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子问于曾子曰:“问丧于夫子乎?”有子,孔子弟子有若也。夫子卒后问此,庶有异闻也。丧,谓仕失位也。鲁昭公孙于齐,曰:“丧人其何称?”曰:“闻之矣。丧欲速贫,死欲速朽。”有子曰:“是非君子之言也。”贫、朽非人所欲。曾子曰:“参也闻诸夫子也。”有子又曰:“是非君子之言也。”曾子曰:“参也与子游闻之。”有子曰:“然。然则夫子有为言之也。”曾子以斯言告于子游,子游曰:“甚哉,有子之言似夫子也!昔者夫子居于宋,见桓司马自为石椁,三年而不成。桓司马,宋向戌之孙,名魋。夫子曰:‘若是其靡也,死不如速朽之愈也。’死之欲速朽,为桓司马言之也。靡侈。南宫敬叔反,必载宝而朝。敬叔,鲁孟僖子之子仲孙阅。盖尝失位去鲁,得反,载其宝来朝于君。夫子曰:‘若是其货也,丧不如速贫之愈也。’丧之欲速贫,为敬叔言之也。”曾子以子游之言告于有子,有子曰:“然。吾固曰‘非夫子之言也’。”曾子曰:“子何以知之?”有子曰:“夫子制于中都,四寸之棺,五寸之椁。以斯知不欲速朽也。中都,鲁邑名也。孔子尝为之宰,为民作制。孔子由中都宰为司空,由司空为司寇。昔者,夫子失鲁司寇,将之荆,将应聘于楚。盖先之以子夏,又申之以冉有。以斯知不欲速贫也。”言汲汲于仕得禄。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丧不欲速贫、死不欲速朽之事,各随文解之。 “有子问于曾子”者,此孔子卒后弟子相问,冀有所异闻也。问丧,谓问失本位居他国礼也。有子问于曾子云:汝曾闻失位在他国之礼于孔子否乎? 注“有子”至“何称”。 正义曰:案《仲尼弟子传》“有若少孔子四十三岁”,彼注云:“鲁人也。”“曾参,南武城人,字子舆,少孔子四十六岁”。云“鲁昭公孙于齐,曰‘丧人其何称’”者,引《公羊》证失位者称“丧”也。昭公孙于齐,次于杨州,齐侯唁公于野井,昭公曰:“丧人其何称?” “有子”至“言也”。 以曾子云“丧欲速贫,死欲速朽”,有子云:如是之语,非君子之言也。夫子既是君子,必不为此言。时有子唯问丧,不问死,曾子以丧、死二事报有子者,以丧、死俱为恶事,贫、朽又事类相似,既言“丧欲速贫”,遂言“死欲速朽”。案此速贫在前,速朽在后,而下子游之对先云“死欲速朽”,后言“丧欲速贫”,随孔子所见言之先后也。且孔子为中都宰之时,制其棺椁,不用速朽,其事在前。夫子失鲁司寇,使子夏、冉有先适楚,不欲速贫,其事在后。故子游先言速朽,后言速贫,亦随夫子之事前后。 注“桓司”至“名魋”。 正义曰:案《世本》,向戌生东邻叔子超,超生左师眇,眇即向巢也。魋是巢之弟,故云向戌孙也。 注“孔子”至“司寇”。 正义曰:《孔子世家》:“定公九年,孔子年五十,定公以孔子为中都宰,一年,四方皆则之。由中都宰为司空,由司空为司寇。定公十年,会于夹谷,摄相事。”此云司寇者,崔灵恩云:“诸侯三卿,司徒兼冢宰,司马兼宗伯,司空兼司寇。三卿之下则五小卿为五大夫,故《周礼·太宰职》云诸侯立三卿、五大夫也。五大夫者,司徒之下立二人,小宰、小司徒;司马之下以其事省,立一人,为小司马,兼宗伯之事;司空之下立二人,小司寇、小司空。今夫子为司空者,为小司空也。从小司空为小司寇也。”崔所以知然者,鲁有孟叔季三卿为政,又有臧氏为司寇,故知孔子为小司寇,崔解可依。 “昔夫子”至“之荆”。 案《世家》,定十四年,齐人归女乐,孔子去鲁适卫。从卫之陈,过匡邑,匡人围之。又复去,过蒲,又反于卫。又去卫,过曹,适宋。时定公卒,宋桓魋欲杀孔子,伐夫子所过之树,削夫子所过之迹。去宋,适郑。去郑,适陈,居三岁,又适卫。既不见用,将西见赵简子,至河而闻杀窦鸣犊与舜华也,又反于卫。复行,如陈。时哀公三年,孔子年六十。明年,孔子自陈迁于蔡,三岁。孔子在陈、蔡之间,楚使人聘孔子,陈、蔡乃围孔子,绝粮乏食七日。于是使子贡至楚,楚昭王兴师迎孔子,将书社七百里封孔子,楚令尹子西谏而止之。是岁楚昭王卒,孔子自楚反于卫,孔子年六十三,是鲁哀公六年。以此言之,失司寇在定十四年,之楚在哀公六年,其间年月甚远。且失司寇之后,向宋不向楚,而云“失鲁司寇,将之荆”者,谓失鲁司寇之后将往之荆,则哀公六年之荆,亦是失司寇之后,非谓失司寇之年即之荆也。

陈庄子死,赴于鲁,鲁人欲勿哭。君无哭邻国大夫之礼。陈庄子,齐大夫陈恒之孙,名伯。缪公召县子而问焉,县子曰:“古之大夫,束脩之问不出竟,虽欲哭之,安得而哭之?以其不外交。今之大夫,交政于中国,虽欲勿哭,焉得而弗哭?言时君弱臣强,政在大夫,专盟会以交接。且臣闻之,哭有二道:有爱而哭之,有畏而哭之。”以权微劝之。公曰:“然。然则如之何而可?”县子曰:“请哭诸异姓之庙。”明不当哭。于是与哭诸县氏。【疏】正义曰:此一节记哭邻国臣之法。 注“陈庄”至“名伯”。 正义曰:案《世本》,成子常生襄子班,班生庄子伯。郑依《世本》知也。

