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2020号行政法规
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的组织及运作

2020年11月3日
《第40/2020号行政法规》经行政长官贺一诚于2020年10月21日制定,并于2020年11月3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第一章 名称、性质及职责

第一条
名称及性质

教育及青年发展局为一具行政自治权的公共部门,负责构思、统筹、协调、执行及评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政策及青年政策。

第二条
职责

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的职责如下:

(一)研究、建议及推动各教育阶段公共政策及教育制度的措施,并评估其执行的成效;

(二)培养并促进学生及青年对国家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认识、责任感及认同感,以及其爱国爱澳的品格,使其能恰当地行使公民权利,积极履行公民义务;

(三)筹备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就高等院校事宜所作决定的支援工作,尤其是关于私立高等院校的设立、认可、章程、组织、运作及关闭的事宜,并对高等教育课程的开设、确认、开始运作、修改、中止和取消组成卷宗及提供意见;

(四)推动高等教育的发展,协助提升学术、教学及研究水平,并促进及跟进高等教育素质保证机制的实施;

(五)推动高等教育及研究范畴的多元化,以及产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的互相配合,并推动及支持高等教育学生的流动;

(六)审批各类私立非高等教育机构及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的开办申请,并监督其运作;

(七)分析非高等教育的学额及其区域分布,以规划学校系统;

(八)依法对实施非高等正规教育及回归教育的公立及私立学校的教学、行政和财政运作进行视导及评鉴,以提升其效能;

(九)为非高等教育不同教育阶段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接受适切的教育和辅助,提供必要的协助及支援;

(十)关注教育设施设备现代化的发展,并推动本地各类教育设施的优化;

(十一)研究及规划向非牟利的私立高等院校、非高等正规教育及回归教育的学校、持续教育机构给予财政支援以促进其发展,并监察受惠实体以确保财政支援有效运用;

(十二)依法审核教学人员的资格,并对教学人员和研究人员的专业发展提供支持;

(十三)定期进行教育制度的评鉴,以保证教学法的革新及持续配合社会和经济实况;

(十四)推动及协调在教育领域的本地、区域及国际合作形式,并鼓励及支持文化、科学及技术的交流;

(十五)执行学生福利政策,向学生提供所需及可能的协助;

(十六)推动及开展各类有助学生全面发展的体育及艺术活动;

(十七)执行青年政策,鼓励并发展有助于文化推广及青年和谐融入社会的培育工作;

(十八)推动、鼓励及支持给予青年及其组织的保护、资讯、教育及协助,以及发展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青年组织的合作;

(十九)推动及支持澳门特别行政区青年与外地青年的交流活动;

(二十)在与教育及青年发展局有关的教育及青年政策、措施及活动方面,确保及协调与传媒及公众之间的关系;

(二十一)为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内运作的或其附属的委员会、基金或其他实体提供技术及行政辅助;

(二十二)履行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机关及附属单位

第三条
组织架构

一、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由一名局长领导,局长由三名副局长辅助,其获赋予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附件表一栏目2所载的薪俸点。

二、教育及青年发展局为履行其职责,设有下列附属单位:

(一)教育研究及规划厅;

(二)教育资源厅;

(三)高等教育厅;

(四)非高等教育厅;

(五)学生厅;

(六)青年厅;

(七)行政厅。

第四条
局长的职权

一、局长具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调和策划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及各附属单位的整体活动;

(二)编制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的活动计划及报告,以及预算建议,并将之呈交上级审批;

(三)建议人员的委任,决定各附属单位人员分配任用;

(四)制定附属单位正常运作应遵守的规则或指示;

(五)在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的任何机构或实体联系的事宜上代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

(六)行使获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以及依法获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局长不在及因故不能视事时,由指定的一名副局长代任;如未指定,则由担任副局长职务时间较长者代任。

第五条
副局长的职权

副局长具下列职权:

(一)辅助局长;

(二)行使获局长授予或转授予的职权,以及担任获指派的其他职务;

(三)局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任局长。

第六条
教育研究及规划厅

一、教育研究及规划厅具下列职权:

(一)研究及规划澳门特别行政区整体的教育政策及其发展方向;

(二)研究及规划澳门特别行政区非高等教育学校分布及设施要件;

(三)为新建高等院校及非高等教育学校的空间与设施提供技术意见,审视现有教育机构的环境与设备,并提供改善建议;

