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汇编 考工典 第十三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十四卷
经济汇编 考工典 第十五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考工典

     第十四卷目录

     度量权衡部总论

      宋司马光传家集答范景仁书 景仁又答书 与范景仁第四书 景仁

      答第四书 与景仁第五书 景仁复第五书 景仁答积黍书

      文献通考论范镇主房庶以律生尺 辨房庶累黍之误

      大学衍义补权量之谨

      明林应翔衢州政事志总论度量权衡

    考工典第十四卷

    度量权衡部总论

    宋司马光传家集

    《答范景仁书》

    近于梦得处,连得所赐两书,闻起居甚适,差慰勤想。 又蒙教以宜观《素问》病原,且云铸《周釜》汉斛已成,欲 令光至颍昌就观之。虽古之儒者,闻善相告,见善相 示,勤勤恳恳,殆不过此,其幸与感,何可胜言。但以家 兄约非久入洛,须留此待之,不可舍去,故未敢轻诺, 徒增耿耿耳。景仁所教诚善矣,孔子曰:“‘盍各言尔志’。 窃不自揣,辄敢以所闻养生及治乐之道荐于左右。 譬犹嘉谷既殖,必使佣役从而耘耨之,大厦既构,必 使贱工从而砻斲之,然后克成其粹美也。景仁可能 不鄙而听之乎?尝记昔者与景仁同在贡院,充点检 官,主文试进士《民受天地之中以生论》,当是时,场中 秉笔者且千人,皆以为民之始生,无”不禀天地中和 之气也。其文词之美固多矣,以愚观之,似皆未得刘 康公之指,常欲私出鄙意而论之,因循汨没,卒不能 就,于今三十五年矣。因景仁教以养生之道,敢试言 之。康公之言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谓命也。是以 有动作礼义威仪之则,以定命也。能者养之以取福, 不能者败之以取祸。”今成子惰,弃其命矣。盖所谓生 者,乃生存之生,非始生之生也。夫中者,天地之所以 立也。在《易》为太极,在《书》为皇极,在《礼》为《中庸》,其德大 矣,至矣,无以尚矣。上焉治天下,下焉修一身,舍是莫 之能矣。就其小小者言之,则养生亦其一也。何以知 之?夫人之有疾也,必自于过与不及而得之。阴阳风 雨晦明,必有过者焉;饥饱寒燠,劳逸喜怒,必有偏者 焉。使二者各得其中,无疾矣。阴阳风雨晦明,天之所 施也。饥饱寒暑,喜怒劳逸,人之所为也。人之所为,苟 不失其中,则天之所施,虽过亦弗能伤矣。木朽而蝎 处焉,肉腐而虫聚焉,人之所为不得其中,然后病袭 焉。故曰:“养备而动时,则天不能病也。”是以圣人制动 作礼义威仪之则,所以教民不离于中,不离于中,所 以定命也。能者则养其中以享福,不能者则败其中 以取祸。是皆在己,非在他也。《诗》云:“人而无礼,胡不遄 死?”《记》曰:“人有礼则生,无礼则死。人无礼则失中,失中 则弃命矣。”刘康公所以能知成肃公之将死,盖用此 道也。彼《素问》病原之说虽佳,恐漫汗支离,不若此道 之为明且约也。昔者圣人造次而动,不爽于和,纵心 所欲,不失其中,施之于身,则有馀矣。将以教天下,垂 后世,则未能也。是故调六律、五声、八音、七始,以形容 其心;制吉凶宾军嘉礼,以轨物其德。使当时及后世 之人,虽四海之远,千载之久,听其乐,则洋洋乎其心 和,常若圣“人之在其上。循其礼则肃肃然其体正,常 若圣人之处其旁。是以大夫无故不撤簨簴,士无故 不撤琴瑟,朝夕出入起居,未尝不在礼乐之间,以收 其放心,检其慢志,此礼乐之所以为用也。”周室既衰, 礼缺乐弛,典章亡逸,畴人流散。《律》《度》《量》《衡》不存乎世; 《咸》《英》《韶》《頀》不传乎人。重以暴秦焚灭六籍,乐之“要妙, 存乎声音,其失之甚易,求之甚难。”自汉以来,诸儒取 诸胸臆,以亿度古法,牵于文义,拘于名数,较竹管之 短长,计黍粒之多寡,竞于无形之域,讼于无证之庭, 迭相否臧,纷然无已,虽使后夔复生,亦不能决。彼周 釜出于《考工记》,事非经见,是非固未得而知。如汉斛 者,乃刘歆为,王莽为之,就使其真器尚存,亦不足法。 况景仁复改其制度,恐徒役心力,费铜炭而已。孔子 曰:“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今 先王之乐,馀音遗文,既不可得而睹闻矣,盍亦返其 本乎?《乐记》曰:“礼乐不可斯须去身”,致乐以治心,则易 直、子谅之心油然生矣。易直、子谅之心生则乐,乐则 安,安则久,久则“天,天则神。天则不言而信,神则不怒 而威。”致乐以治心者也,致礼以治躬则庄谨,庄谨则 严威。中心斯须不和不乐,而鄙诈之心入之矣;外貌 斯须不庄不谨,而易慢之心入之矣。乐也者,动于内 者也;礼也者,动于外者也。乐极和,礼极顺。内和而外 顺,则民瞻其颜色而弗与争也,望其容貌而民不生 “易慢焉,此乐之本,礼之原也。夫乐之用不过于和,礼 之用不过于顺,二者非徒宜于治民,乃兼所以养生 也。如某者,虽知之常病,未能行之。今老矣,犹庶几强 勉而学焉,以养其馀生。亦愿景仁共勤此道,捐其末, 求其本,舍其流,取其”原,致乐以和其内,致礼以顺其外。内和则疾疹不生,外顺则灾患不“至;疾疹不生则 乐,灾患不至则安。既乐且安,志气平泰,精神清明,畅 乎四支,浃乎百体。如此则功何以不若伶伦、师旷,寿 何以不若召康、卫、武,医经病原皆可焚,《周釜》汉斛皆 可销矣。”景仁以为何如哉?抑礼乐乃天地人之大伦, 自古大贤君子尚不敢轻议,而狂简小子辄妄言及 之,是宜得诛绝之罪于圣人。赖景仁之知我,如鲍叔 之知管仲也。不以为僭,不以为“狂”,庶几有可采择于 其中焉。

