檀弓下第四

正义曰:案郑《目录》云:“义同前篇,以简策繁多,故分为上下二卷。”

君之适长殇车三乘,公之庶长殇车一乘,大夫之适长殇车一乘。皆下成人也。自上而下,降杀以两。成人遣车五乘,长殇三乘,下殇一乘,尊卑以此差之。庶子言“公”,卑远之。传曰:“大功之殇,中从上。”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及卿大夫之子送葬遣车之数。 “君”者,五等诸侯也。今此谓诸侯适子在长殇而死,故云“君之适长殇”也。“车三乘”者,遣车也。葬,柩朝庙毕,将行,设遣奠竟,取遣奠牲体臂臑折之为段,用此车载之,以遣送亡者,故谓之遣车。然遣车之形甚小,《周礼·巾车》云“大丧饰遣车”,郑云:“使人以次举之以如墓也。”又《杂记》“遣车视牢具,置于四隅”,郑云:“四隅,椁中之四隅。”以此而推,故知小也。所以必须遣车者,《杂记》云:“大飨,既飨,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也。”是言父母方将远去,亦如宾客之义,所以载牲体送之也。但遣车之数,贵贱不同。若生有爵命、车马之赐,则死有遣车送之,诸侯七乘,大夫五乘,此后有明文。郑推诸侯既七乘,降杀宜两,则国王宜九乘,士三乘也。今此所明并是殇未成人,未有爵命、车马之赐,而得遣车者,言其父有之,得与子也。王九乘,若适子成人,则应七乘;在长殇而死,则五乘;中殇从上,亦五乘;下殇三乘也。若有国王庶子成人,则应五乘,长殇、中殇三乘,下殇一乘也。诸侯既自得七乘,其适子成人五乘,长殇三乘,故“君之适长殇车三乘”也,中则从上,若下殇,则一乘也。 “公之庶长殇车一乘”者,公亦诸侯也。适长殇既三乘,庶子若成人乃三乘,而长殇则一乘,故云“车一乘”也。中殇亦从上,若下殇则无。 “大夫之适长殇车一乘”者,大夫自得五乘,适子成人三乘,长殇降二,故一乘也。中殇从上,亦一乘。若下殇及庶殇,并不得也。案下注云“人臣赐车马乃得有遣车”,礼,三命始赐车马,然诸侯大夫再命而下,则不合有遣车。今大夫适子长殇得有遣车一乘者,以其身为大夫,德位既重,虽未三命,得有遣车。约郑注《杂记》云,则士无遣车。礼,天子上士三命,得有车马之赐,而云士无遣车者,谓诸侯之士及天子中士、下士也。但丧礼质略,天子之臣与诸侯之臣命数虽殊,丧礼不异,故郑云“大夫以上乃有遣车”,文主天子大夫,其实兼诸侯大夫也。郑以士无遣车者,文王诸侯之士,其实亦兼天子中下士也。诸侯及大夫之子,熊氏云:“人臣得车马赐者,遣车得及子。若不得车马赐者,虽为大夫,遣车不得及子。”案此经云“大夫之适长殇车一乘”,则大夫之身五乘。下云“大夫五个,遣车五乘”,二文正同,但此揔为殇而言之,故言其子,下文为晏子大俭,故举国君及大夫之身,本无及子、不及子之义,横生异意,无所证据,熊氏非也。《杂记》云“遣车视牢具”,则遣车一乘当苞一个。士无遣车,《既夕礼》苞三个者,亦是丰小杀大礼之义。若服虔之意,视牢具者,视饔饩牢具,故襄二十五年崔杼葬庄公,下车七乘,服注云“上公饔饩九牢,遣车九乘”,与此异也。 注“庶子”至“从上”。 正义曰:君是对臣之名,有地大夫以上皆有君号。公则五等之上,又同三公之尊。今庶子言“公”,就其尊号,是卑远于庶子也。此有公、君相对,故为此解。若文无所对,嫡与称公,故《丧服》云“公子”,嫡子是也。又郑引《丧服传》云“大功之殇,中从上”者,证此遣车亦中从上也。必知然者,服是生人所著,哀念死者,车亦生者所有,被及亡人。车、服虽殊,皆缘生者之事,故车马与服同中从上。若其瓦棺、堲周之属,本为死者,中殇年实童幼,故从于下。卢植以为遣车亦中从下,非其宜。

公之丧,诸达官之长杖。谓君所命,虽有官职,不达于君,则不服斩。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臣为君杖法。 公者,五等诸侯也。诸者,非一之辞。达官,谓国之卿大夫士被君命者也。既被君命,故称达官也。既达于官而贵有其职,此对不达者为长,故云“长”也。若遭君丧,则备服衰杖,故云“诸达官之长杖”也。不云衰,从可知也。 注“谓君”至“服斩”。 正义曰:不达于君,谓府史之属也,贱不被命,是不达于君也。不服斩衰,但服齐衰三月耳。故《丧服》齐衰三月章有“庶人为国君”,郑云:“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案彼注即是不达者也,皆谓凡是庶人在官者。若其近臣阍寺之属,虽无爵命,但嗣君服斩,则亦服斩,与此异也。故《丧服》斩衰章云“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传曰:“近臣,君服斯服矣。”郑注云:“近臣,阍寺之属。”若大夫之臣,虽不被命于诸侯,得为大夫之君服斩与杖,但众臣降其带、屦,用布带、绳屦耳。

