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555(2004)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556(2004)号决议
2004年7月30日安全理事会第5015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557(2004)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安理会2004年5月25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4/16)、2004年6月11日第1547(2004)号决议以及关于人道主义工作者接触需要帮助的民众问题的2003年8月26日第1502(2003)号决议,
    欢迎非洲联盟发挥领导作用,参与处理达尔富尔局势问题,并表示安理会准备全力支持这些努力,
    并欢迎非洲联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2004年7月27日发表的公报(S/2004/603),
    重申安理会承诺按照2002年7月20日《马查科斯议定书》以及后来根据这项议定书签订的苏丹政府同意的各项协定,维护苏丹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独立,
    欢迎苏丹政府同联合国秘书长于2004年7月3日发表的联合公报,包括建立联合执行机制,并确认为改善人道主义进出而采取的步骤,
    注意到2004年6月3日分发的秘书长关于苏丹问题的报告,对秘书长任命了苏丹问题特别代表以及他至今所作的努力表示欢迎,
    重申安理会严重关切目前的人道主义危机和普遍存在的侵犯人权现象,包括针对平民、威胁到数十万人生命安全的持续攻击,
    谴责危机中的所有各方,特别是金戈威德民兵的一切暴力行为以及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一切行为,包括不加分别地攻击平民、强奸、强迫流离失所,以及各种暴力行为,尤其是有族裔性质的暴力行为,表示极其关切达尔富尔冲突对平民,包括妇女、儿童、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所产生的影响,
    回顾在这方面苏丹政府对在境内维护治安并保护其居民的同时尊重人权负有首要责任,并回顾所有各方均须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
    敦促所有各方采取必要步骤,防止和终止对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侵犯,并强调违反者必将受到惩罚,
    欢迎苏丹政府承诺对暴行进行调查并起诉应负责任者,
    强调苏丹政府承诺立即调动苏丹武装部队以解除金戈威德民兵的武装,
    又回顾安理会在这方面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2000年10月31日第1325(2000)号决议,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2001年11月20日第1379(2001)号、2003年1月30日第1460(2003)号和2004年4月22日第1539(2004)号决议,以及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号和2000年4月19日第1296(2000)号决议,
    关于违反2004年4月8日在恩贾梅纳签署的《停火协定》的报告表示关切,再次申明停火协定所有各方都必须遵守其中所载的一切规定,
    欢迎2004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捐助者协商会议以及后来的各次简报都着重说明苏丹和乍得的紧急人道主义需要,并提醒捐助者注意必须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回顾一百多万人需要紧急人道主义援助,随着雨季的来临,提供援助已日益困难,若不采取紧急行动来设法解决安全、进出、后勤、能力和资金方面的需要问题,数十万人将面临死亡威胁,
    表示决心竭尽全力制止人道主义灾难,包括必要时采取进一步行动,
    欢迎为处理达尔富尔局势而正在进行的国际外交努力,
    强调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返回家园必须在有足够援助和充分安全的情况下自愿进行,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多达20万难民已逃往邻国乍得,这给乍得带来沉重负担,对据报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的金戈威德民兵越界侵入乍得表示严重关切,并注意到苏丹政府和乍得为确保边界安全建立了一种联合机制,
    确认苏丹局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和该区域的稳定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吁请苏丹政府立即履行其在2004年7月3日公报中作出的所有承诺,特别是通过以下途径协助国际人道主义救灾工作:停止可能阻碍向受影响民众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和阻碍同其接触的所有限制、同联合国合作推动对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展开独立调查、建立可靠的安全条件以保护平民和人道主义行为者、以及就达尔富尔问题恢复同达尔富尔地区持不同政见集团的政治会谈,特别是同正义与平等运动以及苏丹解放运动和苏丹解放军会谈;