(四)收集教育数据,监察学额供求,进行教育调整和研究。

二、教育研究及规划厅设有:

(一)课程发展及评核处;

(二)教育规划及设施处。

第七条
课程发展及评核处

课程发展及评核处具下列职权:

(一)跟进高等教育及非高等教育课程的实施及完善,以及提供科学的意见及建议;

(二)跟进非高等教育学生评核制度及学能测试的实施;

(三)协调组织本地及内地的高等院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行的入学试;

(四)协调非高等教育学校参与国际性评估。

第八条
教育规划及设施处

教育规划及设施处具下列职权:

(一)研究及规划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教育及非高等教育的教育政策、发展方向、方针;

(二)与国家及国际相关机构发展教育领域的联系,开展各教育范畴的统计与调查;

(三)持续更新教育领域的资料库,并加以整理分析;

(四)研究及规划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系统,包括高等院校,中、小学及幼稚园的学额需求、地区分布及设施设备条件;

(五)提出教育用地规划建议;

(六)为各类教育设施工程的资助申请及计划执行情况的监察提供技术支援;

(七)审视教育机构的环境与设备,提供改善意见。

第九条
教育资源厅

一、教育资源厅具下列职权:

(一)统筹及规划澳门特别行政区教育运作及发展所需的经费投入和分配、资助政策、人力资源及其专业发展;

(二)规划向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的附属单位、高等院校及非高等教育学校提供资讯科技的支援;

(三)为教学活动提供教材、教具制作、参考资料等辅助;

(四)鼓励及支持高等院校开展科研,促进科技创新及知识的推广和普及,推动产业、学术及研究的结合;

(五)支持高等教育及非高等教育教学人员和研究人员的专业发展。

二、教育资源厅设有:

(一)教研人员发展处;

(二)资讯及科技处;

(三)资源及福利处。

第十条
教研人员发展处

教研人员发展处具下列职权:

(一)研究、规划及推动高等院校及非高等教育学校教学人员和研究人员参与专业发展活动、考察和培训;

(二)向高等院校、非高等教育学校、教学人员和研究人员等持分者提供资源;

(三)跟进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专业发展津贴的发放;

(四)跟进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的晋级及投诉的处理;

(五)就高等院校及非高等教育学校的教学人员、研究人员及此等人员所属的专业团体的资助申请进行分析及提供意见;

(六)向教学人员专业委员会提供技术及行政辅助。

第十一条
资讯及科技处

资讯及科技处具下列职权:

(一)确保部门资讯系统的规划、管理和发展;

(二)组织及维护资料库和资讯系统;

(三)向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的附属单位、高等院校及非高等教育学校提供资讯科技的支援;

(四)促进及拓展与外地教育部门,本地或外地教育、科技及研究机构的合作;

(五)跟进高等院校及非高等教育学校实施科学和技术发展的公共政策,并进行相关研究;

(六)促进高等院校及非高等教育学校有关科学、技术、创新及知识的推广;

(七)就涉及资讯科技项目的资助申请进行分析及提供意见;

(八)推动教学人员、研究人员及学生的研究和创新,并在研究成果的发布、传播及运用方面提供协助;

(九)鼓励及支持开展科创项目,推动产业、学术及研究的结合。

第十二条
资源及福利处

资源及福利处具下列职权:

(一)跟进教育范畴各类以高等院校及非高等教育学校为对象的援助和津贴的申请及发放程序;

(二)跟进教育范畴各类以高等院校及非高等教育学校学生为对象的津贴及奖助学金的申请及发放程序;

(三)跟进实现非高等教育学生及私立教育机构教学人员获法律赋予的卫生护理及保险保障所需的程序;

(四)依法向基金提供技术及行政辅助。

第十三条高等教育厅

一、高等教育厅具下列职权:

(一)研究及评估高等教育和相关执行的成效,提出发展及优化的建议和方案;

(二)推动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之间保持联系和紧密合作的措施,以及协调有关机构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教育公共政策的方针;

(三)组织和参与有利于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教育发展的研讨会和活动;

(四)推动高等院校间的合作和资源分享,鼓励高等院校参与区域和国际合作;

(五)跟进高等教育素质评鉴制度的执行;

(六)在高等教育学历审查方面提供意见;