君于大夫,将葬,吊于宫。及出,命引之,三步则止。以义夺孝子。宫,殡宫。出,谓柩已在路。如是者三,君退。退,去也。三命引之,凡移九步。朝亦如之,哀次亦如之。君吊不必于宫。朝,丧朝庙也。次,他日宾客所受大门外舍也。孝子至此而哀,君或于是吊焉。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君吊臣之礼。君于大夫之丧,将至葬时,君必亲往吊于殡宫,谓就殡宫以吊孝子。吊礼既毕,及其柩出殡宫之门,孝子号慕攀辕,柩车不动,君夺孝子之情,命遣引之。引者三步则止,所以止者,引者不忍顿夺孝子之情,故且止柩住。君又命引之,引之者三步而止,君又命引之,引之者三步而止。故如是者三,君又命引之,柩车遂行,君便退去。君或来吊参差早晚,不必恒在殡宫,或当朝庙明日将发之时,亦如柩出殡宫、命引之三步,如是者三之事,故云“朝亦如之”。君吊或晚,不及朝庙之时,朝庙已毕,柩出大门,至平生待宾客次舍之处。孝子哀其平生次舍之处,停柩不行,君于是始吊,吊毕,君命引之使行,如上来之事,故云“哀次亦如之”。 注“宫殡”至“在路”。 正义曰:知此是殡宫者,以下云朝及哀次,以朝庙及出大门哀次之事,此文在其前,以事前后,故知是殡宫也。云“出,谓柩已在路”者,对宫中未行,今已出殡门,将往向庙,谓之“在路”。贺玚以路谓载柩之车,义亦通也。 注“退去”至“九步”。 正义曰:郑嫌退谓逡巡且退,故云“退,去也”。云“三命引之,凡移九步”者,以礼成于三,故知凡为九步。郑必分明言九步者,以经上云“引之,三步则止”,下云“如是者三”,恐别更为三,通前为四,有十二步之嫌,故明言九步也。九步既停,君又须命引之,则当四命也。或可君既三命,柩虽三步暂停,孝子更须有事,君即退。 注“君吊”至“吊焉”。 正义曰:君于大夫,恩义或有厚薄,或吊有早晚,故云“君吊不必于宫”也。宫谓殡宫也,从上可知也。知朝是丧朝庙者,朝与哀次相对,故知朝庙也。柩之朝庙,今日至庙,明日乃去,此吊谓明日将去之时,故有命引之。云“次,他日宾客所受大门外舍也”者,以《觐礼》诸侯受次舍于庙门外,明大夫大门外亦有宾次也。然主位在门东,孝子必哀门西宾次者,以平生门东待宾客无次,孝子见门西张次之处而哀,故云“哀次”。云“君或于是吊焉”者,以君吊正礼当于殡宫,或于朝祖庙,无门外君吊之礼。君来吊或晚,有邂逅于是吊焉,故云“或”。“或”是不定之辞。

五十无车者不越疆而吊人。气力始衰。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衰老不许徒行远吊之事。所以特不许越疆而吊人者,五十既衰,越疆则道路遥远,吊人又悲感哀戚,恐增衰恶,故不许也。

季武子寝疾,蟜固不说齐衰而入见,曰:“斯道也将亡矣,士唯公门说齐衰。”季武子,鲁大夫季孙夙也,世为上卿,强且专政,国人事之如君。蟜固能守礼,不畏之,矫失俗也。道犹礼也。武子曰:“不亦善乎!君子表微。”时无如之何,佯若善之。表犹明也。及其丧也,曾点倚其门而歌。明己不与也。点字晰,曾参父。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季武子无礼,蟜固正之事。武子,鲁之执政上卿,时人畏之,事之如君,入其门皆说衰。唯蟜固不说齐衰而入见武子,谓武子曰:我所以著齐衰而入者,以此著齐衰之道将绝矣。以时人畏尔,入门者皆说齐衰,故此著衰入大夫之门,其道将绝。又语武子:若依正礼,士唯入公门乃说齐衰,而入大夫之门不合说也。言“将亡”者,其时向馀大夫之门犹有着齐衰者,故云“将亡”。将亡者,未绝之辞。武子既得蟜固之言,心虽恚恨,身既寝疾,无奈之何,乃佯言若美之:汝之所言不亦善乎!所以善者,若失礼显著,凡人皆知;若失礼微细,唯君子乃能表明之。今说齐衰,失礼之微,汝能知之,是君子之人,故云“君子表微”。及武子之丧,曾点慕蟜固之直,乃倚武子之门而歌,明己不与武子,故无哀戚。 注“季武”至“礼也”。 正义曰:知是上卿专政者,《左传》文。云“国人事之如君”者,入君门说齐衰,今入武子之门亦说齐衰,是与君同也。此谓不杖齐衰,若杖齐衰,虽入公门亦不说之,具在《下曲礼》疏。云“蟜固能守礼,不畏之,矫失俗也”者,谓失礼风俗,矫而正之。据郑此言,则“蟜固”人之姓名,其字从虫,若矫正之字从矢。熊氏云:“或有人矫武子固陋。”对文不知,一何甚也! 注“时无”至“善之”。 正义曰:知非实善,云“佯善”者,其实善则寻常不合说齐衰,故知佯若善蟜固也。心实不善而佯善之,是无如之何。凡外貌为阳,内心为阴,实无内心但有外貌者,谓之为阳,故《史记》韩非《说难》云“阳收其身而实疏之,阴用其言而显弃之”是也。此“阳”或言“佯”者,字相假借,义亦通也。 注“点字晰,曾参父”。 正义曰:此《史记·仲尼弟子传》文,彼文“点”字作“蒧”。

大夫吊,当事而至,则辞焉。辞犹告也。摈者以主人有事告也。主人无事则为大夫出。吊于人,是日不乐。君子哀乐不同日,子于是日哭则不歌。妇人不越疆而吊人。不通于外。行吊之日,不饮酒食肉焉。以全哀也。吊于葬者,必执引;若从柩及圹,皆执绋。示助之以力。车曰引,棺曰绋。从柩,赢者。丧,公吊之,必有拜者,往谢之。虽朋友、州里、舍人可也。谓无主后。吊曰“寡君承事”,示亦为执事来。主人曰“临”。君辱临其臣之丧。君遇柩于路,必使人吊之。君于民臣有父母之恩。大夫之丧,庶子不受吊。不以贱者为有爵者主。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吊哭之礼,各依文解之。大夫吊,谓大夫吊士也。当事,当主人有大小敛殡之事也。大夫尊,来吊士,则孝子应出下堂迎之。若正有事而至,则孝子遣人辞告之,道有事不得出也。 注“辞犹”至“夫出”。 正义曰:此出者,正谓出之于庭,不得出门外,以男子之事自堂及门故也。若未小敛以前,唯君命出,故《士丧礼》云“唯君命出”,郑注云:“大夫以下时来吊襚,不出。始丧,哀戚甚,在室。”是小敛以前不为大夫出也。