天文志》

    “帛度二星,在宗星东北,主度量买卖、平货易者。”《乾象 新书》:“在屠肆南。星明大,尺量平,商人不欺。”客星、彗星 守之,丝绵大贵。

    “斗五星,在宦者南,主平量。”《乾象新书》:“在帝座西,覆则 岁熟,仰则荒。客、彗犯,为饥。”

    斛四星,在斗南,主度量、分铢、算数。其星不明,凶;亡,则 年饥。一曰在市楼北,名“天斛。”

    《律历志》

    审度者,本起于黄锺之律,以秬黍中者度之,九十黍 为黄锺之长,而分、寸、尺、丈、引之制生焉。宋既平定四 方,凡新邦悉颁度量于其境,其伪俗尺度逾于法制 者去之。乾德中,又禁民间造者,由是尺度之制,尽复 古焉。

    权衡之用,所以平物一民,知轻重也。权有五,曰:铢、两、 斤、钧、石,前史言之详矣。建隆元年八月,诏有司按前 代旧式,作《新权衡》,以颁天下,禁私造者。及平荆湖,即 颁量、衡于其境。

    淳化三年三月三日,诏曰:“《书》云:‘协时月正日,同律度 量、衡,所以建国经而立民极也。国家万邦咸乂,九赋 是均,顾出纳于有司,系权衡之定式。如闻秬黍之制, 或差毫厘,锤钩为奸,害及黎庶。宜令详定称法,著为 通规’。”事下有司监内藏库、崇仪使刘承圭言:“太府寺 旧铜式,自一钱至十斤凡五十一,轻重无准。外府岁” 受黄金,必自毫厘计之。式自钱始,则伤于重。遂寻究 本末,别制法物。至景德中,承圭重加参定,而衡权之 制益为精备。其法盖取《汉志》“子谷秬黍”为则,广十黍 以为寸,从其大乐之尺。

    《秬黍》,黑黍也。乐尺自黄锺之管而生也。谓以秬黍中者为分寸轻重之制。

    就、成二术:

    二术,谓以尺、黍而求牦、絫。

    因度尺而求牦。

    “度” 者,丈尺之总名焉。因乐尺之源,起于黍而成于寸。析寸为分,析分为牦,析牦为毫,析毫为丝,析丝为忽,十忽为丝,十丝为毫,十毫为牦,十牦为分。

    自《积黍》而取絫。

    “从积黍而取絫” ,则十黍为絫,絫为铢,二十四铢为两锤,皆以铜为之。

    以牦絫造一钱半及一两等二称,各悬三毫,以星准 之,等一钱半者,以取一称之法。其衡合乐尺一尺二 寸,重一钱,锤重六分,盘重五分。初毫星准半钱,至稍, 总一钱半,析成十五分,分列十牦。

    第一毫下等半钱,当五十牦,若十五斤称,等五斤也。

    中毫至稍,一钱析成十分,分列十牦。末毫至稍,半钱 析成五分,分列十牦等。一两者,亦为一。称之则其衡 合乐分,尺一尺四寸重一钱半,锤重六钱,盘重四钱。 初毫至稍,布二十四铢下别出一星等五絫。

    每铢之下复出“一星” 等五絫,则四十八星等二百四十絫,计二千四百絫为十两。

    中毫至稍五钱,布十二铢,列五星,星等一絫。

    布十二铢为五钱之数,则一铢等十絫,都等一百二十絫,为半两。

    末毫至稍六铢铢列十星星等絫。

    每星等一絫,都等六十絫,为二钱半。

    以御书真草行《三体淳化钱》较定,实重二铢四絫为 一钱者,以二千四百得十有五斤为一称之。则其法 初以积黍为准,然后以分而推忽为定数之端,故自 忽、丝毫、牦黍、絫铢各定一钱之则

    谓皆定一钱之则,然后制取等称也。

    《忽》“万”为“分。”

    “以一万忽为一分之则” ,“以十万忽定为一钱之则” ,“忽者吐丝为忽,分者始微而著” ,言可分别也。

    丝则千,

    “一千丝为一分” ,以一万丝定为一钱之则。

    毫则百,

    “一百毫为一分” ,以一千毫定为一钱之则。毫者毫毛也,目忽丝毫三者,皆断骥尾为之。

    《牦》则《十》。

    一十“牦为一分” ,以一百牦定为一钱之则。牦者,牦牛尾毛也。曳,赤金成丝为之也。

    转以十倍,倍之则为一钱。

    “转以十倍” ,谓自一万忽至十万忽之类,定为则也。

    黍以二千四百枚为一两。

    “一龠容千二百黍” ,为十二铢,则以二千四百黍定为一。两之,则,两者以二龠为两。

    《絫》以二百四十,

    谓以二百四十絫定为一两之则。

    铢以二十四。

    “转相因,成絫为铢” ,则以二百四十絫定成二十四铢为一。“两之则铢” 者,言殊异。

    “遂成其称。”称合黍数,则一钱半者计三百六十黍之 重;列为五分,则每分计二十四黍;又每分析为一十 牦,则每牦计二黍十分黍之四。

    以十牦分二十四黍,则每牦先得二黍。都分成四十分,则一牦又得四分,是每牦得二黍十分黍之四。

    “每四毫一丝六忽有差为一黍,则牦絫之数极矣。一 两者合二十四铢为二千四百黍之重,每百黍为铢, 二百四十黍为絫,二铢四絫为钱,二絫四黍为分,一 絫二黍重五釐,六黍重二釐五毫,三黍重一牦二毫 五丝,则黍絫之数成矣。”其则用铜而镂文以识其轻 重。新法既成,诏以新式留禁中,取太府旧称四十、旧 “式六十,以新式较之,乃见旧式所谓一斤而轻者有 十,谓五斤而重者有一”,式既若是,权衡可知矣。又比 用大称如百斤者,皆悬钧于架,植镮于衡镮,或偃手, 或抑按,则轻重之际,殊为悬绝。至是更铸新式,悉由 黍絫而齐,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损也。又令每用大称, 必悬以丝绳,既置其物,则却立以视,不可得而抑按。 复铸铜式,以御书“淳化三体”钱二千四百暨新式三 十有三、铜牌二十授于太府。又置新式于内府、外府, 复颁于四方大都,凡十有一副。先是,守藏吏受天下 岁贡金帛,而太府权衡旧式失准,得因之为奸,故诸 道主者坐逋负而破产者甚众。又守藏更代,校计争 讼,动必数载。至是,新制既定。奸弊无所指。中外以为 便。