(七)监察高等教育领域各项法规的执行情况,调查倘有的违法个案;

(八)向高等教育委员会提供技术及行政辅助。

二、高等教育厅设有:

(一)高教合作交流处;

(二)素质保证处。

第十四条
高教合作交流处

高教合作交流处具下列职权:

(一)促进高等教育领域中,本地、区域和国际在教学与科研的合作交流,尤其是课程的合作及学生的交流及流动;

(二)拓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高等教育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及学术组织等的联系,寻求有利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教育发展的合作机会;

(三)参与高等教育领域有关对外合作的会议和活动,分享有利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资讯;

(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参与合作和交流的过程中,作出协调和提供协助;

(五)推动及协调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外地的高等院校和高等教育实体就不同领域建立联合计划和合作机制,并持续对相关合作事务提供支援;

(六)在参与对外合作的过程中推广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等教育,进一步提高国际声誉和地位。

第十五条
素质保证处

素质保证处具下列职权:

(一)就私立高等院校许可设立及认可的申请、确认章程的程序和运作执照的发出组成卷宗及作出报告;

(二)就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教育课程的开设、开始运作、修改、中止及取消的申请组成卷宗及作出报告;

(三)就校本部设于外地的高等院校所提出的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办课程的利益确认及开始运作的许可申请组成卷宗及作出报告;

(四)依法登记高等教育课程;

(五)定期进行核查,以跟进高等教育课程的运作;

(六)分析高等院校的年度报告,并呈交上级审批;

(七)跟进高等教育素质保证机制的运作,尤其是院校及课程的评鉴,并公布有关结果;

(八)推动高等院校根据素质评鉴参数进行和完善自我评估,尤其是评估其所提供的教育、教学人员的资格、设施和设备的配合、机构组织能力、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水平,以及国际和公众对其所提供教育的重要性的认同;

(九)为素质评鉴专家组提供技术及行政辅助,并在有需要时征求技术见解及意见。

第十六条
非高等教育厅

一、非高等教育厅具下列职权:

(一)协调、管理及指导非高等教育范畴的正规教育和持续教育机构的运作;

(二)处理开办私立学校及持续教育机构的申请程序;

(三)处理设立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的申请程序;

(四)跟进义务教育的执行情况,协助学生入学及持续就学;

(五)审核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和持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以及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人员的任职要件;

(六)推动家庭教育、语言推广、特殊教育、心理辅导;

(七)鼓励持续学习,构建学习型社会;

(八)向非高等教育委员会提供技术及行政辅助。

二、非高等教育厅设有:

(一)中学教育处;

(二)小学及幼儿教育处;

(三)持续教育处。

第十七条
中学教育处

中学教育处具下列职权:

(一)协调、跟进及支持中学教育及职业技术教育学校的开办申请、运作、管理、发展、交流和合作;

(二)审视私立学校的中学教学人员的入职及职级要件,并提供意见;

(三)跟进中学教育学生的入学及学习等事宜,以及就相关的学历审查提供意见;

(四)组织、支持中学教育学生的创新素养及综合应用技能素养的培育,以及特别学习计划和相关活动;

(五)统筹和协调本地学校与外地学校缔结姐妹学校协议,以及根据相关合作交流协议开展各项活动和工作;

(六)促进、支援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协助组织及协调相关培训,培育配合本地经济多元发展所需的人才;

(七)协调及跟进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属下的公立学校中学教育及职业技术教育的运作和发展。

第十八条
小学及幼儿教育处

小学及幼儿教育处具下列职权:

(一)协调、跟进及支持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学校的开办申请、运作、管理、发展、交流和合作;

(二)订定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学校教学及行政管理的良好运作规范,并跟进有关实施;

(三)制定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学生及家长服务的安全及运作指引,并作出协调和监管;

(四)审视私立学校的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教学人员的入职及职级要件,并提供意见;

(五)协调及跟进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学生入学,以及促进学生学习和成长等事务,向学生、家长、学校提供技术及辅导等所需的支援;

(六)协调及跟进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属下的公立学校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的运作和发展;

(七)对小学教育学历审查提供意见。

第十九条
持续教育处

持续教育处具下列职权:

(一)协调、跟进及支持回归教育学校的开办申请、运作、管理、发展、交流和合作;

(二)推动及发展持续进修教育,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终身学习,并提升其生活素质;

