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533(2004)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534(2004)号决议
2004年3月26日安全理事会第4935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535(2004)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号、1994年11月8日第955(1994)号、1995年2月27日第978(1995)号、1998年4月30日第1165(1998)号、1998年5月13日第1166(1998)号、2000年11月30日第1329(2000)号、2002年5月17日第1411(2002)号、2002年8月14日第1431(2002)号和2003年5月19日第1481(2003)号决议,
    回顾并最坚决重申2002年7月23日安全理事会主席发表的赞同前南问题国际法庭的完成工作战略的声明(S/PRST/2002/21)和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号决议,
    回顾第1503(2003)号决议吁请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在2004年底完成调查,在2008年底完成所有一审工作,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完成工作战略》),并请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的庭长和检察官在提交安理会的年度报告中解释他们执行《完成工作战略》的计划,
    欢迎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的庭长和检察官2003年10月9日向安理会所作陈述,
    赞扬两个国际法庭在促进持久和平与安全及民族和解方面的重要工作及其成立以来取得的进展,赞扬两法庭迄今为实施《完成工作战略》而做出的努力,并呼吁它们确保负责、有效和高效率地使用其预算,
    重申支持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的检察官继续努力,将在逃的被起诉者带到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受审,
    关切地注意到2003年10月9日向安理会所作陈述中突出强调取得充分的区域合作的问题,
    还关切地注意到10月9日所作陈述中表示,可能无法实施第1503(2003)号决议提出的《完成工作战略》,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重申必须审判被前南问题国际法庭起诉者,再次吁请所有国家,尤其是塞尔维亚和黑山、克罗地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的斯普斯卡共和国,加强同前南问题国际法庭的合作并向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特别是将拉多万·卡拉季奇和拉特科·姆拉迪奇以及安特·格托维纳和所有其他被起诉者送交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并呼吁前南问题国际法庭所有在逃被起诉者向前南问题国际法庭自首;
    2. 重申必须审判被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起诉者,再次吁请所有国家,尤其是卢旺达、肯尼亚、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加强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的合作并向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包括对卢旺达爱国军进行调查,致力将菲利西安·卡布加和所有其他这类被起诉者送交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并呼吁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所有其他在逃被起诉者向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自首;
    3. 强调必须充分实施第1503(2003)号决议第7段规定的《完成工作战略》,该战略吁请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在2004年底完成调查,在2008年底完成所有一审工作,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并敦促各国际法庭按此制定计划和采取行动;
    4. 吁请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检察官分别审查两个法庭的案卷,特别要确定哪些案件应该继续审理,哪些应该移交给国家主管司法机构,以及需要采取哪些措施,以实现第1503(2003)号决议所述《完成工作战略》,并敦促他们尽快进行这一审查,在根据本决议第7段提交安理会的评估报告中列入进度报告;
    5. 吁请两法庭在审查和确认新的起诉时,按照第1503(2003)号决议的规定,确保这类起诉集中于涉嫌应对各该法庭所审理罪行负最大责任的最高级领导人;
    6. 两法庭各自在2004年5月31日前和其后每六个月,向安理会提交庭长和检察官的评估报告,详细说明在执行法庭《完成工作战略》方面取得的进展,解释为执行《完成工作战略》已采取哪些措施,还需要采取哪些措施,其中包括将涉及中、低级别被告人的案件移交国家主管司法机构;并表示安理会打算会见两法庭的庭长和检察官,讨论这些评估报告;
    7. 宣布安理会决心审查这一局势,并参照根据前段规定收到的评估报告,确保能够符合《完成工作战略》所定并经第1503(2003)号决议批准的时间框架;
    8. 赞扬那些已就强制执行前南问题国际法庭或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对已定罪人员的判决缔结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同意这类已定罪人员在本国领土服刑的国家;鼓励有此能力的其他国家采取类似行动;并请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继续加紧努力,缔结更多的强制执行判决的协议,或者取得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合作;
    9. 回顾加强国家主管司法系统对法治、特别是对执行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的《完成工作战略》至关重要;
    10. 特别欢迎高级代表办事处、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捐助界努力在萨拉热窝设立一个战争罪分庭;鼓励所有各方继续努力,迅速设立该分庭;并鼓励捐助界提供足够财政支持,确保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及该区域的本地诉讼取得成功;
    11.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935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