正当小敛之节,大夫来吊,则辞之以有事。敛毕当踊之时,延大夫而入,绝踊而拜之。或大夫正当敛后踊时始来,则亦绝踊拜之,故《杂记》云“当袒,大夫至,虽当踊,绝踊而拜之”,注云:“尊大夫来,至则拜之,不待事已也。”若士来吊,虽当敛,不告以有事,事毕踊后,引士入,然后拜之,故《杂记》云“于士,既事成踊,袭而后拜之”是也。此云不当事则为大夫出,于士,虽不当事则不为之出。然《士丧礼》既小敛以后,主人降自西阶,遂拜宾,大夫特拜,士旅之,得出拜士者,以主人将袭绖于序东,因降阶而拜之,非故为士而出拜之。不当事为大夫出,谓出迎至庭。若大夫退,则出送于门外,故《士丧礼》“宾出,主人拜送于门外”,郑注云:“庙门外也。”庙门,谓殡宫门也。 “妇人不越疆而吊人”,此是凡吊之法,妇人无外事,故不越疆而吊人。 “吊于葬者,必执引”。 引,柩车索也。吊葬本为助执事,故必相助引柩车也。 “若从柩及圹,皆执绋”者,及,至也。绋,引棺索也。凡执引用人,贵贱有数,若其数足,则馀人不得遥行,皆散而从柩也。至圹下棺窆时,则不限人数,皆悉执绋,示助力也。 注“示助”至“赢者”。 正义曰:引者,长远之名,故在车,车行远也。绋是拨举之义,故在棺,棺唯拨举,不长远也。云“从柩,赢者”,赢,馀也,从柩者是执引所馀赢长者也。何东山云:“天子千人,诸侯五百人,大夫三百人,士五十人。赢,数外也。” “丧,公吊之,必有拜者”。 丧,谓诸侯臣之丧。公来亲吊,或遣人来吊,丧家虽无主后,必有以次疏亲而往拜之,以谢其恩。疏亲亦无,虽死者朋友及同州同里及丧家典舍之人,而往拜之可也。此以无后,故许他人拜谢。若其有后,主人故自当亲拜,是以《既夕礼》云“主人乘恶车”,郑注云“拜君命”是也。 “吊曰‘寡君承事’”者,此是君来,语摈者,使传君来之辞也。吊为助事,故虽君之尊亦称“承事”也。 “主人曰‘临’”者,主人辞谢之,曰:君屈辱降临某之丧。文称“寡君”,应是吊他国之臣。上承“公吊之”下,则是己国之臣,称“寡君”者,以其示欲供承丧家之事,故谦言“寡君”。此谓大夫之丧也。若吊士,直称“君”,故《士丧礼》“君使某吊,如何不淑”是也。 “君遇柩于路”。 君于其臣当特吊于家,故《丧大记》于大夫及士皆亲吊之,又礼讥蒉尚受吊及杞梁之妻不受野吊是也。其或卑小之臣及庶人之等,君不豫知其丧,造次遇柩于路,既有民臣之恩,以此使人吊。故郑答张逸谓“行而遇之,谓凡民也”。虽以民为主,亦兼微小臣,君不豫知其丧,故此云兼臣也。 “大夫之丧,庶子不受吊”。 不受吊者,谓不为主人也。适子主丧,受吊拜宾。若适子或有他故不在,则虽庶子不敢受吊,明己卑,辟适也。言大夫庶子不受吊,则士之庶子得受吊也。言不受吊,不可以贱者为有爵者丧主也。

妻之昆弟为父后者死,哭之适室。以其正也。子为主,袒、免、哭、踊。亲者主之。夫入门右,北面,辟正主。使人立于门外,告来者,狎则入哭。狎,相习知者。父在,哭于妻之室。不以私丧干尊。非为父后者,哭诸异室。有殡,闻远兄弟之丧,哭于侧室;嫌哭殡。无侧室,哭于门内之右;近南者,为之变位。同国则往哭之。丧无外事。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哭无服者之事。 适室,正寝也。礼,女子适人者,为昆弟为父后者不降,以其正故也。故姊妹之夫为之哭于适室之中庭也。 “子为主”者,子,己子也。甥服舅缌,故命己子为主,受吊拜宾也。 “袒、免、哭、踊”者,冠尊,不居肉袒上,必先免。故凡哭,哀则踊,踊必先袒,袒必先免,故“袒、免、哭、踊”也。 “夫入门右”者,夫,谓此子之父,即哭妻兄弟者也。言“夫”者,据妻之为丧也。子既为主位,在东阶之下,西向,父入门右,近南而北向哭也。郑注知此北面者,郑推子既为主,在阼阶下西向,父不为主,若又西向,便似二主,故入门右而北面,示辟为主之处也。郑又所以知父必北面者,《曾子问》云卫灵公吊季康子,鲁哀公为主,康子立于门右,北面,辟主人之位,故郑知此当北面,辟主人之位也。而《礼》本多将郑注“北面”为经文者,非也。案古旧本及卢、王《礼》亦无“北面”字,唯郑注云“北面”耳。庾蔚亦谓非经文也。 “使人立于门外,告来者”者,以门内有哭,则乡里闻之必来相吊,故主人所使人出门外,告语来吊者,述所哭之由,明为主在子,不关己也。 “狎则入哭”者,若吊人与此亡者曾经相识狎习,当进入共哭。“父在,哭于妻之室”者,此夫若父在,则适室由父,故但于妻室之前而哭之,亦子为主,使人立于门外也。故郑注云“不以私丧干尊”。 “非为父后者,哭诸异室”者,案《奔丧》礼,妻之党哭诸寝,此哭于适室及异室者,寝是大名,虽适室及妻室、异室揔皆曰寝。此云“子为主,袒、免、哭、踊”,则夫入门右,亦哭、踊。知者,以其上文“申祥之哭言思,妇人倡踊”,故知夫入门右亦踊,但文不备耳。 注“近南者,为之变位”。 正义曰:此哭于门内之右,谓庶人无侧室者,故《内则》云“庶人无侧室者”,言近南为之变位,以其寻常为主,当在阼阶东,西面,今称“门内之右”,故知近南为之变位也。必变之者,以哭于大门内之右,既非常哭之处,故继门而近于南也。郑云“近南”,则犹西面,但近南耳。必知西面者,案《士丧礼》朝夕哭,众主人、众兄弟继妇人南,皆西面,明此哭兄弟亦西面也。下云“同国则往哭之”,上云“闻远兄弟之丧”,谓异国也。所以同国则往哭,异国则否者,以其己有丧殡,不得向他国,故郑云“丧无外事”。