    《景仁又答书》

    某启:辱书,言《考工记》及刘歆所铸斛,并《素问病源》,不 可不复。窃谓舜巡四岳,则同律度量衡。孔子曰“谨权 量,四方之政行焉。”以是知圣人之于尺量权衡,恃以 为治。而尺量权衡,必本于律,律必有声,以考其和,此 乐之所由作也。周之釜,汉之斛,其法具存。魏、晋以来, 其尺至有十五种,盖由横黍纵黍所为,而不禀于律 也。然卒不能作乐,止用旧声,终唐之世,无变改者。至 周王朴,始用魏、晋所弃之法,遂以仲吕为黄锺。太祖 皇帝患之,特下一律。仁宗皇帝留意数十年,终无所 得。及上仙,太皇犹以李照、胡瑗所铸铜律,置神御前。 然李照以纵黍累尺,与令太府,其律又应古乐,而锺 磬才中太簇,是乐与律自相矛盾也。胡瑗之乐,君实 详知之,此不复云。前岁议乐,按太常镈锺皆有小大 轻重,非三代不能为。然最大者今为林锺,而仲吕乃 居黄锺子位,考之正差五律,与前后言者相符,虽经 鑴凿,尚可补治。若以大小次之,必得其正。近又用李 照之乐,则不若仲吕之愈也。何则?太簇商声,宋子京 所谓“君实寄于臣管”是也,是大不可。又况十二律皆 有清声。花日新撰谱,与郑、卫无异,而以荐郊庙可乎? 《考工记》世以为汉儒所为,《汉志》载刘歆之说,多所牵 合,某亦于二书深疑之。近因釜斛考其制作,不复疑 矣。又知太府之尺与权衡,皆古之禀于律者,惟量出 于晋魏之贪,政与律不合,须君实面言乃悉。窃以为 论此者,今世无如吾二人讲求问难之多而且久也。 得君实来,协同其说,以破千馀年之惑,为后世之传, 则吾徒事业固亦不细矣。难兄若朝夕来,不敢奉邀 候。归陕岁首垂访,春中却同入洛,幸也。刘康公论极 佳,此诚非学人之所能到,然《素问》专主于医,非黄帝 莫能为者。某至颍昌,已再读矣,须有所得,恨读之之 晚,病源乃申。《素问》之说,易为观览。若君实不倦,亦不 可忽,于身大有所益。圣人之于后世如此,但恐未可 焚烧釜斛,费铜炭则然,亦不可错弃。恃念。不宣。某再 拜。

    《与范景仁第四书》

    某启。近领正月十二日书,续又领所赐论医及乐书, 教诲勤勤,感藏无已。医书固难测,《素问》《巢源》在其中 最精奥,诚如所谕。光前书所云者,非敢废弃之也。窃 谓医书治已病,平心和气治未病,冀景仁既得其本, 则未可焚也。然谓《素问》为真黄帝之书,则恐未可。黄 帝亦治天下,岂可终日坐明堂,但与岐伯论医药针 “灸耶?此必周汉之间,医者依托以取重耳。古律既亡, 胡李之律生于尺,房庶之律生于量,皆难以定是非。” 光为景仁言之熟矣,今不复云权量,虽圣所重,又须 更审法制,修废官,然后行于四方,恐未可专恃以为 治也。又今之权量,未必合于圣人之权量也。夫中和, 乐之本也;锺律,乐之末也。本,巧也。末,规矩也。虽不尽 善,犹能成器。若规不规,矩不矩,虽使良工执之,犹将 惑焉。光是以愿景仁销新铸之釜斛,不欲使传于后 世,万一有知乐者,音律既合于古矣,不幸得景仁之 器,考之而不合,反以自疑曰:“景仁贤者,岂肯作器以 误我”,更惑于其所学矣。此光之所大惧也,望景仁察 之。数日来,顷暄,洛城花卉如锦,家兄已到,光未可离 此。景仁既许来,千万勿食言也。

    《景仁答第四书》

    人来,得二月十六日手书,承体候已就平复,不胜喜 慰。又云:“平心和气,以治未病。君实之心未尝不平,其 气未尝不和,而不能治未病。”某窃恐所有之乐,如议 之乐尔。医与乐皆出于黄帝、岐伯,乃当时之工也。圣 人立法之时,不可不如此周悉其书,不若《虞书》。周汉 间依托以取重者亦然也。尺量权衡,亦起于当时,何 则?已有律。至《虞书》“同律、尺、量、衡,舜虑四方为此三物 者不禀于律,则风俗不可以统同,故每岁巡于方岳, 下考而齐一之”,安得为不恃此以为治?今之尺,乃古 之尺,今之权衡,乃古之权衡。前年以古乐声为黄锺, 长九寸;三分损一为林锺,长六寸,律皆围九分。黄锺 积实得八百一十分;三分损一林锺,得五百四十分。 十二律皆如此率,而其声协此。乃增律之一寸以为 尺,岂生于量也?与今之太府尺正同。又以黄金方寸 得一斤,乃知太古权衡皆古法也。惟量比律十三分 二之大,此盖出于魏晋以来贪政也。即以所制律考 太常,镈锺未位,最大者乃应黄锺,子位中者应仲吕前后人言高五律者不虚矣。古者十二锺皆有大小, 犹十二律之有长短也,犹釜斛之有轻重也。以律之 径三分,至釜之方尺圆其外之百三万六千八百分, 斛之方尺圆其外庣旁九釐五毫之百六十二万分, 皆无差也。律者,乐之本也,钟鼓云乎哉?盖病后世专 事钟鼓而不知本也。刑名之书谓之律者,取此也。五 刑之属三千,其罪之大小,情之轻重,苟不以律,则不 得其当,犹无律而定乐也。胡先生律围十三分三釐 八毫者八,围九分者一,围八分四釐者一,围七分九 釐五毫者一,外有损益而内无损益,何也?为声之不 协此也,黄锺之律短也。黄锺之律短者,由以尺而生 律也。君实若不见过,一观釜斛,某惧后世待君,实为 “执一而不变人也”,非所闻之君实也。

