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478号决议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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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479(2003)号决议 |
- 安全理事会,
- 回顾其1997年10月8日第1132(1997)号、1998年6月5日第1171(1998)号、2000年7月5日第1306(2000)号、2001年3月7日第1343(2001)号、2001年12月19日第1385(2001)号、2002年2月27日第1395(2002)号、2002年3月28日第1400(2002)号、2002年5月6日第1408(2002)号、2003年1月28日第1458(2003)号、2003年3月18日第1467(2003)号决议及其关于该区域局势的其他决议和主席声明,
- 注意到秘书长2003年4月22日的报告(S/2003/466),
- 注意到联合国利比里亚问题专家小组分别按照第1408(2002)号决议第16段和第1458(2003)号决议第4段于2002年10月25日(S/2002/1115)和2003年4月24日提交的报告(S/2003/498),
- 表示严重关切专家小组有关利比里亚政府以及利比里亚人和解与民主团结会和其他武装叛乱集团行动的调查结果,包括有证据显示利比里亚政府继续违反第1343(2001)号决议规定的措施,尤其是采购军火,
- 欢迎大会2003年4月15日第57/302号决议和安全理事会第1459(2003)号决议,欢迎2003年1月1日启动金伯利进程,并回顾它对非法钻石贸易在该区域冲突中所起作用的关切,
- 欢迎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和利比里亚问题国际联络小组继续努力恢复该区域的和平与稳定,尤其是任命尼日利亚前总统阿布巴卡尔为利比里亚冲突调解人,
- 注意到拉巴特进程对该分区域和平与安全的积极影响,并鼓励马诺河联盟各国进一步举行会议,再次开展合作,以重振拉巴特进程的活力,
- 鼓励包括马诺河联盟妇女和平网络在内的该区域民间社会采取主动,继续协助实现区域和平,
- 欢迎利比里亚和科特迪瓦两国总统2003年4月26日在多哥举行首脑会议,并鼓励他们继续对话,
- 呼吁所有国家,尤其是利比里亚政府,与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院充分合作,
- 回顾1998年10月31日在阿布贾通过的西非经共体《关于在西非暂停进口、出口和生产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声明》(S/1998/1194,附件)及其2001年7月5日的延长(S/2001/700),
- 对利比里亚境内不断恶化的人道主义局势和广泛的侵犯人权现象,以及利比里亚和包括科特迪瓦在内的邻国出现严重不稳定深感关切,
- 断定利比里亚政府积极支持该区域武装叛乱集团,包括继续破坏该区域稳定的科特迪瓦叛军和前革命联合阵线(联阵)战斗员,对该区域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 1. 确定利比里亚政府没有充分遵守第1343(2001)号决议的各项要求;
- 2. 关切地注意到利比里亚政府按照第1343(2001)号决议第2(e)段的要求更新的新的飞机登记册仍未使用;
- 3. 强调上文第1段所述各项要求旨在帮助巩固和确保塞拉利昂的和平与稳定,在该区域各国间建立和加强和平关系;
- 4. 吁请该区域所有国家,尤其是利比里亚政府,积极参加各项区域和平倡议,尤其是西非经共体、国际联络小组、马诺河联盟和拉巴特进程的倡议,并表示强烈支持这些倡议;
- 5. 吁请利比里亚政府和利比里亚人和解与民主团结会在西非经共体主持下,并在尼日利亚前总统阿布巴卡尔调解下,毫不拖延地进行双边停火谈判;
- 6. 强调准备对有助于和平解决该分区域冲突的旅行准予豁免第1343(2001)号决议第7(a)段所规定的措施;
- 7. 欢迎利比里亚政府同意联合国利比里亚办事处的订正任务规定,并吁请该国政府对安理会2002年12月13日的声明(S/PRST/2002/36)作出积极回应;
- 8. 吁请利比里亚政府和所有各方,特别是利比里亚人和解与民主团结会和其他武装叛乱集团,确保联合国人道主义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人员的行动安全无阻,停止使用儿童兵,并且防止性暴力和酷刑;
- 9. 再次要求该区域各国停止对邻国武装集团的军事支助,采取行动阻止武装人员和集团利用其领土进行准备并袭击邻国,不要采取可能使该区域局势进一步动荡的任何行动,并宣布,如有必要,安理会准备考虑促进遵守这项要求的办法;
- 10. 决定第1343(2001)号决议第5至7段规定的措施应在2003年5月7日东部夏令时间0时1分起的12个月期间继续有效,在该期间终了前,安理会将决定利比里亚政府是否已遵守上文第1段所述各项要求,并据此决定是否将这些措施按同样条件再延长一段期间;
- 11. 回顾第1343(2001)号决议第5段规定的措施适用于向利比里亚境内任何接收方,包括利比里亚人和解与民主团结会等所有非国家行动者,出售或供应一切军火和有关物资;
- 12. 决定,如果安全理事会除其它外考虑到下文第25段所述专家小组的报告和下文第20段所述秘书长的报告、西非经共体的意见、第1343(2001)号决议第14段所设委员会(“委员会”)和第1132(199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提供的任何有关资料和其他任何有关资料,尤其是其即将派往西非的代表团的结论,确定利比里亚政府已遵守上文第1段所述各项要求,则应立即终止第1343(2001)号决议第5至7段及下文第17段所规定的措施;
- 13. 再次吁请利比里亚政府为利比里亚毛坯钻石建立有效的原产地证书制度,这一制度必须透明、可由国际核查、完全符合金伯利进程,并向委员会详细说明所提议的制度;
