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19(200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20(2008)号决议
2008年6月19日安全理事会第5916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21(200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承诺继续全面执行第1325(2000)号第1612(2005)号第1674(2006)号决议,并回顾安理会主席2001年10月31日(S/PRST/2001/31)、2002年10月31日(S/PRST/2002/32)、2004年10月28日(S/PRST/2004/40)、2005年10月27日(S/PRST/2005/52)、2006年11月8日(S/PRST/2006/42)、2007年3月7日(S/PRST/2007/5)和2007年10月24日(S/PRST/2007/40)的声明,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又重申《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中表示决心消除针对妇女和女孩的一切形式暴力,包括消除有罪不罚现象,确保各国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所承担的义务,在武装冲突期间和武装冲突后保护平民,尤其是妇女和女孩,
    回顾《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A/52/231)中的各项承诺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A/S-23/10/Rev.1)中所载的承诺,尤其是同武装冲突局势中性暴力和妇女问题有关的承诺,
    又重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各缔约国所承担的各项义务,敦促尚未批准或加入这些文书的国家考虑批准或加入,
    注意到受武装冲突不利影响的绝大多数是平民;妇女和女孩尤其成为性暴力的侵害对象,包括以此作为一种战争策略,羞辱、统治、恐吓、驱散和(或)强行迁移某个社群或族裔群体的平民成员;在某些情况中,以这种方式施行的性暴力可能会在敌对行动停止后依然持续,
    回顾安理会曾最严厉地谴责武装冲突中针对平民、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一切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暴力,
    重申深感关切的是,尽管安理会一再谴责武装冲突局势中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包括在武装冲突局势中实施的性暴力,尽管安理会多次要求武装冲突各方立即停止此类行为,但此类行为仍继续发生,而且在一些情况中甚至变成了有计划和广泛的做法,其凶残程度达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
    回顾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和各特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均把各种性暴力犯罪纳入其中,
    重申妇女在预防和解决冲突以及在建设和平方面起重要作用,强调必须让妇女平等参加和全面参与维持和促进和平与安全的一切努力,而且有必要加强妇女在预防和解决冲突相关决策中的作用,
    又深为关切暴力、恫吓和歧视行为导致妇女参与冲突后公共生活的能力及合法性遭到削弱,由此造成妇女在参加和全面参与预防和解决冲突方面长期面临种种障碍和挑战,并确认这对持续和平、安全与和解(包括冲突后建设和平)产生消极影响,
    确认按照相关国际法的规定,各国对尊重和保障其公民以及其境内所有人的人权负有主要责任,
    重申武装冲突各方对采取一切可行步骤确保受影响平民得到保护负有主要责任,
    欣见联合国系统正在协调各种努力,特别是实施了“联合国制止冲突中性暴力行为”的机构间倡议,目的是提高人们对武装冲突期间和冲突后局势中性暴力行为的认识,并最终消除此种暴力,
    1. 强调指出,性暴力一旦被作为蓄意以平民为目标的一种战争策略,或作为大规模或有计划地对平民实施攻击的一部分,便会使武装冲突局势大为恶化,而且有可能阻碍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申明,采取有效步骤防止和对付此类性暴力行为,可大大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并表示安理会随时准备在审议其议程所列有关局势时,视必要采取适当步骤,处理大规模或有计划的性暴力问题;
    2.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立即彻底停止针对平民的一切性暴力行为;
    3.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包括妇女和女孩在内的平民免受一切形式性暴力,这些措施除其他外可包括强制实行适当军事纪律措施和坚持指挥官负责原则,就杜绝一切形式针对平民的性暴力对部队进行培训,揭穿一切促发性暴力的神话说法,对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进行审查以顾及过去的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行为,以及将处于性暴力直接威胁之下的妇女和儿童撤往安全地区;秘书长酌情鼓励在联合国相关官员和冲突各方之间关于冲突解决办法的广泛讨论范围内进行对话,以处理这一问题,同时除其他外考虑到受影响地方社区妇女表达的看法;