    《与景仁第五书》

    光启:范朝散来,领二月二十三日及晦日两书,所云 递中书未尝得,盖二十三日书即是也。夫治心以中, 此舜禹所以相戒也;治气以和,此孟子所以养浩然 者也。孔子曰:“爵禄可辞也,白刃可蹈也,《中庸》不可能 也。”然则中和者,圣贤之所难。而来示谓光心未尝不 平,气未尝不和,犹不免于病,此言过矣。以光方于古 人,乃下之下者也,于圣贤之道,曾不能望其藩篱,然 亦知中和之美,可以为养生作乐之本,譬诸万物皆 知天之为高,日之为明,莫不瞻仰而归向之,谁能跂 而及之耶?曏所以荐于左右者,欲与景仁黾勉共学 之尔,安能遽入其域耶?至于景仁,去冬为酒所困,发 于耳,发于牙,是亦过中之所为也。又云:“今之尺乃古 之尺,今之权衡乃古之权衡,惟量比所为律十三分 二之大,此无他,出于魏晋以来贪政也。”光谓:“尺量权 衡,自秦、汉以来变更多矣。今之尺与权衡,岂得犹是 先王之所用耶?彼贪者知大其量以多取人谷,岂不 知大其尺以多取人帛,大其权衡以多取人金乎?且 尺量权衡,公私所共用也。敛之以大量,则给之亦以 大量,贪者何所得乎?”此则众人共知,其不然明矣。黄 金方寸,其重一斤,恐亦据今之尺与权衡言之尔。唐 自安、史之乱,雅乐工器,什不一存。逮于黄巢,荡无孑 遗。有殷盈孙者,更按《考工记》始铸镈锺十二,五代用 之。周世宗更命王朴考正其音律。今以景仁律验之, 在未位者已中黄锺,则是太常镈锺下七律也,不知 何故反以为合?又景仁所谓律与釜斛之分数,光未 甚解,岂非语其容受耶?景仁亦以千二百黍为一龠, 则二百四十万黍为一斛,以今斛概之,何啻大十三 分之二耶?此皆愚所不及,非面议莫能尽也。曏为景 仁必入洛,庶得相与极论养生作乐之本。今景仁既 不来,光又不得往,郁郁之志,殊未便也。

    《景仁复第五书》

    某复书。君实足下:辱手书,言中和之难,诚是也。《礼》云: “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言帝王中和之化行,则 阴阳动植之类蕃,非为一身除病而禁医书也。孟子 养浩然之气,荣辱祸福之不能动其心,非除病之谓 也。某向之病,诚由饮食过中,是饮食过中,非中和也。 尺与权衡合于律,惟量为三分之大,自魏晋,自秦汉, 俱不载于书,不可知也;大敛之,大给之,亦不可知也。 古有什一之税,而鲁什二,汉什五,秦大半,皆大敛也, 不必大其量是也,亦恐便于用而致然尔。今尺合于 律,权衡合于律,而釜斛之轻重合于权衡,尺之方深 合于量,又与古乐声正同。所谓量者,一律之容为一 龠千六百四十龠为一釜百三万六“千八百分之实 也。二千龠为一斛,百六十二万分之实也。自古至今, 黄金无变者,尺之法、权衡之法不可变,亦犹是也。”其 数与声与尺与权衡,皆禀于律,独冀为不禀,必有自 来矣。不见于书,所以疑其自魏、晋也。以胡先生《乐书》 考之,乃知其律短而声高。君实不求此而袭先儒之 误,乃云未甚解釜斛之分者,正以此也。君实深于算, 请自律分推而至于权衡尺量,则涣然无疑矣。求位 最正者,曰林锺,自六月至十一月,则黄锺位也。非有 七律。子位正者,曰仲吕,自十一月至四月,则仲吕位 也。前所谓“各高五律”,非谬矣。太常镈锺,恐非盈孙所 为。是时尺法亡久矣,安得如《考工记》有大小、轻重之 法乎?故云“非周以前莫能为者。”累谕议不决,特以《汉 书》脱文及《隋书》所载先儒之误,非君实误也。更详思 之。

    《景仁答积黍书》

    某与君实议乐,前后几万言,不出于以尺起律、以律 起尺二事为异同尔。其馀则汎用传记证佐而已。最 先者,君实以为房庶改《汉书》“一黍之起,积一千二百 黍之广”八字。某以为《汉书》前言分、寸、尺、丈,引本起黄 锺之长,后言九十分黄锺之长,则八字者不可谓庶 自为,且庶亦不能为也。尺量权衡,皆以千二百黍,在 “尺则曰黄锺之长,在量则曰黄锺之龠,在权衡则曰 黄锺之重”,皆千二百黍也,岂独于尺而为不成文理 乎?《隋书》诸儒之论,始以一黍为一分之说。若尔,则黄锺积实一千二百分,而八百一十分者非也。自蔡邕 不能知,谓铜律尺为铜龠尺,黄锺万事根本,尺量权 衡之所禀者,而诸儒尺至有一十五“种,逮今千馀年, 无人是正。吾侪业已留意,可不为终之乎?”君实以青、 赤、黄、白、黑主于温,酸、苦、甘、辛、咸主于饱,谓为某说,不 然。五色者之于衣,华于身而已;五味者之于食,适于 口而已,乌取于温饱而云乎哉!见君实议乐,正如是 矣。王朴之乐,君臣民事物全不相干,以仲吕为黄锺 而次比之,知其然也。李照之乐皆失位者,以太簇为 黄锺而次比之,知其然也。此非面陈不可持。国约、石 淙相见至时,亦当一往以究其说。君实云:“必有伶伦, 后夔、师旷始能知之。某以为三人亦不能知。何则?无 律也。《书》云:‘律和声’。《礼》云:‘吹律听军声’。《传》云:‘虽有师旷 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故知三人者,有亦不能 知之,“无律故也。”君实云:“示谕七条,或然或否,不知何 者为然,何者为否?请一疏示,当为修改。”某谓太府尺 为黄帝时尺,考李照之律与尺,而知其然。李照以太 府尺纵黍而累之,亦牵于《隋书》之说也。然其乐比其 律高三律,律是而乐非也。何以知今之尺,是黄帝时 尺,以黄帝之法为律,以起尺,十二律内外皆有损益, 其声和,而与古乐合,以为釜斛,而其分数、其轻重,又 与《周官》《汉斛铭》并同,无毫厘之差。以此知太府尺、太 府权衡皆黄帝时物也,其法与黄帝之法同起于律 也。隋谓之“开皇官尺”,历唐以至于今者,谓隋、唐尺则 人皆信之,谓黄帝时尺则皆骇矣。自隋以来,至唐以 及五代,最为乱世,而此物不变,则自秦至三代至五 帝而上黄帝,又何疑哉?千岁之日,今日是也。谨此《复 命》。