    2. 赞同在非洲联盟的领导下向苏丹达尔富尔地区部署国际监测员,包括非洲联盟设想的保护部队,促请国际社会继续支持这些努力,欢迎在部署监测员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非洲联盟成员表示愿意提供部队,强调苏丹政府和所涉有关各方必须根据《恩贾梅纳停火协定》和2004年5月28日关于如何建立观察团以监测停火的亚的斯亚贝巴协定,为监测员的工作提供便利;
    3. 敦促会员国加强非洲联盟领导的国际监测小组,包括保护部队,向它们提供监测行动所需的人员和其他援助,包括资金、用品、运输、车辆、指挥部支助、通信和总部支助,并欢迎欧洲联盟和美国为支持非洲联盟主导的行动所提供的捐助;
    4. 欢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为向苏丹派遣人权观察员所进行的工作,吁请苏丹政府同高级专员合作部署这些观察员;
    5. 敦促2004年4月8日《恩贾梅纳停火协定》各方毫不拖延地缔结一项政治协定,遗憾地注意到反叛集团高级领导人没有参加7月15日在埃塞俄比亚的亚的斯亚贝巴举行的会谈,这无助进程的开展,并呼吁在非洲联盟及其首席调解人哈米德·阿尔加比德的主持下恢复会谈,已达成消除达尔富尔紧张气氛的政治解决办法,大力敦促反叛集团尊重停火、立即停止暴力、不预设条件参与和平谈判、以积极和建设性的方式化解冲突;
    6. 要求苏丹政府履行它解除金戈威德民兵武装的承诺,把煽动和实际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及犯下其他暴行的金戈威德领导人及其同伙逮捕和绳之以法,并请秘书长在30天内、并此后每个月向安理会报告苏丹政府在这方面取得进展或没有取得进展的情况,表示打算在苏丹没有履行这些要求的情况下考虑采取进一步行动,包括对苏丹政府采取《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措施;
    7. 决定所有国家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活动于北达尔富尔州、南达尔富尔州和西达尔富尔州的包括金戈威德民兵在内的所有非政府实体和个人出售或供应各类军火和相关物资,包括武器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及上述物资的备件,不论它们是否源于本国领土;
    8. 决定所有国家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向第7段所述的活动于北达尔富尔州、南达尔富尔州和西达尔富尔州的所有非政府实体和个人提供与上文第7段所指物项的提供、制造、维修或使用有关的任何技术培训或援助;
    9. 决定上文第7和第8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 经联合国批准的、或经有关各方同意进行的监测活动、核查活动或和平支助活动(包括区域组织主导的此类活动)的用品和有关的技术培训和援助;
    - 专用于人道主义、人权监测、或防护用途的非致命军用装备用品,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援助;
    - 供联合国人员、人权监测员、新闻媒体代表以及人道主义工作者和发展工作者及有关人员个人使用的防护服,包括防弹背心和军用头盔;
    10. 表示如果安理会确定苏丹政府履行了第6段所述的承诺,它打算考虑修改或终止第7和第8段所规定的措施;
    11. 重申支持苏丹政府与苏丹人民解放运动签署的《奈瓦沙协定》,期待这项协定得到有效执行,一个和平、统一的苏丹将与所有其他国家协调一致地努力促进苏丹发展,并吁请国际社会做好不断参与的准备,包括提供必要的资金,支助苏丹的和平与经济发展;
    12. 促请国际社会提供急需的援助,以减轻目前在达尔富尔地区蔓延的人道主义灾难,吁请会员国履行它们已作出的认捐,以满足达尔富尔和乍得的需要,并强调必须慷慨捐助,以筹足联合国联合呼吁尚未筹到的部分资金;
    13. 秘书长启动机构间人道主义机制,以考虑须采取何种补充措施,避免人道主义灾难,并定期向安理会汇报取得的进展;
    14. 鼓励秘书长苏丹问题特别代表和人权委员会的独立专家与苏丹政府密切合作,支持对达尔富尔地区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情况进行独立调查;
    15. 第1547号决议设立的政治特派团的任务期限延长90天,直至2004年12月10日,并秘书长将达尔富尔地区的应急规划工作纳入特派团任务中;
    16. 表示全力支持非洲联盟主导的停火委员会和达尔富尔局势监测团,秘书长协助非洲联盟规划和评价非洲联盟在达尔富尔的任务,并按照联合公报与非洲联盟密切合作,筹备在达尔富尔支助执行今后的协定,并秘书长向安全理事会汇报进展情况;
    17.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5015次会议以13票对零票、2票(中国和巴基斯坦)弃权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