    度量权衡,皆太府掌造,以给内外官司及民间之用。凡遇改元,即差变法,各以年号,即而识之。其印面有“方印” 、“长印” 、“八角印” ,明制度而防伪滥也。

    《礼志》

    《周礼》栗氏为量,汉制云,“物有多少受以量。”本起于黄 锺之管,容秬黍千二百,而龠、合、升、斗、斛五量之法备 矣。太祖受禅,诏有司精考古式,作为嘉量,以颁天下。 其后定西蜀,平岭南,复江表,泉、浙纳土,并、汾归命,凡 四方斗斛不中用者皆去之。嘉量之器,悉复升平之 制焉。

    《三礼图》

    指尺图

    指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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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黍尺指尺图考》

    按:《汉书律历志》云:“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 尺。”

    一黍之广,谓以子谷秬黍中者。孟康曰:“子,北方也。北方黑,谓黑黍也。” 师古曰:“此说非也。子谷,犹言谷子耳。秬,即黑黍也。” 无取北方号。中者,不大不小者也。言取黑黍谷子大小中者,率为分寸也。秬,音巨。

    又《杂令》云:“积秬黍为度者,冕制则使之。”《投壶记》曰:“筹 室中五扶。”注云:“筹,矢也。铺四指曰扶,一指案一寸。”又《公羊传》曰:“肤寸而合。”何休云:“侧手为肤,案指为寸。”又 《家语》曰:“布指知尺。”然则爰自周世,历秦、汉,以及魏、晋, 黍分指寸之尺,见于《礼志》。但礼神之玉宜真,比珉难 得。今自苍璧已下,圭玉之属,请依指寸之尺。冠冕尊 彝用木之类,请用黍寸之尺。

    黍有横竖,故枢密使王朴亦令定黍尺,取竖黍尺以校《管律》。

    觓图

    觓图

    《斛图考》

    斛者,量名也。依法制曰嘉量。案《汉书律历志》云:“本起 于黄锺之龠,以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龠。十龠为 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五量嘉矣。”其法用 铜,欲取同名,所以同天下,齐风俗也。深尺六寸二分, 内方尺而圜其外,旁有庣。时雕反量耳其上为斛,其下为 斗。其上谓仰斛也其下谓覆斛谓斛底受一斗“左耳为升,右耳为合”,其状 似爵,以縻爵禄。縻散也“圜而函方,左一右二”,阴阳之象 也。其圜象规,其重二钧。三十斤为钧“声中黄锺,始于黄锺 而反复焉,君制器之象也。”此与《周礼》“栗氏为釜”法制 颇同,而容受各别。

    釜图

    釜图

    《釜图考》

    釜,量名,容六斗四升曰釜,故以所容为名。案《周礼》“栗 氏为釜。”贾疏云:“谓量金汁入模,以为六斗四升之釜。” 又《晏子》曰:“齐旧四量,豆、区、釜、锺。四升为豆,而四豆为 区,四区为釜,釜十则锺。”然则釜即釜也,以金锡为之, 与锺鼎同。齐谓四分其金,而锡居其一,深尺,内方尺, 积千寸。于今粟米法少二升八十一分升之二十二, “圜其外,谓绕其口而圜之,又厚之以为唇耳在旁者 而可举也。旧图釜在毕洗之间,都不言所设之由,又 无尺寸之法,但云釜制度受三斛”,或云五斛。既图之 失处,而容受不定,未详据何制度,有三五或说。今据 《经》传明文,贾、郑义注,庶遵往式,有补将来。又案旧图 有釜而无斛,但以二量之法,互有异同,原始要终,相 兼仍备。故并图之于前,以为诸器之准。

    《陈旸乐书》

    《备数》

    “物生而后有象,象而后有滋,滋而后有数。”圣人原数 之始,以隶书所作,变之以参伍,会之以错综,历十二 律而五数备矣。盖天地自然之数,纪于一,协于十,长 于百,大于千,衍于万,未有不起自黄锺九寸之律也。 黄锺之律,以九寸为度,自一而始,至九而究,复归于 一而已。一之为数,数之宗也。故以一益九而为十,以 “十益九而为百,以百益九而为千,以千益九而为万。” 一、十、百、千、万,所同用也,律、度、量、衡,其别用也。故体有 长短,受之以度而不失毫厘;物有多寡,受之以量而 不失圭撮;器有轻重,平以权衡而不失黍絫;声有清 浊,协以律度而不失五音。“然后幽隐之情,精微之变, 可得而睹矣。”

    《审度》

    “古者以声为律,以身为度,故按指知寸,布手知尺,舒 臂知寻,推而变之,而五度审矣。今夫以子谷秬黍中 者,度一黍之广九十分为黄锺之长。一黍为分,十分 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盖所以度长短 也。且黄锺之律,不过九寸,然物以三成,音以八生。以 二乘九,故二尺七寸而一幅;以五乘八,故四丈而一” 疋。是始于分,终于丈,五度之大凡也。后世起度之法虽或不一,然论分不过孙子之算术。

