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003号法律
为减轻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对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而订定的临时税务优惠措施

2003年6月2日
《第6/2003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3年5月29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3年5月30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3年6月2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旅游税

    一、下列场所提供的服务,获豁免八月十九日第19/96/M号法律通过的规章所定的旅游税,豁免期为六个月:

    (一)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第三条及第五条所定义的第一组、第二组及第三组的酒店场所;

    (二)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第四条及第六条所定义的第二组及第三组的同类场所;

    (三)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场所。

    二、上款的规定不影响第10/2002号法律第十九条的规定的适用。

    三、第一款所给予的豁免,不惠及未获适当发牌的场所,亦不惠及八月十九日第19/96/M号法律通过的《旅游税规章》第二条b)项所规定的纳税义务主体。

    第二条 市区房屋税

    一、在二零零三年度,对获适当发牌的酒店场所所在的市区房屋,根据八月十二日第19/78/M号法律通过的规章,就其于二零零二年度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市区房屋税税额,作百分之二十五的特别扣减。

    二、上款所定税务优惠,不妨碍第10/2002号法律第十五条的适用。应先按上款规则确定应收税额,再作出第10/2002号法律第十五条规定的固定扣减$500.00(澳门币伍佰元整)。

    第三条 车辆使用牌照税

    下列车辆于二零零三年度获豁免八月十二日第16/96/M号法律所通过的规章所定的车辆使用牌照税:

    (一) 用作客运的轻型出租汽车或的士;

    (二) 以旅行社、酒店场所或不提供司机的机动车辆租赁公司名义注册的、用于客运的车辆。

    第四条 印花税

    在二零零三年度,就执照及行政准照的续期行为,只要其行政费用获豁免,则亦获豁免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号法律所通过的《印花税规章》第三十七条,以及其附件《印花税缴税总表》第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印花税。

    第五条 最后规定

    一、自本法律生效日起计六十日内,财政局须依职权退还已经以税捐及税项的名义征收的,而按照以上数条规定应享有税务优惠或豁免的任何款项。

    二、为遵守上款的规定,所有与本法律所定税务优惠及豁免所惠及的经济活动的监察、发牌或批准有关的公共实体,必须就计算退还款项或核实是否符合该等税务优惠及豁免的前提,向财政局提供一切所需资料。

    三、本法律所定的税务优惠及豁免,不免除履行源自适用的规章的义务,尤其是关于申报的义务,亦不妨碍适用就不履行该等义务所规定的罚则。

    第六条 生效

    一、本法律于公布翌日生效。

    二、第一条的规定自二零零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三年五月三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