    宋马端临文献通考

    《论范镇主房庶以律生尺》

    宋祁、田况荐益州进士房庶晓音。祁上《乐书补亡》三 卷,召诣阙。庶自言:“尝得古本《汉志》,云:‘度起于黄锺之 长,以子谷秬黍中,一黍之起,积一千二百黍之广。度 之九十分,黄锺之长,一为一分’。今文脱‘之起积一千 二百黍’八字,故自前世以来,累黍为尺以制律,是律 生于尺,尺非起于黄锺也。且《汉志》云一为一分者,盖 九十分之一。后儒误以一黍为一分,其法非是。当以 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实管中黍,尽得九十分。黄锺之 长九寸,加一以为尺,则律定矣。”直秘阁范镇是之,乃 为言曰:“照以纵黍累尺,管空径三分,容黍千七百三 十;瑗以横黍累尺,管容黍一千二百,而空径三分四 釐六毫。是皆以尺生律,不合古法。今”庶所言,实千二 百黍于管,以为黄锺之长,就取三分以为空径,则无 容受不合之差。校前二说为是。盖累黍为尺,始失之 于《隋书》。当时议者以其容受不合,弃而不用。及隋平 陈,得古乐器,高祖闻而叹曰:“华《夏》旧声也。”遂传用之。 至唐,祖孝孙、张文收号称知音,亦不能更造尺律,止 沿隋之古乐,制定声“器,朝廷久以锺律未正,屡下诏 书,博访群议,冀有所获。今庶所言,以律生尺,诚众论 所不及。请如其法试造尺律,更以古器参考,当得其 真。”乃诏王洙与镇同修制所,如庶说,造律尺龠,律径 三分,围九分,长九十分,龠径九分,深一寸。尺起黄锺 之长,加十分,而律容千二百黍。初,庶言:太常乐高古 乐五律,比律成,才下三律,以为今所用黍,非古所谓 一稃二米黍也。尺比黄黍,所累者长一寸四分。庶又 言:“古有五音,而今无正、征音。国家以火德王,征属火, 不宜阙。今以《五行旋相生法》得征音。”帝召辅臣观庶 所进律尺龠,又令庶自陈其法,因问律吕旋相为宫 事,令撰图以进。其说以五正二变配五音,“迭相为主, 衍之成八十四调。旧以宫、征、商、羽、角五音次第配七 声,然后加变宫、变征二声以足其数。推以旋相生之 法,谓五行相戾非是,当改变征为变羽,易变为闰,随 音加之,则十二月各以其律为宫,而五行相生,终始 无穷。”诏以其图送详定所。庶又论“吹律以听军声者, 谓以五行逆顺可以知吉凶,先儒之说略矣。”是时,瑗 逸制乐有定议,乃补庶试秘书省校书郎,遣之。镇为 论于执政,执政不听。四年,镇又上书曰:“陛下制乐以 事天地宗庙,以扬祖宗之体,兹盛德之事也。然自下 诏以来,及今三年,有司之论,纷然未决,盖由不议其 本而争其末也。窃惟乐者,和气也;发和气者,声音也。 声音之生”,生于无形,故古人以有形之物传其法,俾 后人参考之,然后无形之声音得,而和气可通也。有 形者:秬黍也,律也,尺也,龠也,釜也,斛也,算数也,权衡 也,锺也,磬也。是十者必相合而不相戾,然后为得。今 皆相戾而不相合,则为非是矣。有形之物非是,而欲 求无形之声音,其和安可得哉?谨条十者非是之验, 惟裁择焉。按《诗》:“诞降嘉种,维秬维秠。”诞降者,天降之 也。许慎云:“秬,一稃二米。”又云:“一秬二米。”后汉任城县 产秬黍二斛八斗,实皆二米,史官载之,以为嘉瑞。又 古人以秬黍为酒者,谓之秬鬯。宗庙降神,惟用一尊; 诸侯有功,惟赐一卣。以明天降之物,世不常有而可贵也。今秬黍取之民间者,动至“数百斛,秬皆一米,河 东之人谓之黑米。设有真黍,以为取数至多,不敢送 官。此秬黍为非是,一也。又按先儒皆言,律空径三分, 围九分,长九十分,容千二百黍,积实八百一十分。”今 律空径三分四釐六毫,围十分三釐八毫,是为九分 外大,其一分三釐八毫而后容千二百黍,除其围广, 则其长止七十六分二釐矣。说者谓四釐六毫为方 分,古者以竹为律,竹形本圆,今以方分置算,此律之 为非是,二也。又按《汉书》分、寸、尺、丈引本起黄锺之长, 又云“九十分黄锺之长”者,据千二百黍而言也。千二 百黍之施于量则曰黄锺之龠;施于权衡则曰黄锺 之重;施于尺则曰黄锺之长。今遗千二百之数,而以 百黍为尺,又不起于黄锺。此尺之为非是,三也。又按 《汉书》言“龠,其状似爵”,爵谓爵盏,其体正圆。故龠当圆 径九分,深十分,容千二百黍,积实八百一十分,与律 分正同。今龠乃方一寸,深八分一厘,容千二百黍,是 亦以方分置算者,此龠之非是,四也。又按《周礼》釜法, 方尺圆其外,深尺容六斗四升。方尺者,八寸之尺也; 深尺者,十寸之尺也。何以知尺有八寸十寸之别?按 《周礼》璧羡度尺,好三寸以为尺。璧羡之制,长十寸,广 八寸,同谓之度,寸以为尺,则八寸十寸俱为尺矣。又 《王制》云:“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六尺四寸为步。” 八尺者,八寸之尺也。六尺四寸者,十寸之尺也。同谓 之周尺者,是周用八寸、十寸尺明矣。故知八寸尺为 釜之方,十寸尺为釜之深,而容六斗四升千二百八 十龠也。积实一百三万六千八百分,今釜方尺积千 寸,此釜之非是,五也。又按《汉书》斛法,方尺,圆其外,容 十斗,旁有庣焉。当隋时,汉斛尚在,故《隋书》载其铭曰: “审律嘉量斛,方尺,圆其外,庣旁九釐五毫,幂百六十 二寸,深尺容一斛。”今斛方尺深一尺六寸二分。此斛 之非是,六也。又按算法,圆分谓之径围,方分谓之方 斜,所谓“径三围九,方五斜七”是也。今圆分而以方法 算之,此算数非是,七也。又按权衡者,起千二百黍而 立法也。周之釜,其重一钧,声中黄锺;汉之斛,其重二 钧,声中黄锺。釜斛之制,有容受,有尺寸。又“取其轻重 者,欲见薄厚之法,以考其声也。”今黍之轻重未真,此 权衡为非是,八也。又按“《凫氏》为锺,大锺十分具,鼓间 之,以其一为之厚;小锺十分具,钲间之,以其二为之 厚。”今无大小薄厚,而一以黄锺为率,此锺之非是,九 也。又按“《磬氏》为磬,倨句一矩有半,其博为一,股为二, 鼓为三”,盖各以其律之长短为法也。今一以黄锺为 率,而无长短厚薄之别,此磬之《非是十》也。前此者,皆 有形之物也,可见者也,使其一不合,则不可以为法, 况十者之皆相戾乎?臣固知其无形之声音不可得 而和也。请以《臣章》下有司,问黍之二米与一米,孰是 律之空径?三分与三分四釐六毫,孰是律之起尺与 尺之起律,“孰是?龠之圆制与方制孰是?釜之方尺圆 其外深尺与方尺孰是?斛之方尺圆其外庣旁九釐 五毫与方尺六寸二分孰是?算数之以圆分与方分 孰是?权衡之重以二米秬黍与一米孰是?钟磬依古 法有大小、轻重、长短、薄厚,而中律与不依古法而中 律孰是?是不是定”,然后定龠、合升、斗、釜斛以校“其容 受;容受合,然后下诏以求真黍;真黍至,然后可以为 量、为钟磬;量与钟磬合于律,然后可以为乐也。今尺 律本未定,而详定、修制二局工作之费,无虑千万计 矣”,此议者所以云云也。然议者不言有司论议依违 不决,而顾谓作乐为过举,又言今宜先定政令,而礼 乐非所急,此臣之所大惑也。倘“使有司合礼乐之论, 是其所是,非其所非,陛下亲临决之,顾于政令不己 大乎?昔汉儒议盐铁,后世传《盐铁论》。方今定雅乐以 求废坠之法,而有司论议不著。盛世之事,后世将何 考焉?愿令有司,人人各以经史论议条上,合为一书, 则孰敢不自竭尽,以副陛下之意。如以臣议为然,伏 请权罢详定、修制二局,俟真黍至,然后为乐,则必至 当而无至于浮费也。”诏送详定所。镇说自谓得古法, 后司马光数与之论难,以为弗合。世鲜锺律之学,卒 莫辨其是非焉。