    《蚕吐丝》为忽,十忽为秒,十秒为毫,十毫为釐,十釐为分。

    “论寸不过”,《淮南子》之。粟。

    秋分而禾,定。禾,穗芒也。《律》数十二,故“十二。”当一粟,十粟当一寸,

    论丈引不过《汉。铜竹之法》

    汉法用铜,高一丈,广二寸,长丈,而分、寸、尺、丈存焉。用竹为引,高一分,广六分,长十丈。“高广之数,阴阳之象也。”

    要之不出“以身为度”之意也。

    嘉量

    “古之为量,权之然后准之,准之然后量之”,则量之为 器,本于《黄锺》之龠也。

    《孙子算术》:“以六粟为一圭,十圭为抄,十抄为撮,十撮为勺,十勺为合。盖量之为釜深尺,内方尺而圆其外,其实一釜;其臀一寸,其实一豆;其耳三寸,其实一升;其重一均”,声中黄锺之宫。

    “黄锺之管,实千二百黍为龠,十龠为合,十合为升,十 升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盖其制方尺而圆,其 外旁有庣,上为斛,下为斗,左耳为升,右耳为合龠,其 状象爵,其圆象规,上三下二,参天两地之数也;圆而 函方,左一右二,阴阳之义也。其重二均,备气物之数 也。合万有一千五百二十,当万物之数也。声中黄锺 之宫,始之而反复焉,人君制器之象也。极而论之,五 度起于黄锺之长,而礼之意寓焉;五量起于黄锺之 龠,而乐之意寓焉。礼虽起于度,而量实随之,故荀卿 论礼必齐以度量也。乐虽起于量,而度实兼之,故《乐 记》论乐必稽之度数也。《王制》谓“用器兵车不中度,布 帛广狭不中量”,皆礼之所禁典,同以十有二律为之 度数,十有二声为之齐量,皆乐之所本。是礼乐者道 也,度量者器也。周公六年朝诸侯,制礼作乐,颁度量, 而天下大服者,以其颁器明道于天下故也。北魏斛 大而尺长,新室斛小而尺短,皆不合先王度量,则礼 乐可知。圣朝李照去累黍为龠之法,而以水校黄锺, 定律斗,乐称之量,虽适一时之用,其去古远矣。

    权衡

    “权与物钧而生衡”,所以称物平施而知轻重,本起于 黄锺之重也。盖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有二铢。然轻 重生乎天道,《秋分》定而“禾熟。”《十二》而当一粟,十 二粟而当一分,十二分而当一铢,十二铢而当半两。 衡有左右,因而倍之,故二十四铢为一两;天有四时, 因而四之,故十六两为一斤。三月而一时,三十日而 一月,故三十斤为一钧。四时而一岁,故四钧为石。后 魏王显达献古铜权,重四钧,此其遗制也。故始于铢, 两于两,明于斤,均于钧,终于石,而五权谨矣。《传》曰:“太 极元气为黄锺。”其实一龠。以其长自乘,故八十一为 日。法所以生,权衡、度量、礼乐之所由。故刘歆论乐,始 于备数和声,中于审度嘉量,而终于权衡也。淳化中, 定称法,景祐又取《汉志》子谷秬黍为之,皆近古制。

    《律吕新书》

    《审度》

    度者,分寸、尺、丈、引,所以度长短也。生于黄锺之长,以 子谷秬黍中者九十枚度之一为一分。

    凡黍实于管中,则十三黍。三分黍之一而满一分,积九十分,则千有二百黍矣。故此“九十黍” 之数,与下章千二百黍之数,其实一也。

    “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数始于一 终于十”者,天地之全数也。律未成之前,有是数而未 见,律成而后,数始得以形焉。度之成在律之后,度之 数在律之前,故律之长短围径,以度之寸分之数而 定焉。

    《补注》:“师古曰:‘子谷种,言子谷子,秬黍、黑黍也。中者,不大不小也。言取累黍谷子大小中者,率为分寸也’。” 愚谓黄锺一律长九寸,空围九分,以不大不小之黍九十枚,直累度之,一黍为一分,九十黍为九十分长也。实其中则十一黍三分黍之一而满一分,积九十分千有一百黍也。

    嘉量

    量者,龠、合、升、斗、斛,所以量多少也。生于黄锺之容,以 子谷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其概,以 度数审其容。

    一龠积八百一十

    二龠为合。

    两龠也,积一千六百二十分。

    《十合》为“升。”

    二十龠也,积一万六千二百分。

    十升为斗。

    《百合》,二百龠也,积十六万二千分。

    十斗为斛。

    “二千龠千合百升” 也。积二百六十二万分。《补注》。

    “以子谷秬黍中者实其龠,则十三黍,三分黍之一为九分,千二百黍为八百一十分也。” 孟康曰:“概欲其直,故以水平之。井水清,清则平也。” 师古曰:“概所以概平斗斛之上者也。”

    谨权衡

    “权衡者,铢、两、斤、钧、石,所以权轻重也。”生于黄锺之重, 以子谷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实其龠,百黍一铢,一龠 十二铢,二十四铢为一两。

    两龠也

    十六两为斤。

    “三十二龠” ,三百八十四铢也;

    三十斤为钧。

    “九百六十龠,一万一千五百二十铢,四百八十两” 也。

    四钧为石,

    三千八百四十龠、四万六千八十铢、一万九千二百两也。《补注》:“愚谓度量权衡,皆生于黄锺之管,此见圣人以天地之数,制天下之法,其所以定民心、立民信、一天人、赞化育之道,孰有加于此哉?”

