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565(2004)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566(2004)号决议
2004年10月8日安全理事会第5053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567(2004)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号和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号决议,以及关于恐怖主义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威胁的其他决议,
    在这方面回顾其2004年4月28日第1540(2004)号决议,
    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采取各种手段打击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
    深切关注世界各地身受源于不容忍或极端主义的恐怖行为之害的人不断增加,其中包括儿童,
    吁请各国充分配合第1373(2001)号决议所设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反恐委员会),包括最近设立的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反恐执行局),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制裁基地组织/塔利班委员会”及其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组,以及第1540(200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还吁请这些机关彼此加强合作,
    提醒各国必须确保为打击恐怖主义而采取的任何措施符合国际法规定的所有义务,并应根据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难民和人道主义法采取此类措施,
    重申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是对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之一,
    认为恐怖行为严重损害人权的享受,威胁各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破坏全球稳定和繁荣,
    强调加强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和加深它们之间的了解,致力防止不分青红皂白地针对不同的宗教和文化,处理尚未解决的区域冲突和各种全球性问题,包括发展问题,将会推动国际合作,而国际合作本身是持续开展最广泛的反恐斗争的必要条件,
    重申对恐怖主义的受害者及其家属深表同情,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最强烈地谴责一切恐怖行为,不论其动机为何,在何时发生,何人所为,都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之一;
    2. 吁请各国根据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在打击恐怖主义的斗争中充分合作,特别是同恐怖行为是在其境内实施或是针对其公民实施的国家充分合作,以便根据引渡或起诉原则,缉拿任何支持、协助、参与或企图参与资助、规划、筹备或实施恐怖行为或提供安全避难所的人,拒绝向其提供安全避难所,并将其绳之以法;
    3. 回顾指出,以在公众或某一群体或某些个人中引起恐慌、恫吓人民或迫使政府或国际组织采取或不采取行动为宗旨,意图造成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或劫持人质的犯罪行为,包括针对平民的此种行为,均为有关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范围内界定的犯法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出于政治、哲学、意识形态、种族、族裔、宗教上的考虑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考虑而视为正当行为,并吁请各国防止此类行为发生,如果未能加以防止,则确保按其严重性质予以惩罚;
    4. 吁请各国作为紧急事项加入相关的国际公约和议定书,无论它们是否已加入这方面的区域公约;
    5. 吁请会员国迅速开展全面合作,解决所有悬而未决问题,以期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和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草案;
    6. 吁请相关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加强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国际合作,深化与联合国、尤其是与反恐委员会的互动,以利于全面、及时地执行第1373(2001)号决议;
    7. 反恐委员会与相关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及联合国各机构协商,制订一套最佳范例,协助各国执行第1373(2001)号决议有关制止资助恐怖主义的规定;
    8. 指示反恐委员会作为优先事项,并酌情与相关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密切合作,征得有关会员国同意,开始对其进行访问,以加强监测第1373(2001)号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协助为执行工作提供技术援助和其他援助;
    9. 决定设立一个由安全理事会所有成员组成的工作组,审议拟对参与恐怖活动或与恐怖活动有关联、但未被制裁基地组织/塔利班委员会点名的个人、团体或实体采取的实际措施,包括更有效的程序,适合于通过起诉或引渡将其绳之以法、冻结其金融资产、阻止其经过会员国领土、防止向其提供各种类型的武器和有关物资,以及执行这些措施的程序,并向安理会提出有关建议;
    10. 还请根据上文第9段成立的工作组考虑能否设立一个为恐怖行为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补偿的国际基金,该基金可通过自愿捐款筹资,其中可部分来自从恐怖组织及其成员和赞助者没收的资产,并请工作组向安理会提出建议;
    11. 秘书长作为紧急事项采取适当步骤,使反恐执行局全面开展工作,并在2004年11月15日之前向安理会通报情况;
    12.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5053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