子张死,曾子有母之丧,齐衰而往哭之。或曰:“齐衰不以吊。”以其无服非之。曾子曰:“我吊也与哉!”于朋友,哀痛甚而往哭之,非若凡吊。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哭朋友失礼之事。 注“以其无服非之”。 正义曰:言曾子与子张无服,不应往哭,故或人非之也。若有服者,虽缌亦往也。

有若之丧,悼公吊焉,悼公,鲁哀公之子。子游摈由左。摈,相侑丧礼者。丧礼废亡,时人以为此仪当如诏辞而皆由右相,是善子游正之。《孝经说》曰:“以身摈侑。”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摈相之法。在主人曰摈,在客曰介。 注“摈相”至“摈侑”。 正义曰:庾蔚云:“相主人以礼接宾皆谓之摈,亦无常于吉凶。郑以为相侑丧礼,据此事而言之。《大宗伯》注:‘出接宾曰摈,入诏礼曰相。’”云“丧礼废亡,时人以为此仪当如诏辞而皆由右相,是善子游正之”者,《少仪》云“诏辞自右”,郑云:“为君出命也。立者尊右。”案立者尊右,若己传君之诏辞,诏辞为尊,则宜处右,今摈者居右也。若于丧事,则推宾主居右,而己自居左。而当时礼废,言相丧亦如传君诏辞,己自居右。子游知礼,故推宾居右,己居左也。云“《孝经说》曰‘以身摈侑’”者,引《孝经说》证摈是相侑也。孔子身为君作摈侑,故《论语》云“君召使摈”是也。

齐谷王姬之丧,“谷”当为“告”,声之误也。王姬,周女,齐襄公之夫人。鲁庄公为之大功。或曰:由鲁嫁,故为之服姊妹之服。或曰:外祖母也,故为之服。春秋,周女由鲁嫁,卒,服之如内女,服姊妹是也。天子为之无服,嫁于王者之后乃服之。庄公,齐襄公女弟文姜之子,当为舅之妻,非外祖母也。外祖母又小功也。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为王姬著服之事。案庄二年秋,齐王姬卒,齐来告鲁云“王姬之丧”,鲁庄公为之大功。或人解之云:王姬,周女也,命鲁为主,由鲁嫁,比之鲁女,故为之服出嫁姊妹之服。更有或人解云:王姬为庄公外祖母,故为之著大功之服。此或人之言乃为二非也:王姬是庄公舅妻,不得为外祖母,是一非;假令为外祖母,正合小功,不服大功,是二非也。 注“王姬”至“夫人”。 正义曰:案庄公十一年王女共姬为齐桓公夫人,知此王姬非齐桓公夫人者,以桓公夫人经无卒文,是不告于鲁。襄公夫人,庄二年经书“王姬卒”,是来告鲁。此言“齐告王姬之丧”,故知是襄公夫人。 注“春秋”至“服之”。 正义曰:《春秋·庄二年》“齐王姬卒”,《穀梁传》云:“为之主者,卒之也。”案庄元年,“秋,筑王姬之馆于外”,下云“王姬归于齐”,是由鲁嫁也。《丧服》大功章,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著大功之服。王姬既比之内女,故服大功也。云“天子为之无服”者,以尊卑不敌故也。若嫁于王者之后,天子以宾礼待之,则亦大功也。其女反为兄弟为诸侯者亦大功,以《丧服》女子出嫁为兄弟大功故也。案《丧服》云女子子为父后者期,谓大夫、士之妻有往来归宗之义,故《丧服传》云:“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曰小宗。”郑答赵商云“自其家之宗”,言宗及小宗,故知是大夫、士也。诸侯夫人父母卒无复归宁之理,故知诸侯夫人为兄弟为诸侯者但大功耳,不得服期。熊氏以为服期,非也。案《丧服小记》云“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卑贱降等,虽不为臣,犹服斩衰,与此别也。

晋献公之丧,秦穆公使人吊公子重耳,献公杀其世子申生,重耳辟难出奔,是时在翟,就吊之。且曰:“寡人闻之,亡国恒于斯,得国恒于斯。言在丧代之际。虽吾子俨然在忧服之中,丧亦不可久也,时亦不可失也,孺子其图之。”劝其反国,意欲纳之。丧,谓亡失位。孺,稚也。以告舅犯,舅犯,重耳之舅狐偃也,字子犯。舅犯曰:“孺子其辞焉。丧人无宝,仁亲以为宝。宝,谓善道可守者。仁亲,亲行仁义。父死之谓,何又因以为利?欲反国求为后,是利父死。而天下其孰能说之?孺子其辞焉。”说犹解也。公子重耳对客曰:“君惠吊亡臣重耳,身丧父死,不得与于哭泣之哀,以为君忧。谢之。父死之谓,何或敢有他志,以辱君义?”稽颡而不拜,哭而起,起而不私。他志,谓利心。子显以致命于穆公,使者公子絷也。卢氏云:“古者名字相配,‘显’当作‘韅’。”穆公曰:“仁夫,公子重耳!夫稽颡而不拜,则未为后也,故不成拜。哭而起,则爱父也。起而不私,则远利也。”【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公子重耳不因父丧以取国之事,各依文解之。 “且曰”至“图之”。 使者吊重耳,重耳受吊礼已毕,使者出门,则应遂还宾馆,使者方须致穆公之命以劝重耳,故言“且曰”。言“且”者,非特吊耳。“且”者,兼有馀事。使者且更言曰,称穆公之命,言寡人闻:前古以来,失亡其国恒于此丧祸交代之时,得其国家亦恒在于此交代之时。言此丧祸交代之际是得国、失国之机,求之则得,不求则失。虽吾子俨然端静,在忧戚丧服之中,无求国之意,然身丧在外,亦不可久,为言辛苦也。得国之时,亦不可失,言当求也。欲使重耳从其言,故云“孺子其图之”。 “父死”至“君义”。 言父身死亡谓是何事?正是凶祸之事。既是凶祸,岂得又因此凶祸以有为己利欲求反国?