    《度量权衡》

    《周礼·典瑞》:“璧羡以起度。”《玉人》:“璧羡,度尺,好三寸以为 度。”

    按:《尔雅》曰:“肉倍好谓之璧。羡,延也。” 此璧本圆,径九寸,好三寸,肉六寸,而裁其两旁各半寸,以益上下也。其好三寸,所以为璧也。裁其两旁,以益上下,所以为羡也。袤十寸,广八寸,所以为度尺也。以为度者,以为长短之度也。则周家十寸、八寸皆为尺矣。陈氏曰:“以十寸之尺起度,则十尺为丈,十丈为引;以八寸之尺起” 度,则八尺为寻,倍寻为常 。《说文》曰:“人手却十分动脉为寸,口十寸为尺。” 周制:寸、咫、尺、寻、常、仞,皆以人体为法。又曰:“妇人手八寸谓之咫。周,尺也。” 又曰:“丈,丈夫也。” 周制以八寸为尺,十尺为丈。人长八尺,故曰丈夫 。《补注》:典瑞、玉人,皆《周礼》官名,好璧也,其径三寸。《尔雅》曰:“肉倍好谓之璧。玉乃璧之肉地也。上” 下两旁咨三寸,井孔三寸,实圆径九寸,裁其两旁各半寸,以益上下,以取方,则长十寸,广八寸矣。故曰:“璧羡以起度” ,又曰“璧羡度尺。” 王氏曰:“夫度,在礼则起于璧羡,在乐则起黄锺之长。先王以为度之不存,则礼乐之文废,故作此使天下之有考焉。”

    《淮南子》曰:“秋分蔈定,蔈定而禾熟。律之数十二,故十 二蔈而当一粟,十二粟而当一寸,律以当辰,音以当 日,日之数十,故十寸而为尺,十尺而为丈。”

    《补注》:“蔈,禾穗粟。孚用,芒也。定者,成也。”

    《说苑》曰:“度量权衡,以粟生之,一粟为一分,十分为一 寸,十寸为一尺,十尺为一丈。”

    《补注》:“《说苑》‘粟’作黍。”

    《易纬通卦验》以十马尾为一分。《孙子算术》曰:“蚕所 吐丝为忽,十忽为一丝,十丝为一毫,十毫为一厘,十 釐为一分,十分为一寸,十寸为一尺,十尺为一丈。” 《汉前志》曰:“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本起 黄锺之长,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广,度之九十分, 黄锺之长。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 十丈为引”,而五度审矣。

    房庶云:“得古本《汉书》,一黍字下有‘之起积一千二百黍’八字,今本《汉书》阙之 。” 按一黍之广为分,故累九十黍为黄锺之长,积千二百黍为黄锺之广,古人盖三五以存法也。自晋宋以来,儒者论律围径,始有同异,至隋因定为径三分之说。苟径三分,则九十黍之长,止容黍八百有奇,与千二百黍之广,两不相通矣。房庶不知“径三分” 之为误,乃欲增益《汉志》之文,以就其说,范蜀公又从而信之,其过益又甚矣 。《补注》临川梁氏寅曰:“蔡季通言一黍之广为分,故累九十黍为黄锺之长,积千二百黍为黄锺之广,古人盖参伍以存法也。” 胡氏非之曰:“古人用黍以置量衡,非数而称量之也。一龠内容必以千二百为之准,‘有馀则易之以小,不足则益之以大,小大得而后称量之’” ,是其多寡轻重,虽出于黍,而黍之大小则制于律矣。黍命于律,律不命于黍,古人参伍之法盖如此。如蔡之说,则律命于黍,黍不命于律。藉使长之所累,广之所积,参会无差,亦非古人之意,况决不能以相通乎?

    《隋志》:“十五等尺:一周尺。”

    《前汉志》,“王莽时刘歆铜斛尺,后汉建武铜尺。晋荀勖律尺,为晋前尺。祖冲之所传铜尺 。” 按此尺出于汲冢之律,与刘歆之斛最为近古。盖汉去古未远,古之律度权量衡犹在也。故班氏所志,无诸家异同之论。王莽之制作,虽不足据,然律度量衡,当不敢变于古。

    二、《晋田父玉尺》梁法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七釐。

    按此两尺长短近同

    三、《梁表》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二分二釐一毫有奇。

    按:此即祖暅所算造铜圭影表者也。

    四、《汉官尺》晋时始平掘地得古铜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三分七毫。

    按此两尺长短近同

    五、魏尺杜夔所用调律,实比晋前尺一尺四分七釐。

    按:刘徽《九章》注云:“此尺长于王莽斛尺四分五釐。” 然即其斛分,以二十龠约之,知其律止容七百二十分六釐六毫六丝有奇,则其径为三分三釐弱尔。然则其斛分数与王莽斛分虽不同,而其容受多寡,相去未悬远也。

    六、晋后尺实比晋前尺一尺六分二釐。

    七、后魏前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二寸七釐。

    八、中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二寸一分一厘。

    九、后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厘。

    《后周市尺》《开皇官尺》,即铁尺一尺二寸。

    十、东魏后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五寸八毫。

    十一、蔡邕《铜龠尺》后周玉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一寸五分 八釐。

    按铜龠、玉斗二者,当是古之嘉量。当时据斗造尺,但以容受乘除求之。然自魏而下,论律者多惑于三分之径。今以《隋志》所载玉斗、容受析之为一十一万八百分有奇,一斗计二百龠,以二百约之,得五百五十四分有奇,为一龠之分。以算法考之,其径不及三分,故其尺律遂长。然权量与声,尚相依近也。唐之度量《权衡》,与玉斗相符,即此尺尔。

    十二、《宋氏尺》钱乐之浑天仪尺后周铁尺实比晋前尺一尺六分 四釐。

    按:此即本朝和岘所用影表尺也。平陈以后,盖用此尺。范蜀公以为即今“大府帛尺” ,误矣。

    十三、开皇十年,万宝常所造《律吕水尺》,实比晋前尺 一尺二寸八分六釐。

    按:万宝常之律,与祖《孝孙》相近,然亦皆径三分之法也。

    十四、《杂尺》刘晖浑天仪土圭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五分 十五。”梁朝俗间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七分一厘。

    按:十五等尺,其间多无所取证,所以存而不削者,要见诸代之不同,多由于累黍及围径之误也。《补注》:“《山堂考索》曰:‘右尺十五等,《隋志》以荀勖所造前尺与周尺同,故以较诸代之尺有加无减。如晋田父尺则加七釐,梁表尺则加二分有馀,汉官尺则加三分有馀,魏尺则加四分有馀。与夫蔡邕铜龠尺、钱乐之浑仪尺,后周玉尺、铁尺之属,所加至于三分有馀,是则古人之尺短于后,而后人之尺渐长于前也。岂非黍有大小之差,年有丰耗之异与’?”