- 14. 决定,虽有第1343(2001)号决议第15段的规定,在委员会考虑到通过秘书长取得的专家意见,向安理会报告有效、可由国际核查的制度已可充分运作并适当实施时,第1343(2001)号决议第6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由利比里亚政府通过原产地证书制度管制的毛坯钻石;
- 15. 再次吁请有此能力的国家、相关国际组织和其他机构在原产地证书制度方面向利比里亚政府和西非其他钻石出口国提供援助;
- 16. 认为利比里亚政府按照第1408(2002)号决议第10段的要求进行的审计并未表明利比里亚政府从利比里亚船舶和公司登记和利比里亚木材业所得收入是用于正当的社会、人道主义和发展用途,而不是用来违反第1408(2002)号决议;
- 17. 决定
- (a) 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为期10个月,阻止原产于利比里亚的所有圆木和木材制品进入本国领土;
- (b) 这些措施应于2003年7月7日东部夏令时间0时1分起生效,除非安理会另有决定;
- (c) 在该10个月期间终了时,安理会将决定利比里亚政府是否已遵守上文第1段所述各项要求,并据此决定是否将这些措施按同样条件再延长一段期间;
- 18. 决定考虑到下文第25段要求专家小组提出的建议和下文第19段要求秘书长进行的评估,在2003年9月7日前审议如何最有效地减轻上文第17段规定的措施所造成的人道主义或社会经济影响,包括可否允许恢复木材出口以便为人道主义方案筹资;
- 19. 请秘书长在2003年8月7日前向安理会提出报告,说明上文第17段规定的措施可能造成的人道主义或社会经济影响;
- 20. 请秘书长根据由包括联合国利比里亚办事处、联合国塞拉利昂特派团(联塞特派团)和西非经共体在内的所有有关来源提供的资料,在2003年10月21日前并从该日起每六个月向安理会报告利比里亚是否已遵守上文第1段所述各项要求,并吁请利比里亚政府支持联合国努力核查提请联合国注意的关于遵守情况的所有资料;
- 21. 请西非经共体将其成员根据上文第10和第17段和为执行本决议而采取的一切活动,特别是本决议序言部分提到的西非经共体关于暂停小武器和轻武器的声明的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委员会;
- 22. 吁请分区域各国加强为打击小武器与轻武器扩散和雇佣军活动而采取的措施,提高西非经共体暂停声明的效力,并促请有此能力的国家为此向西非经共体提供援助;
- 23. 吁请该区域冲突各方把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的条款纳入各项和平协定;
- 24. 请委员会执行本决议规定的任务,并继续执行第1343(2001)号决议第14(a)至(h)段和第1408(2001)号决议规定的任务;
- 25. 请秘书长同委员会协商,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设立一个专家小组,为期五个月,其成员不超过六人,酌情尽可能利用第1458(2003)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的专门知识,承担下列任务:
- (a) 前往利比里亚和各邻国进行后续评估,以便调查利比里亚政府遵守上文第1段所述要求的情况和任何违反上文第10和第17段所述措施的情况,包括涉及叛乱运动的任何情况,并编写一份报告;
- (b) 调查利比里亚政府的任何收入是否用来违反本决议,特别注重任何可能有的将经费转用于非民生用途的做法对利比里亚人民的影响;
- (c) 评估上文第17段规定的措施可能造成的人道主义和社会经济影响,并就如何减轻这种影响在2003年8月7日前通过委员会向安理会提出建议;
- (d) 至迟于2003年10月7日通过委员会向安理会提出报告以及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关于如何更有效地执行和监测第1343(2001)号决议第5段所述措施,包括有关下文第28和第29段的建议,
- 并请秘书长提供必要资源;
- 26. 请上文第25段所述专家小组尽可能将它按任务规定进行调查时收集到的任何相关情报提请有关国家注意,以便迅速进行彻底调查和酌情采取纠正行动,并让这些国家有答辩权;
- 27. 吁请所有国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和公司,尤其是第1343(2001)号、第1395(2002)号、第1408(2002)号和第1458(2003)号决议所设专家小组的报告中提及的个人和公司,遵守联合国的禁运,特别是第1171(1998)号、第1306(2000)号和第1343(2001)号决议规定的禁运,并酌情采取必要司法和行政行动制止这些个人和公司的任何非法活动;
- 28. 决定所有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阻止经委员会根据专家小组和其他有关来源所提供情报认定违反第1343(2001)号决议第5段的任何人,包括利比里亚人和解与民主团结会和其他武装叛乱集团的成员,在本国入境或过境,但本段的规定绝不迫使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
- 29. 请委员会考虑到专家小组和其他有关来源提供的资料,建立、维持和更新一份其飞机或船只被用来违反第1343(2001)号决议第5段的航空公司和海运公司的清单;
- 30. 吁请西非经共体所有成员国与专家小组充分合作以查明这种飞机和船只,特别是将涉嫌被用来违反第1343(2001)号决议第5段的飞机和船只在其领土过境的情况通知专家小组;
- 31. 请利比里亚政府授权罗伯茨国际机场的进场和管制股定期向科纳克里飞行情报区提供与依照上文第29段列入清单的飞机有关的统计数据;
- 32. 决定在2003年11月7日之前,和以后每六个月,对上文第10和第17段所述措施进行审查;
- 33. 促请所有国家、联合国各有关机构以及其他适当组织和有关各方同委员会和上文第25段所述专家小组通力合作,包括就可能违反上文第10和第17段所述措施的情况提供情报;
- 34.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751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