仲宪言于曾子曰:“夏后氏用明器,示民无知也。所谓“致死之”。仲宪,孔子弟子原宪。殷人用祭器,示民有知也。所谓“致生之”。周人兼用之,示民疑也。”言使民疑于无知与有知。曾子曰:“其不然乎,其不然乎!非其说之非也。夫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夫古之人胡为而死其亲乎?”言仲宪之言,三者皆非。此或用鬼器,或用人器。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不可致意于死人为死、为生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仲宪,孔子弟子原宪”。 正义曰:案《仲尼弟子传》云“原宪,字子思”,彼注云:“鲁人也。”其时与曾子评论三代送终器具之义也。 “曰夏后”至“亲乎”。 此以下是宪所说,并非也。其言夏后氏所以别作明器送亡人者,言亡人无知,故以不堪用之器送之,表示其无知也。 “殷人用祭器,示民有知也”者,宪又言殷家不别作明器,而即用祭祀之器送亡人者,祭器堪为人用,以言亡者有知,与人同,故以有用之器送之,表示其有知也。 “周人兼用之,示民疑也”者,宪又言周世并用夏、殷二代之器送亡者,不知定无知如夏,为当定有知如殷。周人为之致惑不可定者,故并用送之,是示于民疑惑不定也。 “曾子曰‘其不然乎,其不然乎’”者,曾子闻宪所说不是,故重称“不然”,深鄙之也。 “夫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者,曾子鄙宪言毕而自更说其义也。言二代用此器送亡者,非是为有知与无知也,正是质、文异耳。夏代文,言鬼与人异,故纯用鬼器送之,非言为无知也。殷世质,言虽复鬼与人有异,亦应恭敬,是同,故用恭敬之器仍贮食送之,非言为有知也。说二代既了,则周并用之,非为疑可知,故不重说。寻周家极文,言亡者亦宜鬼事,亦宜敬事,故并用鬼、敬二器,非为示民言疑惑也。然周唯大夫以上兼用耳,士唯用鬼器,不用人器。崔灵恩云:“此王者质、文相变耳。” “夫古之人胡为而死其亲乎”者,曾子说义既竟,又更鄙于仲宪所言也。古,谓夏时也。言古人虽质,何容死其亲乎?若是无知,则是死之义也。然宪子言三事皆非,而曾子此独讥无知者,以夏后氏尤古故也。讥一则馀从可知也。

公叔木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于子游,“木”当为“朱”,《春秋》作“戍”,卫公叔文子之子,定公十四年奔鲁。子游曰:“其大功乎?”疑所服也。亲者属,大功是。狄仪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问于子夏,子夏曰:“我未之前闻也,鲁人则为之齐衰。”狄仪行齐衰。今之齐衰,狄仪之问也。【疏】正义曰:此一节论为同母异父昆弟死著服得失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木当”至“奔鲁”。 正义曰:案《世本》,卫献公生成子当,当生文子拔,拔生朱。故知“木”当为“朱”也。言“《春秋》作戍”者,定十四年“卫公叔戍来奔”是也。 注“疑所”至“功是”。 正义曰:为同母异父昆弟之服,《丧服》无文,故子游疑之。“其大功乎”,“乎”是疑辞也。云“亲者属,大功是”者,郑意以为同母兄弟,母之亲属,服大功是也。所以是者,以同父同母则服期,今但同母,而以母是我亲,生其兄弟,是亲者血属,故降一等而服大功。案《圣证论》王肃难郑:“礼称亲者血属,谓出母之身,不谓出母之子服也。若出母之子服大功,则出母之父母服应更重,何以为出母之父母无服?”王肃云:“同母异父兄弟服大功者,谓继父服齐衰,其子降一等,故服大功。”马昭难王肃云:“异父昆弟恩继于母,不继于父,肃以为从继父而服,非也。”张融以为:“继父同居有子,正服齐衰三月,乃为其子大功,非服之差,玄说是也。” “今之齐衰,狄仪之问也”。 不云“自狄仪始”者,庾蔚云:“狄仪之前,鲁人先已行之,故不云‘自狄仪始’也。”

子思之母死于卫,子思,孔子孙,伯鱼之子。伯鱼卒,其妻嫁于卫。柳若谓子思曰:“子,圣人之后也,四方于子乎观礼,子盖慎诸?”柳若,卫人也。见子思欲为嫁母服,恐其失礼,戒之。嫁母齐衰期。子思曰:“吾何慎哉?吾闻之,有其礼,无其财,君子弗行也;谓时可行而财不足以备礼。有其礼,有其财,无其时,君子弗行也。谓财足以备礼而时不得行者。吾何慎哉?”时所止则止,时所行则行,无所疑也。丧之礼如子,赠、襚之属不逾主人。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为出母之丧行礼之事。 注“子思,孔子孙,伯鱼之子”。 正义曰:《孔子世家》文。郑言之者,以下云“子,圣人之后”,故具言之。 注“柳若”至“衰期”。 正义曰:云“嫁母齐衰期”者,嫁母之服,《丧服》无文。案《丧服》杖期章云“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则亲母可知。故郑约云“齐衰期”也。又郑止言“齐衰期”,不言嫡庶,故谯周、袁准并云:“父卒母嫁,非父所绝,嫡子虽主祭,犹宜服期。而《丧服》为出母期,嫁母与出母俱是绝族,故知与出母同也。”张逸问“旧儒、《世本》皆以孔子后数世皆一子。礼,适子为父后,为嫁母无服。《檀弓》说子思从于嫁母服何?”郑答云:“子思哭嫂为位,必非适子。或者兄若早死无继,故云数世皆一子。” 注“谓财”至“行者”。 正义曰:谓若嫁母之家,主人贫乏,“敛手足形还葬”,己虽有财,不得过于主人。故下注“丧之礼如子,赠、襚之属不逾主人”是也。

县子琐曰:“吾闻之,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亲。古,谓殷时也。上不降远,下不降卑。滕伯文为孟虎齐衰,其叔父也;为孟皮齐衰,其叔父也。”伯文,殷时滕君也,爵为伯,名文。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古者著服上不降远、下不降卑之事,各依文解之。 琐,县子名。据所闻而言也。“古者不降”,所闻之事也。古者,殷时也。周礼以贵降贱,以适降庶,唯不降正耳。而殷世以上,虽贵,不降贱也。“上下各以其亲”,不降之事也。上,谓旁亲族,曾祖、从祖及伯、叔之班族。下,谓从子、从孙之流。彼虽贱,不以己尊降之,犹各随本属之亲轻重而服之,故云“上下各以其亲”。庾蔚云:“上下,犹尊卑也。正尊周礼犹不降,则知所明者旁尊也。郑恐‘尊’名乱于正尊,故变文言‘远’也。” “滕伯”至“父也”。 谓滕国之伯,名文,为叔父孟虎著齐衰之服。其虎是滕伯文叔父也。“为孟皮齐衰,其叔父也”,谓滕伯为兄弟之子孟皮著齐衰之服。其滕伯是皮之叔父也。言滕伯上为叔父、下为兄弟之子皆著齐衰,是“上不降远,下不降卑”也。