    五代王朴“准尺,比汉前尺一尺二分。”

    本朝“和岘用《景表》石尺,比汉前尺一尺六分。”

    大府布帛尺。李照尺比汉前尺一尺三寸五分。 阮逸、胡瑗尺横累一百黍,比大府布帛尺七寸八分 六釐,与《景表尺》同。

    《邓保信尺纵》累百黍,短于《大府》尺九分,长于胡瑗尺 九分五釐。

    大晟乐尺,徽宗皇帝指三节为三寸,长于王朴尺二 寸一分,和岘尺一寸八分弱,阮逸、胡瑗尺一寸七分, 短于邓保信尺三分,大《府帛》尺四分。

    仁宗景佑三年,丁度等详定黍尺锺律。丁度等言:“邓 保信所制尺,用上党秬黍,圆者一黍之长,累百而成 尺。律管一据尺裁九十黍之长,空径三分,围九分,容 秬黍千二百,遂用黍长为分,再累成尺。校保信尺律 不同,其龠合升、斗、深阔,推以算法,类皆差舛不同。周、 汉量法,阮逸、胡瑗所制,亦上党秬黍,中者累广求尺, 制黄锺之律。”今用再累成尺,比逸所制,又复不同。至 于律管龠、合、升、斗、斛、豆、区、釜,亦率类是。盖黍有圆、长、 大、小,而保信所用者圆黍,又首尾相衔,逸等止用大 者,故再考之即不同。尺既有差,故难以定钟磬。谨详 古今之制,自晋至隋,累黍之法,但求尺管,不以权量 参校,故历代黄锺之管容黍之数不同,惟后周掘地 得古玉斗,据斗造律,兼制权量,亦不同周、汉制度。故 《汉志》有备数、和声、审度、嘉量、权衡之说,悉起于黄锺。 今欲数器之制参伍无失,则《班志》积分之法为近。逸 等以大黍累尺,小黍实龠,自戾本法。保信黍尺,以长 为分,虽合后魏公孙崇说,然当时已不施用。况保信 今尺以圆黍累之,及“首尾相衔,又与实龠之黍再累 成尺不同。其器量分寸,既不合古,即权衡之法不可 独用。”诏悉罢之。又诏丁度等详定大府寺并邓保信、 阮逸、胡瑗所制四尺。度等言:“‘《汉志》审度之法云:一黍 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先儒训解经籍,多引 以为义,历世祖袭,著之定令。然而岁有丰俭,地有肥 硗,就令一岁之中,一境之内,取黍校验,亦复不齐。”是 盖天之生物,理难均一,古人立法,存其大概尔。故前

    代制尺,非特累黍,必求古雅之器,以黍校焉。晋泰始
    考证
    十年,荀公鲁等校定尺度,以调钟律,是为晋之前尺。

    前史称其意精密。《隋志》所载诸代尺度,十有五等,以 晋之前尺为本,以其与姬周之尺、刘歆铜“斛尺,建武 铜尺相合。”窃惟周、汉二代,享年永久,圣贤制作,可取 则焉。而隋氏铸毁金石典正之物,罕复存者矣。夫古 物之有分寸,明著史籍,可以酬验者,惟有法钱而已。 周之圜法,历代旷远,莫得而详察之。半两实重八铢, 汉初四铢,其文亦曰“半两。”孝武之世,始行五铢。下洎 隋朝,多以五铢为号。既历代尺度屡改,故小大轻重, 鲜有同者。惟刘歆制铜斛尺,世所铸错刀并大泉五 十,王莽天凤元年改铸货布、货钱之类,不闻后世复 有铸者。臣等检详《汉志》《通典》《唐六典》,“大泉五十,重十 二铢,径一寸二分。错刀环如大泉,身形如刀,长二寸; 货布重二十五铢,长二寸五分,广一寸,首长八分有 奇,广八分,足枝长八分,间广二分,圆好径二分半。”“货 泉重五铢,径一寸。”今以“大泉”、“错刀”、“货布”、“货泉”四物相 参校,分寸正同,或有大小轻重与《本志》微差者。盖当 时盗铸既多,不必皆中法度,但当校其首、足、肉好、长 广、分寸皆合,正史者用之,则铜斛之尺,从而可知矣。 有唐享国三百年,其制作与法度,虽未逮周、汉,“然亦 可谓治安之世矣。今朝廷必求尺度之中,当依汉钱 分寸。若以为太祖膺图受禅,创制垂法,当诏和岘等 用景表尺典修金石,七十年间,荐之郊庙,稽合唐制, 以示贻谋则可。且依景表旧尺,俟有妙达锺律之学 者,俾考正,以从周、汉之制。”王朴《律准尺》比汉钱尺寸 长二分有奇,比景表尺短四分,既前代未尝施用,复 经太祖朝更易其逸。瑗、保、信、照“所用太府寺尺,其制 弥长,去古弥远,不可依用。谨考旧文,再造景表尺一, 校汉钱尺二,并大泉、错刀、货布、货泉总十七枚上进。” 而高若讷卒用汉货泉度一寸,依《隋书》定尺十五种 上之,藏于太常寺。

    《周礼》:“栗氏为量,改煎金锡则不耗,不耗然后权之,权 之然后准之,准之然后量之,量之以为釜,深尺内方 尺而圆其外,其实一釜。”