    《辨房庶累黍之误》

    按:古人言“律为万事本,度、量、衡皆由焉。”律以和声,度 以审度,量以嘉量,衡以权衡。度有长短,量有小大,衡 有轻重,虽庸愚之人皆能知之。至律之于声,其或雅 或淫、或和或乖,则虽贤哲之士不能遽晓。盖四者之 中,议律为难。度或长或短,量或小或大,衡或轻或重, 三物皆生民日用不可阙者。然以四海九州观之,未 “有千里而同一度量衡者也;以古往今来观之,未有 千年而同一度量衡者也。”盖随世立法,随地从宜,取 其适于用,而初无害于事,固不必尽同也。至律则差 之丝忽不能以谐声,声不谐不足以为乐,乐不和不 足以致治。盖四者之中,制律为尤难。是以古人之于 律,或求之于丝竹,伶伦之管,京房之准是也;或求之 于金石编钟、编磬、镈钟、簴磬之属是也。虽曰假器物以求之,然心有精微,口不能授;性所解悟,笔不能尽。 假如有人与后夔、伶伦并世而生,亦岂能尽得其协 律和声之法乎?后之儒者,病乐之不和,议欲更律。更 律之法,或取之絫黍,或求之古之度量。然絫黍之法, 汉制特以较《度量衡》,所谓“黄锺之长、黄锺之龠,黄锺 之重”云者,特以明三物之与律相表里耳,未尝专言 絫黍以为律也。至于古之度与量,则周釜、汉斛,与魏、 晋以来尺十有五种,相去且千年,其流传至于今者, 是乎非乎?不可得而详也。倘其果为古器,则不知造 此器之时,其于虞朝之同律度量衡,周王之考制度, 果无纤毫之差乎?亦不可得而详也。而方伥伥然于 千百载之后,搜求古雅之器于荒丘古墓之中,而自 以为得之,盖亦疏矣。盖律、度、量、衡虽曰相为表里,然 至易晓者,度、量、衡也;至难知者律也。随时而变易,屡 易而不害于事者,度、量、衡也。

    假如古者度短量小衡轻,后世度长量大衡重,则当其或短或小或轻之时多取之,或长或大或重之时少取之而敛散,同此一器,何害于事乎?“周取民之制什一,汉取其五,秦取其大半。” 盖病在于重敛,不必大其器也。

    “一定而不易,易则害于乐者律也。”今失其难者而反 取则于其易者,失其不可易者而反取则于其屡易 者,何哉?窃以为必欲制律,必如杜夔、荀勖、阮咸、张文 收之徒,自有宿悟神解,如听牛铎而知其可以谐音, 听玉磬而知其为闰月所造之类,而后可以语此。如 其不然,或专求之于累黍,或专求之于周釜、汉斛、魏 “尺之属,无异刻舟而寻剑也。”李照、胡瑗、房庶之说,皆 以黍求律者也。范蜀公力主房庶之说,以为照以纵 黍累尺,管空径三分,容黍千七百三十则太长;瑗以 横黍累尺,管容黍一千二百,而空径三分四釐六毫 则太短。皆以尺生律,不合古法。今庶所言,实千二百 黍,于管以为黄锺之长,取三分则以“空,径则无容受 不合之差。”校前二说为是,累千百言,大要不过如此。 愚请得而诘之:夫古人之制律管,皆有分寸,如十二 律管皆径三分,围九分,黄锺之管长九寸,自大吕以 下以次降杀是也。然则欲制律,必先定分寸,而古今 之分寸不可考矣。是以《隋书》因汉制之说,以一黍为 一分,则是十黍为一“寸,分寸既定,然后管之径围可 定;径围既定,然后律之长短可定。”瑗与照虽有纵横 之异,然以黍定分,以黍之分定管之径围,则一也。今 庶既尽辟纵横之说,而欲以是千二百黍乱实之管 中,随其短长断之,以为黄锺九寸之管,取三分以度 空径,则不知庶之所谓空径三分之管,既非纵黍之 分,复非横黍之分,则何以为分乎?未有分寸不先定 而可以制律者。如庶之所谓分,既非纵黍,复非横黍, 则必别有一物为度以起分。倘别有一物为度以起 分,则只须以其三分为径,以九十分之长为黄锺之 管,而律本不因于黍矣,何烦实黍于管?又何烦于《汉 书》中增益八字,以求合千二百黍之数乎?此愚所以 未敢以为通论也。古律以竹为管,然竹有大小,其大 者容千二百黍,不能以寸;其小者不及千二百黍而 盈尺矣。故必先以黍为分度之,三分为径,然后实以 千二百黍,则九十分其长为黄锺之管矣。愚虽不能 晓锺律,窃意古人以黍定律,其法如此。

    大学衍义补

    《权量之谨》

    《舜典》:“同律度量衡。”

    孔颖达曰:“律者候气之管,而度、量、衡三者法制皆出于律。度有丈尺,量有斛斗,衡有斤两,皆取法于律。”

    蔡沈曰:“律谓十二律,六为律,六为吕。凡十二管,皆径三分有奇,空围九分,而黄锺之长九寸,既以之制乐而节音,又以之审度而度长短,则九十分。黄锺之长,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以之审量而量多少,则黄锺之管其容子谷秬黍中者,一千二百以为龠,而十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 ,以之平衡而权轻重,则黄锺之龠所容千二百黍,其重十二铢;“两龠则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 ,此《黄锺》所以为万事根本。诸侯之国,其有不一者,则审而同之也。

