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92/M号法令
八月三十一日

1992年8月31日
《第61/92/M号法令》经总督韦奇立于1992年8月15日核准,并于1992年8月31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鉴于绑架、剥夺他人自由及使用爆炸品之暴力而有高度组织之犯罪现象普遍上升,故使设立由行动专业之军事化人员组成之行动组及行动队成为必要及当务之急。

    此外,在该等单位组成上——需要其成员有长期之积极性、艰苦持久之准备及严格之纪律,以面对在训练及行动中日益增加之危险——必须要优先采取自愿制度,否则会毫无成效。

    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些合理及必要鼓励,一方面是为促进有关人员自愿投身并长期担任该高度专业性职务,另一方面是旨在补偿该项工作制度之艰苦、体力与精力之消耗、随时投入工作、训练之艰巨及该涉及严重暴力之行动专业所包括之高度危险。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行使一九九二年八月三日第9/92/M号法律第一条所赋于之立法许可,及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津贴之设立)

    一、对下列行动专业设立津贴:

    a)特别行动;

    b)爆炸品之拆除。

    二、该等津贴不可兼得。

    第二条*
    (发放制度)**

    一、每项月津贴的金额为第14/2009号法律附件一表一所载的公共行政薪俸表一百二十点的相应金额。

    二、该等津贴按月发放,但须就缺勤、年假、无薪假、特别假及基于纪律原因而不在职的日数作出相应金额的扣除。

    三、收取上条所指的津贴不得兼收其他附带报酬,相关人员仅有权收取最高金额的一项报酬,但第8/2012号法律第三条及第三-A条所指的膳食补助及增补性报酬除外。**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8/2012号法律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19/2020号法律

    第三条*
    (附带报酬之性质)

    该等津贴,不计入假期津贴及圣诞津贴,也不用以计算为退休金及抚恤金而须作扣除的金额,以及公积金制度的供款。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8/2012号法律

    第四条
    (发给)

    一、被认可取得第一条所指之任何行动专业且属于特别行动组(GOE)或爆炸品拆除队(EIEE)之军事化人员,在其职务实施后,有权获取该等津贴。

    二、行动专业之取得系由总督以内部批示,透过确认完成特定专业培训课程并获及格之军事化人员人名名单予以认可。

    三、特别行动组及爆炸品拆除队之职务实施属总督权限。

    第五条
    (保险)

    澳门保安部队之有权限部门必须为下列受益人实行工作意外保险,金额为澳门币500,000.00元,并得透过总督批示予以调整:

    a)有权享有该等津贴而又保持该项权利之军事化人员;

    b)被录取就读该等行动专业培训课程而处在培训期间之军事化人员。

    第六条
    (聘任)

    一、特别行动组及爆炸品拆除队人员,优先由治安警察厅军事化人员中以自愿及甄用方式聘任。

    二、在有适当依据之情况下,为特别行动组必要之完备组成,总督得许可不受时间限制征用水警稽查队之军事化人员。

    三、被录取就读行动专业课程后,必须担任有关职务不少于四年。

    第七条
    (执行之规定)

    一、规范下列事项之规定,由总督批示核准:

    a)行动专业培训课程之计划;

    b)涉及特别行动组与爆炸品拆除队之人员甄选、运作及行动之组织与程序;

    c)保持行动专业之技术考核及评估体能之测验;

    d)因纪律原因而丧失行动专业之条件。

    第八条
    (负担)

    执行本法规所导致之负担,由本地区之总预算开支表28章所载之拨款帐目中提供。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