    4. 指出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可构成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或灭绝种族罪构成行为,强调有必要在解决冲突进程中把性暴力犯罪排除于大赦规定之外,呼吁各会员国遵守其起诉此类行为责任人的义务,以确保所有性暴力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和女孩,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享有平等的诉诸司法权利,并强调必须消除此类行为不受惩罚的现象,以此作为谋求持久和平、正义、真相和民族和解的全面对策的一部分;
    5. 申明打算在建立和延长针对具体国家的制裁制度时,考虑是否适宜针对武装冲突局势中对妇女和女孩实施强奸和其他形式性暴力的武装冲突局势当事方采取有目标且程度有别的措施;
    6. 秘书长酌情与安全理事会、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及其工作组和相关国家协商,为联合国在安理会授权特派任务范围内部署的所有维持和平和人道主义人员制订和实施适当的培训方案,帮助他们更好地防止、认识和应对针对平民的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暴力;
    7. 秘书长继续并加强努力,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中的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实行零容忍政策;敦促部队和警察派遣国采取适当预防行动,包括在部署前和在行动区内进行提高认识培训,以及采取其他行动,以确保在发生此类行为时,全面追究本国涉案人员的责任;
    8. 鼓励部队和警察派遣国与秘书长协商,探讨它们可采取哪些步骤来提高其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人员的认识和应对能力,以保护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的平民,并防止在冲突局势和冲突后局势中发生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性暴力,包括在可能时部署更高比例的女性维和人员或女警察;
    9. 秘书长制订有效的准则和战略,根据相关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授权,加强其保护包括妇女和女孩在内的平民免遭一切形式性暴力的能力,并且有系统地在他提交安理会的关于冲突局势的书面报告中,提出他关于保护妇女和女孩的意见以及这方面的建议;
    10. 秘书长和联合国相关机构通过酌情与妇女组织和由妇女领导的组织进行协商等办法,制定有效机制,在联合国管理的难民营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及其周围,以及在所有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及联合国协助开展的司法和安全部门改革努力中,保护妇女和女孩免遭暴力、特别是性暴力之害;
    11. 强调建设和平委员会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在其有关冲突后和平建设战略的咨询意见和建议中酌情提出冲突期间和武装冲突后阶段所发生性暴力的处理办法,并确保在其国别组合中与民间妇女团体进行咨商并使其得到有效代表,以此作为建设和平委员会更广泛性别问题做法的一部分;
    12. 敦促秘书长及其特使邀请妇女参加关于预防和解决冲突、维护和平与安全以及冲突后建设和平的讨论,并鼓励参加此种对话的所有各方为妇女在决策一级的平等、全面参与提供便利;
    13. 敦促有关各方,包括各会员国、联合国各实体和各金融机构,支持建立和加强国家机构特别是司法和卫生保健系统以及地方民间社会网络的能力,以便向武装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的性暴力受害者提供可持续帮助;
    14. 敦促相关的区域和次区域机构尤其考虑制定并实施有益于武装冲突中受性暴力影响的妇女和女孩的政策、活动和宣传工作;
    15. 又请秘书长借助包括国家工作队、维持和平行动和其他联合国人员在内的联合国消息来源提供的信息,至迟于2009年6月30日就安理会议程中所列局势,向安理会提交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其中除其他外提供关于平民遭受广泛、有计划性暴力的武装冲突局势的信息;对武装冲突局势中的性暴力盛行程度及其趋势作出分析;提出关于尽可能使妇女和女孩免于此种暴力侵害的战略建议;确定衡量预防和处理性暴力方面进展的基准;列述联合国各实地执行伙伴提出的适当意见;说明已订立哪些计划来促进及时收集反映武装冲突局势中性暴力情况的客观、准确和可靠信息,包括为此改进联合国实地和总部活动的协调;说明武装冲突各方为履行本决议所述的各方责任而采取的行动,特别是立即、彻底停止一切性暴力行为以及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妇女和女孩免遭一切形式性暴力侵害方面的相关情况;
    16.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5916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