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05号法律 中华文库
第2/2005号法律 统一治安警察局和消防局的男性与女性职程 2005年6月13日 |
《第2/2005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5年6月1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5年6月3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5年6月13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治安警察局职程的统一
一、统一治安警察局的男性与女性职程,有关职程由高级职程及基础职程组成,其进程载于下列各款。
二、高级职程的进程按下列职位为之:
(一)警务总长;
(二)副警务总长;
(三)警司;
(四)副警司。
三、基础职程的进程按下列职位为之:*
(一)普通职程:
(1)警长;
(2)副警长;
(3)首席警员;
(4)一等警员;
(5)警员。
(二)专业职程:
(1)音乐:
i)音乐警长;
ii)音乐副警长;
iii)音乐首席警员;
iv)音乐一等警员;
v)音乐警员。
(2)无线电:
i)无线电警长;
ii)无线电副警长;
iii)无线电首席警员;
iv)无线电一等警员;
v)无线电警员。
(3)机械:
i)机械警长;
ii)机械副警长;
iii)机械首席警员;
iv)机械一等警员;
v)机械警员。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2008号法律
第二条 消防局职程的统一
一、统一消防局的男性与女性职程,有关职程由高级职程及基础职程组成,其进程载于下列各款。
二、高级职程的进程按下列职位为之:
(一)消防总长;
(二)副消防总长;
(三)一等消防区长;
(四)副一等消防区长。
三、基础职程的进程按下列职位为之:*
(一)消防区长;
(二)副消防区长;
(三)首席消防员;
(四)一等消防员;
(五)消防员。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2/2008号法律
第三条 人员的转入
一、上述两条所涉及的人员根据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三十九条所定的相对年资,以原职位及职阶薪俸转入经行政法规核准的有关部队职程的独一编制内。为产生一切法律效果,之前所提供的服务时间,均计入按本法律规定转入有关职程的服务时间。
二、上款所指人员的转入以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人员名单为之,除须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外,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第四条 原有法例
十二月十九日第7/94/M号法律、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及补充法例中关于第一条及第二条所指部队职程的结构及其相关进程的规定,凡与本法律规定不相抵触的部分,继续生效。
二零零五年六月一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五年六月三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