后木曰:“丧,吾闻诸县子曰:‘夫丧不可不深长思也,后木,鲁孝公子惠伯巩之后。买棺外内易。’我死则亦然。”此孝子之事,非所托。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属子以死事非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后木云:孝子居丧之礼,吾闻之于县子云:夫居丧不可不深思长虑也,孝子既深思长虑,故买棺之时当令精好,斵削外内,使之平易。后木既述县子之言以语其子,又云:在后我身若死,则亦当然。然犹如是。我死亦当如是县子之言,买棺外内易也。 注“后木”至“之后”。 正义曰:案《世本》,孝公生惠伯革,其后为厚氏。《世本》云“革”,此云“巩”;《世本》云“厚”,此云“后”,其字异耳。则惠伯之子孙无名木者,故郑直云“其后”。 注“此孝”至“所托”。 正义曰:言买棺外内滑易者,此是孝子所为之事,非是父母豫所属托,讥后木也。

曾子曰:“尸未设饰,故帷堂,小敛而彻帷。”仲梁子曰:“夫妇方乱,故帷堂,小敛而彻帷。”敛者动摇尸,帷堂,为人亵之。言“方乱”,非也。仲梁子,鲁人也。小敛之奠,子游曰:“于东方。”曾子曰:“于西方。敛斯席矣。”曾子以俗说非。又大敛奠于堂,乃有席。小敛之奠在西方,鲁礼之末失也。末世失礼之为。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小敛失礼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言方”至“人也”。○正义曰:知“方乱,非”者,以小敛之后,岂无夫妇方乱之事,何故彻帷乃云“方乱”?明为动摇尸柩,故帷堂。案《春秋》定五年,鲁有仲梁怀,是仲梁,鲁人之姓,故知“仲梁子,鲁人也”。 “曾子曰‘于西方’”。 用礼,小敛之奠设于东方,奠又无席。鲁之衰末,奠于西方,而又有席。曾子见时如是,谓将为礼,故云小敛于西方。斯,此也。其敛之时,于此席上而设奠矣。曾子之言失礼,故记者正之云:小敛之奠所以在西方,是鲁人行礼末世失其法也。 注“曾子”至“有席”。 正义曰:知曾子所言非者,案《士丧礼》小敛之奠设于尸东,今曾子言西方,故为非也。云“大敛奠于堂,乃有席”者,案《士丧礼》大敛之奠设于室,今云堂者,后人转写之误,当云“奠于室”,故郑答赵商“堂当为室”也。

县子曰:“绤衰穗裳,非古也。”非时尚轻凉慢礼。 【疏】正义曰:此以下论县子非当时人尚轻凉慢礼之事。绤,葛也。穗,布疏者,汉时南阳邓县能作之。当记时,失礼多,尚轻细,故有丧者不服粗衰,但疏葛为衰,穗布为裳,故云“非古也”。古,谓周初制礼时也。

子蒲卒,哭者呼“灭”。灭,盖子蒲名。子皋曰:“若是野哉!”非之也。唯复呼名。子皋,孔子弟子高柴。哭者改之。【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哭者呼名非礼之事。灭,子蒲名。子蒲卒,哭者呼其名,故子皋曰“若是野哉”。野,不达礼也。唯复呼名,冀其闻名而反。哭则敬鬼神,不复呼其名。而此家哭,独呼“灭”,子皋深讥之,故云“野哉”也。非之,乃改也。

杜桥之母之丧,宫中无相,以为沽也。沽犹略也。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丧须立相导之事。沽,粗略也。礼,孝子丧亲,悲迷不复自知,礼节、事仪皆须人相导。而杜桥家母死,宫中不立相侍,故时人谓其于礼为粗略。

夫子曰:“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羔裘、玄冠,夫子不以吊。不以吉服吊丧。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始死易服,小敛后不得吉服吊之事。但养疾者朝服,羔裘、玄冠即朝服也。始死则易去朝服,著深衣,故云“易之而已”。记时有不易者,又有小敛后羔裘吊者,记人引《论语·乡党》孔子身自行事之礼以讥当时之事,故曰“羔裘、玄冠,夫子不以吊”。时多失礼,唯孔子独能行之,故言之也。

子游问丧具,夫子曰:“称家之有亡。”子游曰:“有无恶乎齐?”恶乎齐,问丰省之比。夫子曰:“有毋过礼。苟亡矣,敛首足形,形,体。还葬,还之言便也。言已敛即葬,不待三月。县棺而封,不设碑繂,不备礼。“封”当为“窆”。窆,下棺也。《春秋传》作“塴”。人岂有非之者哉?”不责于人所不能。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问送终所须当办具也。 “夫子曰‘称家之有亡’”,称犹随也。亡,无也。言各随其家计丰薄有无也。 “子游曰‘有无恶乎齐’”,恶乎犹于何也。子游言,若必随家之有无,贫富于何可齐?故子游疑而问之。 “夫子曰‘有毋过礼’”,此答是称富家也。毋犹不也。礼有节限,设若家富,有正礼可依,而不得过礼。 “苟亡矣,敛首足形”,此答贫家也。亡,无也。家无财也,但使衣衾敛于首足,形体不令露见而已。“还葬”,还,便也。礼虽众多,葬日有数,若贫者,敛竟便葬,不须停殡待其月数足也。还之言便也,言已敛即葬,不待三月也。 “县棺而封”,封即窆。窆,下棺内圹中也。贵者则用碑繂,若贫而即葬者,但手县棺而下之,同于庶人,不待碑繂。不设碑繂,不备礼。 注“封当”至“作塴”。 正义曰:“《春秋传》作‘塴’”者,案《左传·昭十二年》“郑简公卒,将为葬除,司墓之室有当道者,毁之则朝而塴,弗毁则日中而塴”,杜注云:“司墓之室,郑之掌公墓大夫徒属之家。塴,下棺也。”