    臣按:“律者候气之管,所以作乐者也,而度量衡用以度长短、量多寡、称轻重” ,所用于律不同,而帝世巡守所至同律而必及于度量衡,何哉?盖以度、量、衡皆受法于律,于此审之,三者之法制皆与律同,斯为同矣。诚以是三物者,其分寸、龠合、铢两皆起于黄锺,而与候气之律同出于一。按律固可以制度、量、衡,而考《度量衡亦可以制律,此圣人制律而及度量衡之本意也。然圣人不徒因律而作乐,而用之于郊庙朝廷之上,而又颁之于下,使天下之人用之以为造作、出纳、交易之则焉,其作于上也。

    “有常制,其颁于下也有定法。苟下之所用者与上之所颁者不同,则上取于下者当短者或长、当少者或多、当轻者或重,下输于上者当长者或短、当多者或少、当重者或轻。下亏于民,上损于官,操执者有增减之弊,交易者有欺诈之害,监守出纳者有侵克赔补之患,其所关系盖亦不小也。” 是虽唐虞之世,民淳俗“厚,帝王为治尚不之遗,而况后世民伪日滋之时乎!乞敕所司,每正岁申明旧制,自朝廷始,先校在官之尺、量、斗、斛、权衡,使收受民间租税器物,不许过则。又于凡市场交易之处,悬挂则样,以为民式。在内京尹及五城兵马司官、在外府州县官,每月一次校勘。宪臣出巡所至,必令所司具式呈验,公” 私所用。有不如式者,坐其所司及所造所用之人。是亦王政之一端也。

    《五子之歌》曰:“明明我祖,万邦之君。有典有则,贻厥子 孙。关石和钧,王府则有。”

    蔡沈曰:“典则,治世之典章法度也。百二十斤为石,三十斤为钧,钧与石五权之最重者也。关通以见彼此通同,无折阅之意;和平以见人情两平,无乖争之意。言禹以明明之德君临天下,典则法度所以贻后世者如此。至于钧石之设,所以一天下之轻重而立民信者,王府亦有之,其为子孙后世虑,可谓详且远矣。”

    臣按:圣人本律作器以一天下者,非止一钧石也,而《五子所歌》举大禹所贻之典则,止言钧石而不及其他,何哉?先儒谓“法度之制始于权,权与物钧而生衡,衡运生规,规圆生矩,矩方生绳,绳直生准” ,是权衡者又法度之所出也,故以钧石言之。嗟夫,万物之轻重取信于权衡,五权之轻重归极于钧石,是虽一器之设,而与太宰所掌之“《六典》《八则》” ,同为祖宗之所敷遗,承主器而出治者,乌可荒坠先祖之绪哉?

    《周礼》:内宰:“凡建国,佐后立市,陈其货贿,出其度量。” 合方氏“掌达天下之道路,同其数器,壹其度量。” 大行人,王之所以抚邦国诸侯者,十有一岁同度量、 同数器。

    臣按:“三代盛时所以制度量以定长短多寡,以取信于天下者,非但王府则有,凡诸侯之国、道路之间莫不有焉。天子时巡则自用一侯国之制,非时巡之岁则又设官以一市井道路之制焉。” 是以当是之时,一器之设、一物之用,莫不合于王度而无有异同,否则非但不可行且有罪焉,此天下所以一统也欤。

    典瑞璧羡以起度。

    《玉人璧羡》度尺好,三寸为一度。

    郑元曰:“羡者,不圆之貌,盖广径八寸,袤八尺,以起度。”

    蔡元定曰:“按《尔雅》:‘肉倍好谓之璧。羡,延也’。此璧本圜,径九寸,好三寸,肉六寸,而裁其两傍各半寸,以益上下也。其好三寸,所以为璧也。裁其两旁,以益上下,所以为羡也。袤十寸,广八寸,所以为度尺也。以为度者,以为长短之度也。则周家十寸、八寸皆为尺矣。陈氏言‘以十寸之尺起度,则十尺为丈,十丈为引;以八寸’” 之尺起度,则八尺为寻,倍寻为常。王昭禹曰:“夫度,在礼则起于璧羡,在乐则起于黄锺之长。” 先王以为度之不存,则礼乐之文熄,故作璧羡,使天下有考焉。

    臣按:班固《汉志》,“度之九十分,黄锺之长,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 《孙子算术》:“蚕所吐丝为忽,十忽为一丝,十丝为一毫,十毫为一厘,十釐为一分,十分为一寸,十寸为一尺,十尺为一丈” ,则尺固当以十寸为正。矧?天地之数生于一而成于十,十者天地之足数也,以是为度以定万物之长短,岂非一定之理,中正之道哉?璧羡既起十以为丈引,又起八以为寻常,则非一定矣。设欲用八,去其十之二,是则八也,又何用别为之制哉?臣愚以为璧羡虽古人之制,然宜于古而未必宜于今也。请凡今世所用之尺,一以人身为则。谨考许慎《说文》:“寸,十分也。” 人手却一寸动脉,谓之寸口。十分为寸,“则十寸为尺也。宜敕有司考定古法,凡寸以中人手为准,铸铜为式,以颁行天下。凡所谓八寸六寸之尺,虽古有其制,皆不得行焉。则用度者有定准,制造者有成法矣。” 或曰:“人之手有长短,体有肥瘠,乌可据以为定哉?” 曰:自古制度者,或以累黍,或以丝忽。地之生黍,岂皆无大小?蚕之吐丝,岂皆无粗细。何独致疑于人身哉。且身则人人有之。随在而在。拟寸以指。拟尺以手。虽不中不远矣。

    栗氏为量,改煎金锡则不秏。不秏然后权之,权之然 后准之,准之然后量之,量之以为釜,深尺,内方尺,而

    圜其外,其实一釜;其臀一寸,其实一豆;其耳三寸,其
    考证
    实一升,重一钧。其声中黄锺之宫,概而不税。其铭曰:

    “时文思索,允臻其极。嘉量既成,以观四国。永启厥后, 兹器维则。”

    王昭禹曰:“量之为器,内方而外圜,则天地之象也。其臀一寸,其耳三寸,则阴阳奇耦之义也;其重一钧,则权衡之法寓焉;其声中黄锺,则律吕之法寓焉。夫黄锺为律之本,而宫为五声之纲,量之所制,其本起于黄锺之龠;其成也,声又复中于黄锺之宫,岂非以天下之法于此乎出,而五则之法于此乎成?欤非特此” 也,宫于五行为“土” ,于五常为信,则以量为法则之主,且以立信于天下也。惟其立信于天下,故与天为公平而不敢私焉。

