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449号决议 中华文库
← | 2448(2018) | 联合国安理会第2449(2018)号决议 S/RES/2449(2018) 2018年12月13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2450(2018) |
第8423次会议以13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中国、俄罗斯联邦)通过 |
联合国 | S/RES/2449 (2018) |
安全理事会 | Distr.: General 13 December 2018 |
第2449(2018)号决议
2018年12月13日安全理事会第8423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第2042(2012)、2043(2012)、2118(2013)、2139(2014)、2165(2014)、2175(2014)、2191(2014)、2209(2015)、2235(2015)、2254(2015)、2258(2015)、2268(2016)、2286(2016)、2332(2016)、2336(2016)、2393(2017)和2401(2018)号决议,以及2011年8月3日(S/PRST/2011/16)、2012年3月21日(S/PRST/2012/6)、2012年4月5日(S/PRST/2012/10)、2013年10月2日(S/PRST/2013/15)、2015年4月24日(S/PRST/2015/10)和2015年8月17日(S/PRST/2015/15)安理会主席声明,
重申对叙利亚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以及对《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坚定承诺,
对叙利亚冲突导致的不可接受的暴力程度和包括数万名儿童在内的数十万人被杀表示愤慨,
重申深为忧虑叙利亚境内的人道主义局势仍然严峻,叙利亚境内有逾1300万人迫切需要人道主义援助,包括医疗援助,其中有620万人在境内流离失所,包括巴勒斯坦难民,还有100多万人仍生活在难以进入地区,
严重关切安理会第2139(2014)、2165(2014)、2191(2014)、2258(2015)、2332(2016)、2393(2017)和2401(2018)号决议未得到充分执行,为此回顾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以及安全理事会所有相关决定为各方规定了法律义务,包括停止所有对平民和民用物体的袭击,其中包括袭击学校和医疗设施、滥用包括大炮和桶装炸弹在内的武器和进行空袭、用迫击炮狂轰滥炸、使用汽车炸弹、发动自杀袭击和使用钻地炸弹,停止广泛实施酷刑、虐待、任意处决、法外处决、强迫失踪、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停止一切严重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
注意到在从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伊黎伊斯兰国,又称达伊沙)和努斯拉阵线手中收复叙利亚境内地区方面取得的进展,但表示严重关切一些地区仍在这两个组织的控制下,严重关切这两个组织的存在以及暴力极端主义思想和行动对叙利亚和该区域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包括对平民产生巨大人道主义影响,致使数十万人流离失所,文化遗产遭非法破坏,重申安理会决心应对伊黎伊斯兰国(又称达伊沙)、努斯拉阵线和其他所有与基地组织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以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认定并且还可能得到叙利亚国际支持小组同意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认同的其他恐怖主义团体所造成威胁的所有方面,要求全面执行安全理事会第2170(2014)、2178(2014)、2199(2015)、2249(2015)、2253(2015)、2347(2017)、2354(2017)、2368(2017)和2370(2017)号决议,
又表示严重关切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以及其他恐怖主义分子和恐怖主义团体进出叙利亚,再次促请所有国家根据国际法采取步骤,防止和制止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加入伊黎伊斯兰国、努斯拉阵线和其他所有与伊黎伊斯兰国或基地组织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以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认定并且还可能得到叙利亚国际支持小组同意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认同的其他恐怖主义团体,
重申会员国必须确保为打击恐怖主义而采取的任何措施都符合会员国根据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权法、国际难民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承担的所有义务,
重申叙利亚当局负有保护叙利亚民众的首要责任,重申武装冲突各方必须采取一切可行步骤保护平民,为此回顾安理会要求武装冲突所有各方全面履行国际法规定的对其适用的关于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包括保护新闻记者、媒体专业人员和相关人员的义务,
再次强烈谴责继续针对参与人道主义行动者的各种形式暴力和恐吓以及袭击人道主义车队及毁坏和抢劫其资产的行为,再次敦促武装冲突所有各方促进人道主义人员,包括医护人员和专门从事医护工作的人道主义人员,以及联合国及其相关人员和他们的财产的安全、保障和通行自由,继续表示钦佩在极为艰难条件下开展工作的叙利亚红新月会志愿人员和其他人道主义工作者的奉献和忠于职守精神,敦促所有各方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联合国及其相关人员、联合国专门机构人员和其他所有参加人道主义救济活动的人员的安全和保障,
注意到联合国及其执行伙伴2018年每月向平均540万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且跨境提供的拯救生命的援助为其中一个重要部分,包括2018年每月向平均100万人提供粮食援助,注意到从2014年行动开始以来已为600万民众提供非粮食物品,通过2500万次治疗提供医疗援助并为逾500万人提供水和卫生用品,
重申严重关切所有阻碍有效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的事件,注意到伊黎伊斯兰国(又称达伊沙)、努斯拉阵线和其他所有与基地组织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阻碍有效运送人道主义援助,并通过蓄意干扰和阻挠,阻止运送援助,
还重申严重关切通过最直接路线并根据需要向全国各地、包括难以进入地区和跨冲突线持续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的工作继续受到阻碍,