司士贲告于子游曰:“请袭于床。”时失之也。礼,唯始死废床。子游曰:“诺。”县子闻之,曰:“汰哉,叔氏!专以礼许人。”当言礼然,言“诺”,非也。叔氏,子游字。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不可以礼许人之事。案《丧大记》始死废床,至迁尸及袭皆在于床。当时失礼,袭在于地,故司士贲告子游。“子游曰‘诺’”者,子游知袭在床为是,故以许诺之。“县子闻之,曰‘汰哉,叔氏!专以礼许人’”,汰,自矜大也。叔氏,子游别字也。言凡有来咨礼事者,当据礼以答之。今子游不据前礼以答之,专辄许诺,如似礼出于己,是自矜大,故县子闻而讥之曰“汰哉”。当言“礼也”,言“诺”,非也。

宋襄公葬其夫人,醯醢百瓮。曾子曰:“既曰明器矣,而又实之。”言名之为明器,而与祭器皆实之,是乱鬼器与人器。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宋襄公失礼之事。案《春秋》,宋襄公卒在僖二十三年。案文十六年传云:“宋昭公将田孟诸,未至,襄夫人周襄王之姊使甸师攻而杀之。”则宋襄公夫人卒在襄公后,其年极多。此得云“宋襄公葬其夫人”者,盖襄公初取夫人死在襄公之时,故得葬之,其后取夫人是襄王之姊,死在襄公之后,义不相妨。 “曾子曰‘既曰明器,而又实之’”者,曾子不讥器之多,但讥其实为非也。言既曰神明之器,当虚也,故讥云“而又实之”也。言名之为明器,而与祭器皆实之,是乱鬼器与人器也。案《既夕礼》陈明器后云“无祭器”,郑云:“士礼略也。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与人器。”若此大夫、诸侯并得人、鬼兼用,则空鬼而实人,故郑云“与祭器皆实之,是乱鬼器与人器”也。士既无人器,则亦实明器,故《既夕礼》云“瓮三,酰、醢、屑”,又云“甒二,醴、酒”也。若夏后氏专用明器,则分半以实之;殷人全用祭器,则亦分半以虚之;周人兼用明器、人器,人器实之,明器虚之。

孟献子之丧,献子,鲁大夫仲孙蔑。司徒旅归四布。旅,下士也。司徒使下士归四方之赙布。夫子曰:“可也。”时人皆贪,善其能廉。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因丧不贪利之事。孟献子之丧,送终既具,赙布有馀,其家臣司徒敬子禀承主人之意,使旅下士归还四方赙主人之泉布也。谓四方赙者,泉布本助丧用,今既有馀,故归还之。时人皆贪,献子之家独能如此,故夫子曰“可也”,善其能廉。皇氏以为:“献子有馀布,归之于君,君令国之司徒归赙于四方。”案《春秋》,鲁上卿季氏也,仲孙蔑之卒,季氏无谥曰敬子者,皇氏之言非也。熊氏以为:“献子家臣为司徒。故《左传》‘叔孙氏之司马鬷戾’,是家臣亦有司徒、司马也。”

读赗,曾子曰:“非古也。是再告也。”曾子言非礼。祖而读赗,宾致命将行,主人之吏又读赗,所以存录之。成子高寝疾,成子高,齐大夫国成伯高父也。庆遗入请曰:“子之病革矣。如至乎大病,则如之何?”观其意。革,急也。遗,庆封之族。子高曰:“吾闻之也,生有益于人,死不害于人。吾纵生无益于人,吾可以死害于人乎哉?我死,则择不食之地而葬我焉。”不食,谓不垦耕。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临死不忘俭之事。 注“成子”至“父也”。 正义曰:知者,以其有庆遗入请,齐有庆氏,故知是齐大夫。齐有国子高,故知姓国。又见齐《世本》懿伯生贞孟,贞孟生成伯高父,国氏,以此知也。

子夏问诸夫子曰:“居君之母与妻之丧?”“居处、言语、饮食衎尔。”衎尔,自得貌。为小君,恻隐不能至。宾客至,无所馆,夫子曰:“生于我乎馆,死于我乎殡。”仁者不厄人。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臣服小君仪容之事。上子夏问居君之母与妻之丧,此“居处、言语”是夫子答辞,不云“子曰”者,记人略也。

国子高曰:“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见也。是故衣足以饰身,棺周于衣,椁周于棺,土周于椁。言皆所以为深邃,难人发见之也。国子高,成子高也。成,谥也。反壤树之哉?”反,复也。怪不如大古也,而反封树之。意在于俭,非周礼。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重古非今之事。子高之意,人死可恶,故备以衣衾、棺椁,欲其深邃,不使人知。今乃反更封壤为坟,而种树以标之哉?言不可封壤种树也。国子意在于俭,非周礼之法。 注“怪不”至“周礼”。 正义曰:唐虞以上谓之大古。《易·系辞》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不封不树。”今既封树,故云“怪不如大古也”。