必其如此,而天下闻之,其谁解说我以为无罪?公子重耳用舅犯之言,出而对客,既叙其吊意,又谢其欲纳之言。“君惠吊亡臣重耳”,此一句是叙其吊意。言身丧父死,不得在国与于哭泣之哀,以为君之忧虑,欲纳于我。既谢其恩,又道不可之意。言以父死谓是何事?岂复敢悲哀之外别有他志,以屈辱君之义事乎?言己无他志,不敢受君劝以反国之义。言“义”者,宜也。穆公之意,以重耳反国为宜,故云“义”也。 “稽颡”至“利也”。 此穆公本意劝重耳反国,重耳若其为后,则当拜谢其恩,今不受其劝,故不拜谢。穆公以其不拜,故云“未为后也”。所以稽颡者,自为父丧哀号也。凡丧礼,先稽颡而后拜乃成。今直稽颡而不拜,故云“不成拜”也。今既闻父死劝其反国之义,哀恸而起,若欲攀辕然,故云“哭而起,则爱父也”。以其爱父,故起若欲攀辕。既哭而起,不私与使者言,必无心反国,是远利也。郑注知在翟吊之及使者公子絷者,并《国语》文。云:“絷吊重耳而退,吊公子夷吾于梁,如吊重耳之命。夷吾见使者,再拜稽首,起而不哭,退而私于公子絷曰:‘里克与我矣,吾命之以汾阳之田百万。丕郑与我矣,吾命之以负蔡之田七十万。亡人苟入埽祭宗庙,定社稷,且入河外列城五。言亡人之所怀。”案《国语》之说夷吾,则穆公美重耳之言皆是形夷吾而起。

帷殡,非古也,自敬姜之哭穆伯始也。穆伯,鲁大夫季悼子之子公甫靖也。敬姜,穆伯妻,文伯歜之母也。礼,朝夕哭不帷。 【疏】正义曰:此一节论哭殡不合帷殡之事。 注“穆伯”至“不帷”。 正义曰:知穆伯是季悼子之子公甫靖者,《世本》文。知敬姜是文伯歜之母者,下文云“文伯之丧,敬姜昼夜哭”,又《国语》云敬姜自绩,文伯谏之,是也。“朝夕哭不帷”,是《杂记》文。以孝子思念其亲,故朝夕哭时乃褰彻其帷也。今敬姜之哭穆伯,以辟嫌之故,遂朝夕哭不复彻帷,故下文云“穆伯之丧,敬姜昼哭”,与此同也。案《春秋·文十五年》“公孙敖之丧,声己不视,帷堂而哭”,公孙敖亦是穆伯,此不云声己之哭穆伯始者,声己是帷堂,非帷殡也。声己哭在堂下,怨恨穆伯,不欲见其堂,故帷堂。敬姜哭于堂上,远嫌,不欲见夫之殡,故帷殡。案张逸答陈铿云:“敬姜早寡,昼哭以辟嫌。帷殡或亦辟嫌,表夫之远色也。”

丧礼,哀戚之至也。节哀,顺变也。君子念始之者也。始犹生也。念父母生己,不欲伤其性。复,尽爱之道也,有祷祠之心焉。复谓招魂,且分祷五祀,庶几其精气之反。望反诸幽,求诸鬼神之道也。鬼神处幽暗,望其从鬼神所来。北面,求诸幽之义也。乡其所从来也。礼,复者升屋,北面。拜稽颡,哀戚之至隐也。稽颡,隐之甚也。隐,痛也。稽颡者,触地无容。饭用米、贝,弗忍虚也。不以食道,用美焉尔。尊之也。食道亵,米、贝美。铭,明旌也,神明之精。以死者为不可别已,故以其旗识之。不可别,形貌不见。爱之,斯录之矣;敬之,斯尽其道焉耳。谓重与奠。重,主道也。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重既虞而埋之,乃后作主。《春秋传》曰:“虞主用桑,练主用栗。”殷主缀重焉,缀犹联也。殷人作主而联其重,县诸庙也。去显考,乃埋之。周主重彻焉。周人作主,彻重埋之。奠以素器,以生者有哀素之心也。哀素,言哀痛无饰也。凡物无饰曰素。唯祭祀之礼,主人自尽焉尔。岂知神之所飨?亦以主人有齐敬之心也。哀则以素,敬则以饰,礼由人心而已。辟踊,哀之至也。有算,为之节文也。算,数也。袒、括髪,变也。愠,哀之变也。去饰,去美也。袒、括髪,去饰之甚也。有所袒,有所袭,哀之节也。弁绖葛而葬,与神交之道也。接神之道不可以纯凶。天子、诸侯变服而葬,冠素弁,以葛为环绖,既虞卒哭乃服受服也。《杂记》曰:“凡弁绖,其衰侈袂。”有敬心焉。逾时哀衰而敬,生敬则服有饰。大夫、士三月而葬,未逾时。周人弁而葬,殷人冔而葬。周弁、殷冔,俱象祭冠而素,礼同也。歠主人、主妇、室老,为其病也,君命食之也。尊者夺人易也。歠,歠粥也。反哭升堂,反诸其所作也。亲所行礼之处。主妇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亲所馈食之处。反哭之吊也,哀之至也。反而亡焉,失之矣,于是为甚。哀痛甚。殷既封而吊,周反哭而吊。“封”当为“窆”。窆,下棺也。孔子曰:“殷已悫,吾从周。”悫者,得哀之始,未见其甚。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之幽之故也。北方,国北也。既封,主人赠,而祝宿虞尸。赠,以币送死者于圹也。于主人赠,祝先归。既反哭,主人与有司视虞牲。日中将虞,省其牲。有司以几筵舍奠于墓左,反,日中而虞。所使奠墓有司来归乃虞也。舍奠墓左,为父母形体在此,礼其神也。《周礼·冢人》:“凡祭墓为尸。”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弗忍其无所归。是日也,以虞易奠。虞,丧祭也。卒哭曰“成事”。既虞之后,卒哭而祭,其辞盖曰“哀荐成事”,成祭事也。祭以吉为成。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卒哭吉祭。明日祔于祖父。祭告于其祖之庙。其变而之吉祭也,比至于祔,必于是日也接,不忍一日末有所归也。末,无也。日有所用接之,《虞礼》所谓“他用刚日”者。其祭,祝曰“哀荐”,曰“成事”。殷练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期而神之,人情。 