    郑敬仲曰:“量之为物,其粗则寓于规矩法度之末,而其妙极于天下之精微,盖出于时文之思索,而归诸大中至正之道,民所取中而芘者也。虽童子适市,莫之或欺矣。出之以内宰,掌之以司市,一之以合方氏,同之以行人,凡以观四国也。舜之巡守,所以同度量,而孔子亦曰:‘谨权量,四方之政行焉。《五子之歌》曰:‘明明我祖,万邦之君。有典有则,贻厥子孙。关石和钧,王府则有’’。” 所谓“求启厥后,兹器维则” 者也。

    臣按:先儒谓栗之为义有坚栗难渝之义,使四方观之以为则,万世守之以为法,以立天下之信,无敢偷焉,所以名官谓之“栗氏” 也。夫三代之量以金锡为之,外圜而内方,以象天地,后世则改用木而内外皆方,失古意矣。古者先王所以垂典则于子孙以示四方,信后世者既有所谓大经、大法而于器物之制作又“皆各有成法焉。然又恐其岁久而易坏也,又必镕炼金锡而铸为之器,权其轻重之剂,准其高下之等,既精既坚,无馀无欠,刻为铭文,以为世则,置之王府之中,以示天下之式,以垂后世之范,使其是遵是用,不敢有所渝易焉。” 以此为防,末代乃有以公量收,私量贷,以暗收人心,潜移国祚,如齐陈氏者,然后知古先哲王于巡守之时,必同度量衡于行政之初,必审权量。非故为是屑屑也。其为虑一何远哉!

    《王制》:“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 步。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古者百 里,当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

    陈澔曰:“古者八寸为尺,以周尺八尺为步,则一步有六尺四寸,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则一步有五尺一寸二分,是今步比古步每步剩出一尺二寸八分。以此计之,则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一寸六分十分寸之四,于此百四十六亩三十步不相应里,亦仿此推之。”

    臣按:孟子言仁政必自经界始,所谓经界者,治地分田经画其沟涂封植之界也。后世田不井授,凡古之沟涂、封植之界限尽废,所以经界者不过步其远近、量其广狭、分其界至以计其顷亩之数焉耳,然欲计之而无所以经画之尺度可乎?大江以北地多平原广野,若欲步算固亦无难,惟江南之地多山林险隘、溪涧阻隔,乃欲一一经画之,使无遗憾,岂非难事哉!古人丈量之法,书史不载,维《王制》仅有此文,然正言古今尺步亩里之数,而不具其丈量之法。今世量田用所谓步弓者,不知果古法否?然传用非一日,未必无所自也。是法也,施于宽广平衍之地,固无不可,惟于地势倾侧纡曲尖邪之处,其折量纽算为难,小民不人人晓也。是以任事之人易于作弊。宋南渡初,李椿年言《经界不正十害》,首行于平江,然后推及于诸郡,当时亦以为便,惟闽之汀、漳、泉三郡未及行。朱子知漳州,言于朝,力主行之,然竟沮于言者。或曰:“宋人经界之法可行否?” 欤曰:“何不可之有?使天下藩服郡县皆得人,如李椿年” 、朱熹、郑昭叔,斯行矣。虽然,犹未也。苟非大臣有定见,得君之专,以主之于上,岂能不摇于群议,而终于必行哉?

    《月令》“仲春之月,日夜分,则同度量,钧衡石,角斗甬,正 权概。”

    仲秋之月日夜分,则同度量,平权衡,正钧石,角斗甬。

    郑元曰:“因昼夜等而平当平也,同角、正皆所以平之也。”

    吴征曰:“衡下但言石,于五者之中举其至重者言也。上曰量,下又曰斗甬者,先总言其器,后言其名也。权者衡之用,概者量之用,惟度既不析其名又不言其用者,度自用无为之用者也。”

    臣按:古先盛王凡有施为必顺天道,是以《春秋》二仲之月昼夜各五十刻,于是乎平等,故于此二时审察度量权衡以验其同异,或过而长、或过而短,或过于多、或过于少、或过于重、或过于轻,皆有以正而均之,使之皆适于平焉。后世事不师古,无复顺时之政,虽有度量权衡之制,一颁之后,听民自

    为无复“审察校量” 之令,故有累数十年而不经意者矣。况一岁而再举乎?“民伪” 所以日滋,国政所以不平。此亦其一事也。

    《论语》:“谨权量,四方之政行焉。”

    饶鲁曰:“‘谨权量,是平其在官之权衡斗斛,使无过取于民。关石和钧,王府则有’,固是要通乎官民,然民间权量关系尚浅,最是官府与民交涉,便易得加增取盈,今之苗斛皆然,当纣之时必是取民过制,所以武王于此不容不谨。”

    臣按:饶鲁谓民间权量关系尚浅,最是,官府与民交涉便易得加增取盈,今之苗斛皆然。呜呼,岂但一苗斛哉?苗斛之弊比其他为多尔,凡官“府收民贡赋,其米麦之类则用斗斛,布帛之类则用丈尺,金银之类则用权衡,三者之中,丈尺为害较浅,惟斗斛之取盈,积少成多,权衡之按抑,以重为轻,民之受害往往积” 倍蓰以至于千万,多至破家鬻产以沦于死亡,用是人不聊生而祸乱以作。武王继商辛坏乱之后,即以“谨权量” 为行仁政之始。言“权量” 而不言“度” ,非遗之也,而所谨尤在于斯焉。谓之“谨” 者,其必丁宁慎重,反复详审,而不敢轻忽也欤!

    《前汉律历志》:“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本 起黄锺之长,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广,度之九十 分。黄锺之长,一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 丈,十丈为引,而五度审矣。夫度者,别于分,忖于寸,蒦 于尺,张于丈,信于引。引者信天下也。职在内官,廷尉 掌之。”

    臣按:以上言度,五度之义,分者可分列也,寸者忖也,尺者蒦也,丈者张也,引者信也。

    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于《黄锺》之 龠,用度数审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实其 龠,以井水准其概,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 斗为斛,而“五量”嘉矣。夫量者,跃于龠,合于合,登于升, 聚于斗,角于斛也。职在太仓,大司农掌之。

    臣按:以上言量,五量之义:龠者跃也,跃微动气而生物也,合者合龠之量也,升者登也,斗者聚也,斛者角斗平多少之量也。

    权者,铢、两、斤、钧、石也,所以称物平施,知轻重也。本起 于“黄锺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两之为两, 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 而《五权》谨矣。”始于铢,两于两,明于斤,均于钧,终于石。

    臣按:以上言权,五权之义,铢者殊也,物丝忽微始至于成著,可殊异也,两者,两黄锺律之重也,斤者,明也,钧者,均也,石者大也。

    凡律、度量衡用铜者,名自名也,所以同天下,齐风俗 也。钧为物之至精,不为燥湿寒暑变其节,不为风雨 异露改其形,介然有常,有似于士君子之行,是以用 铜也。用竹为引者,事之宜也。