    郑氏注曰:“以其容为之名也。四升曰豆,四豆曰区,四区曰釜。” 釜,六斗四升也。釜十则锺方尺,积千寸,于今粟米法少二升八寸一分升之二十二,其数必容釜,此言方耳圜其外者,为之唇。

    “其臀一寸”,其实一豆。

    故书“臀” 作“唇。” 杜子春云:“当为臀,谓覆之其底深一寸也。”

    “其耳三寸”,其实一升。

    耳在旁可举也

    重一钧。三十斤声中黄锺之宫。

    《补注》:“王氏曰:‘栗之为义,缩而栗者,有坚栗难渝之意。先王之为量,使四方观之以为则,万世守之以为法,以立天下之信而无敢渝焉,所以名义谓之栗氏。夫六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钟鼎之齐。量之用金,锡与钟鼎同。金锡之为物,必炼之使精,不复减耗,然后可久焉。故始于权之以视其轻重之齐,次于准之以视’” 其高下之平,终于量之,以视其多寡之均,然后以之为釜焉。晏子曰:“六十四升为釜。” 管子曰:“百升而成釜。” 以栗氏考之,则釜为百升,而所谓釜则斛也。夫五量之法,其数不起于黄锺之龠。十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律历志》曰:“其法用铜,方尺而圜,外旁有𤶃焉,其腹为斛,其臀为斗,左耳” 为升,右耳为合。《倅人》曰:“爵一升,斛三升。献以爵而酬以觚,一献而三酬,则一豆矣。” 所谓豆,则㪷也。然则深尺,内方尺而圆其外,其实一釜,则仰其上而为斛矣。其臀一寸,其实一豆,则覆其下而为斗矣。其耳三寸,其实一升,三言其左耳矣。至于右耳,则其实一合而已。内方而外圆,则天地之象也。其臀“一寸,其耳三寸,则阴阳奇偶之义也。方十寸,则幂百寸,四庣旁六十二寸,其一百六十二寸深尺,则积一千六百二十寸;方八寸则幂六十四寸,四𤶃旁三十九寸六分八釐,共一百二寸六分八釐,深十寸,则积一千三百六十八分。” 是盖周釜与汉斛同法也。按:周釜容六斗四升,实一千二百八十龠,计一百三万六千八百分,为一千三十六寸八分。尝考汉斛容十斗,实二千龠,计一百六十二万分,为一千六百二十寸。盖方尺圆其外,庣旁九釐五毫,故幂百六十二寸,深尺积一千六百二十寸。今考周家八寸十寸皆为尺。范蜀公曰:“周釜方尺者八寸之尺,深尺者十寸之尺。方八寸,圆其外,𤶃其” 旁,则幂一百三寸六分八釐;深十寸,则积一千三十六寸八分,与汉斛同法无疑也。郑氏云:“方尺积千寸。” 又云“圆其外者为之唇。” 二说皆非是。方郑氏之世,汉斛尚在,岂偶不及见与?抑郑氏以为周釜之制异于汉斛与?

    《汉志》曰:“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于黄锺之龠,用度数审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 百实其龠,以井水准其概,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 为斗,十斗为斛,而五量嘉矣。其法用铜方尺而圜其 外,旁有庣焉,其上为斛,其下为斗,左耳为升,右耳为 合龠,其状似爵,上三下二,参天两地,圜而函方,左一 右二”,阴阳之象也。其圜象规,其重二钧,备气物之数, 合万有一千五百二十。声中黄锺之宫,始于黄锺而 反复焉。

    《隋志》载斛铭曰:“律嘉量斛,方尺而圆其外,𤶃旁九釐 五毫,幂百六十二寸,深尺,积一千六百二十寸,容十 斗。”

    魏陈留王景元四年,刘徽注《九章商功》曰:“当今大司 农斛,围径一尺三寸五分五釐,深一尺,积一千四百 四十一寸十分寸之三。”王莽铜斛,于今寸为深九寸 五分五釐,径一尺三寸六分八釐七毫。以徽计之,于 今斛为容九斗七升四合有奇,比魏斛大而尺长,王 莽斛小而尺短也。

    祖冲之以《圜率》考之,此斛当径一尺四寸三分六釐 一毫九秒二忽,𤶃旁一分九毫有奇,刘歆𤶃旁少一 釐四毫有奇,歆数术不精之所致也。

    按《斛铭》文云:“方尺者,所以起数也。” 圜其外,循四角而规圜之,其径当一尺四寸有奇也。“𤶃旁九釐五毫” 者,径一尺四寸有奇之数犹未足也。“幂百六十二寸” 者,方尺幂百寸,圜其外,每旁约十五寸,合六十寸,𤶃其旁约二寸也。“深尺积一千六百二十寸” 者,以十而登也。“容十斗” 者,一寸幂百六十二寸,为容一斗,积十寸,容一千六百二十寸为容十斗也。《汉志》止言旁有𤶃焉,不见九釐五毫者,数犹有未足也。祖冲之所算云“少一厘四毫有奇” 是也。胡安定之法,积一千六百二十寸,其律是也。范蜀公之法,积一千二百五十寸,其律非也。蜀公惑乎径三分之说,遂生圆分之法。自古算法,无所谓圆分也。圆其外以为之“唇,与安定之深一尺六寸二分,蜀公之深十尺二寸五分” ,其制皆非也。律之围径,古无明文,向非因量之积分,则黄锺之龠亦无由可得。其实自汉以下,律之所以不成者,其失皆此之由也 。《补注》率与律同。按方圆算法,此斛外圆、内方、内方,一尺为寸者百。方尺之外,每旁约十五寸,四旁合六十寸。四角谓之𤶃。每角五分,四角合二寸。方尺。旁𤶃共一百六十二寸,深一寸,幂百六十二寸为容一斗,深一尺,幂千六百二十寸,为容十斗也。《注》“中容一千六百” 之“容” ,当作“幂。”