【疏】正义曰:此一节记人揔论孝子遭丧所为哭踊、复魄、饭含、重主、殡葬、反哭之事,各依文解之。 “丧礼,哀戚之至也”者,言人或有祸灾,虽或悲哀,未是哀之至极,唯居父母丧礼,是哀戚之至极也。既为至极,若无节文,恐其伤性,故辟踊有节算,裁节其哀也,故下文“辟踊,哀之至,有算,为之节文也”。所以节哀者,欲顺孝子悲哀,使之渐变也,故下文云“愠,哀之变也”。所以必此顺变者,君子思念父母之生己,恐其伤性,故顺变也。 “复尽”至“义也”。 始死招魂复魄者,尽此孝子爱亲之道也。非直招魂,又分祷五祀,冀精气之复反,故云“有祷祠之心焉”。言招魂之时,于平生馆舍求魂欲反,又于五祀祷请求之。复与五祀揔是祈祷,故云“祷祀之心焉”以揔结之。又解复魄之时,冀望魂神于幽处而来,所以望诸幽者,求诸鬼神之道也。言鬼神处在幽暗,故望幽以求之。又解望幽所在,北方是幽暗,复者北面,求鬼神之义。 注“复谓”至“之反”。 正义曰:招魂者,是六国以来之言,故《楚辞》有《招魂》之篇。礼则云“复”,冀精气反复于身形。“分祷五祀”者,《既夕礼》文。直言乃行祷者,谓非直招魂,兼有分祷,俱是求神之义。言分遣其人以祷五祀。五祀,博言之耳,士唯二祀。 “拜稽”至“甚也”。 孝子拜宾之时,先为稽颡而后拜者,哀戚之至痛。就拜与稽颡二事之中,稽颡为痛之甚。此“拜稽颡”,拜文在上,以周礼言之,将拜稽颡。或可下文殷、周并陈,此云“拜稽颡”,或举殷礼,故先言拜也。 注“隐,痛”。 正义曰:《释诂》文。 “饭用”至“焉尔”。 死者既无所知,所以饭用米、贝,不忍虚其口。既不忍虚其口,所以不用饭食之道以实之,必用米、贝者,以食道亵,米、贝美,尊之,不敢用亵,故用米,美善焉尔。饭食,人所造作,细碎不洁,故为亵也。米、贝天性自然为美。凡含用米、贝。案《丧大记》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又以所沐之米以饭之,故《士丧礼》“祝淅米于堂”,又云“祝受米,奠于贝北,主人左扱米,实于右”,是饭用沐米也。则是诸侯用粱,大夫用稷,士用梁。士用粱者,谓天子之士。诸侯之士用稻,故《士丧礼》云“稻米一豆实于筐”是也。以次差之,天子当沐黍与?是天子饭用黍也。其含,案《周礼·典瑞》云“大丧,共饭玉,含玉”,郑注云:“含玉如璧形而小耳。”是天子用璧也。又饭玉,碎玉以杂米也,故云“共饭玉”。《杂记》云“含者执璧将命”,是诸侯亦含以璧也。卿大夫无文,案成十七年公孙婴齐梦赠琼瑰,注云“食珠玉,含象”,则卿大夫盖用珠也。案《士丧礼》“贝三,实于笲”,注云:“贝,水物,古者以为货,江水出焉。笲,竹器名。”是士用贝三。依《杂记》,则大夫当五,诸侯七,天子九。何休注《公羊》:“天子以珠,诸侯以玉,大夫以碧,士以贝。”又《礼纬·稽命征》:“天子饭以珠,含以玉;诸侯饭以珠,含以璧;卿大夫饭以珠,含以贝。”此等或是异代礼,非周法也。 “铭,明旌也”。 案《士丧礼》“为铭,各以其物”,又《司常》云“大丧,共铭旌”,注云:“王则大常。”案《司常》云“王建大常,诸侯建旗,孤卿建旜,大夫、士建物”,则铭旌亦然,但以尺寸易之。案《士丧礼》士长三尺,大夫五尺,诸侯七尺,天子九尺,从遣车之差,以丧事略故也。若不命之士,则《士丧礼》云“以缁,长半幅”,长一尺;“䞓末,长终幅”,长二尺,揔长三尺。 “爱之,斯录之矣”,谓孝子思念其亲,追爱之道。斯,此也。故于此为重,以存录其神也。 “敬之,斯尽其道焉耳”者,谓于此设奠,尽其孝养之道焉耳。郑以下文有重及奠,故以此一经为下张本,故云“重与奠”也。此“爱之,斯录之矣”及“敬之,斯尽其道焉耳”亦得揔焉于明旌之义,故《士丧礼》“为铭”之下郑注引此“爱之”“敬之”二事以解铭旌。以义得两通,故郑彼此二解。 “重主”至“彻焉”。 言始死作重,犹若吉祭木主之道。主者,吉祭所以依神,在丧,重亦所以依神,故云“重,主道也”。 “殷主缀重焉”者,谓殷人始殡,置重于庙庭,作虞主讫,则缀重县于新死者所殡之庙也。 “周主重彻焉”者,谓周人虞而作主,而重则彻去而埋之,故云“周主重彻焉”。但殷人缀而不即埋,周人即埋,不县于庙,为异也。 注“始死”至“用栗”。 正义曰:案《士丧礼》云士有重无主,而此云“重,主道”者,此据天子、诸侯有主者言之。卿大夫以下无主,《春秋》孔悝为祏主,郑《驳异义》云:“孔悝祭所出君,故有主。”云“重既虞而埋之,乃后作主”者,谓既虞之后乃始埋重,埋重之后乃始作主。案天子九虞,九虞之后乃埋重,重与祔相近,故《公羊》云“虞主用桑”,谓虞祭之末也。《左传》云“祔而作主”,谓用主之初,俱是桑主,其义不异。故《异义》:“《公羊》说虞而作主,《左氏》说天子九虞,十六日祔而作主,谓桑主。许慎谨案:《左氏》说与礼同。”郑氏不驳,则是从《左氏》之义,非是虞祭之日即作主也。故此注云埋重之后乃作主也。其卒哭之祭已用主也,必知然者,以卒哭曰“成事”,以吉祭易丧祭,故知与虞异也。 注“殷人”至“埋之”。 正义曰:知县之庙者,周主重彻焉,明殷之作主重不彻焉,主之与重本为死者,入庙重既不彻,故知重随死者县于庙。云“去显考,乃埋之”者,谓今死者世世递迁至为显考,其重恒在死者,去离显考,乃埋其重及主,以其既迁,无复有庙故。显考,谓高祖也。其迁早晚,《左氏》以为三年丧毕乃迁庙,故僖三十三年《左氏传》云“烝尝禘于庙”,杜、服皆以为三年禘祭乃迁此庙。