    臣按:五度之法,高一寸、广二寸、长一丈,而分、寸、尺、丈存焉,惟引则用竹,盖引长十丈、高一分、广六分,长而难以收藏,故用竹蔑为之为宜也。五量之法用铜方尺而圜其外,旁有庣焉,其上为斛,其下为斗,左耳为升,右耳为合龠,其状似爵。夫《班志》于度、量二者皆言其所以制造之质,或用铜、或用竹,独于权衡略焉,乃于下文总言度量衡用铜者,意者权衡亦用铜欤?后世于度量二者,用木为之,度间有用铜者,而斗斛之制,用铜鲜矣。权之为器,非若度量,虽有长短大小之不同,而各自为用。惟权之一器,则兼衡与准而参用之,所以为之质者亦各不同。准必以绳,权必以铜,而衡则以木,若铜为之也。后世一惟用木耳。臣请诏有司考校古今之制,铸铜为度量权衡之式,藏在户部,颁行天下藩服郡县。凡民间有所铸造,必依官式刻其成造岁月、匠作姓名,赴官校勘印烙,方许行使。

    秦始皇二十六年,“一衡石丈尺。”

    吕祖谦曰:“自商君为政,平斗甬、权衡丈尺,其制变于古矣。至是并天下之后,皆令如秦制也。然此乃帝王初政之常,秦犹沿而行之,至于后世则鲜或举之矣。”

    臣按:秦事不师古,至为无道而犹知以一衡石、丈尺为先务,况其不为秦者乎?然吕祖谦作《大事记》,于始皇平六国之初书曰“一衡石丈尺” ,而其《解题》则云“自商君为政,平斗甬、权衡丈尺。” 意其所书之石非钧石之石也,后世以斛为石,其始此欤?

    宋太祖诏有司“精考古式,作为《嘉量》,以颁天下,凡四 方斗斛不中度不中式者皆去之。”又诏有司按前代 旧式,作《新权衡》,以颁天下,禁私造者。

    太宗淳化三年,诏曰:“《书》云:‘同律、度、量、衡,所以建国经 而立民极也。国家万邦咸乂,九赋是均,顾出纳于有 司,系权衡之定式。如闻秬黍之制,或差毫厘,锤钩为 奸,害及黎庶。宜令详定称法,著为通规’。”

    臣按:宋太祖、太宗皆起自民间,熟知官府出纳之

    弊,故其在位者以谨权量为务。史谓比用大称如百斤者,皆悬钓于架,植镮于衡,或偃手,或抑按,则轻重之际,殊为悬绝。于是更铸新式,悉繇累黍而齐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损也。又令每用大称,必悬以丝绳,既置其物,则却立以视,不可得而抑按。繇是观之,可见古昔好治之君,莫不爱民。其爱民也,凡官吏可藉以“害民者,无不预为之禁革,则虽一毫之物不使过取于民。彼其具文移,著律例,约束非不备,刑罚非不严,然利之所在,人惟见利而不见害,往往法外以巧取,依法以为奸。孰若每事皆立为一法,如宋人之于权衡,必齐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损,又俾操执者却立以视,而不得抑按,噫使凡事事皆准此” 以立为之法。则官吏无所容其奸。而小民不至罹其害矣。

    程颐曰:“为政须要有纲纪,文章谨权、审量、读法、平价 皆不可阙。”

    朱熹曰:“所谓文章者,便是文饰,那谨权、审量、读法、平价之类耳。”

    臣按:程子谓“为政须要有纲纪、文章、谨权、审量皆不可阙” ,朱子谓“文章便是文饰” ,那谨权、审量之类,然但言文章而不及纲纪,臣窃以谓权而谨之、量而审之,使其长短适平、多寡酌中,固是文饰之意,然于操执之时或钩锤之转移、衡尾之按抑、收放之际或斛面之加淋、旁庣之摇撼,则是无纲纪矣。是知圣人为治无一善之徒行,无一法之徒立。“一器之设虽小也,而必正其制度;一物之用虽微也,而必防其病弊。惟恐一事之或失其宜,一民之或被其害。此所以巨细精粗无不毕举,上下四方无不均平也” 欤。

    以上权量之“谨” ,臣按:舜巡守,同律度、量衡,而此止云“权量” 而不及度者,盖《论语》叙武王之行政,止言“谨权量” ,朱子注《孟子》引程子之言,亦止言谨权审量而不及度。意者权量之用,比度为切欤?不然,则举二以包其一也。

    明林应翔衢州政事志

    《总论度量权衡》

    “古之斗斛秤尺定于天,今之斗斛秤尺定于人,人之 意何所不至?”以意定斗斛秤尺,而长短轻重纷然淆 乱矣。是故古者圣王取而定之于天,天有自然之斗 斛秤尺,而人不知,由地中之气而知之。地气自十一 月冬至夜半子时一阳气动,先期截定竹管,径三分 有奇,空围九分,长九寸,为黄锺之管,以葭莩灰实其 “管端,一阳气至而管端灰飞,则真黄锺之管矣。”然后 自大吕以下十一律,皆依黄锺九寸之法,以次减短, 而音乐从此定矣。由是以黄锺审量,则九寸管中容 上党秬黍一千二百以为龠,十龠为合,十合为升,十 升为斗,十斗为斛,此斗斛之所由定也。以黄锺平衡, 则九寸管中之龠,所容千二百黍,其重十二铢。两龠, 则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 石。此衡秤之所由定也。以黄锺审度,则九十分黄锺 之长。一为一分,而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 丈为引。此丈尺之所由定也。斗斛秤尺,皆定于黄锺, 故曰:“黄锺为万事根本。”《尚书记》:“虞舜同律度量衡,重 黄锺也。重黄锺,所以尊天也。”迩者在市在乡,斗斛每 石多或重百数十斤,少或九十五斤,或八十斤;秤多 或二十四两,或二十两,少或十五两十四两。尺长或 一尺二“寸,短或八寸,其轻重长短,各处不齐,此非太 平之象也。谓之太平,则必万法皆平。今之斗斛秤尺 如此,法已乱矣。兹欲候气冬至,而取法于黄锺,则诚 难之。”但著为令,使秤定为十六两,石数难依古四钧 之法,定为百斤;丈尺难依古六寸、八寸之式,定以十 寸为尺。令在市在乡,较若画一,庶乃得其平乎?犹有 说焉,总一市价也,而有官价,有时价,已非所以为名 矣。至于给价之时,吏或虚其铢两,而差役赴市,其弊 尤多。大抵弊在取赢于铺行,而故以滥恶者进,“用八 釐等八色银穪而出,用二十四两秤穪而入,外则使 负贩之夫空担而归,内则使肉食之尊投著而起”,此 其事最细而最当究心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