    《淮南子》曰:“十二粟而当一分,十二分而当一铢,十二 铢而当半两。衡有左右,因倍之,故二十四铢为一两。 天有四时,以成一岁,因而四之,四四十六,故十六两 为一斤,三月而为一时。三十日为一月,故三十斤为 一钧。四时而为岁,故四钧为石。”《汉前志》曰:“权衡者, 衡,平也,权,重也。衡所以任权而均物,平轻重也。本起 于”黄锺之宫。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二十四铢 为两,十六两为斤,一十六斤为钧,四钧为石,忖为十 八,《易》有十八变之象也。“五权之制,以义立之,以物钧 之。其馀大小之差,以轻重为宜,圜而环之,令之肉倍 好者,周旋无端,终而复始,无穷也已。”

    《补注》:“‘一十六斤为钧’,《汉书》作‘三十斤为钧’。孟康曰:‘忖,度也。度其义有十八也。黄锺龠铢、两、斤、钧、石,凡七,与下十一,象为十八也。二十四铢而成两者,二十四气之象也;斤者,三百八十四铢,《易》二篇之爻之象也。十六两成斤者,四时乘四方之象也。钧者,重万一千五百二十铢,当万物之象也。四百八十两者,六旬行八’” 节之象也。“三十斤成钧” 者,一月之象也。“四钧为石” 者,四时之象也。“重百二十斤” 者,十二月之象也。“终于十辰而复于子” ,黄锺之象也。“千九百二十斤” 者,三百八十四爻,五行之象也。“四万六千八十铢” 者,万二千五百二十物,历四时之象也。“圆而环之” 者,谓五锤之形如环也。

    “隋开皇中,以古斗三升为一升,以古称三斤为一斤, 以一尺二寸为一尺。大业中,依复古法。”大唐贞观中, 张文收铸铜斛、称、尺、升、合,咸得其数,诏以其副藏于 乐署。至武延秀为太常卿,以为奇玩,以律与古玉尺、 玉斗、升合献焉。开元十七年,将考宗庙乐,有司请出 之,敕“惟以铜律付太常,而亡其九管。今正声有铜律” 三百五十六,铜斛二,铜称二,铜瓯十四。斛左右耳与 臀皆正方,积十而登,以至于斛。铭云:“大唐贞观十年, 岁次元枵,月旅应钟,依新令累黍尺,定律校龠,成兹 嘉量,与古玉斗相符。”同律度量衡协律郎张文收奉 敕脩定《称磬,铭》云:大唐贞观称同律度权衡,匣上有 朱漆题“称尺”二字。尺亡,其迹犹存,以今常用度量校 之,尺当六之五,衡量皆三之一,一斛一称。是文收总 章年所造斛,正圆而小,与称相符也。

    按:万宝常之乐,当时以为近前汉之乐,则是隋代汉律管虽亡,而乐声犹在也。魏延陵得《玉律》,当时

    以汉律校之,所谓黄锺乃当太簇,肃宗之时,不应更有汉律,盖律之声调耳。张文收所定度量权衡,与玉斗相符者,即此声也。夫后周玉斗,意者必古之嘉量,但无寸分之数。当时造律,特以容受乘除取之。自魏而降,律之围径,不得其真,多惑于径三分之说。故当时据斗造律,围径既小,其律必长,律长则尺亦长矣。今以《隋志》所载玉斗分数求之,其黄锺之管止径二分七釐七毫有奇,围八分一厘有奇,幂五分五釐四毫有奇,积五百五十四分有奇。夫容受同,则量与权当与古无异,而乐之声亦必依近焉。故《会要》云:“唐乐器虽无法,而声不失于古。自王朴以黍定尺,以尺生律,又惑于三分之径,声与器始皆失” 之矣。好古博雅君子,于此盖不能无憾焉。

    朱子曰:“‘《礼记注疏》说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处,极分明。《汉书》所载甚详,然不得其要。《史记》所载甚略,却是要紧处。如说律数,盖自然之理,与先天图一般,更无安排,但数到穷处,又须变而生之,却生变律。《国语》有七声之说,但韦昭解得无理会。杜佑《通典》所算分数极精。盖唐以前乐律尚有制度可考,唐以后都” 无可考。胡安定与阮逸、李照议不合,仁宗以胡安定、阮逸《乐书》令天下名山藏之,意思甚好。司马公与范蜀公议又不合,司马比范又低,诸公于《通典》皆似未曾看,只如沈存中《笔谈》所考器数甚精,亦似未曾看。《笔谈》所论,过于范、马远甚。今世人无晓音律,只凭器论,造器又纷纷如此,是故《季通》之书,诸儒莫能及也。

    《三才图会》

    度图

    度图

    《度图考》

    度,以铜为之,长一丈,广二寸,高三寸。

    “度始于黄锺之长,以秬黍中者,一黍之广,度之九十 分,黄锺之长。”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 丈,十丈为引,而五度审矣。

    衡图

    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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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图衡图考》

    量起于黄锺之龠,其容秬黍中者千二百实,龠中以 井水准其概。十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 斛。斛之为制,上为斛,下为斗,左耳为升,右耳为合。龠 附于《右合》之下。

    衡起于黄锺之重。一龠之黍,重十二铢,积二十四铢 而为一两。十六两为斤,而有三百八十四铢。三十斤 而为钧,一月之数也。万有一千五百二十铢,所以当 万物之数。四钧为石,重百二十斤,象十二月也。

    尺图

    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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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尺图考》

    十寸之尺,为一百分。

    八寸之尺,为八十分。

    “八尺之步”,“十寸之尺”,八尺也,为八十寸。

    “六尺四寸之步”,八寸之尺,八尺也,为六十四寸。 度田计步,必起于尺,古步盖用周尺。周尺自汉郑元 时已云未详,至宋潘时举得于司马侍郎之所传,当 省尺七寸五分者。今刻于《家礼仪节》,虽未知其果合 于古与否,要亦不甚相远矣。