郑则以为练时则不禘而迁庙主,故郑注《士虞礼》“以其班祔”之下云“练而迁庙”,又注《鬯人》“庙用卣”谓始禘时。郑必谓以练者,以文二年“作僖公主”,《穀梁传》云“于练焉坏庙。坏庙之道,易檐可也,改涂可也”,范甯云:“亲过高祖则毁其庙,以次而迁,将纳新神,故示有所加。”是郑之所据。其主之状,范甯云:“正方,穿中央,达四方。天子长尺二寸,诸侯长一尺。” 注“周人”至“埋之”。 正义曰:案《既夕礼》将葬,“甸人抗重,出自道,道左倚之”,郑注云:“重既虞将埋之。”是郑埋重于门外之道左也。若虞主,亦埋之于祖庙门外之道左,案《异义》:“戴《礼》及《公羊》说虞主埋于壁两楹之间,一说埋之于庙北牖下。《左氏》说虞主所藏无明文。”郑驳之云:“案《士丧礼》重与柩相随之礼,柩将出则重倚于道左,柩将入于庙则重止于门西。虞主与神相随之礼亦当然。练时既特作栗主,则入庙之时祝奉虞主于道左,练祭讫乃出就虞主而埋之,如既虞埋重于道左。”是郑既练埋虞主于庙门之道左也。 “奠以”至“心也”。 奠,谓始死至葬之时祭名,以其时无尸,奠置于地,故谓之奠也。悉用素器者,表主人有哀素之心。既因用素表孝子哀素,遂广论虞祭之后及卒哭练祥之祭,故云:此等祭祀之礼,既见亲终,主人自尽致孝养之道焉尔。岂知神之所飨,须设此祭?所以设之者,亦以主人有齐敬之心,若亲存然,故设祭亦如生存之有齐敬,今死亦齐敬,故云“亦”也。 注“哀则以素,敬则以饰”。 正义曰:“哀则以素”,谓葬前;“敬则以饰”,谓虞后,故《士虞礼》不用素器也。知经中祭祀非寻常吉祭者,以上下所论皆是丧事,不应吉祭厕在其间。其实吉祭主人亦有齐敬之心也。 “辟踊”至“文也”。 抚心为辟,跳跃为踊。孝子丧亲,哀慕至懑,男踊女辟,是哀痛之至极也。若不裁限,恐伤其性,故辟踊有算,为准节文章。准节之数,其事不一,每一踊三跳,三踊九跳,都为一节。士含死日三日而殡,凡有三踊。初死日袭,袭而踊;明日小敛,小敛而踊;又明日大敛,大敛又踊。凡三日,为三踊也。大夫五踊,含死日四日而殡,初死日一踊,明日袭又一踊,至三日小敛朝一踊,至小敛时又一踊,至四日大敛朝不踊,当大敛时又一踊。凡四日,为五踊。诸侯七踊,含死日六日而殡,初死日一,明日袭又一,至三日小敛朝一,当小敛时又一,四日无事一,五日又一,至六日朝不踊,亦当大敛时又一,凡六日七踊。《周礼》王九踊,含死日八日而殡,死日一,明日袭一,其间二日为二,至五日小敛为二,其间二日又二,至八日大敛,则其朝不踊也,大敛时又一,凡八日九踊。故云“为之节文也”。故《杂记》云“公七踊,大夫五踊,士三踊”,郑注云“士小敛之朝不踊,君、大夫大敛之朝乃不踊”是也。 “袒括”至“节也”。 言袒衣括髪者,是孝子形貌之变也;悲哀愠恚者,是孝子哀情之变也。去其寻常吉时服饰也者,是去其华美也。孝子去饰虽有多涂,袒、括髪者,就去饰之中最为甚也。孝子悲哀,理应常袒,何以有所袒、有所袭时者?表明哀之限节,哀甚则袒,哀轻则袭。 注“接神”至“侈袂”。 正义曰:葬时居丧,著丧冠、麻绖,身服衰裳,是纯凶也。又寻常弁绖以麻为环绖,今乃去丧冠,著素弁,又加环绖用葛,不以麻,故云“接神之道,不可以纯凶”。云“天子、诸侯变服而葬”者,以下云“有敬心焉”,以日月逾时,故敬心乃生。大夫与士三月而葬,敬心未生,故知天子、诸侯也。云“冠素弁,以葛为环绖”者,素,谓素帛为弁,故郑注《周礼·司服》云“弁如爵弁而素”。不云麻,是用素绢也。以葛以弁绖连文,故云葛环绖。然则要带犹用麻也。云“卒哭乃服受服也”者,以受服者无文,故郑解不定。《丧服》注:“天子、诸侯既虞,大夫、士卒哭,乃受服。”此云卒哭乃受服,是不定。《丧服》以大夫以上卒哭与虞其月不同,士虞与卒哭同在一月,故解为大夫以上既虞、士卒哭受服。皇氏云:“《檀弓》定本当言‘既虞’,与《丧服》注会,云‘卒哭’者误也。”引《杂记》“其衰侈袂”者,证既服弁绖,其衰亦改。案《丧服》衰袂二尺二寸,袪尺二寸,则葬时更制其衰,袂三尺三寸,袪尺八寸,是改丧服之衰也。熊氏、皇氏等并为锡衰,皇氏又引郑说称郑冲云:“《小记》曰‘诸侯吊,必皮弁锡衰’,则此弁绖之衰亦是吊服也。”案《丧服》改葬尚服缌麻,今葬服锡衰,其义疑也。 注“大夫”至“逾时”。 正义曰:案郑《箴膏肓》云:“人君殡数来日,葬数往月。”大夫以上殡皆以来日数,则大夫并死月四月,而葬云未逾时者,谓未逾一时。假令四月而死,七月而葬,是未逾越夏之一时也,非如《春秋》之逾年也。若以为逾年言之,则三月死,至四月,是亦逾时。《穀梁传》云:“古者行役不逾时。”岂三月行,不至四月即须反?故知不然也。 注“周弁”至“同也”。 正义曰:《士冠礼》“周弁,殷冔,夏收”,《王制》云“夏后氏收而祭,殷人冔而祭,周人弁而祭”,此弁既对冔,故知俱象祭冠。 “歠主”至“之也”。 此一节论尊者夺孝子情之法。歠者,亲丧三日之后歠粥之时。主人,亡者之子。主妇,亡者之妻。室老,家之长相。此三者并是大夫之家贵者,为其歠粥病困之,故君必有命食疏饭也。若非三者,虽复歠粥致疾病,君不命食之,以其贱故也。其士之主人、主妇,君不命也。《丧大记》主妇食疏食,谓既殡之后;此主妇歠者,谓未殡前,故《问丧》云“邻里为之糜粥以饮食之”。 “反哭”至“养也”。 谓葬窆讫,反哭升于庙。所以升堂者,反复于亲所行礼之处。行礼者,谓平生祭祀、冠昏在于堂也。主妇反哭所以入于室,反复于亲所馈食供养之处,此皆谓在庙也。故《既夕礼》“主人反哭,入,升自西阶,东面”,郑注云:“反诸其所作也。”