孔子之丧,有自燕来观者,舍于子夏氏。子夏曰:“圣人之葬人,与人之葬圣人也,子何观焉?与,及也。昔者夫子言之曰:‘吾见封之若堂者矣,封,筑土为垄。堂形四方而高。见若坊者矣,坊形旁杀平上而长。见若覆夏屋者矣,覆,谓茨瓦也。夏屋,今之门庑也,其形旁广而卑。见若斧者矣。斧形旁杀,刃上而长。从若斧者焉,孔子以为刃上难登,狭,又易为功。马鬣封之谓也。’俗间名。今一日而三斩板而已封,板盖广二尺,长六尺。斩板,谓断其缩也。三断上之,旁杀。盖高四尺,其广袤未闻也。《诗》云:“缩板以载。”尚行夫子之志乎哉。”尚,庶几也。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葬夫子封坟之法。 燕国人闻葬圣人,恐有异礼,故从燕来鲁观之。“舍于子夏氏”,舍,住也,燕人来住子夏家也。“子夏曰‘圣人之葬人,与人之葬圣人也,子何观焉’”,与,及也。子夏谓燕人云:若圣人葬人,及人葬圣人,皆用一礼,而子远来,何所观乎?王肃云:“‘圣人葬人与’属上句,以言若圣人葬人与,则人庶有异闻得来观者;若人之葬圣人,与凡人何异?而子何观之?”然公西赤为志,遍用三王,而子夏谓葬圣人与凡人不异者,今谓圣凡相葬,礼仪不殊,而孔子葬异,此是贤葬圣师,别自表义,不施世为法。而子夏恐燕人学敩此礼,故悬而拒之,云其礼本应如一也。而下又述昔闻夫子见四封之异者,此处可共,是许燕人学之,故备陈其教,以赴远观之意。 “昔者夫子言之曰‘吾见封之若堂者矣’”,既已语燕人无观,又此历述孔子之言者,欲以此语与燕人为法。封,谓坟之也。若如堂基,四方而高。 “见若坊者矣”,坊,堤也,堤坊水,上平而两旁杀,其南北长也。言又见有筑坟形如坊者也。“见若覆夏屋者矣”,殷人以来,始屋四阿,夏家之屋唯两下而已,无四阿,如汉之门庑。又言见其封坟如覆夏屋,唯两下而杀,卑而宽广。又见封如斧之形,其刃向上,长而高也。既言四坟之异,夫子之意,从若斧者焉,以为刃上难登,狭又易为功力。子夏既道从若斧形,恐燕人不识,故举俗称“马鬣封之谓也”以语燕人。马鬃鬣之上其肉薄,封形似之。 “今一日而三斩板”,子夏前述明夫子语,又引今会古竟,更述其今葬孔子,既是从斧之坟。“今一日”者,谓今作孔子坟,正用一日之功,俭约,不假多时。于一日之中而三斩板者,谓作坟法也。筑坟之法,所安板侧于两边,而用绳约板令立,后复内土于板之上,中央筑之,令土与板平,则斩所约板绳断,而更置于见筑土上,又载土其中,三遍如此,其坟乃成,故云“今一日而三斩板”也。 “而已封”者,为三遍设板筑土而止已其封也。故郑注“板盖广二尺,长六尺”。板广二尺,叠侧三板,应高六尺,而云“四尺”者,但形旁袤渐敛,上狭下舒,如斧刃之形,使三板取高四尺,以合周制也。 “尚行夫子之志乎哉”者,尚,庶几也。言今一日三斩板,是庶几慕行于孔子平生所志也,以示燕人。 注“板盖”至“以载”。 正义曰:知“板盖广二尺”,案《祭义》曰“筑宫仞有三尺”,是墙高一丈。《公羊传》云:“五板为堵。”则板广二尺,故五板高一丈也。知“板长六尺”者,以《春秋左氏》说雉长三丈,高一丈,《公羊传》云“五板为堵,五堵为雉”,按五堵而为雉,则堵长六尺,故《诗》笺云“雉长三丈,则板六尺”。知“盖高四尺”者,以上合葬于防崇四尺,今葬夫子不可过之。又板广二尺,三板斜杀,唯高四尺耳。其东西之广,南北之袤,则未闻也。引《诗》“缩板以载”,是《大雅·绵》之篇也。引之者,证缩为约板之绳。孙毓难云:“孔子墓,鲁城北门外西。坟四方,前高后下,形似卧斧,高八九尺。今无马鬣封之形,不止于三板,记似误者。”孙毓云据当时所见,其坟或后人增益,不与元葬坟同,无足怪也。

妇人不葛带。妇人质,不变重者,至期除之。卒哭,变绖而已。 【疏】正义曰:此论齐、斩妇人带要、绖也。葬后卒哭,变麻易葛,而妇人重要而质,不变所重,故不葛带,至期除之。卒哭,直变绖而已。大功以下轻,至卒哭,并变为葛,与男子同。绖,首绖也。妇人轻首重要故也。

有荐新,如朔奠。重新物,为之殷奠。 【疏】正义曰:荐新,谓未葬,中间得新味而荐亡者。“如朔奠”者,谓未葬前月朔大奠于殡宫者。大奠,则牲馔丰也。朔礼视大敛,士则特豚、三鼎。今若有新物及五谷始熟,荐于亡者,则其礼牲物如朔之奠也。大夫以上则朔望大奠,若士,但朔而不望。

既葬,各以其服除。卒哭当变衰麻者,变之或有除者,不视主人。 【疏】正义曰:既葬,谓三月葬竟后至卒哭,重亲各随所受而变服。若三月之亲,至三月数满应除者,葬竟各自除,不待主人卒哭之变,故云“各以其服除”也。

池视重溜。如堂之有承溜也。承溜,以木为之,用行水,亦宫之饰也。柳,宫象也。以竹为池,衣以青布,县铜鱼焉。今宫中有承溜,云以铜为之。 【疏】正义曰:池者,柳车之池也。重溜者,屋承溜也,以木为之,承于屋溜,入此木中,又从木中而溜于地,故谓此木为重溜也。天子则四注,四面为重溜;诸侯四注,重溜则差降,去后,馀三;大夫唯馀前后二;士则唯一在前。而生时既屋有重溜以行水,死时柳车亦象宫室,而于车覆鳖甲之下,墙帷之上,织竹为之,形如笼,衣以青布,以承鳖甲,名之为池,以象重溜。方面之数,各视生时重溜。

君即位而为椑,椑,谓杝棺亲尸者。椑,坚著之言也。言天子椑内又有水、兕革棺。岁壹漆之,若未成然。藏焉。虚之不令。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人君尊,即位得为棺之事。君,诸侯也。言诸侯,则王可知也。椑,杝棺也,漆之坚强甓甓然也。人君无论少长,而体尊备物,故亦即位而造为此棺也。椑,谓杝棺亲尸者也。古者天子椑内又有水、兕而诸侯无,但用杝在内以亲尸也。 “岁壹漆之”者,虽为尊得造,交未供用,故不欲即成,但每年一漆,示如未成也。唯云漆杝,则知不漆杝棺外属等。 “藏焉”者,棺中不欲空虚,如急有待也,虚之不令也。令,善也。言若虚空,便为不善,故藏物于其中。一本为“虚之不合”者,谓不以盖合覆其上,既不合覆,不欲令人见,故藏焉。

复、楔齿、缀足、饭、设饰、帷堂并作。设饰,谓迁尸又加新衣。父兄命赴者。谓大夫以上也。士,主人亲命之。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始死之事。复,招魂也。楔,柱也。招魂之后,用角柶柱亡人之齿令开,使含时不闭也。 “缀足”者,复用燕几缀亡人之足令直,使著屦时不辟戾也。 “饭”者,饭含也。“设饰”者,谓袭敛迁尸之时,及又加著新衣也。 “帷堂”者,谓小敛时。 “并作”者,作,起为也。自“复”以下,诸事并起以帷堂,故云“并作”。 “父兄命赴者”,亦复后之事。赴,谓死者生时于他人有恩识者,今死,则其家宜使人往相赴告也。《士丧礼》则孝子自命赴者,若大夫以上,则父兄命之也。何以然?尊,许其病深,故使人代命之也。虽代命之,犹称孝子名也。