(三)处理设立私立持续教育及补充教学辅助机构的申请,并监察其运作;

(四)审视私立教育机构回归教育及持续教育教学人员的入职、年资及职级要件,并提供意见;

(五)协助有需要入读回归教育的学生入学。

第二十条
学生厅

一、学生厅具下列职权:

(一)协调、规划和推动各类有利学生全人发展的活动,尤其在课程以外的学术、文化、科学、体艺、社会及康乐方面的延伸活动和措施;

(二)协助制定和评估学生事务的发展政策,跟进和落实相关措施及计划;

(三)策划及发展加强学生对国家和本地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的活动或计划;

(四)协助制定及推行有助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及生涯规划的措施及计划;

(五)促进学生在区际及国际间的实际流动,尤其是本地和外地学生之间关于增加学习经验的交流与合作;

(六)向在本地及外地升学的学生提供适切支援。

二、学生厅设有学生综合发展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综合发展处

学生综合发展处具下列职权:

(一)推动学生社会参与,加强学生对社会和国家的认识;

(二)推动各类升学、就业准备、实习、交流和义工活动,创造条件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外地学生的交流;

(三)鼓励及支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在本地及外地的结社活动,并促进组织及持续更新相关资料库;

(四)推动及支持学生社团的发展,促进学生社团与本地及外地同类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五)提供有助于学生社团发展会务及举办活动必需的条件及资源;

(六)筹划学生的本地、区际、国际文娱、体艺和科普活动,以及组织和支持本地学界代表参与本地、区际及国际比赛;

(七)执行各类有利学生全人发展的活动及课馀计划,促进学生达至全人发展的兴趣、技能及潜力。

第二十二条
青年厅

一、青年厅具下列职权:

(一)协助研究、拟定、推行及评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青年政策;

(二)策划及推动培养青年具有家国情怀、国际视野和竞争力的活动项目;

(三)支持青年社团的发展,组织对优秀人才和青年领袖的培养;

(四)策划及推动有助澳门特别行政区青年发展的各类活动,鼓励青年与内地、其他国家及地区青年的交流与合作;

(五)向青年事务委员会提供技术及行政辅助。

二、青年厅设有青年发展处。

第二十三条
青年发展处

青年发展处具下列职权:

(一)跟进青年政策相关的协调工作,辅助政策的落实及评估;

(二)鼓励青年结社活动,支持青年社团的发展,促进组织及持续更新相关资料库;

(三)提供有助于青年社团发展会务及举办活动必需的条件及资源;

(四)组织青年国情历史教育活动,传承中华历史文化;

(五)组织拓展青年视野和专长的培训和发展活动,提升青年的竞争力和适应力;

(六)组织及协调本地青年与区域及国际,尤其与粤港澳大湾区青年的交流,以增加对国家的发展、科技、创新、创业、体艺等了解,并促进有关领域的合作与发展。

第二十四条
行政厅

一、行政厅具下列职权:

(一)组织及管理人力、财政及财产资源;

(二)协调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各项设施及设备的财产管理及维护;

(三)促进持续优化及简化行政运作,提高部门行政成效;

(四)辅助教育及青年发展局领导建立及执行服务质量的控制措施;

(五)以质量监控的角度,审查教育及青年发展局进行的工作是否符合目标、内部规定及现行法例;

(六)评估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内部监控系统是否适当、具效率及效能。

二、行政厅设有:

(一)财政财产处;

(二)人事处。

第二十五条
财政财产处

财政财产处具下列职权:

(一)编制、执行及控制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的运作预算;

(二)在教育及青年范畴,参与编制行政当局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并跟进其执行情况;

(三)定期评估预算执行情况;

(四)编制年度管理帐目及报告;

(五)处理人员薪俸及其他津贴的程序;

(六)执行会计程序及出纳活动;

(七)按照法律的规定,负责征收任何收入,并将之作出处理;

(八)协调、管理及确保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各项设施、设备及车辆的保存、安全和保养;

(九)协调工程、财货及劳务的采购程序;

(十)确保教育及青年发展局运作所需的设备、物料及服务的配备,以及管理的行政程序;

(十一)编制及持续更新部门财产清册。

第二十六条
人事处

人事处具下列职权:

(一)协调和发展人力资源的管理,从而使人员更具动力和质素,以提高部门的效能;