又云“主妇入于室”,注云:“反诸其所养也。”下始云“遂适殡宫”,故知初反哭在庙也。下云“反哭之吊也”,亦谓在庙也。 注“‘封’当为‘窆’。窆,下棺也”。 正义曰:知非既封土为坟者,以《既夕礼》“实土三,主人拜乡人,乃反哭”,周既如此,明殷亦然。且殷既不为坟,故知“封”当为“窆”。 注“悫者”至“其甚”。 正义曰:庙是亲之平生行礼之处,今反哭于庙,思想其亲而不见,故悲哀为甚。圹者,非亲存所在之处,今柩暂来至此,始有悲哀,未是甚极。今吊者于此而来,哀情质悫,故云悫也。 “之幽之故也”。 上“之”训往,下“之”语助。言葬于国北及北首者,鬼神尚幽暗,往诣幽冥故也。殡时仍南首者,孝子犹若其生,不忍以神待之。 “既封,主人赠”。 既封,谓葬已下棺。郑不破“窆”字者,从上可知也。云“主人赠,而祝宿虞尸”者,谓主人以币赠死者于圹之时,祝先归宿戒虞尸。案《既夕礼》主人赠用制币玄𫄸束帛也。案《士虞礼记》云“男,男尸;女,女尸”,是虞有尸也。 “有司以几筵舍奠于墓左”。 此谓既窆之后事也。有司,脩虞之有司也。几,依神也。筵,坐神席也,席敷陈曰筵。舍,释也。奠,置也。墓道向南,以东为左。孝子先反脩虞,故有司以几筵及祭馔置于墓左,礼地神也。言以父母形体所托,故礼其地神以安之也。 “反,日中而虞”者,反,谓所使奠墓左有司归也。虞者,葬日还殡宫安神之祭名。必用日中者,是日时之正也。《士虞礼》云“日中而行事”,注云:“朝葬,日中而虞,君子举事必用辰正也。再虞、三虞皆用质明。”案周人尚赤,大事用日出,故朝葬也。 注“所使”至“为尸”。 正义曰:郑恐奠墓有司未归即非虞祭,故云“奠墓有司来归乃虞也”。必知归始虞者,以经云“奠于墓左,反,日中而虞”,是奠墓者回反,日中而虞。引《周礼·冢人》“凡祭墓为尸”者,证葬毕奠墓。案《周礼·冢人》“为尸”谓祈祷,不同者,以言“凡祭墓”,“凡”者非一,诸祭皆是。 注“既虞”至“为成”。 正义曰:既虞祭之后,至于卒哭,其卒哭祭辞盖曰“成事”。所以称“盖”者,以其《士虞礼》无文,唯《杂记》及此有“卒哭成事”,故郑约之为解,又称“盖”以疑之。以虞祭之时,以其尚凶,祭礼未成。今既卒无时之哭,唯有朝、夕二哭,渐就于吉,故云“成事”,祭以吉为成故也。其虞与卒哭,尊卑不同,案《杂记》:“士三月而葬,是月而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约此,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杂记》又云:“诸侯七虞,大夫五,士三。”谓之虞者,郑注《士虞礼》云,“虞,安也”,所以安神。虞皆用柔日,柔日者,郑注《士虞礼》云:“柔日阴,阴取其静。”最后一虞用刚日,故《士虞记》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郑注云:“用刚日,刚日阳也,阳取其动。”谓动而将祔庙也。《杂记》云“诸侯七虞”,然则天子九虞也。士三虞、卒哭同在一月,初虞已葬日而用柔,第二虞亦用柔日,假令丁日葬,葬日而虞,则己日二虞,后虞改用刚,则庚日三虞也。故郑注《士虞礼》云:“士则庚日三虞。”三虞与卒哭相接,则壬日卒哭也。《士虞礼》云“明日祔于祖父”,则祭明日祔也。士之三虞用四日,则大夫五虞当八日,诸侯七虞当十二日,天子九虞当十六日。最后一虞与卒哭例同用刚日。大夫以上卒哭者,去虞相校两月,则虞祭既终,不得与卒哭相接。崔氏解:“既正礼得终,其虞后卒哭之前,刚日虽多,不须设祭,以正礼成也。故此下云‘不忍一日末有所归也’,谓不成正礼,赴葬赴虞是也。”崔又一解:“虞后卒哭之前不可无祭,亦以刚日接之。”恐此解非也。 “其变”至“归也”。 上云虞、卒哭及祔皆据得常正礼,此经所云,谓不得正礼,故谓之“变”,以其变常礼也。所以有变者,或时有迫促,或事有忌讳,未及葬期,死而即葬者,即《丧服小记》所云“赴葬者赴虞者,三月而后卒哭”。彼据士礼而言,速葬、速虞之后,卒哭之前,其日尚赊,不可无祭,谓之为变。其既虞之后,变礼而之吉祭也。之,往也。既虞,往至吉祭,其礼如何?既虞,比至于祔以来,必于是日接,谓于是三虞、卒哭之间,刚日而连接其祭,谓恒用刚日。所以恒用刚日接之者,孝子不忍使亲每一日之间无所归依。 注“末无”至“成事”。 正义曰:“《虞礼》所谓‘他用刚日’”者,此经所云“变”者,《虞礼》谓之“他”也。案《士虞礼》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哀荐曰成事”,郑注云:“他,谓不及时而葬者。《丧服小记》曰‘赴葬者赴虞者,三月而后卒哭’,则虞与卒哭之间有祭事者,亦用刚日。其祭无名,谓之‘他’者,假设言之耳。”如郑此言,《虞礼》谓之“他”,此经谓之“变”,其义一也,皆据速葬、速虞者而言之。云“其祭祝曰‘哀荐’,曰‘成事’”,虽所行三事虞、卒哭及他之下,郑意惟属于他,故引来为注。其依时葬及虞者,后去卒哭虽远,其间不复祭。崔氏一解云:“虽依时葬、虞,虞后至卒哭仍以刚日接。”其义恐非也。《丧服小记》云“赴葬者”,据士,故云“三月而卒哭”。此经亦据士,故云“比至于祔,必于是日也接”。若大夫以上,赴葬、赴虞之后为接祭,至常葬之月,终虞之祭日乃止,其祝亦称“哀荐”、曰“成事”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