君复于小寝、大寝、小祖、大祖、库门、四郊。尊者,求之备也。亦他日所尝有事。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人君礼备,复处又多。自小寝以下,明招魂处所也。君,王侯也。于小寝者,前曰庙,后曰寝,《尔雅》云:“室有东西厢曰庙,无东西厢有室曰寝。”此小寝者,所谓高祖以下寝也,王侯同。大寝,谓天子始祖、诸侯大祖也。小祖,高祖以下庙也,王侯同。大祖,天子始祖、诸侯大祖庙也。两言于庙,求神备也。《周礼·夏采》“以冕服复于大祖庙”是也。其小庙则祭仆复之,其小寝、大寝则隶仆复之。故《祭仆》云“复于小庙”,郑注云:“小庙,高祖以下也。”《隶仆》云“复于小寝、大寝”,注云:“小寝,高祖以下庙之寝也。始祖曰大寝。”四郊则夏采复之,故《夏采》云“乘车建绥,复于四郊”。此天子之事也。其诸侯复则小臣,故《丧大记》云“小臣复”。案《周礼·内小臣职》,小臣上士四人。案《杂记》云“复西上”,注:“各如其命数。”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则小臣不足,明更有馀官。又复人虽依命数,复处既多,则复人不足,当于此复了,更转向他处。

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剥犹裸也。有牲肉则巾之,为其久设,尘埃加也。脯、醢之奠不巾。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祭肉不可露见之事。剥,犹裸露也。言丧奠脯醢不复设巾,可得裸露。“与”是语辞。谓丧不裸露奠者,为有祭肉也。无祭肉,即得裸露。 注“有牲”至“不巾”。 正义曰:案《士丧礼》小敛,陈一鼎,小敛既奠于尸东,祝受巾巾之,是“有牲肉则巾之”也。《士丧礼》又云,始死,脯醢、醴酒,奠于尸东,无巾;又殡后朝夕乃奠,醴酒、脯醢,如初设,不巾,是脯醢、醴酒不巾也。案《既夕礼》柩朝庙,“重先,奠从,奠设如初,巾之”,此亦脯醢之奠,巾之者,为其在堂,恐埃尘,故虽脯醢亦巾之。此文“脯醢之奠不巾”者,据室内也。

既殡旬,而布材与明器。木工宜干腊,且豫成。材,椁材也。朝奠日出,夕奠逮日。阴阳交接,庶几遇之。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葬礼须豫备之事。 “既殡旬”,谓殡后十日也。 “而布材与明器”者,布,班也。材,谓椁材也。殡后十日而班布告下,觅椁材及送葬明器之材。或云:布其木宜干腊,故豫须暴之也。《士丧礼》筮宅吉,“左还椁,献明器之材于殡门外”,是也。

父母之丧哭无时,使,必知其反也。谓既练,或时为君服金革之事,反必有祭。 【疏】正义曰:礼,哭无时有三种:一是初丧未殡之前,哭不绝声;二是殡后,除朝夕之外,庐中思忆则哭;三是小祥之后,哀至而哭,或一日二日,而无复朝夕之时也。此云“哭无时”,谓小祥之后也。何以知然?下云“使,必知其反”,是其可使之时也。 “使,必知其反也”者,使,谓君使之也。既小祥,哭无时,其时可为君所使,金革之事也。反,还也。若为使,还家当必设祭告亲之神,令知其反。亦“出必告,反必面”之义也。 注“谓既练,或时为君服金革之事,反必有祭”者,《礼运》云“三年之丧,期不使”,《公羊传》亦期不使,是知期内不使,则期外可使也。而《曾子问》云:“卒哭,服金革之事无辟,此鲁侯有为为之也。”《丧大记》云“卒哭而服金革之事”,郑云:“权礼也。”是知卒哭而使,非正礼也。

练,练衣黄里,縓缘,小祥练冠,练中衣,以黄为内,縓为饰。黄之色卑于𫄸。縓,𫄸之类。明外除。葛要绖,绳屦无絇,角瑱,瑱,充耳也,吉时以玉。人君有瑱。鹿裘衡长袪。“衡”当为“横”,字之误也。袪,谓褎缘袂口也。练而为裘,横广之,又长之,又为袪,则先时狭短无袪可知。吉时麛裘。袪,裼之可也。裼,表裘也。有袪而裼之,备饰也。《玉藻》曰:“麛裘青犴褎,绞衣以裼之。”鹿裘亦用绞乎? 【疏】正义曰:练,小祥也。小祥而著练冠,练中衣,故曰“练”也。“练衣”者,练为中衣。“黄里”者,黄为中衣里也。正服不可变,中衣非正服,但承衰而已,故小祥而为之黄袷里也。“縓缘”者,縓为浅绛色也,缘谓中衣领及褎缘也。里用黄而领缘用縓者,领缘外也,明其外除,故饰见外也。 “葛要绖”者,亦小祥后事也。小祥,男子去首绖,唯馀要葛也。 “绳屦”者,谓父丧,菅屦;卒哭,受齐衰,蒯藨屦;至小祥,受大功,绳麻屦也。“无絇”者,絇,屦头饰也,吉有,丧无。 “角瑱”者,瑱,充耳也。人君平常吉用玉为之,以掩于耳。在初丧亦无,至小祥,微饰,以角为之。 “鹿裘”者,亦小祥后也。为冬时吉凶衣里皆有裘,吉时则贵贱有异,丧时则同用大鹿皮为之。鹿色近白,与丧相宜也。 “衡长袪”者,衡,横也。袪,褎缘口也。小祥之前,裘狭而短,袂又无袪。至小祥稍饰,则更易作横广大者也,又长之,又设其袪也。“练而为裘”者,为犹作也。前时已有裘,但短小,至小祥更作大长者,横广之,又长之,为袪,更新造之,又加此三法也。 “袪,裼之可也”者,裼,谓裘上又加衣也。吉时裘上皆有裼衣,丧已后,既凶、质,虽有裘,裘上未有裼衣。至小祥,裘既横长,及有袪,为吉,转文,故加裼之可也。案如此文,明小祥时外有衰,衰内有练中衣,中衣内有裼衣,裼衣内有鹿裘,鹿裘内自有常著襦衣。 注“黄之”至“外除”。 正义曰:𫄸是赤色也,其色华美。黄虽是正色,卑质于𫄸。《尔雅·释器》云“一染谓之縓,三染谓之𫄸”,故言𫄸类也。华者在外,故云“明外除”。 注“吉时以玉,人君有瑱”。 正义曰:案吉时君、大夫、士皆有瑱,此唯云“人君有瑱”者,以经云“角瑱”,故郑云“吉时以玉”,据人君吉时。又云“人君有瑱”,故知人臣凶时无瑱。 注“玉藻”至“绞乎”。 正义曰:引《玉藻》者,以此经鹿裘直云“裼之可”,不知裼用何衣。大者曰鹿,小者曰麛,同类之物。麛裘既用绞为裼,则鹿裘亦用绞乎?“乎”者,疑辞。然麛裘用青豻为褎,则鹿裘之褎亦用青豻也。