表示严重关切获取医护服务仍然受到严重限制,重申需要遵守医务中立原则,为医护人员、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和医疗用品(包括手术器材)在所有地区自由通行提供便利,
重申需要支持联合国及其执行伙伴努力向叙利亚所有需要援助的人扩大提供人道主义援助,还重申安理会第2165(2014)号决议中决定,叙利亚冲突所有各方应立即让联合国及其执行伙伴根据联合国对需求做出的评估,在不带任何政治偏见和目的的情况下,不受阻碍地将人道主义援助直接运送给叙利亚各地民众,包括立即消除所有阻碍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障碍,
表示注意到2018年6月19日秘书长关于审查联合国跨国界援助行动的报告(S/2018/617),还表示注意到正在为实施报告中所载各项建议作出努力,强调指出需确保人道主义援助和服务的提供,包括在分发阶段,是公正和非歧视性的,且以需要为依据,确保最有需要者能得益于这些援助和服务,援助和服务不被不当使用,
表示赞赏联合国监测机制根据第2165(2014)、2191(2014)、2258(2015)、2332(2016)和2393(2017)号决议监测货物和核实货物的人道主义性质,赞扬该机制努力为联合国及其执行伙伴跨境运送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强调必须进一步大力监测联合国救济物资的人道主义性质及其在叙利亚境内的运送情况,并鼓励联合国及其执行伙伴继续采取步骤,向叙利亚各地、特别是难以进入地区运送更多的人道主义援助,
重申所有各方都需要遵守和维护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相关规定和联合国人道主义紧急援助指导原则,强调在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方面必须维护人道、中立、公正和独立原则,又回顾必须将人道主义援助送达原定受益者,
注意到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停火协定可发挥作用,促进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以帮助拯救平民生命,再次促请所有各方尊重并履行对现行停火协定的承诺,全面执行第2268(2016)和2401(2018)号决议,作为实现全国全面停火的步骤,并强调按照国际人道主义法,人道主义援助准入必须是这种努力的一部分,
表示严重关切由于持续不断的暴力而逃离叙利亚的逾560万难民,其中包括逾420万妇女和儿童,
再次深切感谢该区域各国,特别是黎巴嫩、约旦、土耳其、伊拉克和埃及,为接纳叙利亚难民做出令人称道的重大努力,意识到这场危机给这些国家带来的巨大开支和社会挑战,
回顾指出,需要根据国际法,包括适用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相关条款,在全国各地创造条件,促进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安全、自愿和有尊严地返回在叙利亚各地的家园,同时考虑到收容难民的那些国家的利益,
促请国际社会更多帮助叙利亚,提供更多的人道主义援助,关切地注意到,国际社会对叙利亚危机和区域危机做出的反应仍然无法满足东道国政府和联合国估算出的需求,因此再次敦促所有会员国根据共同承担的原则支持联合国和该区域各国,包括实施中期和长期对策来减轻对各个群体的影响,提供更多、更灵活和更可预测的资金,并加强重新安置工作,注意到2018年4月在布鲁塞尔召开、由欧洲联盟和联合国共同主持的第二次支持叙利亚及地区未来会议,
呼吁作为一个紧急事项加速在叙利亚各地开展人道主义排雷工作,
强烈谴责叙利亚境内的任意拘留和实施酷刑行为,特别是在监狱和拘留设施中,以及绑架、劫持、扣押人质和强迫失踪行为,要求立即停止这些行为,释放所有被任意拘留者,首先释放妇女和儿童及生病受伤者、残疾人和老年人以及联合国人员、人道主义人员和记者,
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叙利亚境内的有罪不罚现象助长了侵犯践踏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盛行,强调指出需要终止这些违法侵权行为未受惩罚的局面,并为此再次强调,必须将叙利亚境内有这些违法侵权行为或应对此类行为承担责任的人绳之以法,
强调如果不按照第2254(2015)号决议实现叙利亚冲突的政治解决,人道主义局势会继续进一步恶化,促请各方在这方面取得进展并采取建立信任措施,确认联合国特使办公室和国际社会作出的努力,包括在阿斯塔纳框架内推动及早释放任何被任意关押者,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移交遗骸及确定失踪人员,
认定叙利亚境内破坏性人道主义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特别指出会员国有义务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五条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定,
1. 促请所有各方确保2019年对叙利亚的人道主义援助恪守原则、持续不断且有所改善;
2. 再次要求所有各方、特别是叙利亚当局立即履行相关国际法,包括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又要求立即全面执行第2139(2014)、2165(2014)、2191(2014)、2258(2015)、2332(2016)、2393(2017)和2401(2018)号决议等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的所有规定,并回顾叙利亚境内的某些侵权违法行为可能构成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
3. 决定将安全理事会第2165(2014)号决议第2和3段所载各项决定的期限再延续12个月,直至2020年1月10日;
4. 还要求所有各方按照联合国对叙利亚所有地区需求的评估,允许联合国及其执行伙伴的人道主义车队,包括医疗和手术用品,安全、不受阻碍和持续地进入所有提出请求的地区和民众;
5. 重申若叙利亚冲突无法获得政治解决,则局势还会继续恶化,再次要求按叙利亚国际支持小组声明提及的《日内瓦公报》,立即全面执行第2254(2015)号决议,促进叙利亚人主导和叙利亚人自主的政治过渡,以便结束叙利亚冲突,再次强调指出,叙利亚人民将决定叙利亚的未来;
6. 请秘书长每月向安理会通报并至少每60天定期提交报告,说明第2139(2014)、2165(2014)、2191(2014)、2258(2015)、2332(2016)、2393(2017)、2401(2018)号决议和本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叙利亚境内所有有关各方的遵守情况,还请秘书长继续在报告中说明联合国跨冲突线和跨境人道主义准入的总体趋势,并详细说明依据第2165(2014)号决议授权、通过联合国人道主义跨境行动送达的人道主义援助情况,包括惠益对象人数、县级援助送达地点以及送达物品的数量和性质;
7. 重申安理会将在发生不遵守本决议或第2139(2014)、2165(2014)、2191(2014)、2258(2015)、2332(2016)、2393(2017)和2401(2018)号决议的情况时,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进一步措施;
8.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