    升斗图

    升斗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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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升斗图考》

    升,十合量也。《汉志》云:以子谷秬黍中者千二百实其 龠,以井水准其概。二龠为合,十合为升。《说文》云:“升从 斗。象形。”《唐韵》云:“升,成也。”

    斗,十升量也。《汉志》云:十升为斗。斗者,聚升之量也。《说 文》云:斗,象形,有柄。《唐韵》云:“俗作斗。”《天文集》曰:“斗星仰 则天下饥;斗斛不平覆则岁稔。”

    概平斛斗器。《说文》云:“杚,平也。”《汉书》云:“以井水准其概 也。”《唐书列女李畬母传》:“畬为监察御史,得米,量之三 斛而赢,问于吏曰:‘御史米不概’。”是也。《集韵》:“杚”亦音概, 亦书作概。

    斛图

    斛图

    《斛图考》

    斛十斗量也。《汉志》云。“十斗为斛。”斛者角斗平多少之 量也。《广雅》曰:“斛谓之鼓。方斛谓之角。”《周礼》曰:“栗氏为 量。改煎金锡则不耗。不耗然后权之。权之然后准之。 准之然后量之。”

    庾图

    庾图

    《庾图考》

    《周礼》:“庾实二觳,厚半寸,唇寸。用量物甄土为之。”

    量图

    量图

    《量图考》

    《周礼》量:金锡为之,深尺,内方尺圜,外容六斗四升。

    《明会典》

    《斛斗秤尺》

    洪武元年、令铸造铁斛斗升、付户部收粮、用以较勘。 仍降其式于天下

    “令兵马司并管市司,三日一次较勘街市斛、斗、秤尺, 并依时估定。其物价在外府州各城门兵马,一体兼 领”市司。

    二年令“凡斛、斗、秤、尺,司农司照依中书省原降铁斗、 《铁升》,较定则样制造,发直隶府州,及呈中书省,转发 行省,依样制造,较勘相同,发下所属府州各府正官 提调,依法制造较勘,付与各州县仓库收支行用。其 牙行市铺之家,须要赴官印烙,乡村人民所用斛、斗、 秤、尺,与官降相同,许令行使。”

    二十六年定,“凡使用斛斗、秤尺,著令木秤等匠记算 物料,如法成造。”所用铁力木、杉木版枋生铁等项,行 下龙江提举司等衙,照数放支。其合用锤钩,行下宝 源局督工铸造。如是成造完备,移咨户部较勘收用。 凡天下官民人等行使斛斗秤尺,已有《一定法则》,颁 行各司府州县收掌,务要如式成造,较勘相同,印烙 给降民间行使。其“在京仓库等处,合用斛、斗秤、尺等 项,本部较勘印烙,发行”

    宣德七年、令重铸铁斛、每仓发与一只。永为法则、较 勘行使

    正统元年奏准“苏松等处原降铁《斛斗升》,行南京工 部,照旧式铸造,给领收掌,以备较勘。”又令各处斛斗 秤尺,府州县正官照依原降式样,较勘相同,官民通 用。仍将式样常于街市悬挂,听令比较。

    令各布政司府州县仓分、岁收粮五十万石、及折收 仓库、岁收布绢等物十万疋以上者、工部各给铁斛 一张。铜尺木尺各一把

    景泰二年、令工部成造等秤天平各四十副、颁给户 部、及在外收支衙门、掌管用使。其所属衙门、许依式 成造应用

    成化二年题准:“私造斛斗秤尺行使者,依律问罪。两 邻知而不首者,事发一体究问。”

    五年,以新旧铁斛大小不一,仍令工部照依《洪武》年 间铁斛式样,重新铸造,发江南、江北、山东、河南兑粮 去处。令各处兑粮官员依式置造木斛,送漕运衙门 较勘印烙,给发交兑,以为永久定规。

    十五年,令铸铁斛颁给江西、湖广二布政司、及各兑 粮水次并支粮仓分,较造木斛,印烙收用。其铁斛仍 识以“成化十五年奏准铸成永为法则”十三字及监 铸官员、匠作姓名于上。

    正德元年议准工部行宝源局,如法制造好铜《法子》 一样三十二副,每副大小二十个,俱錾正德元年、宝 源局造字号送部印封发浙江等处布政司及各运 司并南直隶府州、各依式样支给官钱,一体改造,颁 降用使。

    九年,议准:“吏部拣选谙晓书算吏役四名,填注户部。 陕西清吏司支科二名,专管坐拨粮斛,注销清册。金 科二名,专管盐法。后役满之日,将文卷簿籍交代明 白,方许更替。”

    嘉靖二年议准、“京通二仓合用粮斛,坐粮员外郎将 铁铸样斛较勘修改相同、火印烙记发仓。仍前二张 送漕运衙门收贮。”以后新斛俱依铁斛并较定斛样 成造

    八年奏准“制天平法马”一样七副、六副,分给各司并 监收内府银料科道官一副留部堂为式。凡解户及 本部送进内府银两,俱照户部则例给文挂号、领票 关给、预先称验包封,会同该监较收。

    令顺天府将官较秤斛印烙、给送监收科道官各一 副。凡解户到部、即领票关给秤斛、预先秤量包封、候 《进纳》报完、监局各衙门会同照样较收、以革奸弊。 又令工部、宝源局如式铸造大小铜法子、给发内外 各衙门

    二十七年题准:“行各仓场,照依原降《铁斛》置造斛斗, 仍置官秤,较量平准,一并送巡抚及管粮郎中、主事 烙记发用。如有私造斛秤,通商作弊,各该管通判不 行觉察,一体究罪。其宣府一镇,往时收用市斛,放用 仓斛,合行查革。以后收入放出,俱以仓斛为准。” 四十五年题准,“南京供用库斛斗升秤等,行南京工 部拨”匠科、造三千八百七十六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