(二)协调招聘、甄选及聘用人员的程序;

(三)协助制定人力资源的需求计划;

(四)协助研究有关善用人力资源的措施;

(五)推行非教学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

(六)编制有关教育及青年发展局人员为受益人的社会福利的卷宗;

(七)处理人员出勤及执行工作表现评核的行政程序;

(八)监察及管理勤杂人员的工作;

(九)建立及更新人员的个人档案;

(十)负责文书收发、登记及分类;

(十一)确保总档案的组织、保存及更新。

第二十七条
学校督导

学校督导的职权及职责载于六月三十日第26/97/M号法令。

第二十八条
公立学校及中心

一、行政长官得以行政命令设立或撤销非高等教育的公立学校、教育活动中心及青年活动中心。

二、教育活动中心及青年活动中心的主任,分别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号法令第三十条及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号法令的规定收取酬劳。

第三章 人员

第二十九条
人员编制

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的人员编制载于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

第三十条人
人员制度

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的人员适用公职的一般制度及其他适用的法例。

第四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个人资料处理

在遵守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的原则的情况下,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因应执行本行政法规、八月十六日第42/99/M号法令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第10/2017号法律《高等教育制度》以及补充法例的职权的需要进行个人资料的处理及互联。

第三十二条
运作中的公立学校及中心

一、现有的非高等教育公立学校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范畴内维持运作。

二、下列中心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范畴内维持运作:

(一)教育资源中心;

(二)语言推广中心;

(三)氹仔教育活动中心,其名称改为“亲职教育中心”;

(四)教育心理辅导暨特殊教育中心,其名称改为“教育心理辅导及特殊教育中心”;

(五)德育中心;

(六)外港青年活动中心,其名称改为“外港活动中心”;

(七)骏菁活动中心,其葡文名称改为“Centro de Actividades do Bairro do Hipódromo”;

(八)青年试馆;

(九)文件、资讯暨公共关系中心,其名称改为“公关及新闻中心”。

第三十三条
收费

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因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以及因使用其辖下不动产内的设施及空间而收取的费用,属学生福利基金的本身收入;有关收费以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下称“《公报》”)的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

第三十四条
人员的转入

一、教育暨青年局及高等教育局的编制人员,按原有职程、职级及职阶转入教育及青年发展局人员编制内的职位。

二、在教育暨青年局及高等教育局以行政任用合同或个人劳动合同任用的人员转入新架构,其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

三、以上两款所指的转入透过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名单为之,除须将该名单公布于《公报》外,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四、以派驻或征用的方式在教育暨青年局或高等教育局担任职务的人员,其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内的职务上的法律状况维持不变;为职程效力,其提供服务的时间计算入原职位服务时间内。

五、为一切法律效力,根据本条的规定转入的人员以往提供服务的时间,计入所转入的官职、职程、职级及职阶的服务时间内。

第三十五条
开考

本行政法规生效前教育暨青年局及高等教育局已开设的开考,包括已完成但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开考,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
更新提述

在法律、规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为中对“教育暨青年局"及“高等教育局"的提述,经作出必要配合后,视为对“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的提述。

第三十七条
财政负担

执行本行政法规而产生的财政负担,由分配予原教育暨青年局及原高等教育局的拨款以及财政局为此而动用的拨款承担。

第三十八条
财产转移使用

原分配予教育暨青年局及高等教育局使用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按法定手续转移予教育及青年发展局使用。

第三十九条*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7/2022号行政法规

第四十条
废止

废止:

(一)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号法令,但第三十条除外;

(二)第1/2019号行政法规《高等教育局的组织及运作》;

(三)第102/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

第四十一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贺一诚

附件 教育及青年发展局人员编制 (第二十九条所指者)

人员组别 级别 官职及职程/职级 职位数目
领导及主管 局长 1
副局长 3
厅长 7
处长 14
学校督导员 学校督导员 20
教学人员 中学教育一级教师 131
中学教育二级教师 2
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一级教师 160
幼儿教育及小学教育二级教师 2 a)
教学助理员 3
高级技术员 6 高级技术员 48
传译及翻译 翻译员 9
技术员 5 技术员 24
传译及翻译 文案 2
技术辅助人员 4 技术辅导员 39
技术辅助人员 3 行政技术助理员 98

a) 职位出缺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