有殡,闻远兄弟之丧,虽缌必往;亲骨肉也。非兄弟,虽邻不往;疏无亲也。所识,其兄弟不同居者皆吊。就其家吊之,成恩旧也。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哭吊之事。 “所识,其兄弟不同居者皆吊”者,此文连上“有殡”之下。若其骨血兄弟,虽缌必往;若其非兄弟骨血,疏外之人,虽邻不往。今有既非兄弟,又非疏外,平生所共识知,往来同恩好,今若身死者,兄弟虽不同居,亦就往吊之,成其死者之恩旧也。其死者兄弟不同居尚往吊之,则死者子孙就吊可知,举疏以见亲也。己有殡,得吊之者,以其死者与我有恩旧也。皇氏以为:“别更起文,不连有殡之事。所识者,谓识其死者之兄弟,是小功以下之亲。既识兄弟,虽不同居,皆一一就吊之。”未知然否,故两存焉。

天子之棺四重:尚深邃也。诸公三重,诸侯再重,大夫一重,士不重。水兕革棺被之,其厚三寸,以水牛、兕牛之革以为棺,被革各厚三寸,合六寸也。此为一重。杝棺一,所谓椑棺也。《尔雅》曰:“椴,杝。”梓棺二。所谓属与大棺。四者皆周。周,匝也。凡棺,因能湿之物。棺束缩二衡三,衽每束一。“衡”亦当为“横”。衽,今小要衽,或作“漆”,或作“髹”。柏椁以端长六尺。以端,题凑也,其方盖一尺。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诸侯以下棺椁厚薄长短之事。 “天子之棺四重”者,尊者尚深邃也。四重者,水牛、兕牛皮二物为一重也,又杝为第二重也,又属为第三重也,又大棺为第四重也。四重凡五物也。以次而差之,上公三重,则去水牛,馀兕、杝、属、大棺也;侯伯子男再重,又去兕,馀杝、属、大棺;大夫一重,又去杝、馀属、大棺也;士不重,又去属,唯单用大棺也。天子大棺厚八寸,属六寸,椑四寸,又二皮六寸,合二尺四寸也。上公去水牛之三寸,馀兕、椑、属、大棺,则合二尺一寸。诸侯又去兕之三寸,馀合一尺八寸也。列国上卿又除椑四寸,馀合一尺四寸也。大夫大棺六寸,属四寸,合一尺。士则不重,但大棺六寸耳。故庶人四寸矣。而天子卿大夫文不见,有通者云:“天子卿大夫并与列国君同。若天子之士,与诸侯大夫同也。”丧质,不得依吉时祭服也。若吉时祭服,则天子臣与诸侯同。然春秋时多僭,赵简子言罚,乃不设属、椑,非也。水、兕二皮并不能厚三寸,故合被之,令各厚三寸也。二皮能湿,故最在里近尸也。 “杝棺一”者,椴也。材亦能湿,故次皮也。杝唯一种,故云一也。诸侯无革,则杝亲尸也,所谓椑棺也,即前言“君即位为椑”是也。杝即椴木,郑引《尔雅》曰“椴,杝”,一物二名,名椴又名杝也。 “梓棺二”者,杝棺之外又有属棺,属棺之外又有大棺,大棺与属棺并用梓,故云二也。则《丧大记》云“属六寸,大棺八寸”也。 “四者皆周”者,四,四重也。周,匝也。谓四重之棺上下四方悉周匝也。唯椁不周,下有茵,上有抗席故也。 “棺束”者,古棺木无钉,故用皮束合之。 “缩二”者,缩,纵也。纵束者用二行也。 “衡三”者,横束者三行也。 “衽每束一”者,衽,小要也,其形两头广,中央小也。既不用钉棺,但先凿棺边及两头合际处作坎形,则以小要连之令固。棺并相对,每束之处以一行之衽连之。若竖束之处,则竖着其衽,以连棺盖及底之木,使与棺头尾之材相固。汉时呼衽为小要也。 “柏椁”者,谓为椁用柏也。天子柏,诸侯松,大夫柏,士杂木也。郑注《方相职》云:“天子椁柏,黄肠为里,而表以石焉。” “以端”者,端犹头也。积柏材作椁,并葺材头也,故云“以端”。 “长六尺”者,天子椁材,每段长六尺而方一尺。天子以下,庶人以上,郑注《丧大记》具之。 注“衽或作‘漆’,或作‘髹’”。 正义曰:经之“衽”字,诸《礼记》本或有作“漆”字者,或有作“髹”字者。 注“以端”至“一尺”。 正义曰:以此木之端首题凑向内。知“其方盖一尺”者,以庶人四寸之棺,五寸之椁,椁厚于棺一寸。案《丧大记》“君大棺八寸”,君谓诸侯,则天子之大棺或当九寸,其椁厚一尺,故云“其方盖一尺”,则椁之厚也。如郑此言,椁材并皆从下垒至上,始为题凑。凑,向也,言木之头相向而作四阿也。如此乃得椁之厚薄与棺相准。皇氏以为“垒椁材从下即题凑,椁六尺”,与椁全不相应,又郑何云“其方盖一尺”?皇氏之义非也。

天子之哭诸侯也,爵弁绖,䌶衣。服士之祭服以哭之,明为变也。天子至尊,不见尸柩,不吊服,麻不加于采。此言绖,衍字也。时人闻有弁绖,因云之耳。《周礼》王吊诸侯,弁绖缌衰也。或曰:“使有司哭之。”非也。哀戚之事不可虚。为之不以乐食。盖谓殡敛之间。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天子哭诸侯之事。 注“服士”至“衰也”。 正义曰:“天子至尊,不见尸柩,不吊服”者,薨在本国,天子遥哭之,不亲见尸柩,不服缌衰吊,而服爵弁、䌶衣。䌶衣,丝衣也。则诸侯以下虽不见尸柩,仍吊服也。 “或曰‘使有司哭之’”者,或人云,天子不自哭,但令有司哭之耳,非也。 “为之不以乐食”,此是记者之言,非复或人之说也。天子食有乐,今丧诸侯,故食不复奏乐也。此不以乐食者,“盖谓殡敛之间”,郑以意断不用乐之期也。诸侯五日殡也,然诸侯为其臣或至葬不食肉,卒哭不举乐,盖臣少而己卑,不得同王也。

天子之殡也,菆涂龙輴以椁,菆木以周龙輴,如椁而涂之。天子殡以輴车,画辕为龙。加斧于椁上,毕涂屋。斧谓之黼,白黑文也。以刺绣于縿幕,加椁以覆棺,已乃屋其上,尽涂之。天子之礼也。【疏】正义曰:此一饰论菆涂为古天子殡法也。菆,丛也。谓用木丛棺而四面涂之,故云“菆涂”也。 “龙輴”者,殡时輴车载柩,而画辕为龙,故云“龙輴”也。 “以椁”者,亦题凑。丛木象椁之形,故云“以椁”。 “加斧于椁上”者,斧,谓绣覆棺之衣为斧文也。先菆四面为椁,使上与棺齐,而上犹开也,以棺衣从椁上入覆于棺,故云“加斧于椁上”也。 “毕涂屋”者,毕,尽也。斧覆既竟,又四注为屋,覆上而下,四面尽涂之也,故云“毕涂屋”。郑云“菆木以周龙輴”者,谓丛众木直垒周龙輴,至上乃题凑,则诸侯至上不题凑也。

唯天子之丧有别姓而哭。使诸侯同姓、异姓、庶姓相从而为位,别于朝觐来时。朝觐,爵同同位。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哭天子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使诸”至“同位”。 正义曰:异姓者,郑注《周礼》云“王昏姻甥舅”。庶姓者,谓与王无亲者。此言“朝觐,爵同同位”,则不分别同姓、异姓。然《觐礼》,“诸侯受舍于朝,同姓西面,异姓东面”,郑注云:“分别同姓、异姓,受之将有先后也。”与此不同者,《觐礼》先公而后侯,先侯而后伯,是亦爵同同位,但就同姓之中先爵尊耳,与此无别。

鲁哀公诔孔丘曰:“天不遗耆老,莫相予位焉。呜呼哀哉,尼父!”诔其行以为谥也。莫,无也。相,佐也。言孔子死,无佐助我处位者。尼父,因且一字以为之谥。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哀公诔孔子之事。孔子以哀公十六年夏四月己丑日卒,哀公欲为作谥。作谥,宜先列其生时行状,谓之为诔。 “曰‘天不遗耆老,莫相予位焉’”者,作诔辞也。遗,置也。耆老,谓孔子也。莫,无也。相,佐也。言上天不置孔子,故无复佐助我处于位者也。 “呜呼哀哉”,伤痛之辞也。 “尼父”,尼则谥也。父,且字甫,是丈夫之美称。称字而呼之“尼父”也。

国亡大县邑,公卿大夫士皆厌冠,哭于大庙三日,君不举。军败失地,以丧归也。厌冠,今丧冠,其服未闻。或曰:君举而哭于后土。后土,社也。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人君为国致忧之事。 “国亡大县邑”者,亡,失也。国之军败,亡失土邑也。 “公卿大夫士皆厌冠,哭于大庙三日”者,公,孤也。《士丧礼》云“公卿大夫继主人”,郑云“公,大国之孤四命者”是也。厌冠,丧冠也。国既失地,是诸侯无德所招,故诸臣皆著丧冠而哭于君之大庙三日也。失地为先祖所哀,故在庙也。 “君不举”者,举,谓举乐也。臣入庙三日哭,故君亦三日不举乐也。“或曰:君举而哭于后土”者,后土,社也。又有或者言:亦举乐,而自于社中哭之,社主土故也。然二处之哭,郑皆不非,未知孰是。庾蔚云:“举者,谓举馔。”引《周礼·膳夫》“王日一举”,又“王齐,日三举”,注云“杀牲盛馔曰举”。案庾蔚及前,通合而为用也。

孔子恶野哭者。为其变众。《周礼》:“衔枚氏掌禁野叫呼叹呜于国中者、行歌哭于国中之道者。” 【疏】正义曰:哭非其地谓之野,为变众,故恶之也。

未仕者不敢税人。如税人,则以父兄之命。不专家财也。税,谓遗予人。 【疏】正义曰:此论人子之法也。 税人,谓以物遗人也。未仕,未尊,则亦不敢专家财饷人也。“如税人”,谓已仕者也。虽得遗人,亦当必称父兄以将遗之。

士备入而后朝夕踊。备犹尽也。国君之丧,嫌主人哭,入则踊。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君丧,群臣朝夕哭踊之事。备,尽也。国君丧,群臣则朝夕即位哭踊。嗣君孝子虽先入即位哭,必待诸臣皆入,列位毕后,乃俱踊者也。士卑,最后,故举士入为毕也。所入有前后,而相待踊者,孝子哀深,故前入也,踊须相视为节,故俟齐也。

祥而缟。缟冠素纰也。是月禫,徙月乐。言禫明月可以用乐。 【疏】正义曰:祥,大祥也。缟,谓缟冠,大祥日著之,故《小记》“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是也。 “是月禫,徙月乐”者,《郑志》曰:“既禫,徙月而乐作,礼之正也。孔子五日弹琴自省乐,哀未忘耳。逾月可以歌,皆自身逾月所为也。此非当月所受乐名。既禫始得备乐,而在心犹未忘能欢,徙月之乐,极欢也。哀杀有渐,是以乐亦随之也。”

君于士有赐帟。帟,幕之小者,所以承尘,赐之则张于殡上。大夫以上,幕人职供焉。 【疏】正义曰:赐,惠赐也。帟者,幕之小者也。大夫以上,丧则幕人职供之也。士唯有君恩赐之乃得有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